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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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6月16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6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 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 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由国家林业局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 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的行政许 可事项的办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 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

2、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 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 一级标准;(二)拟建的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40分以上;(三)符合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四)森林风景资源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五)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相 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第四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符合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四)森林风景资源的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五)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 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 面意见。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

3、一的,可以申请撤销国家级森 林公园:(一)主要景区的林地依法变更为非林地的;(二)经营管理者发生变更或者改变经营方向的;(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 林风景资源义务或者提供森林旅游服务的。第六条申请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应当提交以下 材料:(一)申请文件;(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 面意见。第七条 申请合并或者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 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二)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 标准。第八条 申请合并或者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 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

4、;(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三)合并的,提交合并后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 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扩大经营范围 的,提交拟新增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和景观照 片、光盘等影像资料;缩小经营范围的,提交拟减少面积 的位置图;(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 面意见。第九条 申请变更国家级森林公园隶属关系的,应当 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林业发展总体规划;(二)不影响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第十条 申请变更国家级森林公园隶属关系的,应当 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 面意见。第H一条 国家林

5、业局应当在收到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的 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 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 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 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作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 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将中国森林风景资 源评价委员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

6、告知申请人。国家林业局受理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的申请, 需要组织专家实地考察的,应当在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 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 专家评审通知书时,明确告知申请人。专家集体评审和实地考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的期限内。第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 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 可决定书或者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 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合并、改变经营范 围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位置、面积和范围。第十五条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经国家林业局主管负责人

7、批准,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法定期 限届满前5日办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并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 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以适当 的方式公示、公告,公众有权查阅。第十七条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保护利用 森林风景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被许可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森 林资源受到破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手段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 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行政 许可决定的,国家林业局可以依法撤销,并予以公示、公 告。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

8、定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以书面形 式通知被许可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条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范围内,不得 再建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确有必要 的,必须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方可建立。第二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国家 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 属关系审批的行政许可行为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 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 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申请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 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的有关书面材料 均为一式两份,并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格式制作。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如有问题,请联系:linyefalv163.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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