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创裕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年产EPS泡沫6000吨、EPP泡沫2000吨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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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编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广州创裕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年产 EPS 泡沫 6000吨、 EPP 泡沫 2000 吨迁建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广州创裕泡沫制品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3 年 2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5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15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38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62六、结论64附表: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附图:附图 1 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 2 项目四置环境图附图 3 项目总平面布置图附图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附图 5 地表水环境功能

2、区划图附图 6 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 7 项目声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 8 项目周边水系图附图 9 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附图 10 项目现场照片附图 11 项目与饮用水源保护区位置关系附图 12 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附图 13 项目与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图附图 14 项目与水环境空间管控区关系图附图 15 项目与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关系图附图 16 广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图附图 17 项目产品图附件:附件 1:责令整改通知书附件 2: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附件 3:厂房租赁合同附件 4:排水咨询意见附件 5:项目代码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 称广州创裕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年产 EPS 泡沫 6000

3、 吨、 EPP 泡沫 2000 吨迁建项目项目代码*建设单位 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广州市增城区荔新七路 2 号 2 幢 1 至 3 楼地理坐标(113 度 43 分 10.098 秒,23 度 12 分 4.5874 秒)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C2924-泡沫塑料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53、 塑料制品业 292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是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无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文号(选填)无总投资(万 元)600环保投资(万元)20环保投资占 比(%

4、)3.33%施工工期/是否开工建 设否是:用地面积(m2)2450专项评价设 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1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及用地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的生产, 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 本)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 年本)的决定中的限制或 禁止类,也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 负面清单内, 属于允许准入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产业政策。(2)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新七路 2 号 2 幢 1

5、至 3 楼,根据增城区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图(2010-2020 年) (详见附图 12),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允许建设区, 不属于一 般农用地、水利用地、生态环境安全控制用地、林业用地等区域,符合广州市土地规划 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场地使用说明,用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求。2、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相符性分析.水环境空间管控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划定, 水环境空间管控包括 4 类水 环境管控区涉及饮用水源保护、重要水源涵养、珍稀水生生物保护、环境容量超载相对 严重的管控区。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新七路 2 号 2 幢

6、 1 至 3 楼,根据广州市水环境 管控区图(附图 14), 本项目所在地不涉及水源保护区范围, 项目所在地周边区域涉及 环境容量超载相对严重的管控区。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规 定: 涉环境容量超载相对严重的管控单元(现状污染物排放量超出环境容量 30%以上) , 主要包括西福河、西航道前航道、市桥水道、花地水道、榄核水道。加强现有水污染源 和排污口综合治理, 持续降低入河水污染物总量, 使水质达到功能区划目标要求。区内 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由各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罚。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

7、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 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 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 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达标后经厂内提升泵提升专管输送至温涌上游凤凰水作为生 态补充水,最后汇入东江北干流(增城新塘-广州黄埔新港东岸段)。不直接排入西福河,对于周边的水质影响不大。.大气环境空间管控2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划定, 在全市范围内划分三类大气 环境管控区, 包括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和大气污染 物增量严控区。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新七路 2 号 2 幢 1 至 3 楼,不属于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见附图 13 所示。

8、.生态红线区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法定生态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 一级保护区、市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森 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地质公园。 本项目所在区域不涉及上述的法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见附图 15 所示。综上,项目不属于生态、大气、水环境管制区,项目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相符。3、与环保法规相符性分析(1)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排放污染物;严 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依法设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 内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以及进行

9、其它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活动。本项目所在位 置不属于以上规定的区域范围, 因此, 本项目的建设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是相符的。(2)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 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 (粤府函2011339 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 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 号)相符性分析。根据粤府函2011339 号以及粤府函2013231 号文件中规定“严格控制重污染 项目建设; 强化涉重金属污染项目管理; 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 合理布 局规模化禽畜养殖项目;严格控制支流污染增量” ,本项目属于

10、塑料制品生产项目,不 属于重污染、涉重金属污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禽畜养殖项目。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 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 标准后, 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达标后经厂内提升泵提升 专管输送至温涌上游凤凰水作为生态补充水,最后汇入东江北干流(增城新塘-广州黄埔新港东岸段) 。不属于直接排入东江的排水渠流域内项目。另外, 根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 不列入禁止建设和暂停审批范围: 建3设地点位于东江流域, 但不排放废水或废水不排入东江及其支流, 不会对东江水质和水 环境安全构成影响的项目”。项目生活污水经

11、三级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永和 污水处理厂处理。本项目污水不直接排入增江、东江及其支流, 故不会对增江、东江及其支流水质和水环境安全构成影响。综上,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粤府函2011339号以及粤府函2013231号文件的要求。(3)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订)相符性分析表 1-1 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符性分析条例本项目相符性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内,禁止设置排污口。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且项目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 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间接排放。有机 废气均经处理达标后排放;相符第六十六条

1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 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排放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相符第六十七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 得增加排污量。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且项目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 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 废水间接排放。冷却 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不属于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相符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2017 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令)的相关规定。(4)与广东省饮用水

13、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 年 11 月 29 日修订) 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排放水污染物, 经查关于同意调整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的批复(粤府函202083 号) ,项目 所在地不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表明本项目的建设与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是相符的。表 1-2 项目与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相符性序 号条例本项目相符性1第十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 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 设置排污 口; (三)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 堆栈、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四)

14、设置占 用河面、湖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 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五)设置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 (六)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一)项目不在饮用水源保护 区内。(二) 项目不属于饮用水源 保护区范围内, 且项目生活污 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通过 市政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 厂处理,废水间接排放。相符4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 垃圾、医疗废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七) 从事船舶制 造、修理、拆解作业;(八)利用码头等设施装卸油类、 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九)利用船舶运输剧 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

15、学 品; (十)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十一)使用剧毒 和高残留农药;(十二)使用含磷洗涤剂; (十三)破坏 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 的植被的活动;(十四)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 物; (十五) 开山采石和非疏浚性采砂;(十六)其他污 染水源的项目。运载前款第九项规定以外物品的船舶穿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配备防溢、防渗、防漏、防散落 设备,收集残油、废油、含油废水、生活污染物等废弃物 的设施,以及船舶发生事故时防止污染水体的应急设备。项目属 于 注 塑 类 建 设 项 目,不存在广东省饮用水 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中的“(四)至(十六)” 禁止行为。

16、2第十六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 目; (二) 设置旅游设施、码头; (三) 向水体排放、倾 倒污水; (四)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活动;(五) 从 事旅游、游泳、垂钓、洗涤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六) 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竹) 排。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饮用 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相符3第十七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 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以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 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

17、,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 污染饮用水水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 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项目不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且项目生活污水经三 级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 废水间接排放。冷却水循环使 用不外排。项目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 吸附”处理后达标经排气筒排 放。项目不属于对水体污染严 重的建设项目。相符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 年 11 月29 日修订)的相关规定。(5)与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表 1-3 项目与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的相符性序 号条例本项目

18、相 符 性1第二十条: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执行下列 规定:(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的单位 和个体工商户, 均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广州市污水排放标 准。排放总量不能保证区内水质标准时, 必须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二)禁止毁林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 伐水源林、护岸林等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 平衡的行为。(三)禁止向水体排放和倾倒残油、废油、油 性混合物、垃圾、粪便、工业废渣及其他项目不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且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通过 市政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冷却 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间接排放。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不存在毁林 开荒、破坏植被

19、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 护岸林等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 为。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理运 走。项目属于工业生产建设项目, 不存在使 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使用农药、化肥相符5废弃物。(四)禁止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使用农 药、化肥和除菌剂等, 必须符合国家的有 关规定和标准。和除菌剂等。2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执 行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规定外,还须执行下 列规定:(一)不准新设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口。 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的排放 量。已有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未达到标 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污染严重或不具备 治理条件的,应当搬迁。(二)新建生活小区和已建成生活集中区,

20、必须有污水综合处理措施, 使污水经生物 处理后达标排放。(三)河面不准设栅围养和专业放养禽畜, 河岸或河中沙洲不准设置临时或永久的禽 畜饲养点、饲养场。(四)不得新设固定占用河面的饭店、鱼 栏等排污单位或设施。已设置的单位或设 施,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必须限期治 理。超过期限仍不达标的, 应当搬迁或停 业关闭。(五)禁止设置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 品的码头。项目不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且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通过 市政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冷却 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间接排放。项目属于工业生产建设项目, 新建工业 用房, 不属于新建生活小区。项目属于工业生产建设项目, 不

21、属于设 栅围养和专业放养禽畜,河岸或河中沙洲 不准设置临时或永久的禽畜饲养点、饲养 场。项目属于工业生产建设项目, 不属于新 设固定占用河面的饭店、鱼栏等排污单位 或设施。项目属于工业类建设项目, 不属于装卸 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相符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2011 年实施)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 本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选线合理。(6)与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相符性分析表 1-4 项目与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的相符性序号条例本项目相符

22、 性1第二十八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生产废水,防止污染水环境。未 依法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不得直接向生活 污水管网与处理系统排放工业废水。含有毒有害水污染 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 不得稀释排放。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通 过市政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处理,出水达标后经厂内提升泵提 升专管输送至温涌上游凤凰水作 为生态补充水,最后汇入东江北干 流(增城新塘-广州黄埔新港东岸 段)。纳污水体是凤凰水,不对附 近水体造成影响。相符2第四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二)

23、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 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三) 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 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 物及其他废弃物;(一)项目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 围内。(二)项目不属于饮用水源保 护区范围内, 且项目生活污水 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 管网排入 永 和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废水间接排放;相符6(四) 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五)利用码头等设施或者船舶装卸油类、垃圾、粪便、 煤、有毒有害物品;(六)利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 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七) 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八

24、) 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除前款规定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不得停泊与 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排、竹排,不得从事网箱养殖、 旅游、游泳、垂钓、放养畜禽活动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 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项目属于工业类建设项目,不 存在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 护条例第四十三条中的“ (四) 至(八) ”禁止行为。3第四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 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 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

25、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不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除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外,应当尽 量避让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经组织论证确实无法避 让的, 应当依法严格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 应 当严格落实工程设计方案,并根据项目类型和环境风险 防控需要,提高施工和运营期间的环境风险防控、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各项措施的等级。有关主管部门应 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运营期间环境风险预警和防控 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项目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内。项目不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 范围内, 且项目生活污水经三 级化粪池

26、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 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 废 水间接排放;相符4第五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规定。在东江流域内,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 项目外,还禁止新建农药、铬盐、钛白粉生产项目,禁 止新建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氰化法提炼 产品、开采和冶炼放射性矿产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 项目; 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 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 汞、砷、镉、铬、铅为原料的项目。禁止在东江水系岸边和水上拆船。项目生产过程无工业废水排放,不 属于禁止项目相符4、项目污染治理技术与相关政策的相符性经核查项目与国家和地方挥发性有机

27、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本项目与该规范条件中以下条款具有相符性。表 1-5 项目与相关政策和规范相符性分析序号政策要求工程内容符合性1.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 年)1.1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 提高 VOCs 产生环节的废气收集率, 减少无组织 排放项目有机废气设置集气罩收集,采 用“二级活性炭”处理,收集效率、 处理效率满足要求符合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2.1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项目发泡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符合7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 VOC

28、s 浓 度后净化处理气经“UV 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 15m 高排气筒排放,废气处理设施满足要求3. 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 年)3.1珠三角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乙烯生产、造纸、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治炼等大气重 污染项目项目不属于大气重污染项目符合3.2分解落实 VOCs 减排重点工程, 重点推进炼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印刷、制鞋、电子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和油品储运销等领域VOCs减排。珠三角地区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 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共性工厂除外)项目主要从事塑料制品

29、的生产,不属于禁止新建的重点行业,项目不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等 VOCs产品符合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环发20192 号)4.1对 VOCs 排放大于 300 公斤/年的新、改、扩建项 目,进行总量替代, 按照附表 1 填报 VOCs 指标 来源说明。其他排放量规模需要总量替代的, 由 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行确定范围,并按照要 求审核总量指标来源,填写 VOCs 总量指标来源说明。项目 VOCs 排放量大于 300 公斤/年,实施 VOCs 排放两倍消减量替代符合5.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5

30、.1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 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 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项目 VOCs 物料主要为可发性聚丙烯颗粒(EPP)、热熔胶等,储存于密闭的包装袋中,包装袋存放于室内符合5.2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粉 状、粒状 VOCs 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 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 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项目 VOCs 物料主要为可发性聚丙烯颗粒(EPP)、热熔胶等,储存于密闭的包装袋中进行物料转移符合5.3工艺过程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

31、求:粉状、粒 状VOCs 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固 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 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 废 气应排至除尘设施、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项目发泡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 高排气筒排放符合5.4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废气 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 GB/T 16758 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 GB/T 16758、AQ/T42742016 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 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m/s。

32、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 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 应对输送管 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 超过500 m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项目发泡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 高排气筒排放符合85.5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m项目发泡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 高排气筒排放符合6.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 号)6.1大力推进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 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 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企业 应建

33、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 VOCs 原辅材料名称、 成分、 VOCs 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 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 均低于 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做好原辅料的台账记录, 项目不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等 VOCs 产品符合6.2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 在保证安全 的前提下, 加强含 VOCs 物料全方位、全链条、 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

34、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 装袋, 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 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 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 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 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 将盛装过 VOCs 物料的包装容器、含 VOCs 废料 (渣、液) 、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 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项目发泡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 高排气筒排放符合5、与 “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粤府202071 号) 、广州市人民政

35、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 控方案的通知(穗府规20214 号) 等相关要求, 本项目与“三线一单” 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定的相符性如下:9表1-6 项目与 “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文件要求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区域布局管控要求。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新建项目需符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项目区域的大气、地表水 环境质量现状均达标, 均 属于达标区。项目生活污 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永 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 排放。能源资源利用要求。贯

36、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把水资源作为刚性约束, 以节约用水扩大发展空间。落实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全省 总体 管控 要求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实施重点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及挥发性有机物) 总量控制,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实施减量替代。优化调整供排水格局,禁止在地表水、类水域新建排污口, 已建排污口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加强东江、西江、北江和韩江等供水通道干流沿岸以及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环境风险防控, 强化地

37、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风险协同防控, 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项目发泡成型工序产生的 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 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 气筒排放。项目生活污水 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 入市政污水管网后进入永 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 排放。“ 核一带一区”区域管控要求区域布局管控要求。推广应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严格限制新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 鼓励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共性工厂。相符能源资源利用要求。推进工业节水减排,重点在高耗水行业开展节水改造,提高工业用水效率。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以臭氧生成潜势较大的行业企业为重点,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

38、制,深入实施精细化治理。重点水污染物未达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减量替代。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 体规划(2014-2030)中 的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规 划图,本项目不在生态保 护红线区内项目周边大气环境质量、 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 均能够满足相应的质量标 准,根据现状监测数据, 项目所在地周围的大气及 纳污水体污染物均达标, 且本项目各类污染物均达 标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小, 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生态 保护 红线相符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 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

39、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 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 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环境 质量 底线相符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国考、省考断面优良水质比例稳步提升,全面消除劣V类水体。大气环境质量继续领跑先行,PM2.5年均浓度率先达到世界卫生组织过渡期二阶段目标值(25微克/立方米),臭氧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 土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近岸海域水体质量稳步提升。10资源利用上线强化节约集约利用, 持续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水 资源、土地资

40、源、岸线资源、能源消耗等达到或优于 国家下达的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项目主要消耗电、水资源, 产生的固体废物会交由相 关单位处理, 不会超过区 域资源利用上限要求。相符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3”省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包括全省总体管控 要求及“一核一带一区”区域管控要求。全省总体管 控要求为普适性管控要求,基于全省生态环境安全和 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提出项目产业准入以及重要生态 空间、重点流域等的管控要求。“N”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N”包括1912个陆 域和471个海域环境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环境管控 单元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 本方案中提出了各类管控单元的总体管控要求。

41、项目区域的大气、地表水 环境质量现状均达标, 均 属于达标区; 项目生活污 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后进入 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 标排放。相符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穗府规20214 号陆域环境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 84 个,主要为生 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环 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等区域;重点管控单元 107 个, 主要为人口集中、工业集聚、环境质量超标的区 域; 一般管控单元 46 个,为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 控单元以外的区域;1- 1.【水/禁止类】东江北干流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

42、重的建设项目。1-2.【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内, 应严格限制新建储油库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 气污染物的工业建设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 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 1-3. 【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内,应强化达标监管,引导工业项目落地集聚发展, 有序推进区域内行业企业提标改造。1-4. 【其他/禁止类】严格落实单元内广州市第六资源 热力电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相关防护距离, 在此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 境敏感建筑。2- 1.【水资源/综合类】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 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 限制高耗

43、水服务业用水; 加快 节水技术改进; 推广建筑中水应用。3- 1.【水/综合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 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 系统。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 排放口达标。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增城区 仙村镇基岗村、沙头村等 一般管控单元(环境管控 单 元 编 码 : (ZH44011830016) ,不 属于生态保护红线、一般 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和环境空气质量一类 功能区等区域。1- 1. 项目所在地不属于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1-2 、1-3.项目所在地属于 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 区,用地性质属于工业用 地,废气和废水均经处理 达标后排放;1-4. 项目不属于广州市第 六资源热力电厂项目。2- 1.项目主要消耗电、水, 项目建成后通过内部管 理、设备选择、管理、废 物回收利用等方面采取合 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 能、降耗、减污”为目标 有效控制污染。3- 1.项目已实施雨污分流;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 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 管网进入永和污水处理厂能源 资源 利用污染 物排 放管 控环境 管控 单元 划定区域 布局 管控相 符相符相符相符113-2. 【其他/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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