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保证合同、银团贷款多人保证的保证合同、专卖店加盟保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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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银团保字 年 号- 保证合同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牵头行: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代理行: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参加行(社): 参加行(社): 参加行(社): 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 、 、 (作为参加行、社),共同签订的编号为【银团借字 年 号】的人民币资金银团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债权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2、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一)保证人:指 (二)牵头行:指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债权人之一。(三)代理行:指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债权人之一。(四)参加行(社):指在银团中除牵头行和代理行外,参加银团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信用社)及其各自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即 、 、 、 是本合同的债权人之一。(五)债权人:指银团中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社)及上述银行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

3、人。第二条 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关系 本保证合同为独立性担保。借款合同因任何原因而发生的无效、可撤销均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条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保证担保范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按下列方式确定: 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本金(金额大写)人民币 圆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涉及的安排费、代理费、承诺费、手续费、电讯费及其他杂费等)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

4、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第五条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权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如果主合同约定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第六条 保证责任(一)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二)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贷款

5、用途、贷款账号、还款账号、还款方式、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变更债务履行期限的起止日),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延长贷款期限或增加贷款金额,未争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前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三)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保证人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债权

6、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债权人主张担保权利,保证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五)如果债务人或债权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保证人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债权人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或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保证人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但未实际履行或变更主合同的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保证人仍按照本合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八)保证人承担

7、保证责任后,如债权人的债权仍未获全部清偿,则保证人在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时,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保证人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如保证人已经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取得了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债权人尚未获偿的债权。(九)如果保证人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的,则保证人同意,在债务人清偿、债权人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保证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十)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债权人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划收债务人在 商

8、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中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第七条 保证人的其他义务(一)监督债务人借款使用情况,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会计及生产经营状况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随时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督;(二)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

9、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保证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并按照债权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债权人认可的新担保;(三)保证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保证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保证人承担。(四)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

10、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 其他条款(一)应付款项的划收对于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保证人。 (二)信息使用保证人同意授权债权人向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报送保证人的信用信息情况,并同意债权人合理使用该信用信息。(三)公告催收对保证人的违约情形,债权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四)债权人记录的证据效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债权人留存的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有关的一切记录、记载、单据、凭证均是保证人及债权人

11、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保证人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债权人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五)权利保留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债权人对保证人承担义务和责任。如果债权人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债权人若减免主合同项

12、下债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相应减免。(六)债务人解散或破产保证人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保证人自行承担。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债权人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予以减免。保证人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债权人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做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保证人继续予以清偿。

13、(七)保证人解散或破产保证人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也有权参加保证人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八)通知1、保证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其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均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贷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他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对保证人的任何通知,均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通知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被通知方者为准。就同一事项,贷款人对被保证人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

14、间在后的为准。(1)公告,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2)专人送达,以被通知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保证人的通讯地址,以寄出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保证人的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3、保证人确认并同意,除非贷款人收到保证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保证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即是法院向其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九)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

15、成的,向主合同约定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在诉讼(执行)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十)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及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十二)其他约定事项借款人如违约,保证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如经相关公证)。 第九条 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一)保证人清楚地知悉债权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保证人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保证人要求,债权人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保证人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

16、晓并充分理解。(三)保证人具备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保证人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保证人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保证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债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四)保证人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本页以下无正文)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牵头行: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代理行: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参加行

17、(社): 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保证合同甲方: 保证人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保证人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债权人一: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债权人二:债权人三: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年 字第 号的银团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你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18、保证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方式为按份共同保证,各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二条 保证范围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本金(金额大写 圆整(其中保证人一: 承担保证金额 圆整;保证人二: 承担保证金额 圆整)及相对应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及其他杂费等)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第三条保证期间甲方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甲方

19、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乙方根据主合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两年。如果主合同约定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分别为自每期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 责任承担(一)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二)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贷款账户、还款账号、还款方

20、式、用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变更债务履行期限的起止日),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乙方与债务人延长贷款期限或增加贷款金额,未征得甲方同意的,甲方仍对变更前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三)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

21、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乙方向甲方主张担保权利,甲方不得提出任任何异议。(五)如果债务人或乙方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甲方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乙方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或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的,甲方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但未实际履行或变更主合同的行为为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八)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

22、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在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时,不得损害乙方利益,并同意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如甲方已经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取得了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九)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是部分债务提供保证的,则甲方同意,在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失,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十)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

23、的账户中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第五条 甲方的其他义务 (一)监督债务人借款使用情况,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会计及生产经营等资料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等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随时接受乙方对甲方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督; (二)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

24、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 ( 三)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 四)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

25、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第六条 其他条款(一)应付款项的划收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二)甲方信息的使用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甲方的信用信息情况,并同意乙方合理使用该信用信息。(三)公告催收对甲方的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乙方留存的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有关的一切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等均是主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证

26、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五)权利保留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如果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相应减

27、免。(六)债务人解散或破产甲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乙方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甲方的保证责任不予以减免。甲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乙方的权利主张。乙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甲方继续予以清偿。(七)甲方解散或破产甲方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

28、债权尚未到期,乙方也有权参加甲方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八)通知1、保证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其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均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贷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他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对保证人的任何通知,均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通知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被通知方者为准。就同一事项,贷款人对被保证人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1)公告,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

29、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2)专人送达,以被通知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保证人的通讯地址,以寄出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保证人的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3、保证人确认并同意,除非贷款人收到保证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保证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即是法院向其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九)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主合同约定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在诉讼(执行)期间,本

30、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十)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及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十二)其他约定事项1. ;2. ;3. 。第七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加分那个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具备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31、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本页以下无正文)甲方:保证人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保证人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乙方:债权人一: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 债权人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债权人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本合同签订

32、日期 年 月 日 保证书我: 加盟专卖店负责人在此郑重向 保证: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将严格遵守 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加盟专卖店,带头做一名合格的加盟店经理,管理好下属部门,并完全遵守以下承诺:1、按国家相关法规,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办齐加盟店证件,合法经营。2、不运作会场及培训,只做 人小型分享讨论及沟通。3、在当地经营如出现各种问题时(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由上属店和本店共同解决, 概不负责任。4、绝不损害公司或业务队伍利益,影响公司声誉。5、绝不私自开设“ ”产品分销点。6、绝不违反“ 公司”统一产品零售价之规定,将公司产品削价或加价出售。7、绝不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招揽新增优惠顾客

33、。8、绝不私自编制、印刷、复制、刻录、发行、出版和销售有关公司的各种印刷品、录音带、光碟等文字及声像的宣传辅销资料。9、绝不与其他销售队伍交叉经营或用他人名字加入销售队伍。10、绝不私自调整新增优惠顾问加入的标准。11、绝不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12、绝不超封闭管理,不为其他部门服务;绝不人为操纵业绩或擅自挪动、调整业务员的销售业绩本人自愿签署此承诺书,并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同时亦保证将认真监督、管理下属所开设的加盟店及业务队伍,使之完全依照公司各项规定规范运作。如有违反,愿接受公司的处罚,包括书面警告、罚款、扣发奖金、冻结加盟店经营资格或取消加盟店经营资格。我将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一切对内、外损失和法律后果,且不因此提出异议。此保证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页无正文,为签章部分)上属加盟店担保人(签名):上属区域(高级)经理(签名):加盟店名称(盖章):承诺人(签名):身份证号码:日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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