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组织架构及岗位管理制度全员聘用制度三甲医院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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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立医院行政管理制度三甲评审复审制度资料修订版目录人力资源组织架构及岗位管理制度全员聘用制度人力资源类别全院制度人力资源编号RLZY-1-001名称组织架构及岗位管理制度生效日期今年-01-10制定单位人力资源部制订日期今年-12-28版本第5版一 制定目的 为指导医院科室、岗位设置与管理,促进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有效性,制订本制度。二 适用范围 医院组织架构的设置及职能的调整。三 主要内容1 组织架构管理1.1人力资源部根据医院运作模式、业务流程,结合医院发展战略,制定医院组织架构初案,经医院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医院的组织架构设置到二级科室。1.2 组织

2、架构必须体现各部门功能任务、具体岗位及人员定编数,经分管院长、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执行。1.3 因医院发展需要进行的科室成立、撤牌或名称变更时,必须由医务科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提交医院管理委员会论证,结果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变更组织架构并备案。1.4 在日常工作过程中,由于科室功能任务、规模等情况,需要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变更时,必须由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由医务科、分管院长、人力资源部会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执行。1.5 其他部门的组织架构调整、职能变更,必须经分管领导核准后到人力资源部进行备案并发布。2 岗位管理2.1 岗位设置2.1.1 医院成立岗位评价工作组。岗位设置由医院

3、岗位评价工作组组织各部门一起实施,并由医院岗位评价工作组对各科室岗位设置结果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经分管领导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执行。2.1.2 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2.1.2.1 因事设岗原则:以“事”为中心设置岗位,杜绝因人设岗;2.1.2.2 最优结构原则:不交叉设岗和重复设岗,不过度超前设置岗位;2.1.2.3 动态性原则:依据机构设置、职能变化等因素变动设置岗位;2.1.2.4 规范化原则:岗位名称应根据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版)内要求规范设置。对于上述文件中未涵盖或名称发生变化的岗位,最终由医院管理委员会统一确定。2.1.3 岗位设置的时机2.1.3.1 医院组织架构发生

4、变化时;2.1.3.2 科室功能任务发生变化时;2.1.3.3 原岗位设置明显不合理时。2.1.4 岗位设置的基本流程2.1.4.1 明确所需岗位设置科室的功能任务;2.1.4.2 梳理科室职责和业务流程;2.1.4.3 明确科室拟设岗位、岗位职责和其他基本信息;2.1.4.4 进行岗位分析,判断岗位设置的合理性,确定岗位是否设置或撤并。2.2 岗位管理2.2.1 岗位的增减与调整2.2.1.1 岗位增减与调整申请2.2.1.1.1 员工岗位的增减或调整由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分别经主管科室、分管院长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2.2.1.1.2 中层领导岗位的增减或调整由分管院长提出申请,报人力资

5、源部审批;2.2.1.1.3人力资源部认为员工岗位确有必要增减或调整时,可提出方案。2.2.1.2人力资源部对岗位增减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同时修改岗位设置方案,提交岗位评价工作组评审,中层岗位还需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2.2.1.3对决定新增的员工岗位,由该岗位所在科室负责人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工作分析、拟定岗位说明书、开展岗位评价;对决定新增的中层岗位,由该岗位分管领导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工作分析、拟定岗位说明书、开展岗位评价;2.2.1.4 对决定予以撤销的岗位,人力资源部负责合理安排原岗位的任职人员。2.2.2 人力资源部严格按照部门定岗、定编与现有人员的匹配进行计划招聘,没有定编和人员定岗的

6、原则上不进行人员招聘。2.2.3 人员定岗定编工作的日常维护,通常和组织架构的定期研讨合并操作。2.2.4 员工通过招聘、聘任、调岗和竞聘上岗等方式入职。其中竞聘上岗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由各级管理者与员工进行双向选择,日常员工调岗由主管科室、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2.2.5 管理者与员工双选时,应根据岗位说明书作为参照,结合员工的实际表现和岗位工作的需求进行客观公正的选择,双选过程应当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获得员工的认可。2.2.6 原则上新入职员工应当从岗位较低级别入职,并根据员工能力的提升和实际工作表现,及时调整员工岗位级别。类别全院制度人力资源编号RLZY-1-002名称全

7、员聘用制度生效日期今年-01-10制定单位人力资源部制订日期今年-12-28版本第5版一 制定目的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二 适用范围全体在职员工三 主要内容1 定义1.1 本制度所指的全员聘用制包括编制内职工全员聘用制、备案制人员聘用制和编制外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制。1.2 本制度所指的岗位聘任制包括医院内部管理系列、专业技术系列、工勤技能系列各级各类岗位的聘任,不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聘任。2 聘用范围2.1人员聘用范围包括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在编在岗人员,备案制人员以及医院根据工作需要,拟以劳动合同制方式聘用的编制外人员。2.2 与医院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编制内、备案制或编制外人员,方

8、可按照医院岗位设置计划,申请参加符合条件的岗位竞聘。未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参加岗位竞聘。2.3 进入医院实习、见习、进修的人员,不在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的人员聘用范围之内。3 人员聘用与合同签订3.1 医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2份,受聘人员、医院各执1份。3.2 事业单位编制内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3.2.1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两种。3.2.1.1 在医院连续工作未满5年的人员,按规定与医院签

9、订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时间。3.2.1.2 在医院连续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人员,原则上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聘用关系的终止不做时间上的特殊约定。3.2.2 受聘人员应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3.2.3 聘期内如聘用人员按规定退休,则聘期自动终止;聘期内如出现职务变更、岗位调整或工作调动等情况, 合同的相关内容按要求做相应变更。3.3 因医院工作需要聘用的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3.3.1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3.3.1.1在医院连续工作未满3

10、年的人员,可与医院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共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3.3.1.2 在医院工作满3年的,可申请与医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3.1.3医院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人员聘用,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3.3.2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职务变更、岗位调整或工作调动等情况,则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应酌情做相应变更。3.4 医院新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应届毕业生(工作经历不满1年)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继续聘用;不合格者,医院与之解除劳动关系。3.5 岗位聘用

11、:按照市人社局核定的岗位等级职数和医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落实岗位聘用。4 考核管理4.1 在聘期内,受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4.2 医院及各用人科室根据合同,按规定权限对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岗位履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4.3 考核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以工作实绩为主的方法。考核内容与岗位职责、任务、目标相符合。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较差四个等次。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级、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12、4.4人员的考核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协助。5 续聘与解聘5.1 合同依法签订后,医院和受聘人员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权、利。合同不因医院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失效。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内容。5.2 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5.3 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予聘用;如已受聘,医院可解除其职务,终止聘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3、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5.3.1 伪造学历、学位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的;5.3.2 谎报、剽窃他人的教学、科研、医疗研究成果的;5.3.3 在聘任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任相关人员的;5.3.4 威胁、恐吓聘任相关人员的;5.3.5 诽谤、诬告其他应聘人员或拟聘人员的;5.3.6 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的。5.4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5.4.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5.4.2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未经医院同意,出国逾期未归者,自应回国之日起算,视为旷工。5.4.3

14、 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医院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5.4.4 从事第二职业或未经批准的多点执业,严重影响医院工作或在院内造成极坏影响的。5.4.5 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5.4.6 经院务会研究,不符合医院聘用的其他情况。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人,并额外支付被解聘人1个月工资:5.5.1 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内部机构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等情形),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医院和受聘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5.5.2 受聘

15、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5.5.3 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期限为3-6个月),仍不能胜任的。5.5.4 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5.6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5.6.1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5.6.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5.6.3 在医院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已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5.6.4 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5.6.5 在

16、医院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5.6.6 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5.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通知医院:5.7.1 试用期未满,尚未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5.7.2 经医院同意考入普通高等院校需脱产学习的;5.7.3 符合国家规定,经批准出国定居或自费出国留学的;5.7.4 依法服兵役的。5.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5.8.1 承担医院重大科研项目期间;5.8.2 掌握国家秘密或医院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在规定的保密期间。5.9 聘用合同

17、或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5.9.1 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责、权、利,无法定或约定事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5.9.2 合同执行期间因发生不可预料情况而影响合同执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手续。5.9.3 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或双方协商一致时,双方即可终止合同关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经过医院考核合格,医院和职工可共同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合同。5.9.4 医院与受聘人员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一般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医院无法通知对方的,可以在院内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告知。5.1

18、0 聘期期满未续签合同的离职人员、聘期内被解聘人员或调离人员,离岗离院前必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按要求归还医院财物、办妥工作交替;担任财物管理、审批工作的,还应经医院审计后方可离岗。离院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医院的科技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侵犯医院权益;违者由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手续未办理完结时,不得擅自离岗。如医院与受聘人员另有约定的,双方还须按约定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5.11 医院与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后,应为被解除合同的人员出具终止、解除合同的证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协助做好

19、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5.12 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能参与竞聘或未竞聘到相应岗位的待聘人员,按照医院职工待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6 聘期待遇6.1 医院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其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6.2 基本工资由医院在对聘用人员岗位履职情况按月考核合格后逐月发放。6.3 绩效工资由聘用人员所在部门进行综合考核后按月核定发放。6.4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6.5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医院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7 违约责任7.1 由医院出资引进或提供专项培训的人员应与医院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如聘用人

20、员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医院因此而遭受的损失。7.2 在终止或解除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办法应当由医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医院依法支付。7.3 医院可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双方协商后签订工作协议,受聘人员解除合同后,违反上述约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医院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当向医院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医院因此而遭受的损失。8 人事或劳动争议的解决8.1 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聘用与聘任过程中人事或劳动争议的申诉受理;工会负责院内人事、劳动争议的调解。8.1.1当事人在岗位聘用、业绩考核等方面有异议的,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聘用、考核结果后的10日内,向医院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要求。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8.1.2 当事人对申诉或复议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书面答复的15日内,向院工会申请调解。工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的15日内,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与当事人进行调解。9 本办法相关规定如与各类合同范本内容相冲突,则以合同范本为准。10 本办法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本办法执行时,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作出修改,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后按修改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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