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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6.7 以案说法以案说法祖父母与母亲争夺未成年祖父母与母亲争夺未成年人监护权人监护权 1.民法总则第27条第1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民法总则第27条第2款: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2.民法总则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
2、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3.民法总则第38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案例李某与赵甲是夫妻,两人育有一子赵乙。赵乙与王某结婚,婚后育有三女。2010年赵乙去世,2018年李某赵甲夫妇开始与王某争夺年纪最大的孙女,赵小某的监护权。赵小某的祖父母李某与赵甲称,赵
3、小某自2005年出生后便一直由二人抚养,直至2015年下半年起,才开始与其母王某共同生活。但祖父母认为自2018年4月起,王某便不让赵小某上学,且有伤害行为,请求法院变更两人为赵小某的监护人。赵小某的母亲王某称,李某赵甲夫妇所述情况不属实,王某作为赵小某的母亲,没有拒绝履行监护责任,且赵小某的祖父母年事已高,没有能力履行监护责任,不同意赵小某祖父母的诉讼请求。4.民法总则第37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法院判决:本案中,祖父母李某和赵甲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王某存在虐待、长期打骂赵小某的行为,而赵小某于2018年4月转学至另一学校,亦不存在祖父母所称王某阻止赵小某的情形。另经法庭询问,赵小某表示其愿意与其母王某共同生活。据此,王某不存在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法院没有支持祖父母李某和赵甲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