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行政强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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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第七章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和和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并称为并称为“行政法典行政法典三部曲三部曲”。前两部法律早已实施多年,学界已前两部法律早已实施多年,学界已经进入修改的调研中,经进入修改的调研中,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对行政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对行政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保障构成了更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保障构成了更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为完整的法律体系。19881988年国务院启动年国务院启动行政强制执行条例行政强制执行条例起草。起草。19961996年行政立法组启动年行政立法组启动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试拟稿起试拟稿起草。草。19

2、99199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开始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开始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并于作,并于20032003年形成了行政强制法的征求意见稿。年形成了行政强制法的征求意见稿。20052005年年1010届人大常委会第届人大常委会第1919次会议次会议1 1审审20072007年年1010届人大常委会第届人大常委会第3030次会议次会议2 2审审20092009年年1111届人大常委会第届人大常委会第1010次会议次会议3 3审审20112011年年1111届人大常委会第届人大常委会第2020次会议次会议4 4审审20112011年年1111届人大常委会第届人大常委会第2121次会议通

3、过次会议通过该法为什么经历了那么长的立法过程该法为什么经历了那么长的立法过程?1、该法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涉及特定、该法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涉及特定相对人权益、自由、安全与他人、社会公众的权相对人权益、自由、安全与他人、社会公众的权益、自由、安全的平衡益、自由、安全的平衡2、该法涉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配、该法涉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的调整或重构;置的调整或重构;3、该法旨在加强对行政强制权的限制、控、该法旨在加强对行政强制权的限制、控制和规范制和规范,从而必然会遇到各种有形或无形的阻从而必然会遇到各种有形或无形的阻力;力;4 4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在目前中国行政法学中,行政强制

4、是一个比较具有争议性的概念。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P287)特点特点(1 1)强制性;)强制性;(2 2)单向性;)单向性;(3 3)从属性;)从属性;(4 4)非处分性)非处分性注意: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有其特殊性,所以需要依照特殊规定。这里所谓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很多,比如:防震减灾法、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海关法、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二、行政强制的种类(一)行政强制措施和特征 1、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

5、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强制措施的对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象是不特定的强制性强制性临时性临时性非制裁性非制裁性(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特征1、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2、特征(教材P29029

6、2)(1)前提是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前提是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2)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行政强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制执行机关)(3)目的是为了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目的是为了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4)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5)不得进行执行和解)不得进行执行和解(6)生效的行政文书和法院的裁判文书是执)生效的行政文书和法院的裁判文书是执行的依据行的依据思考:思考: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联系与区别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联系与区别三、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依法

7、强制原则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实施法定:机关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等。2、适当性原则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必要性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适当性行政强制的方式和手段要合理。能不采取就不采取,能采取轻的就不采取重的。比例性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

8、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4、行政强制不得滥用原则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或称为不得谋取私利原则)5、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四、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设定、实施(一)

9、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强制扣留强制扣留、强制约束、强制约束、强制隔离、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治疗)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主要针对不动产)3、扣押财物(主要针对动产)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交通管制)交通管制)(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通信自由、进入公民住宅等)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注意: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

10、定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看案例,思考问题,寻找错误张甲是货运卡车司机,2012年5月31日运货经过某国道某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张甲走过来,递给了张甲一张扣押决定书,说:“超载,车被扣了”。张甲接过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因超载,

11、根据有关规定,扣车四十天。决定书印着某省市交警大队的印章。张甲辩称:“我只拉半车货,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地说:“肯定超,讲这么多干什么。”这时,宋丙叫来两个没有穿制服的人,叫张甲把车开到路边的空地,并在车辆加一把锁。问题:1、宋丙在不听取张甲申辩的情况下做出扣车行为是否合法?依据是什么?2、宋丙的扣押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什么?3、如何看待本案中的扣押决定书?1、依据行政强制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本案中宋丙没有听取张甲的申辩。因此是不合法。2

12、、不合法。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3、扣押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13、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一般规定(P300)(1)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由法定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

14、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3 3)遵守时限规定、履行报告和告知义务)遵守时限规定、履行报告和告知义务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

15、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4)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

16、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2、查封、扣押的实施程序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1)依法判断查封、查扣的标的,严格遵守标的有限原则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2)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的制作和交付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一般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17、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3)遵守期限,履行延期批准和告知义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

18、、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4)履行妥善保管义务,承担损毁赔偿责任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5)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30延长30)。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19、;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3、冻结的实施程序第二十九条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

20、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1)依法判断冻结的标的,严格遵守标的有限原则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2)履行报告和批准程序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3)表明身份、制作笔录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4)冻结机关的通知义务和金融机构的保密义务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5)冻结决定书的交付依照

21、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6)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7)解除冻结的情形及其执行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

22、作出解除冻结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五、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设定、执行(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二)

23、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看案例,思考问题某市人民政府拟在A区拟兴建一市民广场,田某等12户居民的住房在市民广场规划的范围内,2012年4月5日该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载明了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田某对补偿方案不服,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搬迁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1、若该市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前还需履行什么义务?何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若该市人民政府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应

24、如何救济?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的费用由谁承担?(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1、一般规定(1)义务不履行的确认和履行义务的催告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合理应对具体情形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25、执行和解制度)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3)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制作与交付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26、有关规定送达。(4)行政强制执行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

27、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参考黄智勇、昌伟、朱玲等专家撰写对“中止、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几点细化完善建议(5)遵守时段、时间限制,采取正当的行政强制方式除情况紧急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6)承担相应责任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

28、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2、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1)确认义务不履行,作出执行罚决定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2)执行罚的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依照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法办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29、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3)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划拨存款、汇款的,应当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4)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5)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3、代履行(1)代履行的条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

30、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2)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3)即时代履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

31、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实体要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要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材料提供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

32、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受理与异议裁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审查与裁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

33、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6、紧急情况下的简易程序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34、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7、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承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案例1:请找出以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存在的问题。扣押物品决定书王某:你因涉嫌非法营运,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对你从事非法营运所使用的

35、车辆予以暂扣。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A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章)年月日答: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未记载当事人王某的地址;2、未记载扣押的期限;3、未记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前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4、未记载扣押的车辆数量及号牌;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属于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因此不能作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案例2:城市客运管理处的执法人员刘某在某区设点检查时,发现一辆私家车辆途经此地并停车下客。经向乘车人员倪某、陆某询问,轿车司机张某接受两人招手停车,谈妥了目的地、车费15元后同意搭乘,检查时,尚未收取车费。调查期间,

36、刘某多次打断张某的申辩,对其说:你就不要狡辩了,现在证据确凿。后刘某以车主非法客运为由,开具了暂扣、扣押物品凭证,扣押了车辆。并以张某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业务,依据某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某日,刘某驾驶该车外出办事致使该车辆被损毁。后来张某履行了处罚决定,准备领回被扣车辆时,发现车辆损毁严重。1、请问该案例中执法行为存在哪些问题?(1)仅有一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2)执法过程中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3)擅自使用被扣押的财物2、对于张某的轿车被损毁的损失,由谁承担责任?依据行政强制法应如何处理?3、若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缴纳罚款,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

37、行政诉讼,则该城市客运管理处该如何处理?某市人民政府拟在A区拟兴建一市民广场,田某等12户居民的住房在市民广场规划的范围内,2012年4月5日该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载明了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田某对补偿方案不服,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搬迁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1、若该市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前还需履行什么义务?何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若该市人民政府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应如何救济?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的费用由谁承担?催告催告一般流程图申请(催告申请(催告10日后)日后)受理(受理(5日内)日

38、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5日内)日内)审查听取意见审查听取意见作出执行裁定(作出执行裁定(7日内)日内)申请复议(申请复议(15日内)日内)裁定执行裁定执行(受理后(受理后30日内)日内)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不予执行(受理后(受理后30日内)日内)申请复议(申请复议(15日内)日内)作出裁定(作出裁定(30日内)日内)作出予以受理作出予以受理决定(决定(15日内)日内)作出不予受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决定(15日内)日内)送达(送达(5日内)日内)行政征收与征用(P268)一、行政征收概念、特征概念:是行政主体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一定数量的

39、金钱、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大体分为行政征税和行政收费两大类。特征:强制性 无偿性 法定性我国宪法第13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赔偿。第10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在新的制度下,无论征收还是征用,都应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行政征收:政府对相对人征收税、费以及对财产的无偿取得。行政征用:政府有偿取得相对人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二、行政征收的原则1、行政征收法定原则:行政征收主体法定行政征收依据和程序法定行政征收的缴纳主体法定2、公开、公平原则3、及时、足额征收并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财

40、产权原则三、行政征收的种类(P307)1.税收征收。它是行政征收中最主要的方面2.资源费征收3.建设资金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征收、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等。4.排污费征收5.滞纳金征收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内容。四、行政征收的程序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对税收征收有较为统一的程序规定外,其他费用征收上并无统一的程序规定。行政征收程序一般包括下列过程:1 行政征收事项登记。2 行政征收费用核算。3 行政征收的实现。行政征收的实现方式可分为自愿缴纳和强制缴纳两种。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的区别:行政征收会改变征收对象的所有权关系,即由行政相

41、对人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行政征收有两种形式给补偿的,对于私有财产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要给补偿不给补偿的,对于税和费的征收无须给补偿。行政征用,并不改征收对象的所有权关系。行政给付的基本涵义行政给付的基本涵义广义的:通过社会保障、公共扶助等进行的生活保护、保障,以及资金的交付、助成等,即通过授益性活动,积极地提高、增进国民福利的公行政活动。其种类有(1)供给行政;(2)社会保障行政(3)资助行政。(1)供给行政 国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水、电、煤气等的供给事业;公共汽车、铁路等的运输业;邮电通讯事业的行政经营(2)社会保障行政 社会保险或公共扶助等的社会保障行政;社会保障行政的特色在于,给付主体与

42、受领者之间的给付关系多是通过行政行为等单方面地形成的,甚至这种关系建立后还要受到行政的广泛干预。(3)资助行政 融资、债务保证等的资金交付行政等,是行政主体为了保证经营的安定,满足公共需要,而对私人、私营企业提供资金(即行政经济补贴),其内容包括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行政法人等提供的、保险等,企业融通资金信贷、青少年保护、就业信息提供等。(3)资助行政 融资、债务保证等的资金交付行政等,是行政主体为了保证经营的安定,满足公共需要,而对私人、私营企业提供资金(即行政经济补贴),其内容包括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行政法人等提供的、保险等,企业融通资金信贷、青少年保护、就业信息提供等。狭义狭义 在我国,目

43、前行政法学对行政给付的概念在我国,目前行政法学对行政给付的概念主要是采取狭义的定义,将其限定为社会保主要是采取狭义的定义,将其限定为社会保障行政中的行政物质帮助障行政中的行政物质帮助 注意:中国行政法学通说上的注意:中国行政法学通说上的“行政给付行政给付”行行为只是为只是“给付行政给付行政”的一种方式,其类似于德国行的一种方式,其类似于德国行政法上的政法上的“福利行政福利行政”或者说或者说“社会保障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行政强制措施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联系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联系与区别区别、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与行

44、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侦查行、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侦查行为为(一)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联系与区别(一)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联系与区别1、共同点、共同点都属于行政强制,都属于行政强制,带有强制性。带有强制性。不同点:不同点: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但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但行政强制措施并不一定以当事人具有某些法定义务为前提,而是行政强制措施并不一定以当事人具有某些法定义务为前提,而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

45、提。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的行为,作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如违章建筑的拆除);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如违章建筑的拆除);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原因

46、,既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实施的过程不同。(前、后)(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1、相同点、相同点侵益行政、秩序行政侵益行政、秩序行政2、区别、区别(1)法律效果不同。法律效果不同。(2)所针对的对象的性质不同。所针对的对象的性质不同。(3)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4)实施的阶段不同。实施的阶段不同。(三)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诉讼强制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诉

47、讼强制措施措施1、性质和主体不同、性质和主体不同2、追求的目标不同、追求的目标不同3、救济的途径不同、救济的途径不同补充: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侦查补充: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行为的区别在我国,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既是公安行政管在我国,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既是公安行政管理机关又是刑事侦查机关。在实际生活中,公安机理机关又是刑事侦查机关。在实际生活中,公安机关某些实施的维护社会治安的行政行为又往往与其关某些实施的维护社会治安的行政行为又往往与其刑事侦查行为极为类似,不易区分,特别是在某些刑事侦查行为极为类似,不易区分,特别是在某些涉及经济纠纷的案件中,公安机关既可以实施

48、作为涉及经济纠纷的案件中,公安机关既可以实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查封、扣押、没收等措施,也可以具体行政行为的查封、扣押、没收等措施,也可以实施作为侦查手段的上述行为。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作为侦查手段的上述行为。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若公安机关的行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若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则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则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若是依照若是依照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刑事侦的明确授权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实查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实践中多有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为

49、名,插手干预经济践中多有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干预经济纠纷,以逃避被诉的现象。纠纷,以逃避被诉的现象。行政行为行政行为:调查、查封、扣押、没收:调查、查封、扣押、没收刑事侦查行为刑事侦查行为:侦查、查封、扣押、没收、取保:侦查、查封、扣押、没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所谓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公安行政法所谓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公安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实现公安行政管理任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实现公安行政管理任务,对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务,对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决定性为,公安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以及其他行

50、政决定性为,公安行政行为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所谓公安侦查行为则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所谓公安侦查行为则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立案后,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实,揭露犯取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实,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罪,证实犯罪。联系联系1.两种行为都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这是导两种行为都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这是导致这两种行为容易混淆的一个基本原因。致这两种行为容易混淆的一个基本原因。2.两种行为对当事人产生的权利义务影响相两种行为对当事人产生的权利义务影响相似。如行政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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