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变化解读2.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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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目录CONTENTS010203继承开始的时间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与遗嘱冲突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并存04丧失继承权的确认之诉继承可以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继承编司法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0101继承开始的时间,对于遗产范围的界定、继承人范围的界定等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依据民法典第1121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民法上,死亡一般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对民法典第

2、1121条第1款中规定的“死亡”采一般理解,该解释第1条第1款明确了,“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另外,在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该人的死亡日期如何确定,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考虑到法律的体系性,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2款规定:“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依据民法典第48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例如,张某于2014年3月8日乘坐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从吉隆坡返回北京,但飞机起飞后不久与地面

3、失去联络。在苦苦寻找近三年未果后,其丈夫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妻子死亡。如果该案适用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则张某的死亡日期为意外事件发生之日,即2014年3月8日。遗赠扶养协议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与遗嘱冲突与遗嘱冲突0202民法典第 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条明确了在遗产分配方面,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再执行遗嘱,最后进行法定继承。按照这一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的效力。这主要是考虑到遗赠扶养协议实际上是一个双务有偿的合同,而通过遗嘱获得利益的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都是无偿取得遗产,所以,

4、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但是,如何准确理解民法典第 1123条确立的规则?为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条进一步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例如,在一起案件中,死者黄某的孙女拿出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载明死者黄某的唯一房产归其所有;而死者黄某的三个子女则拿出了一份遗嘱,载明房产由他们三人继承。这里遗嘱的内容就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所以,遗嘱应当无效。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条的适用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

5、同时又立有遗嘱”,这里所说的“同时”不应当机械地理解为两者的成立或生效时间同一,而应当理解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同时存在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即使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时间晚于立遗嘱的时间,也应当属于此处所说的“同时”。当然,本条中“同时”一词的使用多少有点误导的成分,司法解释制定者如果能够精准表达就更好了。另外,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条主要适用于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有抵触”的情形。这里的“有抵触”的典型形态是,遗赠扶养协议中希望给予扶养人的权利与遗嘱中希望给予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权利不能同时并存。例如,遗赠扶养协议要给予扶养人某套房屋的所有权,遗嘱又要给予被继承人子女该房屋的所有权,

6、两者就属于“有抵触”。问题在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中希望给予扶养人的权利与遗嘱中希望给予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权利,可以并存,是否应当解释为“有抵触”?笔者认为,只要遗嘱的内容损害了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扶养人应获得的权利,就应当认定为“有抵触”。例如,遗赠扶养协议中要给予扶养人房屋所有权,而遗嘱中又为继承人设定了居住权,虽然所有权和居住权本身可以并存,但在具体案件中也应认定为“有抵触”。遗嘱继承和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并存法定继承的并存0303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这就确立了“遗嘱在先原则”。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4条进一

7、步明确规定:“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依据本条规定,如果遗嘱继承人同时也是法定继承人,在存在遗嘱未处分遗产的情况下,其仍然可以因法定继承而取得遗产。例如,在一起案件中,死者何甲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何甲曾亲笔立下遗嘱,内容为:“我死后,我的存款5万元留给女儿何乙。”何甲死后,留有房屋6间、存款5万元。何某的三个子女对于遗产的继承有不同的看法。如果依据本司法解释的规定,何某的女儿对于遗嘱没有涉及的六间房屋仍然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取得相应的份额。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4条尤其明确了,遗嘱继承人在进行法定继承时,有权依

8、据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取得其应得到的遗产份额。尤其是要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法定继承时可以多分或者少分遗产,而不受其是否已经通过遗嘱取得遗产的影响。而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遗产可以不均分的规则包括:一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例如,死者的父母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分配遗产时就应当予以照顾。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例如,被继承人有两个女儿,大女儿与其共同生活,长期照顾被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大女儿就可以多分。三是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

9、不分或者少分。四是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丧失继承权的确认之诉丧失继承权的确认之诉0404在出现可以导致继承权丧失的事由之后,何时会发生继承权丧失的法律后果?对此,民法典第1125条没有明确规定。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一直认为,应当采当然丧失主义,也就是说,只要法定事由出现就丧失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不以经过法院裁判为前提。例如,死者的儿子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了他的哥哥,在其实施杀害行为之时就当然地丧失了继承权。不过,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对继承权是否丧失发生争议,对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5条明确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

10、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本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当然丧失主义。另外,本条规定还意味着,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而且,不应当适用调解程序。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张某将妻子李某杀害。案发后,经过三次司法鉴定,张某被确认为精神病患者,公安机关以不负刑事责任为由释放了张某。后来,李某的父母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剥夺张某对其女儿财产的继承权。本案属于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本条仅就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的问题作出了规定,但考虑到,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的问题与该问题具有类似性,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5条应当类推适用于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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