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4.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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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目录CONTENTS01020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和标准工程量的确定04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后果05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处理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责任0101【条文】第十八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解读】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强调了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

2、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时,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保留了旧解释的主要内容,仅作文字性修改。将“人身、财产损害”改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表述上更为准确。施工单位负有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对于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虽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但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负担。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和标准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和标准0202【条文】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

3、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解读】关于工程价款计价标准和方法,本条与2004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6条相比并无变化,变化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而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时的处理方式上。依照本条第一款,工程计价标准和方法有约定的依约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

4、结算工程价款。对于施工合同有效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形,2004年建设工程解释第16条规定参照该解释第3条关于施工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有意见认为,施工合同有效时,应当依照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故本条规定参照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处理,即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先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合格,双方结算并扣除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修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价款并依法赔偿损失。发包人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工程量的确定工程量的确定0303【条文】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

5、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解读】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对工程量发生争议时以签证等书面文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实际工程量发生的证据作为确认工程量的依据。我国工程造价计价模式主要有工程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两种方法。当事人就工程量有争议的,首先应按照施工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如果施工人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但是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和其他证据综合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后果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后果0404【条文】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

6、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发包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问题的规定。此处的“当事人约定”,一般指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或者在施工合同之外另行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按照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第二十条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的精神,如果当事人只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不宜直接适用,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处理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

7、致处理0505【条文】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招标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无论该合同是用于备案或者实际履行,结算时仍须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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