广州市优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EVA防滑垫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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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编号:29591e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名称: 亡巡立优值家屉坦直腥公司全产QQQ吨 EVA 防 滑 热 改 扩建 项 日建设单位 (盖章): 上蛆立进值室昼迅直腥公司编制 日 期:二Q23生Q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扫描全能王目 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22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54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61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83六、结论85附表86附图 1 地理位置图88附图 2 项目四至图89附图 3-1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90附图 4 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图92附图 5 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图93附图 6 广州市

2、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94附图 7 广州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区划图95附图 8 广州市花都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96附图 9 广州市浅层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图97附图 10 广州市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图98附图 11 广州市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图 99附图 12 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图100附图 13 广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图101附图 14 花都区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02附图 15 项目环境敏感点示意图103附图 16 现场照片104附图 17 项目与环境管控单元位置关系图105附件 1 营业执照106附件 2 法人身份证108附件 3 租赁合同109附件 4 2022 年广州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11

3、3 1 附件 5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114附件 6 现有环评批复115附件 7 现有项目验收意见127附件 8 现有项目废气监测报告134附件 9 现有项目废气、废水、噪声监测报告149附件 10 引用水环境现状监测报告157附件 11 现有项目危险废物处置合同 163附件 12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73附件 13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74附件 14 用地证明176 2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广州市优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年产 2000 吨 EVA 防滑垫改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309-440114-99-01-930372建设单位联系 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

4、兴慈菇岭路 18 号地理坐标(北纬:23 度 25 分 31.026 秒,东经:113 度 24 分 29. 198 秒)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C2927- 日用塑料制品 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53、塑料制品业 292 中“其 他(年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800环保投资(万元)60环保投资占比(%)7.5施工工期/是否开工建

5、设否 是: 项目已于 2022 年 12 日建成投产。2023用地(用海) 面积(m2)0年 6 月 28 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本项目出具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穗环(花)责改202360号)(见附件 13),责 1 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 180天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生产项目方可投入使用。专项评价设 置情况本项目主要从事EVA防滑垫的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建设项目专项设置情况参照表 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具体见表 1- 1。表1-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 的类别涉及项目类别本项

6、目情况是否设置专项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1 、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2 的建设项目本项目排放的废气主要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不存在有毒有害污染物1 、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否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本项目不涉及新增直排 工业废水,外排废水为 生活污水、间接冷却水。否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3 的建设项目根据核算q值,环境风险潜势为 , 无需设置风险 评价。否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

7、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不涉及否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 工程建设项目不涉及否因此,本项目无需设置项目评价。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 2 其他符合性 分析1 、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慈菇岭路 18 号,根 据花都区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 年)(见附图 14),选址位于城镇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 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敏感区域,与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相符。在能做好环保治理措施,各项污染物均能达到相 应的污染排放标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能满足环境质量的要求的前

8、提下,则本项目的选址符合当地环保规划的要求。2 、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主要为日用塑料制品制造,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令 第 29 号)及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令 第 49 号),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 类项目;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本项目不在该清 单之列,不属于禁止准入或许可准入类项目,本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 及其设备均不属于落后工艺和淘汰类设备,项目的建设符合国

9、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3 、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穗府20175 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 市城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4-2030 年),本项目与其规定的相符性详见下表。表 1-2 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相符性分析区域名称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 生态保护红线区本项目不位于 位于 不位于 不位于大气生态序号21 3 生态保护空间管控区 不位于超载管控区 不位于3 水水源涵养区不位于饮用水管控区位于珍稀水生生物生境保护区 不位于对

10、照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中的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图、广州市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图、广州市大气环境空 间管控图、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图可以确定,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 护红线区、广州市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广州市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 范围、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区范围、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本项 目位于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饮用水管控区,扩建项目生产过程的有机废气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项目生产过程中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 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因此,本项目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

11、30年)(穗府20175号)要求。4 、与广东省“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与生态保护红线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项目选址不 在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因此,项目符合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的管控要求。与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地表水功能区划(粤府函201114 号),机场 排洪河(大沙河河段)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中的 IV 类标准。根据广州景和检测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9 日- 11 日对大沙河采样监测的数据,检测报告编号为 GDJH2106003EC(见 附件 10

12、),大沙河监测断面各监测因子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 类标准,项目所在区域为水环境达标区。本项目 4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 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与冷却废水一同经市政污 水管网排入花东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机场排洪河(大沙河河 段),最终汇入流溪河。本项目运营后在正常工况下不会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环境质量可以保持现有水平。根据2022 年广州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中广州市花都区环境空 气质量主要指标数据,SO2、NO2 、PM10 、PM2.5 、CO 、均达到环境 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

13、2)及其 2018 年修改单二级标准要求, 其中臭氧(O3 )超过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其 修改单(生态环境部 2018 年第 29 号)中的二级标准,因此,本项目 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不达标区。项目挤出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 由集气罩收集后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可达标排 放。本项目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不会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环境质量可以保持现有水平。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 类标准要求,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项目建成后,不会对环境质量造成明显影响。与资源利用上线相符性分析项目用水统一由市政供水部门提供,且用水量较小;用电统

14、一由 市政供电部门提供。项目用水、用电均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同时,项目占地符合当地规划要求,故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 397 号),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准入事项,建设单位可依法进入。项目不 属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 号)中的限制及禁止类别。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5 本项目不位于大气环1-3.【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弱 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扩散重点管控区内,应加大大气 内,扩建项目产生的有符合污染物减排力度,限制引入大气 机废气经“水喷淋+

15、二污染物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 级活性炭 ”处理后由15 米排气筒排放。5 、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穗府20214 号)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 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穗府20214 号),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 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 境准入负面清单 ”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 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本项目位于花东 镇一般管控单元内(见附图 17),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16、 ZH44011430002。管控要求如下。表 1-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三单管控方案的通知(穗府20214 号)的相符性分析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性一线 本项目为日用塑料制1- 1.【产业/限制类】现有不符合品制造,符合产业规能耗高(产业规)产业附加值较低的产业(、主导产业、效益低、) 划、主导产业,不属于 符合效益低、能耗高、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逐步退出或关附加值较低的产业和停。区域 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落后生产能力。 本项目位于流溪河流域,属于为日用塑料制1-2.【产业/禁止类】单元内处于 品制造,运营过程中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不属于严重

17、 符合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满足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的准入要求。布局 侧各五千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管控 线和岸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要求 应严格按照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进行项目准入。 6 本项目位于大气环境 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内,不属于储油库项 目,生产过程不产生和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 染物,不涉及溶剂型油 墨、涂料、清洗剂、胶 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 物原辅材料的使用。1-4.【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 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内,应严格限 制新建储油库项目、产生和排放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工业建 设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 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 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符合能源资源利用

18、要求2- 1.【水资源/综合类】落实最严 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执行用水总 量、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发展低 压管道输水灌溉和微灌等先进 的灌溉技术提升农业用水效率。 推广先进节水工艺、节水技术和 节水设备,推进节水技术改造。扩建项目生产用水量 较少。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3- 1.【水/综合类】强化工业污染扩建项目生活污水经防治。推进城乡生活污染治理,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后与冷却废水一同经符合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控制农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花药化肥使用量。东污水处理厂。3-2.【大气/限制类】产生含挥发扩建项目生产过程产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动,应当在密闭

19、空间或者设备中 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罩(带 PVC 软垂帘) 收集后经“水喷淋+二符合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级活性炭吸附 ”处理达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标后排放。3-3.【固废/综合类】进一步完善扩建项目员工生活产生活垃圾收集系统,提高农村生生的生活垃圾,定期由符合活垃圾收集处理率。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环境风险防空要求4- 1.【风险/综合类】建立健全事 故应急体系,落实有效的事故风 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有效防范污 染事故发生。项目按要求落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 急措施。符合综上所述,项目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 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穗府20214 号

20、)的相关要求。 7 6 、与功能区划的相符性分析(1)空气环境根据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修订)(穗府2013 17 号),项目所在地属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 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 2018 年修改单二级标准。项目所在 位置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符 合区域空气环境功能区划分要求,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详见附图 6。(2)地表水环境项目纳污水体为机场排洪渠,根据广东省地 表水功能区划(粤府函201114 号),机场排洪渠(属大沙河河段)水质目标为 IV 类,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1、)IV 类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图详 见附图 7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 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2083 号),本项目与流溪河最 近距离约为 1.8km ,不在流溪河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 域边界线向两岸陆域纵深 50m 的陆域,项目选址与广州饮用水源保护区划位置图详见附图 5。(3)声环境根据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穗环2018151 号),项目所在建筑所在地,属于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声 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 类标准。项目所在地声功能区划图详见附图 8。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相关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7 、与

22、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5 年)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5 年), 项目建设内容不位于流溪河流域水系范围内,详见广州市流溪河流 域水 系 图 (附 图 17 ) 。本项 目属 于 国 民经济 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中“C2927- 日用塑料制品制造 ”,不属于广州 8 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5 年)中明文规定的禁 止类产业项目 ,符合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5 年)的相关规定。8 、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2021 年 6 月)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流溪河流

23、域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在流溪河流 域河道岸线功能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 河道岸线、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 要求。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 线和岸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区域,禁止新建、扩建下列设施、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垃圾填埋、焚烧项目,但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与省重点基础设施除外;(二)畜禽养殖项目;(三)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四)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 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石棉、水泥、玻璃、火

24、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其他设施、项目。改 建前款规定的设施、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本条例实施前已合法 建成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设施、项目,不符合功能区规划的,由所在 区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年内组织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 未按要求搬迁的,依法予以关闭。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本条第二款 规定的设施、项目,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未办理合法 手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 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项目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图详见附图 8。(六)本项目与流溪河干流距离约为 1.89km,属于流溪河流域范 9

25、 围内。本扩建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 “C2927- 日用塑料制品制造 ”,运营过程中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贮存、 输送,因此不属于以上类型项目。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 经市政污水管网收集后进入花东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不属于严 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的要求。9 、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相符性分析根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控制思路与要求中 的:“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 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 热熔、无溶

26、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 VOCs含量的胶黏剂, 以及低 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 胶黏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 VOCs产生。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 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化工行业要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 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 ”本项目从事日用塑料制品制造,扩建项目挤出工序会产生有机废 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可达 标排放。因此,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相关要求。10 、与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 年)的相符

27、性分析根据关于印发 的通知(粤环发20186 号)该方案提出 “ 1)全面推进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医药、合成树脂、橡胶和塑料 制品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制造等化工行业 VOCs 减排,通过源头预 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加强工业企业 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推动企业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 10 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强化生产工艺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减少挥 发性有机物排放 ”。2)“(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中:1 、排査 清理“散乱污 ”企业: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和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但未 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对生产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不能稳 定达标排放、无

28、组织排放严重可通过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实现达标排放工业企业,依法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整治。”等相关规定。本项目不属于“散乱污 ”企业,项目挤出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 由集气罩收集后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可达标排 放。因此,本项目符合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 年)的相关要求。11、与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 年)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 2018 年工作方案(粵环2018 23)号和广东省打贏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 年)(粤府 函201828 号):“ 17 、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

29、理。鼓励重点行 业企业开展生产工业和设备水性化改造,加大水性涂料、粉末涂料等 绿色、低挥发性涂料产品使用,加快涂料水性化进程,从生产源头减 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各地级以上市要将 VOCs 重点行业企业纳入 2018 年全省万企清洁生产审核行动工作重点。启动重点监管企业 VOCs 在线监控系统安装工作 ”“24 、实施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减量 替代,珠三角地区建设项目实施 VOCs排放两倍消减量替代,粵东西 北地区实施等量替代,对 VOCs 指标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区域 VOCs 排放量,新建石油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企业原则上应进入园区。 ”“25 、推广应用低 VOC 原辅材料 ”。本项目

30、属于日用塑料制品制造,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 北兴慈菇岭路 18 号。项目挤出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 后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可达标排放。本项目 VOCs排放量指标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采用两倍削减替代调配。综 11 上所述,项目符合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 2018 年工作方案(粵 环201823)号和广东省打贏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 年)(粤府函201828 号)的相关要求。12 、与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粤环201218 号)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

31、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 18 号),文件中强调:“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 保护,禁止新建 VOCs污染企业,并逐步清理现有污染源抓好印刷、 家具、制鞋、汽车制造业达标治理,全面贯彻执行我省印刷、家具、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制鞋行业四个 VOCs地方排放标准,采取切实有效的 VOCs 削减及达标治理措施。 ”本项目不位于上述规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不属于“ ”中的禁 止新建污染企业。本项目属于日用塑料制品制造行业,属于“ ”中 的抓好印刷、家具、制鞋、汽车制造业达标治理中的重

32、点污染物行业, 项目挤出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水喷淋+二级活 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可达标排放。因此,本项目符合关于珠江三 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的意见通知要求。13 、与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本项目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见下表。表 1-4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一览表源项控制环节控制要求本项目控制措施符合性VOCs 物料 储存物料储存1. 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

33、储罐储库、 料仓中;2. 盛装 VOCs物料的容器扩建项目使用的产 生 VOCs 物料的原 料为 EVA 颗粒,使 用密封包装箱暂存符合 12 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于原料摆放处,储存 场所位于室内,EVA 颗粒为固态原料,常温状态下不会挥发 产生有机废气。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基本要求液态 VOCs 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 VOCs 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扩建项目使用的产 生 VOCs 物料的原 料为 EVA 颗粒,为固态原料。工

34、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 VOCs 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项目挤出工序会产 生有机废气,由集气 罩收集后经“水喷淋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 置 ”处理后可达标排放。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基本要求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 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 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 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 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 或不能及时停

35、止运行的,应 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项目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操作过程同步运行,并进行日常监督维护发现故障,立即停止挤出工序的工作,待检修合格后才进行投产。废气收集系统要求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 罩) 的设置应符合 GB/T167 58 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 的,应按 GB/T16758 、AQ/ T4274-2016 规定的方法测量 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 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 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 风速不应低于 0.3m/s(行业相 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 关规定执行)。项目的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符合GB/T16758 的规定。VOCs

36、 排放 控制 要求1 、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 始排放速率3kg/h 时,应配 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 率不应低于 80%;对于重点 地区,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kg/h 时,应 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1 、项目收集的废气 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kg/h;2 、项目挤出工序会 产生有机废气,由集 气罩收集后经“二级 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 13 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2 、排气简高度不低于 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手尾建筑物的相对高速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37、。理后经 15 米高排气 筒高空排放,符合环 境要求。由表可知,本项目与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的相关要求是相符的。14 、与广东省环境保护“十四五 ”规划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 ” 规划的通知(粤环202110 号)要求,“开展原油、成品油、有 机化学品等涉 VOCs物质储罐排查,深化重点行业 VOCs排放基数调 查,系统掌握工业源 VOCs产生、处理、排放及分布情况,分类建立 台账,实施 VOCs精细化管理。在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 等重点行业建立完善源头、过程和末端的 VOCs全过

38、程控制体系。大 力推进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 VOCs 含量限值质量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 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严格实施 VOCs排放企业分级管控,全面推进涉 VOCs排放企业深度治理。开展中小型企业废气收集和治 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的评估,强化对企业涉 VOCs生产车间/工序废 气的收集管理,推动企业开展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工业园区、企 业集群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喷涂中心(共性工厂)、活性 炭集中再生中心,实现 VOCs集中高效处理。开展无组织排放源排查, 加强含 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深入推进

39、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本扩建项目为日用塑料制品制造,生产过程中不涉及溶剂型涂 料、油墨、胶粘剂的使用;项目挤出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由集气罩 收集后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可达标排放。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十四五 ”规划中的相关要求。 14 15 、与广东省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2020 年版)相符性分析2020 年 9 月 1 日起,全省范围内禁止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且厚度 小于 0.025 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以聚乙烯为主要原料制成且厚度 小于 0.01 毫米的不可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全省内禁止以纳入医 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

40、类目录等管理的医疗废物为原料生 产塑料制品。以回收利用的废塑料输液袋(瓶)用于原用途或用于制 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2021 年 1 月 1 日起,全省范围内禁 止生产用泡沫塑料制成的一次性塑料餐具;以塑料棒为基材制造的一 次性棉签,不包括相关医疗器械、为起到磨砂、去角质、清洁等作用; 有意添加粒径小于 5 毫米的固体塑料颗粒的淋洗类化妆品和牙膏、牙粉。本扩建项目主要产品为 EVA 防滑垫,不属于广东省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2020 年版)中的禁止项目。17、与广东省塑料制品与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技术指南相符性分析“塑炼/塑化/熔化、挤出、注塑、吹膜等成型工序

41、可采取局部气 体收集措施,且满足控制风速不低于 0.3m/s 的要求;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废气排放浓度不高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排放限值的 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kg/h 时,建设 VOCs 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项目挤出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控制风速不低 于 0.3m/s ,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排放,经计算, 车间排气筒废气排放浓度为 1.05mg/m, 不高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排放限值的 50%(50mg/m) 。车间 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为 0.0055kg/h ,大于 3kg/h ,VOCs 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为 80% 。因此,本项目与广东省塑料制品与制造业 15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技术指南的要求相符合。18 、与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粤环办202143 号)的相符性分析表 1-5 项目与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的相符性分析序号环节控制要求实施要求本项目符 合 性过程控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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