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珠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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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编号 :7x8oa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 目名称:广州市珠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改扩建项且建设单位 (盖章): 广州市珠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编制 日 期: 2023年9月中 华人民共和国生态 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 名称广州市珠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308-440111- 17-01-817713建设单位 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万家巷 28 号 6 栋地理坐标( 23 度 21 分 18.259 秒, 113 度 22 分 38.819 秒)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C3831 电线、电缆制 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五、电气机械

2、和器材制 造业 38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383建设性质新建(迁建)区改建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请情况区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部 门(选填)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无总投资 (万元)300环保投资(万元)20环保投资 占比(%)6.7施工工期2 个月是否开工 建设区否是用地(用海) 面积(m2)1450专项评价 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 划环境影 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无 1 其 他 符 合 性 分 析1 、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

3、9 年本)(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 年本)的决定(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令第 49 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 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 号), 本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里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此,本项目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2、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万家巷 28 号 6 栋,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3-2020 年)调整完善方案,项目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因此符合白云区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

4、划。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 优化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2083 号),建设项目不属于饮用 水源保护区的范围,与良田坑最近距离 41m ,不在流溪河饮用水源 保护区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陆域纵深 50m 的陆域; 项 目所在地属环境空气二类 区 ,执行 环境 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及其 2018 年修改单的二级标准;项目所在地属声 环境 2 类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 类标准。因此,本项目所在地与周边环境功能区划相适应。3 、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的相符性分析(1)与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

5、规划的相符性分析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中:第 14 条 划 定生态保护红线。“将国家、广东省已划定的法定生态保护区及广 州市水源涵养、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等生态系统 重要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为 1059.66 平方公里,约占全市域土地面积的 14.25。其中,法定生态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 2 护区、市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的 核心景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地质 公园。市级及以下森林公园、市级以下自然保护区、广东省环境 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 年)确定的生态严控区、广东省主体 功能区划暂

6、未明确边界的禁止开发区、其他暂未明确边界的法定生态保护区和严格保护类江心岛,待明确边界及管控要求后纳入。 ”。结合近期广州市生产保护红线区分类汇总表及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图等相关资料,本项目不在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2)与广州市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第 19 条 生态 环境空间管控:“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面积约为 3055km2,约占全 市陆域面积的 41%。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需编制生态建设总体规划, 开展功能分区,明确保护边界,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质量 ”。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图可确定,本项目不在广州市生态保护空间

7、管控区内。(3)与广州市大气环境空间管控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第 20 条 大气 环境空间管控:“在全市范围内划分三类大气环境管控区,包括环境 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和大气污染物 增量严控区” 。结合广州市大气环境管控区划分方案及附表、以及广 州市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图可确定,本项目不在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 减排区、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的范围内。 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 氯化氢、臭气浓度等,均采取了相应的有效废气处理措施,污染物可达标排放。(4)与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的相符性分析

8、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第 21 条 水环境空间管控:“在全市范围内划分 4 类水环境管控区,涉及饮用水 3 源保护、重要水源涵养、珍稀水生生物保护、环境容量超载相对严 重的管控区 ”。结合广州市水环境管控区划分方案及附表、以及广 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区图可确定,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 级饮用水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涉重要水源涵养管控 区、涉珍稀水生生物保护管控区、22 个与水环境管控区存在空间交叉关系的产业聚集区等范围内。项目运营期间不在河道、水库、渠道设置或扩大排污口,运营 期间产生的水污染物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冷却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 粪池预处理达标后

9、排入竹料污水处理厂处理;冷却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竹料污水处理厂处理。4 、与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流溪 河流域保护条例的决定及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万家巷 28 号 6 栋,距离流溪河约 3.3km ,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详见附图 6), 同时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流溪 河流域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十五条:“在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线 功能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河道岸线、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要求。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

10、线和岸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区域,禁止新建、扩建下列设施、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垃圾填埋、焚烧项目, 但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与省重点基础设施除外;(二)畜禽养殖 项目;(三)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 目;(四)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 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石棉、水泥、玻 璃、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其他设施、项目。 ” 4 改建前款规定的设施、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项目主要从事网线制造业,属于分类管理名录中的“三十五、 电气机械和器材

11、制造业 38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383 ”, 不属于上述工业类项目,且所用原料不涉及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 的贮存和运输,不属于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新建项目范围内, 因此,本项目符合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 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的决定及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的规定。5 、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规定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在河道、水库、 渠道设置或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 报之前,应当按管理权限征得管委会或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水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向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 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12、造成污染的,由市、区、县级市人民 政府责成限期治理,管委会应对主干流范围内所有排污口实行监督, 支流范围内的排污口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监督。本项目不在河道、水库、渠道设置或扩大排污口,不排放生产 废水,运营期间产生的水污染物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冷却水,生活污 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排入竹料污水处理厂处理;冷却水经 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竹料污水处理厂处理。符合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6 、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5 年)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万家巷 28 号 6 栋,不在流溪河流域生态涵养区范围内,根据“广州市流溪

13、河流域 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 ”,本项目属于 C3831 电 线、电缆制造,不在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和产品目录内。因此本项目符合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5 年)。 5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符合所 在地块土地利用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周边环境功能 区划相适应;符合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 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的决定及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 例的相关规定;同时,项目选址四周的环境分布符合要求,距离 学校、医院、集中居民区等敏感点较远,因此,本项目的选址具有规划合理性和环境可行性。7 、与环保政策相符性(

14、1)与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环大气201953 号)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印发 的通知(环大气201953 号),项目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1关于印发 的通知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大力推进源头替代。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低于 10%的工序,可不要求 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本项目 PVC 颗粒、聚 乙烯颗粒、色母粒等 原料为颗粒物,储存 过程中无 VOCs 产生符合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 VOCs 物料(包括含 VOCs 原辅材料、含 VOCs 产 品、含 VOCs 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 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

15、等五类排放源 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 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 VOCs 无 组织排放。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 VOCs 物料应 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 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含 VOCs 物料转移和 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 高 VOCs 含量废水(废水液面上方 100 毫米 处 VOCs 检测浓度超过 200ppm,其中,重点 区域超过 100ppm , 以碳计) 的集输、储存 和处理过程,应加盖密闭。含 VOCs 物料生 产和使用过程,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 闭空间中操作。本项目不涉及有机溶 剂的管道输送,原辅 材料均用密闭容器保

16、 存、存储、转移,在 非取用状态下,保持 密闭。本项目产生有 机废气的工序均在厂 房内进行,产生的有 机废气均经过有效的 收集和处理,项目在 塑料挤出机上方设置 集气罩对挤出废气进 行收集后采用“活性 炭吸附+活性炭吸附 +碱液喷淋”装置处理 后,最终经 1 个 15m 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符合 6 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相关要求。(2)与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 ”规划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 ”规划第五章第三节 深化工业源污染治理以挥发性有机物和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治理为重点,深化工业源污染防治,健全分级管控体系,提升重点行业企业深度治理水平。大

17、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控制和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开展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涉VOCs物质储罐排查,深化重点 行业VOCs排放基数调查,系统掌握工业源VOCs产生、处理排放及 分布情况,分类建立台账,实施VOCs精细化管理。在石化、化工、 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建立完善源头、过程和末端的VOCs 全过程控制体系。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格落 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质量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 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严格实施VOCs排 放企业分级管控,全面推进涉VOCs排放企业深度治理。开展中小型 企业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建设

18、、运行情况的评估,强化对企业涉 VOCs生产车间/工序废气的收集管理,推动企业开展治理设施升级改 造。推进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喷涂 中心(共性工厂)、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 开展无组织排放源排查,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深入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项目在塑料挤出机上方设置集气罩对挤出废气进行收集后采用 “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碱液喷淋 ”装置处理后,最终经 1 个 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本项目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 ”规划的相关要求。(3)与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

19、作方案(2018-2020 年)的相符性分析 7 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 年)的基本思路是:( 一)严格 VOCs 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按 照“消化增量、削减存量、控制总量 ”的方针,将 VOCs 排放是否 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并依法纳入排污许可 管理,对排放 VOCs 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内减量替代。 推动低(无) VOCs 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和工艺技术升级。(二)抓好重点地区和重 点城市 VOCs 减排:臭氧污染问题较为突出的珠三角地区为全省 VOCs 减排的重点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大的广州、深圳、佛 山、东莞、茂名、惠州

20、市为 VOCs 减排重点城市。(三)强化重点 行业与关键因子减排:重点推进炼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印刷、 制鞋、电子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和油品储运销等领域 VOCs 减排;重点加大活性强的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酮类等 VOCs关键活性组分减排。本项目为C3831 电线、电缆制造行业,项目在塑料挤出机上方 设置集气罩对挤出废气进行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 碱液喷淋 ”装置处理后,最终经 1 个 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本项目符合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 年)的要求。(4)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

21、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污染防治先进可行技术。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优先使 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低排放环保工艺,在确保安全条 件下,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安装、使用满足防爆、 防静电要求的治理效率高的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或者不适宜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一)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8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生产活

22、动;(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项目在塑料挤出机上方设置集气罩对挤出废气进行收集后采用 “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碱液喷淋 ”装置处理后,最终经 1 个 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满足上述规定。(5)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 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项目在塑料挤出机上方设置集气罩对挤出 废气进行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活性炭 吸附+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最终经 1 个 15m 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收集效是 1 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率为 80% ,处理效率为 90%。7企业厂

23、区内及周边 污染监控要求企业边界及周边 VOCs 监控要求执行 GB16297 或相关行业 排放标准的规定。企业已设置环境监测计划,项目建设完成 后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中规定的监测分析方法对 废气污染源进行日常例行监测,故符合要求是8污染物监测要求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 HJ819 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并公布监测结果。是综上所述,本项目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4、37822-2019)要求。(7)与广东省 2021 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粤办函202158 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 2021 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粤办函202158 号),本项目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 1-3 与广东省 2021 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符性一览表类别要求本项目是否 相符大气广东省 2021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 “实施低VOCs产品源头代替工程。严格落实 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和生产使用高 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鼓励在生产和流通消费环节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将全面

25、 使用符合国家、省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各地级 以上市要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根据当地涉VOCs重点行业及物种排放特征,选 取若干重点行业,通过明确企业数量和原辅材料替代比例,推进企业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 ”。本项目使用的原辅材料不 属于高挥发性VOCs物料符合水广东省 2021 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指出: “(三)深入推进工业污染治理。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加快中水回用及再生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选取重点用水企业开展用水审计、水效对标和节水改造,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 ”本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符合 2 土壤广东省 2021

26、 年土壤污染防工作方案指出: “(二)加强工业污染风险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持续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补充涉隔等重金属点行业企业重点排查区域,更新污染源整治清单,督促责任主体制定并落实整治方案 ”。本项目产生的污染物不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且厂内地面已做了硬底化处理,无土壤污染途径符合(8)与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的相符性分析表 1-4 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相符性分析项目要求本项目相符性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存储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应当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储罐、储库、料仓中。本项目 PVC

27、颗粒、聚乙烯颗粒、色母粒等原料为颗粒物,储存过程中无 VOCs 产生,项目不涉及储罐符合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应当存放于室内,或者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 专用场地。盛装 VOCs物料的容器或者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当加盖、封口,保持 密闭。VOCs 物料储罐应当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当符合 5.2.2 、5.2.3 和 5.2.4 规定。VOCs 物料储库、料仓应当满足 3.7 对密闭空间的要求。储存真实蒸气压 76.6 kPa 且储罐容积75 m3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 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本项目不涉及储罐,项 目在塑料挤出机上方设 置集气罩对挤

28、出废气进 行收集后采用“活性炭 吸附+活性炭吸附+碱液 喷淋”装置处理后,最终 经 1 个 15m 高的排气筒 (DA002)排放,处理效率 90%。储存真实蒸气压27.6 kPa 但76.6 kPa 且储罐容积75 m3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 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 GB 16297 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80% 。 采用气相平衡系统。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 措施。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 但76.6 kPa 且储

29、罐容积75m3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 储存真实蒸气压5.2 kPa 但27.6 kPa 且储罐容积150 m3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 3 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 GB 16297 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90%。 采用气相平衡系统。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固定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 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 求。挥发性有机液体若不符合 5.2.3.1 条或 5.2.3.2 条规定,应记录并在 90d 内

30、修复或排空 储罐停止使用。如延迟修复或排空储罐,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 无组织排放 控制要求液态 VOCS 物料应当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 VOCs 时,应 当采用密闭容器、罐车。本项目不涉及有机溶剂的管道输送。符合粉状、粒状 VOCs物料应当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 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者罐车进行物料转移。工艺过程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 要求物料投加和卸放无组织排放控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 )液态 VOCs 物料应当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者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 方式密闭投加。无法

31、密闭投加的,应当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进行局部气体收集, 废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b)粉状、粒状 VOCs 物料应当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 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当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当排至除 尘设施、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c )VOCs 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应当密闭,卸料废气应当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 系统;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当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 系统。本项目不涉及有机溶剂 的管道输送,生产时产 生有机废气的工序均在 厂房内进行,产生的有 机废气均经过有效的收 集和处理。

32、项目在塑料 挤出机上方设置集气罩 对挤出废气进行收集后 采用“活性炭吸附+活性 炭吸附+碱液喷淋 ”装置 处理后,最终经 1 个 15m 高的排气筒(DA002) 排放,处理效率 90%。符合配料加工和含 VOCs 产品的包装VOCs 物料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 以及含 VOCs 产 品的包装(灌装、分装)过程应当采用密闭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当排 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当排 4 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 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VOCs质量占比10%的含 VOCs 产品,其使用过程应当采用 密闭

33、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当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 的,应当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当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企业应当建立台帐,记录含 VOCs 原辅材料和含 VOCs 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 废弃量、去向以及 VOCs 含量等信息。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建立台账,台帐保存期限不 少于 3 年符合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当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 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 合理的通风量。建设单位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设置车间通风量符合载有 VOCs 物料的设备及其

34、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当在退料阶段 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 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当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项目在塑料挤出机上方 设置集气罩对挤出废气 进行收集后采用“活性 炭吸附+活性炭吸附+碱 液喷淋 ”装置处理后, 最终经 1 个 15m 高的排 气筒(DA002)排放。符合工艺过程产生的 VOCs 废料(渣、液)应当按 5.2 、 5.3 的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 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当加盖密闭。建设单位将产生的工业 固废、危险废物加盖存 放在密闭的一般固废暂 存场所和危废暂存间符合设备

35、与管线组件 VOCs泄漏控制要 求企业中载有气态 VOCs物料、液态 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 个, 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本项目无气态、液态VOCs 物料,不涉及泄漏物质。符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认定发生了泄漏:密封点存在渗液、滴液等可见的泄漏现象: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 VOCs 泄漏检测值超过表 2 规定的泄漏认定浓度。企业应按下列频次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行 VOCs 泄漏检测:对设备与管线组 5 件的密封点每周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至少每 6 个月检 测一次。.

36、设备与管线组件初次启用或检维修后,应在 90d 内进行泄漏检测。当检测到泄漏时,对泄漏源应予以标识并及时修复。发现泄漏之日起 5d 内应进行首 次修复,除 5.4.4.2 条规定外,应当在发现泄漏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实质性维修并完成 修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可延迟修复。企业应将延迟修复方案报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备案,并于下次停车(工)检修期间完成修复。装置停车(工)条件下才能 修复;立即修复存在安全风险;其他特殊情况。泄漏检测应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 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

37、求企业应当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 VOCs废气进行 分类收集。项目在塑料挤出机上方 设置集气罩对挤出废气 进行收集后采用“活性 炭吸附+活性炭吸附+碱 液喷淋 ”装置处理后, 最终经 1 个 15m 高的排 气筒(DA002)排放, 处理效率 90%。符合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当符合 GB/T 16758 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 罩的,应当按 GB/T 16758 、WS/T 7572016 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当 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当低于 0.3 m/ (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

38、定执行)。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当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当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 态,应当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当超过 500mol/mol ,亦不应当有感官可察觉排放。泄漏检测频次、修复与记录的要求按 5.5 规定 执行。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监控要求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当执行表 3 规定的限值本项目厂区内无组织排 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广东 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 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DB44/2367-2022)表 3符合 6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 放限值污染物监测要求对企业排放的废气采样,应当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进行

39、。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当在处理设施后监控。企业已设置环境监测计 划,项目建设完成后参 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 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 品工业(HJ1122-2020)、广东 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 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DB44/2367-2022)中 规定的监测分析方法对 废气污染源进行日常例 行监测,故符合要求符合对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原则上不应当低于设计工况的 75%。 对于监督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限制企业应当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 采样测试平台,按照排污口规范化

40、要求设置排污口标志。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 、HJ 732 、HJ/T 373 、HJ/T 397 和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对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时,在厂房门窗或者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 排放口外 1 m,距离地面 1.5 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 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 1 m ,距离地面 1.5 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厂区内 NMHC 任何 1 小时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 HJ 604 规定的方法, 以连续 1 小时采 样获取平均值,或者在 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 NMHC 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9)与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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