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GB16487.3-2017代替GB16487.3-2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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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 16487.32017代替 GB 16487.3200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olid wastesas raw materialsWood and wood articles wastes(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12-29 发布2018-03-01 实施发 布ICS 13.030.50Z 70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GB 1648

2、7.3-2017目次前言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控制标准与要求 15检验 2GBGB 16487.3-2017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木、木制品废料造成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进口木废料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木废料的进口管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6 年,2005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进口木废料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的要求;调整了危险废物控制要求;加

3、严了一般夹杂物的控制要求;修改了检验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GB16487.32005)废止。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29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8 年 03 月 0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GBGB 16487.3-2017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口木及木制品废料(以下简称木废料)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木废料的进口管理。海关商品编号固体废物

4、名称4401310000木屑棒4401390000其他锯末、木废料及碎片4501901000软木废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 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 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SN/T 057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SN/T 1791.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 3 部分:木

5、、木制品废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 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夹杂物 Carried-waste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木废料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木废料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4 控制标准与要求4.1 进口木废料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a)木废料中未混有放射性废物;b)木废料(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Gy/h;c)木废料的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 300 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GBGB 16487.3

6、-20172不超过 0.04 Bq/cm2,不超过 0.4 Bq/cm2;d)木废料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 1 的限值。表 1放射性核素比活度限值核素比活度(Bq/g)59Ni3x10363Ni3x10354Mn0.360Co0.365Zn0.355Fe30090Sr3134Cs0.3137Cs0.3235U0.3238U0.3239Pu0.1241Am0.3152Eu0.3154Eu0.394Nb0.3不明成分的-混合物0.3不明成分的混合物0.14.2 木废料中未混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4.3 木废料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木废料重量的 0.01%。

7、a)密闭容器;b)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c)依据 GB 5085.1GB 5085.6 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其他危险废物。4.4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木废料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橡胶、已腐烂的木料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木废料重量的 0.5%。5 检验5.1 本标准检验采取随机抽样检验的方式,对集装箱装运的进口废物采取开箱、掏箱、拆包/捆、分拣的检验方法,对散装海运的进口废物采取开舱查验和落地检验的方法,对散装陆运的进口废物采取开箱查验和落地检验的方法,必要时送实验室进行检测(包括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危险特性等)。随机抽样检验的结果作为整批货物检验结果。5.2 本标准 4.1 条的检验按照 SN/T 0570 规定执行。5.3 本标准 4.3c)条按照 GB 5085.1GB 5085.6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5.4 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 SN/T 1791.3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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