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第四章 自然人民法总则民法典.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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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民 法法 总总 则则民事权利民事权利6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7代理代理8民事责任民事责任9TableofContents内容大纲内容大纲时效与期间时效与期间10导论(概述与原则)导论(概述与原则)1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概述2自然人自然人3法人法人4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5 目 录第一节自然人概述第二节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第三节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监护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ABCDE1.1.王泽鉴王泽鉴.民法丛书民法丛书民法总则(第民法总则(第四四章章第一节第一节),台北),台北20002000年年.2.2.王竹青王竹青.美国持续性代理权和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及法律适用,知识产权出版

2、社美国持续性代理权和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及法律适用,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2016年年.3.3.朱涛、梁慧星朱涛、梁慧星.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2011年年.4.4.王利明王利明.民法总民法总则则(第(第四四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2017年年.本章建议阅读书目本章建议阅读书目1.1.预习教材第四章。预习教材第四章。2.2.阅读本章参考书任意一本并做笔记。阅读本章参考书任意一本并做笔记。3.3.阅读本章参考论文并做阅读笔记阅读本章参考论文并做阅读笔记(一周一文)(一周一文)。本章阅读笔记内容本章阅读笔记内容 第

3、一节 自然人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二、自然人的住所三、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l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一、自然人的概念一、自然人的概念托马斯托马斯霍布斯霍布斯 二、自然人的住所自 然 人 生自 然 人 生活 和 民 事活 和 民 事活 动 主 要活 动 主 要基 地 和 中基 地 和 中心 场 所心 场 所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2.确定债务履行地3.确定案件诉讼管辖法院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地点4.确定特定法律行为的实施地5.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二)自然人住所的确定标准l民法总则第25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

4、,经常居所视为住所。l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在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案例l张先生为子女上学在乙地买房,准备将户籍等登记从原户籍登记地甲地迁往乙地,手续还没办好,同学李先生邀请他紧急前往丙地工作,甲搁下未办完的户籍手续前往丙地工作,半年后在深夜加班时晕倒致深度昏迷,送往丁地医院治疗一年之久。那么,张先生的住所地是哪里?l甲乙丙丁 三、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l民法总则第54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l民法

5、总则第55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债务(民法总则第56条)甲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户债务(民法总则第56条)甲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第二节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六、自然人权利能力终止五、胎儿利益保护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l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6、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是资格还是现实权利1与民事义务的关系3内容范围法定或意定2是否与人身不可分离4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统一性1广泛性3平等性2不可转让性4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l民法总则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l出生时间判断标准(15条):出生证明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其他证据五、胎儿利益保护l立法模式:A总括保护主义B个别保护主义C绝对主义民法总则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

7、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我国六、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l民法总则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l死亡时间判断标准(15条):死亡证明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其他证据 关于自然人死亡时间的推定(继承法)1 12 23 3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推定长辈先死亡推定同时死亡 关于自然人死亡时间的推定(保险法)l保险法42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第三节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四、总结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二、自然

8、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概念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三)(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案例l某市一居民雇用了一位17岁的小保姆,管吃管住外每月工资5000元。另外,该城市月平均工资水平为4500元,小保姆的母亲说,小保姆不到18岁,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工资应该交给

9、妈妈处置。比如说,小保姆要给自己结婚买嫁妆,其母亲却非要给他哥哥结婚用。(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案例l2015年11月,在成都读职校的17岁女孩小真瞒着家人,在成都一家整形美容医院做了脸部微整形手术,花了12000多元,没收入来源的小真未成年,医院同意小真以朋友名义为其办理分期付款,小真就此完成了整容手术,小真母亲与医院发生纠纷。(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l对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

10、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四、总结类型类型范围范围能为的行为能为的行为不能为行为不能为行为的处理方法的处理方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未

11、成年人 第四节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与特征二、监护的类型与职责四、监护的撤销五、监护的终止三、监护的设立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监护是指为保护和监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制度。2.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1.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或行政上隶属关系。4.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自行改变 二、监护的类型与监护人职责基于法律规定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基于法律行为协议确定的法定监护意定监护 (二)监护人职责l1.保护被监护人的职责。l2.代理职责。l3.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履行监护职责。l4.承担替代民

12、事责任的职责。l5.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监护的设立A法定监护B协议的法定监护C指定监护D遗嘱监护E意定监护 (一)法定监护(未成年人)1 1父母2 2(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3 3(1)民政部门(2)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一)法定监护(成年人)1 1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按顺序)2 2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3 3(1)民政部门(2)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协议的法定监护l当第一顺序监护人均死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时,根据民法总则第30

13、条规定,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三)指定监护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又不能协商确定监护人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2.指定监护4.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四)遗嘱监护l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以遗嘱方式选定监护人的监护。依据民法总则第29条规定,遗嘱人必须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且其本身的监护权是没有被撤销和终止的。(五)意定监护l意定监护,是指本人意思能力健全时预先选定监护人的制度,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l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的成年人,可以与其、其他愿意担

14、任监护人的事先协商,以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四、监护的撤销与恢复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3.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5.监护人确有悔改表现,并申请4.有关个人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撤销6.人民法院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020103040506 五、监护关系终止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3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2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4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l(一)概念l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15、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以结束其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的法律制度。(二)宣告失踪的条件01020304123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三)宣告失踪的后果代管人制度1.由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担任,代管有争议,或没有可以担任代管人的,或没有代管能力,由人民法院指定。2.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从代管财产中缴纳税款、清偿债务和支付其他费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丧失代管能力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代管人。代管人自己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申请

16、人民法院变更代管人。(四)宣告失踪的撤销l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l失踪人有权要求代管人及时移交管财产并报告代管情况。一、宣告死亡l(一)概念l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死亡人,从而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二)宣告死亡的条件01020304123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利害关系人申请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二)宣告死亡的有关期限期限期限情形情形普通情形普通情形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且有关机意外事件,且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关证明不可能生还下落不明期限四年二年不受二年限制公告期限一年三个月死亡日期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三)宣告死亡的后果13421.判决确定的死亡日期或判决作出之日为死亡日期4.财产按照继承办理2.自然人未死亡的,不影响被宣告死亡后实施行为的效力3.身份关系消灭 (四)撤销死亡宣告及后果后果身份关系的后果1财产关系的后果2损害赔偿的后果3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没有死亡,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感谢观看感谢观看 THANKS!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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