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GB16487.4-2017代替GB16487.4-2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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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 16487.42017代替 GB 16487.4200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olid wastesas raw materialsWaste and scrap of paper or paperboard(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12-29 发布2018-03-01 实施发 布ICS 13.030.50Z 70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

2、GB 16487.4-2017目次前言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控制标准与要求 15检验 2GBGB 16487.4-2017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纸或纸板造成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纸或纸板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废纸或纸板的进口管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6 年,2005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进口废纸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的要求;调整了危险

3、废物控制要求;加严了一般夹杂物的控制要求;修改了检验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GB16487.42005)废止。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29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8 年 03 月 0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GBGB 16487.4-2017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纸或纸板(以下简称进口废纸)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废纸的进口管理。海关商品编号固体

4、废物名称4707100000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瓦楞纸或纸板4707200000回收(废碎)的漂白化学木浆制的纸和纸板(未经本体染色)4707300000回收(废碎)的机械木浆制的纸或纸板(例如,废报纸、杂志及类似印刷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 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 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5、SN/T 057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SN/T 1791.1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 13 部分:废纸或纸板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 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夹杂物 Carried-waste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纸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废纸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4 控制标准与要求4.1 进口废纸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a)废纸中未混有放射性废物;b)废纸(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Gy

6、/h;GBGB 16487.4-20172c)废纸的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 300 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不超过 0.04 Bq/cm2,不超过 0.4 Bq/cm2;d)废纸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 1 的限值。表 1放射性核素比活度限值核素比活度(Bq/g)59Ni3x10363Ni3x10354Mn0.360Co0.365Zn0.355Fe30090Sr3134Cs0.3137Cs0.3235U0.3238U0.3239Pu0.1241Am0.3152Eu0.3154Eu0.394Nb0.3不明成分的-混合物0.3不明成分的混合物0.14.2 进口废纸中未混有废弃

7、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4.3 进口废纸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纸重量的 0.01%。a)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纸,被灭火剂污染的废纸;b)密闭容器;c)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d)依据 GB 5085.1GB 5085.6 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其他危险废物。4.4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进口废纸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废橡胶、废织物、废吸附剂、铝塑纸复合包装、热敏纸、沥青防潮纸、不干胶纸、墙/壁纸、涂蜡纸、浸蜡纸、浸油纸、硅油纸、复写纸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纸重量的 0.5%。5 检验5.1 本标准检验采取随机抽样检验的方式,对集装箱装运的进口废物采取开箱、掏箱、拆包/捆、分拣的检验方法,对散装海运的进口废物采取开舱查验和落地检验的方法,对散装陆运的进口废物采取开箱查验和落地检验的方法,必要时送实验室进行检测(包括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危险特性等)。随机抽样检验的结果作为整批货物检验结果。5.2 本标准 4.1 条的检验按照 SN/T 0570 规定执行。5.3 本标准 4.3d)条按照 GB 5085.1GB 5085.6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5.4 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 SN/T 1791.13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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