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2445-2023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规范(河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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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100.30 CCS P00/09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24452023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规范 2023-08-07 发布 2023-11-06 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T 2445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规定.3 5 建筑面积计算.4 6 控制测量.11 7 地形图和规划测量.13 8 土地勘测定界.16 9 规划竣工测量.19 10 房产测量.27 11 消防测量.32 12 人防测量.36 13 地下管线测量.38 14 雷电防护测量.40 15 建设用

2、地复核测量及不动产测量.41 16 成果数据要求.45 17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45 附录 A(资料性)规划竣工测量成果图表样式.46 附录 B(规范性)综合测量报告封面样式.60 附录 C(规范性)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样式.61 附录 D(资料性)房产测绘报告样式.71 附录 E(资料性)人防测量成果表.83 附录 F(资料性)防雷测量成果图表样式.84 附录 G(资料性)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样式.86 参考文献.101 DB41/T 2445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

3、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河南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测绘工程院、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中心、河南省测绘学会、郑州市城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河南省自然资源调查规划院、郑州郑房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锋、邓学锋、翟娅娟、田耀永、周学军、马雷、肖天豪、张键、安玉琴、路晓明、李全信、周蕴、王振中、张保军、张昊、孙云鹤、童华、刘冬霞、李鹏、王新凯。DB41/T 24452023 1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的控制测量

4、、地形图和规划测量、土地勘测定界、规划竣工测量、房产测量、消防测量、人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雷电防护测量、建设用地复核测量及不动产测量的测量基准、测量精度、面积计算、测量内容、成果样式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涉及的联合测绘事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49122017 1:500 1:1000 1:2

5、000外业数字测图规程 GB/T 17986.12000 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GB/T 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图图式 GB/T 18316200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 20257.1201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 GB/T 243562023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 373462019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GB/T 503532019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CH/T 20092010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CJJ/T 8

6、2011 城市测量规范 CJJ/T 612017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CJJ/T 732019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标准 JGJ/T 4962022 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 TD/T 10012012 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552019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宗地 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来源:GB/T 373462019,3.5 3.2 土地勘测定界 实地界定土地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土地面积。DB41/T 24452023 2 3.3 主体结构 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项目所有上

7、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来源:GB/T 503532013,2.0.23 3.4 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来源:GB/T 503532013,2.0.4 3.5 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来源:GB 500162014,2.1.6 3.6 雨篷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来源:GB/T 503532013,2.0.19 3.8 露台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来源:GB/T 503532013,2.0.28 3.9 基底面积 建筑物与室

8、外地面相连接的外围护结构或柱子外边线所包围区域以及部分悬挑建筑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3.10 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的附属建筑。来源:GB 500162014,2.1.2 3.11 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来源:GB 500162014,2.1.13 3.12 前室 设置在人流进入消防电梯、防烟楼梯间或者没有自然通风的封闭楼梯间之前的过渡空间。来源:GB 500162014,2.1.16 3.13 自然层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来源:GB/T 503532013,2.0.2 3.14 技术层 DB41/T

9、 24452023 3 建筑物的自然层内,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层次。3.15 非开挖 采用不开挖或微开挖方式对埋地管道进行敷设、检测和修复的所有技术和方法。来源:GB/T 378622019,3.1.1 3.16 不动产单元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由定着物单元和其所在宗地(宗海)共同组成,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单位。来源:GB/T 373462019,3.16 4 基本规定 平面系统和高程基准 4.1 4.1.1 平面坐标系应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或依法获批的相对独立的平面直角坐标系,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4.1.2 高程应采用正常高系统,高程

10、基准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测量精度 4.2 4.2.1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精度要求。4.2.2 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校准),并使其保持良好状态,满足测量精度要求;使用的软件应通过测试。4.2.3 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测绘采用中误差作为测量精度的衡量标准,以二倍中误差作为限差。4.2.4 细部点、界址点平面精度应符合表 1 的规定,其它地物点的精度应符合 CJJ/T 82011 的规定。表1 界址点、细部点平面精度要求 单位为毫米 点类别 对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 间距误差 中误差 限差 中误差 限差 一类界址点、细部点 20 40 20 40 二类界址点、细部点

11、 50 100 50 100 三类界址点、细部点 100 200 100 200 注:一类用于特殊要求建设工程项目;二类用于一般城市地区建设工程项目;三类用于一般农村地区建设工程项目。4.2.5 建筑面积测量时,房屋边长测量精度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房屋边长和建筑物高度测量精度要求 单位为米 精度等级 中误差 限差 适用范围 一(0.007+0.0002D)(0.014+0.0004D)特殊要求 二(0.014+0.0007D)(0.028+0.0014D)一般房屋 DB41/T 24452023 4 表2 房屋边长和建筑物高度测量精度要求(续)精度等级 中误差 限差 适用范围 三(0.

12、028+0.002D)(0.056+0.004D)其他 注:D为边长;当D10 m时,以10 m计。4.2.6 层高测量精度应符合表 2 二级精度的规定。4.2.7 建(构)筑物底层室内外地坪的高差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15 mm,高度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 50 mm。建(构)筑物室内外地坪的高程宜进行两次测量,较差绝对值不应大于 30 mm,高程成果应取用中数;建(构)筑物的高度测量也宜进行两次测量,较差绝对值不应大于 100 mm,成果应取用中数。4.2.8 建筑面积计算按 5.2 规定,建筑面积精度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建筑面积测量精度要求 单位为平方米 精度等级 中误差 限差 适用范围

13、 一(0.010.0003S)(0.020.0006S)特殊房屋 二(0.020.001S)(0.040.002S)一般房屋 三(0.040.003S)(0.080.006S)其他房屋 注:S为所测的建筑面积。4.2.9 市政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a)明显管线点测量精度为:平面位置中误差小于50 mm,高程中误差小于30 mm,埋深量测中误差小于25 mm;b)隐蔽管线点的探测精度:平面位置最大误差绝对值为 0.1 h,埋深最大误差绝对值为 0.15 h。h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单位为毫米,当h1000 mm 时,以 1000 mm 代入计算;c)隐蔽点测量精度:平面位置中误差

14、小于50 mm,高程中误差小于30 mm。4.2.10 建设工程项目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的精度应高于 4.2.9 规定的 2 倍。4.2.11 消防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a)建筑高度的测量精度按 4.2.5 规定执行;b)疏散楼梯净宽及疏散门、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宽度两次测量值较差小于 20 mm,其余的长度、宽度和距离的两次测量值较差小于 4.2.5 二级精度限差;c)面积两次测量值较差小于设计值的 5%。4.2.12 人防地下室顶板底部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两次测量值较差应小于 0.05 m,人防面积测量精度应符合 4.2.8 二级精度规定,掩体最小厚度两次测量值较差应小于 0.10 m。5 建筑

15、面积计算 一般规定 5.1 5.1.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建筑面积计算结果宜取小数点后两位。5.1.2 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DB41/T 24452023 5 a)结构层高在 2.20 m 及以上,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全面积计算:1)房屋主体结构内的建筑空间;2)有盖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3)有盖不封闭但以柱围合的,或柱、墙结合围合的;4)有盖不封闭无柱但对外敞开面的累计边长占其周长在 1/2 以下的。b)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 1/2 面积计算:1)结构层高在 2.20 m 及以上,有盖不封闭无柱且对外敞

16、开面的累计边长占其周长在 1/2 及以上的;2)有盖单排柱或独立柱的;3)在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环节以外,结构层高在 2.20 m 以下(不包含 2.20 m),或结构层高无法测量结构净高 2.10 m 以下(不包含 2.10 m)的建筑空间。c)无顶盖的建筑空间,装饰性的建筑构件等不计算其建筑面积;d)住宅、办公和商业等建筑无特殊功能需求的超高建筑空间,在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环节以外的按占用空间加倍计算建筑面积,在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环节按照 GB/T 17986.12000规定计算建筑面积;e)在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环节,对于结构层高在 2.20 m 以下(不包含 2.20 m),或结构层

17、高无法测量、结构净高 2.10 m 以下(不包含 2.10 m)的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5.1.3 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区分应符合下列规定:a)室外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地坪以下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b)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面结构标高高于室外地坪 1.50 m(含)以上的(包括局部位置与地面一层通高的部位,但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保护墙和出入口有顶盖的坡道),计入地上建筑面积;c)特殊地形建筑空间,符合下列规定的计入地上建筑面积:1)单独设置的建筑且地面以上外墙长度达到其外墙周长 1/2 以上的建筑空间;2)地面以上为连续临街界面,且用于商业经营功能的相对独立的建筑空间;

18、3)与地下室相连,但使用功能相对独立的空间,地面以上外墙达到该空间外墙周长 1/2 以上的。计算细则 5.2 5.2.1 房屋主体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 5.2.1.1 房屋主体结构内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 m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 m 以下的按 1/2 计算面积。5.2.1.2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避难层、技术层和设备层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 m 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 m 以下的按 1/2 计算面积。5.2.1.3 房屋内的门厅、大堂,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堂内有设置回廊

19、的部分,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 m 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 m 以下的按 1/2 计算面积。5.2.1.4 房屋内的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尾气井和烟道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有顶盖且与室内相通的采光井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 2.10 m 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2.10 m 以下的按 1/2 计算面积。5.2.1.5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 2.10 m 及以上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 m及以上至 2.10 m 以下的部位应按 1/2 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 m

20、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DB41/T 24452023 6 5.2.1.6 场馆看台下设计利用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 2.10 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 m 及以上至 2.10 m 以下的部位应按 1/2 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 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地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面积。5.2.1.7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和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设施底板水平投

21、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 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 m 以下的,应按 1/2 计算面积。5.2.1.8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 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 m 以下的,应按 1/2 计算面积。5.2.1.9 避难层中的楼梯间、电梯井和设备间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 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 m 以下的,应按 1/2 计算面积。5.2.2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

22、建筑物吊脚架空层面积计算 5.2.2.1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5.2.2.2 结构层高在 2.20 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 m 以下的,应按 1/2 计算面积。5.2.3 阳台、飘窗、露台的建筑面积计算 5.2.3.1 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环节以外,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5.2.3.2 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环节内,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5.2.

23、3.3 建筑物设置的类似阳台的建筑空间,顶盖向下水平投影范围内有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按其顶盖投影范围内的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 m 及以上,且对外敞开面有柱围合或无柱敞开面累计边长占其周长 1/2 以下的,计算全面积,对外敞开面无柱且累计边长占其周长 1/2 及以上的,或结构层高在 2.20 m 以下的,应按 1/2 计算面积;顶盖向下水平投影范围内无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按雨蓬计算。5.2.3.4 飘窗窗台下有楼板延伸的,或窗台板底与室内楼板面的净高差在 0.45 m 以下的,或结构净高在 2.10 m 及以上的,或飘窗进深 0.80 m 以上的,均

24、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5.2.3.5 飘窗窗台下无楼板延伸的,且窗台板底与室内楼板面净高差在 0.45 m 及以上、结构净高在2.10 m 以下和飘窗进深在 0.80 m 及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5.2.3.6 不封闭阳台的顶盖(包括上方的飘窗、设备平台、花池和屋檐等)与其围护设施上下不一致,重叠部分在阳台进深和开间方向最大长度均在 0.60 m 以上的,按其重叠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面积,否则不计算面积。5.2.3.7 阳台内的外墙装饰面计入阳台面积。5.2.3.8 不封闭阳台当其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且在阳台底板至阳台上盖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沿

25、阳台开敞面或主开敞面完全开敞(即无挂墙等结构体)或挂墙等结构体达不到一个自然层高时,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对顶层或个别特殊层高楼层的不封闭阳台,以该幢建筑标准层层高的 2 倍作为阳台有无上盖的认定标准;当阳台的上盖为斜屋面时,阳台的上盖高度取阳台沿屋面倾斜方向最外沿(围护栏)处斜屋面的高度。5.2.3.9 上有阳台的底层平台、房屋的露台,参照类似阳台的建筑空间计算面积。5.2.4 廊(柱廊、架空走廊、檐廊、挑廊)的建筑面积计算 DB41/T 24452023 7 5.2.4.1 沿廊延长方向两侧均封闭的廊,不论其两端方向是否封闭,均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5.2.4.2

26、沿廊延长方向一侧与房屋相连,另一侧有柱支撑上盖的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5.2.4.3 沿廊延长方向一侧与房屋相连,另一侧无柱、不封闭的,当两端及一侧对外敞开面的累计边长占其周长在 1/2 及以上,顶盖投影下方有围护设施的,按围护设施水平投影 1/2 建计算筑面积,顶盖投影下方无维护设施的,按顶盖水平投影 1/2 计算建筑面积;当两端及一侧对外敞开面的累计边长占其周长在 1/2 以下的,顶盖投影下方有围护设施的,按围护设施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顶盖投影下方无维护设施的,按封闭部分围护结构外围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5.2.4.4 两侧均不与房屋相连、不封闭的架空走廊,有柱

27、的,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无柱有围护设施的,按围护设施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无柱无维护设施的,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5.2.4.5 架空走廊在一层形成的不封闭有顶盖部分,当沿廊方向两侧均有围护设施时,按其围护设施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否则不计算建筑面积。5.2.4.6 有上盖无柱不封闭的廊,当顶盖与围护设施上下不一致,其围护设施外围与顶盖水平投影重叠部分宽度在 0.60 m 及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顶盖投影下方无围护设施顶盖宽度在 0.60 m 及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5.2.5 门斗、门廊和雨篷的建筑面积计算 5.2.5.1 门斗,按其

28、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高度在 2.20 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 2.20 m 的应按 1/2 计算面积。5.2.5.2 有柱或三面以上围护结构围合的的门廊按其柱的外围与房屋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度 2.20 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高度不足 2.20 m 的应按 1/2 计算面积。5.2.5.3 建筑物出入口的两侧有柱或墙体凸出外墙而形成的有顶盖、不封闭的类似门廊的空间,其进深大于 0.60 m 的,按门廊计算面积;小于 0.60 m(含)的不计算建筑面积。5.2.5.4 有柱雨蓬按其柱的外围与房屋外墙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度2.20 m及

29、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高度不足 2.20 m 的应按 1/2 计算面积。5.2.5.5 独立柱的门廊、雨蓬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5.2.5.6 在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环节以外,有柱门廊、有柱雨棚面积计算应符合 GB/T 503532019的规定。5.2.5.7 无柱雨篷挑出宽度(雨蓬外缘至外墙结构外缘的最大水平距离)大于 2.10 m(含)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5.2.5.8 对于无柱不封闭跨两层(含)层高的门廊、雨棚不计算建筑面积。5.2.6 楼梯、台阶和前室的建筑面积计算 5.2.6.1 位于建筑内部,或位于建筑外部但与建筑物内部相通且立面设有围护结构的楼

30、梯,视为室内楼梯。室内楼梯按其所在自然层的水平投影计算面积。结构高度 2.20 m 及以上的计算全部面积;结构高度不足 2.20 m 的应按 1/2 计算面积。同一楼层内楼梯板投影重叠的部分不重复计算,只计一次投影面积。5.2.6.2 建筑物的室内楼(电)梯,无论其是否与楼层相通,均按自然层计算面积。5.2.6.3 复式建筑的室内楼梯、跃层建筑的室内楼梯,按其通过的层数计算建筑面积;错层建筑的室内楼梯,选上一层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DB41/T 24452023 8 5.2.6.4 与建筑物不相连或仅在局部楼层与建筑物通过架空通廊相连的独立楼(电)梯,应按其设有出入口的自然层计算面积。5.2.

31、6.5 室内楼梯梯段间的中空部位、旋转楼梯内的中空部位,其宽度大于 0.60 m(含)的,除底层外,其余各层不计算面积;室外楼梯内的中空部位,其宽度大于 0.60 m(含),各层均不计算面积。5.2.6.6 室内楼梯的休息平台,挑出建筑外墙以外,有顶盖不封闭的,按 5.2.3.3 规定计算面积。5.2.6.7 室外楼梯的起点(地面)至终点(入口或入口平台)的高度内应含有一个楼层,且其下方应形成建筑空间,否则应视为室外台阶。室外楼梯并入所依附建筑的自然层,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计算面积。5.2.6.8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室外台阶不计算面积,但若其下方的空间设计利用的,应按坡屋顶计算面积。5.

32、2.6.9 室外台阶的上部设有顶盖的,应按雨篷计算面积。5.2.6.10 楼梯已计算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计算面积。楼梯或者坡道下方经过规划部门核准为其他功能,此时楼梯或坡道下方空间净高 2.10 m 及以上部分按照其相应功能计算面积,该楼梯或坡道在该层处不再计算面积。楼梯最上层无顶盖的,最上层楼梯不计算面积,但可视为下一层楼梯的顶盖。5.2.6.11 不封闭的楼(电)梯前室,按 5.2.3.3 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利用走廊设置(与走廊无分隔)的楼(电)梯前室,按走廊计算面积。5.2.6.12 坡道参照楼梯计算面积。5.2.7 墙体、幕墙的建筑面积计算 5.2.7.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

33、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面积。装饰性幕墙不计算面积。5.2.7.2 同一楼层的一面外墙,部分设有主墙,部分为幕墙时,应分别按主墙外围及幕墙外围确定面积计算边界。5.2.7.3 作为围护结构的幕墙与结构板间的空隙大于 0.60 m(含)的,空隙部位不计算面积。5.2.7.4 同一楼层的一面外墙,里面设有围护结构,外面为幕墙时,当围护结构高度达到 2.20 m 及以上时,以围护结构作为围护计算面积,否则以幕墙作为围护计算面积。当幕墙坐于围护结构之上时,以围护结构作为围护计算面积。5.2.7.5 建筑物复式挑空处的中空,中空宽度大于 0.6 m(含)的,按中空净尺寸进行扣除,中空外有围护墙体的,按墙体结构

34、中线进行扣除,该中空的围护墙体为外墙时,复式上层外墙结构中线以外不再计算墙体面积。5.2.7.6 建筑物内设置夹层的,当夹层的高度在2.20 m及以上时,夹层部分的外墙计算与标准层一致。5.2.7.7 商场、商铺以防火卷帘、钢化玻璃等直接落地的,可将其视为墙体;如安装于地面上翻梁体或墙垛之上,墙体厚度取梁体或墙垛厚度。5.2.7.8 一个自然层内,墙体上下两部分厚度不同时,在计算墙体面积时,当下部墙体高度在 2.20 m及以上时,取下半部分墙厚为墙体厚度;否则,取上半分部分墙厚为墙体厚度。5.2.7.9 外墙含有装饰性空心柱时,取柱内侧部分及承重结构体为外墙并计算墙体面积,柱外侧部分视为装饰墙

35、不计算面积;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5.2.8 落地橱窗面积计算 5.2.8.1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5.2.8.2 结构层高在 2.20 m 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 m 以下的按 1/2 计算面积。5.2.9 屋面上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 DB41/T 24452023 9 5.2.9.1 屋顶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和设备用房等,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1.20 m 以下的不计面积,结构层高在 1.20 m(含)至 2.20 m 的应按 1/2 计算面积,结构

36、层高在 2.20 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5.2.9.2 屋顶水箱与屋面之间的隔层,设计利用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1.20 m 以下的不计算面积,结构层高在 1.20 m(含)至 2.20 m 的应按 1/2 计算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 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5.2.9.3 屋顶电梯机房下方设有缓冲层时,设计利用有围护结构的,应与电梯井道一并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1.20 m 以下的不计算面积,结构层高在 1.20 m(含)至 2.20 m 的应按 1/2 计算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 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5

37、.2.10 围护结构、柱倾斜的空间、变形缝和封闭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 5.2.10.1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围护结构向内倾斜的,取墙体(顶)结构净高在 2.10 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 m(含)至 2.10 m 以下的部位,应按 1/2 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 m 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5.2.10.2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的变形缝,不计算建筑面积。应按照

38、中空扣除面积。5.2.10.3 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 2.20 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结构层高不足 2.20 m 的应按 1/2 计算面积。5.2.10.4 以柱子外围计算面积的,当柱子为倾斜或柱子上下尺寸不一致时,以柱距离地面 2.10 m 处外围计算。5.2.11 棚结构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 5.2.11.1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和看台等,有柱的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度 2.20 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高度不足 2.20 m 的应按 1/2 计算面积。5.2.11.2 独立柱、单排柱的,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

39、的 1/2 计算面积。5.2.11.3 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环节以外,棚结构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应按照 GB/T 503532019 的规定执行。5.2.12 花池、设备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 5.2.12.1 建筑物外墙或阳台外有顶盖的花池,其底板板面与室内地面结构板板面或阳台底板板面高差在 0.60 m 及以上的,花池不计算面积。否则,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面积。5.2.12.2 建筑物外墙或阳台外有顶盖的设备平台,与室内相通的,纳入阳台面积计算,与室内不相通的,不计算建筑面积。5.2.13 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环节以外的特殊层高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 5.2.13.1 住宅建筑当层

40、高大于等于 3.60 m,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0 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 4.50 m 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 6.90 m 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套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130 m2的跃层式住宅,当起居室(厅)或餐厅设置一处通高,通高部分面积不超过该户型套内建筑面积的 15%且层高不大于 7.20 m 的,可按其实际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DB41/T 24452023 10 5.2.13.2 办公建筑当层高大于 4.50 m,不论层内是否有

41、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5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 5.20 m(3.00 m2.20 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 7.40 m(3.00 m2.20 m2.20 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5.2.13.3 除大型商业建筑外,其他普通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 5.1 m,建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5 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 6.1 m(3.9 m2.2 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

42、等于 10 m(3.9 m22.2 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商业建筑结构转换层除外。5.2.13.4 在上述特殊层高的建筑空间所附封闭阳台,空间内的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尾气井和通风井等,按相应层高的倍数计算建筑面积。5.2.13.5 商业、办公建筑楼层内无夹层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宴会厅、展示厅、影视厅、礼堂、剧场、运动场馆、500 m2及以上的大会议室、单层水平投影面积 2000 m2以上结构层高在 7.20 m以下的集中商业区等,使用功能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楼层和设备安装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楼层,无论其层高,

43、均按一层计算面积。5.2.13.6 独立于建筑之外或突出屋面的结构层高在 1.20 m 以下的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设置在建筑物内结构层高在 1.20 m 以下的建筑空间与上下相邻楼层中较大层高的楼层合并计算结构层高,并按合计层高及相邻楼层的使用功能相应计算建筑面积。5.2.1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空间 5.2.14.1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建筑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檐廊、走廊、架空连廊等,以及穿过建筑物用作绿化、交通的通道。5.2.14.2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5.2.14.3 露天游泳池、花架和屋顶装饰性结构构件,以及独立的景观小品。5.2.14.

44、4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5.2.14.5 外墙的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和装饰性幕墙,挑出宽度在 2.10 m 以下的无柱雨篷。5.2.14.6 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和钢筋砼悬臂一字形平板式踏步楼梯。5.2.14.7 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以及既有建筑增设的观光电梯。5.2.14.8 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和防爆波电缆井等构筑物。5.2.14.9 地铁、地下快速路等公共设施出地面的排气通道(井、口部)。地下室出地面独立于建筑之外或突出屋面独立设置的且结构高度在 2.20 m 以

45、内的通风井、排气井等。5.2.14.10 屋顶上的水箱或储水池及位于上人屋面上并与屋面相通的亭、塔、阁、棚等。5.2.14.11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利用市政道路的引桥、高架桥和高架路的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5.2.14.12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的变形缝,凸出建筑物外墙的装饰性封闭空间,以及在建筑屋面结构板上直接起坡、无通风采光窗和最大结构净高在 2.10 m 以内的无使用功能的闷顶。5.2.14.13 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5.2.14.14 建筑物室内中空不计算建筑面积,面积扣除按 5.2.7.5 规定执行。5.2.15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采光井等空间的

46、建筑面积计算 5.2.15.1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和保护墙)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 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 m 以下的,应按 1/2 计算面积;DB41/T 24452023 11 5.2.15.2 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有顶盖的坡道,不论顶盖是否高于室外地坪 1.50 m(含)以上,均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地下面积。在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环节,坡道参照楼梯计算面积;在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环节外,坡道有盖部分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 1/2 计入地下面积。5.2.15.3 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井道(不包括采

47、光井)、楼梯间和电梯间等,结构层高在 2.20 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 m 以下的,应按 1/2 计算面积。位于地面建筑内部或附着于建筑外墙的,顶板面标高低于室外地坪 1.50 m 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 1.50 m(含)以上的,计入其所通过的地上各自然层的面积;独立地面建筑之外、有围护结构和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 1.50 m(含)以上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低于 1.50 m 的计入地下室面积。5.2.15.4 有顶盖的地下室采光井应按一层计入地下室面积。与室内相通,结构净高在 2.10 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

48、积,结构净高在 2.10 m 以下的,应按 1/2 计算面积。6 控制测量 平面控制测量 6.1 6.1.1 平面控制测量应在等级平面控制测量基础上加密,可采用附合导线、结点导线网和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测量等方法施测。6.1.2 平面控制测量宜选用河南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HeNCORS),采用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施测。6.1.3 当需要等级控制时,应按照 CJJ/T 82011、CJJ/T 732019、CH/T 20092010 有关规定执行。6.1.4 平面控制点密度应符合 4.2 测量精度要求,地形复杂、隐蔽地区应适当加大密度。6.1.5 平面控制点宜采用固定标志,

49、位于水泥地面、沥青地面时,应用水泥钉、铆钉作其中心标志。一般不应少于 2 个固定埋石控制点。6.1.6 电磁波测距导线平面控制测量的技术要求:a)附合导线测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4 电磁波附合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 附合导线长度a m 平均边长b m 导线相对闭合差 方位角闭合差限差()测距中误差 mm 测角测回数 测距测回(单程)测距一测回 读次数 2 6 1500 120 16000 24n 15 1 2 1 2 注:n为测站数 a 当附合导线的边数超过 12 条时,其测角精度应该提高一个等级。b 边长测量使用大于 II 级测距精度的全站仪或电磁测距仪观测一测回。b)支导线仅使用于受地形条

50、件限制区域,支导线总边数少于 3 条边,总长度小于 450 m,最大边长低于平均边长的 2 倍。支导线边长采用电磁波测距仪测距时,对向各观测一测回。水平角观测首站联测两个已知方向,采用测角精度 6 全站仪观测一测回,其它测站的水平角分别测左、右角各一测回,其固定角不符值与测站圆角闭合差均小于40。6.1.7 GNSS RTK 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DB41/T 24452023 12 a)当求解转换参数时,至少利用 3 个高等级控制点,均匀分布测区及周边;平面转换的残差绝对值小于 20 mm;b)控制点远离隐蔽地带、成片水域和强电磁波干扰源区域;c)观测前采用三角支架方式架设天线进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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