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区划.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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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行政区划尚书禹贡五服制五服制。尚书禹贡:甸服、侯服、绥服、要服、荒服“五百里甸服。五百里侯服。五百里绥服。五百里要服。五百里荒服。”从禹的角度看,五服制的设定完全是为了统治的需要。他把都城以外的土地分为五等,每一等四方各五百里,意即希望此地的臣民都顺服于他诸侯国的分封有四种情况:诸侯国的分封有四种情况:一是周王室的亲属,如鲁、卫;一是周王室的亲属,如鲁、卫;二是周的功臣,如齐;二是周的功臣,如齐;三是商遗民,属这类的只有宋;三是商遗民,属这类的只有宋;四是所谓上古圣王的后代,如陈、杞。四是所谓上古圣王的后代,如陈、杞。一、功臣有:姜尚,封齐等。二、王族:伯禽,封鲁;叔虞,(成王弟)封晋;周

2、章,封吴;召公爽,封燕等。卫,周武王弟康叔封地(今河南省淇县),接管旧殷都朝歌七族的遗民,建立了卫国。三、古代帝王后代:微子(殷商后代),封宋;妫满(舜的后代)封陈等。賜爵:天子按諸侯的地位分為公、侯、伯、子、男等級別。賜爵:天子按諸侯的地位分為公、侯、伯、子、男等級別。賜爵:天子按諸侯的地位分為公、侯、伯、子、男等級別。賜爵:天子按諸侯的地位分為公、侯、伯、子、男等級別。封土:王畿佔地千里、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封土:王畿佔地千里、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封土:王畿佔地千里、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封土:王畿佔地千里、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置軍:天子掌六軍

3、置軍:天子掌六軍置軍:天子掌六軍置軍:天子掌六軍(每軍每軍每軍每軍12500125001250012500人人人人)、公侯三軍、伯二軍、子男一軍。、公侯三軍、伯二軍、子男一軍。、公侯三軍、伯二軍、子男一軍。、公侯三軍、伯二軍、子男一軍。周天子在領地面積和軍隊數目上都遠比諸侯國雄厚,周天子在領地面積和軍隊數目上都遠比諸侯國雄厚,周天子在領地面積和軍隊數目上都遠比諸侯國雄厚,周天子在領地面積和軍隊數目上都遠比諸侯國雄厚,周天子的權威亦因此而得到建立和穩固。周天子的權威亦因此而得到建立和穩固。周天子的權威亦因此而得到建立和穩固。周天子的權威亦因此而得到建立和穩固。分封制規定国野制国野制(乡遂制)“国

4、国”,亦称,亦称“乡乡”,即当时的都邑或较大的居,即当时的都邑或较大的居民点。一般来说,国是奴隶主贵族的政治中心和民点。一般来说,国是奴隶主贵族的政治中心和军事据点,住在国中的人称军事据点,住在国中的人称“国人国人”。野野,亦称遂遂“,“野野”亦即国以外的广大地区,亦即国以外的广大地区,其地域比国大。居住在野的人叫做其地域比国大。居住在野的人叫做“野人野人”。国国人与野人的地位大不相同,前者是统治者,后者人与野人的地位大不相同,前者是统治者,后者是被统治者,政治待遇有着天壤之别。国与野的是被统治者,政治待遇有着天壤之别。国与野的对立,是西周时期阶级矛盾的具体体现,也是西对立,是西周时期阶级矛盾

5、的具体体现,也是西周奴隶制度的一个特点。周奴隶制度的一个特点。郡县制(秦汉),州制(魏晋南北朝),道路制(唐宋),行省制(元明清)。秦汉:郡县制,东汉形成州郡县三级体制。从东汉开始至魏晋南北朝,实行的是州郡县三级制隋唐:隋代的州县两级制唐代的道州县三级制唐代的道州县三级制,设置“道”负责监察,又有节度使;宋:宋代路、州、县三级行政设置,宋代路、州、县三级行政设置,元代实行行省制,各省之下设路、府(州)、各省之下设路、府(州)、县行政组织县行政组织。明清:行省制度,省、道、府(州)、县府府唐代出现与州平级的地方行政单位唐代出现与州平级的地方行政单位府。府。它是特殊的州。府有四种类型:它是特殊的州

6、。府有四种类型:1、京都及行在府。唐初以三京为府、京都及行在府。唐初以三京为府:长安:长安为西京,称京兆府;洛阳为东京,称河南为西京,称京兆府;洛阳为东京,称河南府;太原为北京,称太原府(太原因高祖府;太原为北京,称太原府(太原因高祖起兵之地,故特设府)起兵之地,故特设府)。此后又设凤翔府、此后又设凤翔府、成都府,合称五府。成都府,合称五府。四京是东京开封府,西京洛阳府,北京大四京是东京开封府,西京洛阳府,北京大名府(名府(今河北大名)今河北大名),南京应天府。,南京应天府。2、都督府。、都督府。都督所在之州称都督府,可督州县。都督都督所在之州称都督府,可督州县。都督府分上中下三等。中唐后府分

7、上中下三等。中唐后都督带使持节,都督带使持节,称节度使。称节度使。都督职责逐由节度使代替。都督职责逐由节度使代替。3、都护府。唐在地方制度上继汉制,在少、都护府。唐在地方制度上继汉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广置都护府,既是中央的分数民族聚居地广置都护府,既是中央的分治区,又是监察区,一般不干涉少数民族治区,又是监察区,一般不干涉少数民族内政。内政。4、羁縻州府。唐代在边陲少数民族聚居之、羁縻州府。唐代在边陲少数民族聚居之地行羁縻州府。地行羁縻州府。这些地区远离中央王朝,这些地区远离中央王朝,不便派中央官员统治,就由当地少数民族不便派中央官员统治,就由当地少数民族首领进行地方自治。首领进行地方自治。都

8、护府和羁縻州府的设立,有利于唐王朝都护府和羁縻州府的设立,有利于唐王朝对边疆地区的管辖,也有助于汉族与各少对边疆地区的管辖,也有助于汉族与各少数民族之间经济文化的交流,以巩固国家数民族之间经济文化的交流,以巩固国家的统一和促进多民族的团结壮大。的统一和促进多民族的团结壮大。中国历史上出现最早的地方行政单位是县,至春秋早期其含义已与邑类似,并多见与各类文献中,而秦和楚更是最早势力含有行政区划意义的县的国家。较之县稍晚出现的是郡,大约在春秋中晚期,初期郡的地位较低,地理位置也较偏远。此时郡与县的出现已经开始慢慢打破西周以来的分封制度。至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废分封,行郡县,使郡县二级制得到正

9、式的实行。初分天下36郡,后增加桂林、南海、象郡等至46郡。汉承秦制,沿袭郡县制。汉初,分封了一批王和侯,建立了一些王国和侯国。郡县制和分封制并行。郡县制和分封制并行。至汉初实行郡国并行制,是由于秦末农民起义中六国旧贵族的要求,也是巩固新生政权的需要。尽管后来汉高祖陆续废除异姓王而分封同姓诸侯,地方和中央集权的矛盾还是无法避免。这就出现了从景帝开始的削藩策略,至汉武帝时期推行推恩令等措施,使汉代王国领地大为缩小。至此汉又回归至郡县二级制。西汉初继承秦41郡,至汉平帝时中央政府所辖103郡,而东汉时达到105郡,但此时由于刺史制度的实行和演变,郡的行政级别已将为二级,州则升至以及行政区。汉武帝时

10、为监察地方,全国分13州,设置刺史。后来,刺史权渐重,积久成制,成为行政长官。西汉末到东汉,刺史改称州牧,级别提高,成为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州也成了最高地方行政区划了。东汉形成州郡县三级体制。从东汉开始至魏晋南北朝,实行的是州郡县三级制。其发展经历了东汉的十三州到三国的十九州再到西晋时的二十一州。西晋后,由于侨置郡县的泛滥,行政区划开始变得异常混乱,州的数量也大大增加,从刘宋的二十一州到陈的六十四州(公元580年),而在公元581年,北方的州的数量已达到二百一十一。此时州郡县三级制已混乱到极致,行政区划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宋代路、州、县三级行政设置宋代路、州、县三级行政设置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通过

11、路监察州县官吏,实现对地方的有效控制与管理。至两宋,开始实行道路制,其中,北宋保持时间最长的是二十三路,即北方十路,南方十二路,外加京畿路共二十三路。至南宋由于领土大为减少,只有十六路。宋代为了防止地方专权,在同一层级设置多为长官分管各项事务。如转运使(漕司)掌管财政,提点刑狱使掌管司法、监察、安抚使掌管军事等。元代行省制度元代行省制度各省之下设路、府、州、县行政组织。各省之下设路、府、州、县行政组织。至元代实行行省制,行省为中央的派出机构,全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公元1790年,确立十三个省级行政区。包括中书省直辖区,宣政院辖区和是一个行省。至元末,行省制趋于混乱。明清省、府、县三级制(一)

12、明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称省)至明代,省级行政制度日趋完善,洪武九年,该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行省取消,但习惯上仍称省。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组成三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组成三司,分管行政、监察和司法、军事行政。三司分立,司,分管行政、监察和司法、军事行政。三司分立,加强了相互之间的牵制与监督。加强了相互之间的牵制与监督。明代的省份是都指挥使司辖一省卫所年户。明代共十六都司,五行都司,二留守司。至清代,总督、巡抚成为地方实官,实行省、府、县的三级行政区划。省级最高军政长官是总督、巡抚省级最高军政长官是总督、巡抚总督主管军政,巡抚主管民政。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

13、,主管财政及民政等事务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刑名案件,监督官员风纪,监督乡试及大计,管理驿站而边疆地区则实行不同于内地的行政区划,如东北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三将军,外蒙古设乌里雅苏台等。一、秦朝(郡县制)秦统一后,除京师以外,将全国分为36郡,即:陇西、北地、上郡、汉中、蜀郡、巴郡、邯郸、巨鹿、太原、上党、雁门、代郡、云中、河东、东郡、砀郡、三川、颍川、南郡、黔中、南阳、长沙、楚郡、九江、泗水、薛郡、东海、会稽、齐郡、琅邪、广阳、渔阳、上谷、右北平、辽西、辽东;后又增设4郡:南海、桂林、九原和象郡。初分天下36郡,后增加桂林、南海、象郡等至46郡。京师长官称内史。郡为地方最高一级政权,各郡设守

14、、尉、监各1人。郡守主管行政及其他事务;郡尉(都尉)主管军事;郡监是中央派出的地方监察机构。县为国家地方政权的基层组织,主官是县令或县长(“万户以上为令,不及万户为长”),县令以下设有县尉、县丞。县下有乡、里。二、汉朝(郡县制)(一)地方政权主体郡县制。汉初各郡主官称郡守,后改为太守,负责户口、耕地、财政、治安、学校、风俗等;太守以下设都尉,负责军事。西汉时有县1587,东汉有县1180。县主官称县令,下设丞、尉。县以下有乡、亭、里。(二)诸侯国西汉分封诸侯国,形成郡国并行体制。诸侯国君称“王”,设有相、中尉、御史大夫等官职,可管辖郡县。(三)州公元前106年,汉武帝设置13州,即冀州、兖州、

15、徐州、扬州、荆州、豫州、幽州(今北京附近)、并州(治所现太原)、益州(四川)、凉州(治所现武威)、青州(治所临淄)、交趾州(汉所番禺)、朔方州(治所今内蒙古杭锦旗北),州设刺史;京都都地区设司隶州(治所洛阳)。东汉时废朔方归入并州,改交趾为交州,刺史改为州牧。东汉中平五年(188年),“州”开始成为一级行政区实体。东汉末年,刺史大多演化成割据一方的诸侯。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西汉时本指治理京畿地区的三位官员,后指这三位官员管辖的地区。汉时将称三辅,即把京师附近地区归三个地方官分别管理汉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分内史为左、右内史,与主爵中尉(不久改为主爵都尉)同治长安城中

16、,所辖皆京畿之地,故合称“三辅”。武帝太初元年(公园前104年)改左、右内史、主爵都尉为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辖境相当今陕西中部地区。后世政区分划虽时有更改,但直至唐,习惯上仍称这一地区为“三辅”。三、东汉到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区分州、郡、县三级。魏晋南北朝(州制)全国乱置州、郡,州郡县三级制,相当一部分名存实亡。四、隋朝(州县制)隋初,仍沿用州郡县三级制,共有州241,郡680,县1524。公元583年,罢郡为州,以州统县,建起了州县两级建制,共有190州,1255县。县下为乡、里。从中国古代行政区划沿革史看,隋朝是处于从州制时期到道制时期的过渡阶段。五、唐朝(道制)唐代行政区划基本上为三级

17、制,主要是道州县,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依山川形势划全国为10道:关内、河南、河东、河北、山南、陇右、淮南、江南、剑南和岭南;每道置采访使,监督地方政务,属监察区。唐玄宗开元二十一年(733年),由10道变15道,京府地方区划以府为名,始于唐玄宗开元元年(713年),将京都升为府,以示特殊。宋承唐制,也有府之设,而且数量渐众,各帝封藩之地都升为府。宋代,先后设府60余处。府之设分两种,即京府与普通府,普通府又按地位高低分为辅、雄、望、学、上、中、下七等四京是东京开封府,西京洛阳府,北京大名府四京是东京开封府,西京洛阳府,北京大名府(今河北大名)今河北大名),南京应天府。,南京应天府。唐初

18、以三京为府:唐初以三京为府:长安为西京,称京兆府;长安为西京,称京兆府;洛阳为东京,称河南府;太原为北京,称洛阳为东京,称河南府;太原为北京,称太原府(太原因高祖起兵之地,故特设府)。太原府(太原因高祖起兵之地,故特设府)。宋朝(路制)宋朝鉴于唐藩镇割据的惨痛教训,取消了节度使的设置,将唐之“道”改为“路”,实行了路、府(州)、县三级建制。宋太宗初设15路,后增至23路,南宋半壁江山分成16路。一路之内,设帅、漕、宪、仓四司:帅司即安抚使,掌兵民事务;漕司即转运使,掌财赋;宪司即提刑按察使,掌刑狱;仓司即提举常平使,掌救恤;四司皆为中央派驻地方监督各州府政务的官员。元朝(行省制)自元代开始,中

19、国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为行省(简称为省),历经元、明、清三代。行省下辖路,路领府、州,府、州辖县。各路设总管府,置达鲁花赤、总管等职,其下设有同知、治中、判官、推官以及经历、智事、照磨等。各府设达鲁花赤、知府或府尹,下设同知、判官、推官等。州也设达鲁花赤、州尹、同知、判官等。县设达鲁花赤、县尹、丞、主簿、尉、典史等职。县下设乡都、村社、里甲。明朝(行省制)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改革行省制度,设布政使司为最大的行政区划,其性质仍同行省。除北京、南京以外,全国计有13布政使司: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江西、浙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福建,俗称13省。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

20、人,掌一省之民政事务;同时又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狱、都指挥使掌军事,合称“三司”。布政使下设府、县两级。府的主官是知府。明朝也有州,但基本不算一级地方行政机构,有的地位相当于府,有的相当于县;州官是知州,下有同知、判官等。县主官为县令,下有县丞、主簿、典史等。县以下有里甲(后演变为保甲)清朝(行省制)清朝设省、道、府、县四级建制。清初沿用明制15布政使司,只是改北直隶为直隶,南直隶为江南布政使司。康熙初改布政使司为省,又分湖广为湖南、湖北两省,分江南为江苏、安徽两省,分陕西为陕西、甘肃两省,全国共为18省;另在边疆设有奉天、吉林、黑龙江、乌里雅苏台(外蒙古)、伊犁、西藏、西宁、内蒙古盟旗8个政区

21、。清光绪时置新疆省、台湾省,改奉天、吉林、黑龙江三个将军辖区为省,加上内地18省共为23省,为中国现代省的政区划分奠定了基础。清朝以巡抚为一省主官。另外巡抚之上,还有总督为地方级别最高官员,由总督辖两省或三省事务。清有直隶、两江、陕甘、闽浙、湖广、四川、两广、云贵计8个总督。省以下的各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上是沿用明制。省下辖府和直隶州(厅),置知府,由同知、通判佐专门事务。府下领散州(厅)和县。州设知州,厅以同知或通判为长官。县主官为知县,下设县丞、主簿,其下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县下为里甲制。至民国时期,增设四特区,即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四地。在北京政府时期全国共二十九个省级行政单位。在南京政府时期,该行政区划为省、行政督察区、县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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