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格劳秀斯思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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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学们,今天我们学习文艺复兴时期的政治思想:第四节 格劳秀斯的政治思想一、生平与著作二、自然法学说三、国家主权理论四、国际法思想一、生平与著作胡果格劳秀斯(15831645)是荷兰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国际法学的奠基人、近代自然法学说的创始人之一。著作有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和论海上自由,1625年的战争与和平法奠定了他在思想史上的重要地位。他在西方传统的自然法学说中最早提出了人权原则,用人的理性排斥神学信仰的权威地位,成为西方近代政治思想的重要理论基础。二、自然法学说 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亚里士多德、斯多亚学派和西塞罗,中世纪神学思想家阿奎那也有关于自然法的思想,近现

2、代以来的欧洲,自然法一直是一股强劲的思想传统。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他们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 自然法。从本质上来说,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是人区别与动物的本质。人能思考,能通过自己的思考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自然法是一种法,它构成指导人类行为的一种原则。如果细致探究的话,关于近现代的自然法理论大致有三种不同的发展路径。一种是英国的具有唯名论特性的自然法思想,以霍布斯、洛克、亚当斯密等人为代表,另外一种是法国的具有唯实论特性的自然法思想,以伏尔泰、卢梭等为代表,第三种则是西班牙、荷兰等发源的自然法思想,这个路径的思想家比较复杂,有些类似法国,如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就属于唯实

3、论,另外有些则接近英国,如十五、十六世纪西班牙的法理学家。格劳秀斯是近代西方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自然法理论的思想家,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的先河。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的基础存在于人性之中,人的本性要求过一种和平而有组织的生活,人们对有秩序的和平生活的要求是一切法律的根源,是自然法的依据。格劳秀斯把法分为两大类:自然法和意志法。其中,源于人类理性的,是自然法;源于意志的,是人类法和神法,人类法又分为民法、国内法和国际法等。自然法是普遍地适用于全人类的;神法或给予一般的人类,或给予某一特殊的人民。格劳秀斯主张一切意志法应该适应、体现理性的要求。在他看来,自然法比神法更具有合理性、永恒性和普遍性。维护

4、私有财产,初步提出自然权利观念是格劳秀斯自然法学说的重要内容。格劳秀斯主张权利具有“直接和人有关”的意义,把生命、自由、财产看成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在格劳秀斯的自然法学说中,更多的是讲个人的道德义务而不是个人的天赋权利。格劳秀斯认为有先验的和经验的两种证明自然法的方法,前者参照人类的本性;后者参照普遍的事实,依靠理性的推论.“自然法是固定不变的,甚至神本身也不能更改二加二,必等于四,不能有其他可能;凡是内在地为恶的,也不能不是恶。”自然法的原则包括:“不触动别人的财产;归还属于别人的东西并偿还它得到的利益;必须履行诺言”(战争与和平法).三、国家主权理论最早提出国家主权学说的是1

5、6世纪法国思想家让博丹,但成功地把主权概念由国内政治引申到国际政治的,则是格劳秀斯。其主权思想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主权的不可剥夺性。在格劳秀斯看来,一国处理内部事务时不受他国控制,这就是主权的表现,是国家存在的原则。这种观点使主权成为现代国际体系的基石。二是主权的独立性与平等性。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格劳秀斯指出:“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何人类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这就是说,国家的主权是独立的、平等的,他国不得任意干涉。三是国家主权的相对性。主权的基本内容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17世纪格劳秀斯提出了国家的对外主权,并进一步把主权国家对外行使主

6、权的行为规范到国际法的范围内。他认为公民个人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会求助于法庭,法庭会根据已经确定的准则作出判决;主权国家同样应该把自己置于国际司法之下,以便维护一国和另一国公民的利益。这样,一个国家在对外行使主权的时候并不是完全绝对不受限制的,为了各国的共同利益,各国主权的行使必须受国际法制约。四、国际法思想 格劳秀斯一生思想的突出标志在于他创建了现代形态的国际法体系,国际法是他的理论中心,可以说战争与和 平法捕获法与海洋自由论奠定了现代国际法的基础。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

7、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其主权学说的重点在于,认为主权原则主要用于调整国家间关系.(而不关心国内谁的权力比较大)所谓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即主权者行为不受别人意志或 法律支配的权力就是主权。格劳秀斯的主权学说是真正近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意义上的主权学说。于人民主权相对,被称为国家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统一的道德能力,它的最初来源是基于社会契约,但当人们订立社会契约以后就应该绝对地服从主权者。在格劳秀斯看来,国家主权属于一个人为好,因此,他反对人民主

8、权,而主张君主主权。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也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格劳秀斯在亚里士多德伦理学 观点基础上,将法律分为意志法和自然法两种情况。马克思曾经说过:“格劳秀斯的国际法原理是用人的眼光观察世界 和国家,他是从理性以及经验的角度”,而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包含有两种成分,这就是国际法的自然法成分和国际法的实证法成分。必须遵循的国际法原则包括:坚持宣战的原则,反对不宣而战的狡猾行为;坚持战争中的人道主义原则,反对杀害妇女、儿童等非参战人员,反对杀害放下武器的战斗人员;坚持公海自由通行的原则,任何国家和个人阻止非武装船只在公海上自由通过都是国际法准则所不允许的。此外,还要坚持遵循保护交战双方外交代表安全的原则。由此可见,格劳秀斯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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