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融中城建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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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 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 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 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 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 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中融国际信托有眼公司中融信托 rt zr(A类)ZHONGRONG INTERNATIONAL TRUST CO1TD.量不受限制。受托人保留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情况拒绝投资者认购申请的权利。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 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 组织:(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 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 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 人。1.2 委托人就交付的资金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1)委托人为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2)该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管理的可支配财产,其来源合法,并非金融机构 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

3、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 罪等犯罪所得,且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3)完全符合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合同、承诺、 及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判决及裁决,且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对其有约束 力的组织性文件;(4)已就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取得一切必要的权力、权利及授权;(5)签署本合同、交付信托资金不会损害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6)委托人为自然人且已有配偶的,认购信托单位已取得其配偶的同意。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系独立做出本款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未依赖受托人 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系在委托人前述陈述与保证的基础

4、上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受托人不 对前述陈述与保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或负担任何义务。若任何上述 承诺与保证不真实或虚假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 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委托人自 行承担。认购价格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1元,认购价格1元。1.3 必备证件委托人应持如下必备证件签署本合同:1.3.1 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供受托人存档)、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配偶)、配偶同意认购信托计划的同意函原件(如有 配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原 件

5、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1.3.2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 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供受托 人存档)、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供 受托人存档)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 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 印件(供受托人存档)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 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受托人只对前述必备证件进行形式审查, 证件的客观真实有效性由委托人负责。1.4 付款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

6、委托人须于签署信托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从在中 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 明:“XX (投资者名称)认购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X类 信托单位XX (份额数)份”,且划款银行账户应当与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 配账户为同一个账户。通过以下方式认购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不予确认信托单位,并按原路径 将资金退回至划款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和/或资金划付人 承担:(1)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信托募集账户或电汇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 产专户的;(2)由他人账户代为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3)由委托人本人的多个账户转账至信

7、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4)其他未按本条规定交付信托资金的情形。1.5 签约1.5.1 委托人签署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一式叁份。1.5.2 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叁份。1.5.3 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式两份。信托利益分配账 户在信托终止且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前不得取消。1.5.4 提交本合同第6.3条约定之必备证件。1.5.5 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 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1.6 认购文件的管理信托合同正本中的贰份由受托人持有。自然人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 原

8、件(如有配偶),机构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经办 人身份证原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行卡/存折原件,由受托人核验后交还委托 人,本合同第6.3条约定的、前述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前述文件 的复印件、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等由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各持有一份,分别在 保管银行和受托人处归档,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询。1.7 认购的撤回信托计划成立前,委托人可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撤销其与受托人签署的信 托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信托资金。委托人应于推介期内根据受托人 要求提交有效的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等文件。如因委托人未按规定提交有效的撤 回申请,或超出申请时间提交申请,导

9、致撤回失败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受托人确认委托人的撤回申请有效的,应在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 已交付的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委托人在此确认,受托人应委托人的申请退还其 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不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财产之后, 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1.8 信托计划加入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并签订信托合同后,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加入信托计划。1.9 信托单位的赎回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受益人的赎回申请。有关 赎回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接受赎回的信托单位种类、规模、赎回开放期、 赎回开放日的设置、相关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以及信托费用的

10、计算方式等由受托 人另行决定,具体以受托人网站()公告为准。1.10 信托单位的申购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规模,并有权决定设置申 购开放日发行信托单位。有关申购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申购开放期、申购 开放日的设置,所发行的信托单位种类、规模等由受托人决定,具体以受托人网 站()公告为准。7 信托的成立7.1 信托计划推介期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4年1月28日至2014年2月28日,受托人有权 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的终止日期并在受托 人网站公布。7.2 信托计划的成立7.2.1 本信托计划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受托人有权根据

11、信托 计划募集情况对信托最低募集金额做出调整,并在受托人网站公布。本信托计划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成立:(1)信托计划推介期内,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达到最低募集金额(包括受托 人根据本合同调整并在其网站上公布的最低募集金额),且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 划成立;(2)借款人已向受托人提交其股东或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其签订和 履行信托贷款合同的决议书,并提交借款人有权签署信托贷款合同及与 信托贷款合同有关的文件和单据的人员名单、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如需) 及上述人员的签字样本;(3)借款人已取得使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所必要的全部政府授权、 许可、批准或备案文件(如需),并已向受托人提供该等文件;(4)信托

12、贷款合同已生效并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手续;(5)保证人已向受托人提交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担保事项的授权 文件及董事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的决议;(6)保证合同均已生效并办理完毕相关的强制执行公证手续。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募集账户之日(含该日)至本信托计 划成立日(不含该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存款 利率计算的利息归初始委托人所有,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后首个信托收益支付日支 付给初始委托人。在前述利息返还前,发生信托受益权转让情形的,前述利息仍 分配给初始委托人。前述所返还的利息优先于利息返还时点的信托税费及信托收

13、益(利益)进行分配。7.2.2 如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未成立,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并在信托募集账户的结 息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推介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 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信托资金自向信托募集账户的交付日(含该日) 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委托人认购信托计划时,按照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优先的原则认购,即交付 的信托资金金额大的委托人优先获得认购。在资金金额相同的情况下,按照信托 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认购,即交付的信托资金先到达信托募集账户的委托人 优先获得认购。受托人将视认购

14、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项 下信托单位的权利。受托人拒绝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应在拒 绝认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8 信托计划/A类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8.1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信托计划的期限预定为24个信托月度,但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 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如发生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托计划终止 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终止。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决定信托计划预 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时,本信托计划项下现金类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信托税费、 信托费用和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且信托财产未变现完毕的,

15、本信托计划自动进入 延长期,届时无需就延长信托期限事宜召开受益人大会。延长期自信托计划预计 存续期限届满或受托人决定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之日(含该日)至信 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之日(不含该日)止。8.2 A类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本信托计划项下A类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自A类信托单位取得日起至信 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日止。9 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9.1 信托单位的申购9.1.1 信托计划成立后,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行 情况开放发行信托单位。受托人开放发行信托单位的,将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 具体确定投资人可以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申购开放日及每次发行的 信托单位的类型

16、、数量等,具体由受托人在受托人网站()公告, 并以受托人与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9.1.2 申购价格及申购份额投资人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购价格为1元/份。投资人应为符合本合同规定 的合格投资者,作出第6.2条的陈述与保证,且其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不低于100 万份,超过部分以10万份的整数倍递增。9.1.3 信托单位申购程序9.1.3.1 申购材料投资人申购信托单位的,应于对应的申购开放日(T日)前5个工作日0:00点前将如下申购申请材料提交受托人:(1)投资人需提交6.3条规定的必备证件;(2)需签署提交第6.5条规定的签约文件。9.1.3.2 申购资金的交付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人应在

17、对应的申购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0: 00前羽1申 购资金交付至信托募集账户。9.1.4 申购申请的审核受托人收到投资人为申购信托单位而提交的前述材料后,应在对应的申购开 放日之前对该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该等申购申请,并在对应的申购开 放日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人是否接受其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请。受托人有权根据 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规模、信托计划项下委托金额低于 3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委托人人数等情况)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投资人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请。9.1.5 申购申请的撤销申购开放日(T日)前5个工作日0: 00前,投资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 申

18、请撤销其签署的信托文件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申购资金(如已交付)。 投资人在此确认,受托人应委托人的申请退还其交付的申购资金(如已交付)的, 不加计按照基准利率计算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该等资金所发生的银行划付 费等费用从该等资金中直接扣收。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后,就与该申请撤销申购 申请人的委托人签署的有关申购信托单位的所有法律文件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 关责任。9.1.6 信托单位的取得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且受托人接受其申购申请的投资人,于对应的 申购开放日加入信托计划,取得其申购的信托单位,其交付的申购资金于对应的 申购开放日划入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不接受投资人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购申

19、请的,受托人将于对应的申购开 放日后10日内退还其已交付的申购资金,银行划付手续费直接从该等款项中扣 收。前述款项退还后,受托人就该等投资人为申购信托单位而签署的一切法律文 件解除一切责任。9.2 信托单位的赎回9.2.1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决 定赎回开放日,受益人向受托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经受托人同意,该 部分可被赎回的信托单位称为“可赎回信托单位”,持有可赎回信托单位的受益 人称为“可赎回受益人”。受托人决定赎回开放日后,可赎回受益人可申请于赎 回开放日赎回其持有的可赎回信托单位。922赎回条件及程序可赎回受益人拟赎回其持有的本信托计划项下信

20、托单位的,应当至少 在赎回开放日前10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截止日”)前向受托人提交如下书面赎 回申请材料:(1)信托计划赎回申请书(以受托人提供的版本为准);(2)已签署的信托合同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签署申请人姓名;如申请人为机构投 资者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4)交付信托资金的银行汇款凭条复印件,并签署姓名或加盖公章;(5)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可赎回受益人应当对其向受托人提交的各项赎回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有 效性负责。若因可赎回受益人提供的文件有误造成损失的,由可赎回受益人

21、自行 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9.222可赎回受益人提出赎回申请后,可撤销该笔赎回申请。撤销赎回申请 最迟应当于赎回开放日前一个工作日送达受托人,否则可赎回受益人的撤销赎回 申请无效。可赎回受益人可以部分或全部赎回其认购的信托单位。部分赎回的, 赎回后可赎回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余额不得低于100万份。因可赎回受益人 部分赎回导致其持有的信托份额低于100万份的,提出的部分赎回申请无效。对 此可赎回受益人可以选择不赎回或全部赎回;全部赎回的应当于截止日前向受托 人重新提出赎回申请。9.224受托人在收到上述赎回申请及相应材料后,应转交保管人一份,并对 可赎回受益人的赎回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本

22、合同规定的赎回程序和条件的,于对 应的赎回开放日予以赎回。被赎回之信托单位预期信托利益的计算和支付见本合同第1222条规 定。受托人确认赎回的信托单位于对应的赎回开放日停止计算信托利益, 该等确认被赎回的信托单位于其根据本合同应获分配的信托利益足额分配之日 自动退出信托计划,不再享有本合同及信托计划项下任何权益,被赎回的信托单 位的可赎回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合同即行终止(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全部 赎回)或自动变更(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部分赎回)。10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10.1 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并对信托资金进行单独管理。 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

23、财产专户进行。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 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与受托人管理的 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 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10.L3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 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与本信 托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10.L4除信托文件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受托人应当履行亲自管理的义务, 但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情况下,可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信 托事务。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经理处理本信

24、托项下的信托事务。10.2 信托财产的运用、处分委托人在此确认,授权并同意受托人将信托财产按照如下约定进行运用和处 分,对如下信托财产运用和处分方式没有任何异议:10.2.1 受托人将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期限及利率以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为准,用于借款人采购设备与原 材料;1022受托人为全体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管理和处置信托财产,如借款人未 按照交易文件约定支付信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受托人可以行使担 保权利,并以所获款项优先保障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10.2.3 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具体事宜,由受托人与

25、保证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予以约定;1024信托贷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信托贷款本息的,受托 人有权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收取罚息、违约金和/或采取交易 文件约定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同时,发生前述情形或借款人发生其 他违约情形或其他受托人可实现担保权利的情形的,受托人有权根据交易文件的 约定实现担保权利;1025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开放发行信托单位募集的信托资金可以用于支付赎 回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或继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支持用于采购设备与原材 料;1026信托计划项下如有闲置资金,受托人可将其用于银行存款或购买其他 高流动低风险的金融产品。10.3 信托计划成立后,如发

26、生交易对手及相关交易条件发生变化时,受托 人在不违背信托目的、不损害受益人利益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对本信托计划 项下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作适当调整和变更,同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信息披露。11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11.1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1弓I言12 定义13 信托目的64 信托类型75 信托的规模76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77 信托的成立118 信托计划/A类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139 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1310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1611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1712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1913信托税费和信托费用2214委托人的权利、义务2715

27、受托人的权利、义务2816受益人的权利、义务2817受益人大会2918信托的终止与清算3219信息披露3320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担3421违约责任3722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3823合同生效3824通知与送达3925不可抗力3926其他条款4027填写说明41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 以承继。1.1.1 1办理继承/承继需提交文件继承人/承继人应提交:继承/承继法律文件、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 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 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28、、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托人所要求的其他文 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受益权转让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 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 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 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继承/承继法律文件包括: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有 关本信托计划受益权的合法继承人的证明材料。1.1.2 2办理继承/承继手续费办理继承/承继确认手续受托人不收取手续费。11.2 信托受益权

29、的转让11.2.1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权可以转让。11.2.2 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1)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 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2)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3)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11.2.3 受益权转让需提交的文件转让双方应持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以及受托 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 受托人。1124转让手续费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时不收取手续费。11.2.5 信托受益权发生转让的,信托受益权在受

30、益权转让确认手续办理完毕 后则由受让人享有,委托人在信托文件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概括转移至受让人, 但委托人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继续有效。11.3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本信托计划受益权可以赠与。受赠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赠与人不得将信托受益权向自然人拆分赠与,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赠 与自然人或拆分赠与。信托受益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 定。11.3.1 办理赠与需提交文件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 的赠与合同或其他证明赠与法律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 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

31、不能对抗受托人。11.3.2 办理赠与手续费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时,不收取手续费。12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12.1 信托利益的计算12.1.1 信托利益是指,受益人在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益人享 有的信托利益数额为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信托费用、负 债后的余额。即:信托利益=信托财产一信托费用一信托税费。12.1.2 信托收益是指信托利益与信托资金的差额,即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信 托资金;本信托计划项下的A类信托单位预期年化收益率为:认购金额(人民币元)A类信托单位预期年化收益率100万(含)-300万(不含)300万元(含)以上n本信托计划项下于信托计

32、划成立日发行成功的各类信托单位以及各申购开 放日发行成功的各类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均以受托人与各委托人签署的 信托合同约定为准。单个受益人持有的不同期数及不同类型的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信托利益分 别计算后予以累加,单个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计算公式为:单个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z该受益人持有的相同期数及相同类型的信托单 位总份数XI元+该受益人持有的相同期数及相同类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XI元 x该等信托单位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x自该等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日(含) 至该等信托单位注销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365。如果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延长期内所有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 收益率不变。受托

33、人在此特别说明,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对受益人可能取得的信托收益 数额的估算,并非受托人对受益人可取得的信托收益所作的任何承诺或保证。 受托人未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任何保证。12.2 信托利益的分配12.2.1 分配原则在信托计划终止分配信托利益时,受托人仅以将信托财产扣除本合同第13 条规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后以本合同第条规定的单个受 益人预期信托利益计算公式计算所得为限向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后 信托财产剩余的部分作为浮动信托报酬由受托人享有。12.2.2 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方式如下:(1)在信托计划成立每6个信托月度届满日(“信托收益核算日”)后1

34、0个 工作日内,向在当期信托收益核算日持有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支付当期信托收益, 单个受益人持有的不同期数及不同类型的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信托收益分别计 算后予以累加,单个受益人当期预期信托收益计算公式为:单个受益人当期预期信托收益=该受益人于当期信托收益核算日有效持有 的相同期数及相同类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X1元义该等信托单位适用的预期年化 收益率义自该等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当期信托收益核算日(不含) 之间的实际天数: 365 该等信托单位已获分配的信托收益(如有)o在上述任何一期信托收益支付日,如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不足以支付信托 费用、税费和全体受益人当期预期信托收益的,受托人应开始

35、处置信托财产或根 据交易文件行使相关权利,拟向全体受益人分配的当期预期信托收益顺延至信托 财产专户中的现金可以偿付全体受益人当期预期信托收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支付。(2)在信托单位注销日(含提前注销日、如期注销日和延期注销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在信托单位注销日持有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单 位注销日持有信托单位的单个受益人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该受益人于信托 单位注销日有效持有的被确认注销信托单位总份数义1元+Z该受益人于信托 单位注销日有效持有的相同期数及相同类型的且被确认注销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义1元X该等信托单位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x自该等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 日(含)

36、至信托单位注销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 365该等信托单位已获 分配的信托收益(如有)o单个受益人持有的不同期限及不同类型的信托单位 对应的预期信托收益分别计算后予以累加。如果在最后一期信托利益支付日信托计划项下实际可供分配的信托利益不 足分配信托费用、税费和全体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的,则以实际可供分配的信托 利益为限按照根据本合同第条计算的各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占全体受益 人预期信托利益的比例向各受益人进行分配。(3)在每个赎回开放日,经受托人确认赎回的受益人赎回之信托单位于赎 回开放日提前注销,该等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按照上述第(2)款计算和支 付。12.3 信托计划(或信托单位)延长期信

37、托计划(或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者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 决定信托计划(或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时,本信托计划(或信托单 位)项下现金类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且信托财产未变现完毕 的,本信托计划(或信托单位)自动进入延长期,届时无需就延长信托期限(或 信托单位期限)事宜召开受益人大会。延长期自信托计划(或信托单位)预计存 续期限届满或受托人决定信托计划(或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之日(含 该日)至本信托计划(或信托单位)项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之日(不含该日) 止。延长期内,受托人将通过向借款人主张债权、行使担保权利等方式尽快变现 信托财产。12.4 T类信

38、托单位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有权发行一系列T类信托单位,T类信托单位 根据其预计存续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等条件,可再细分类别,该系列信托单位 统称为T类信托单位。全体委托人及受益人在此确认,本信托计划项下T类信 托单位具有如下特征:(1)T类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分配方式与A类及B类信托单位一致,由受 托人按照本合同第1222条的规定同顺序向认购/申购T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 认购/申购A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和认购/申购B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 益;(2) T类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和预计存续期限在其发行前由受托人 另行在受托人网站()公告确定;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T类信托单位 的预期年化收

39、益率和预计存续期限,其预期年化收益率和预计存续期限并不取决 于T类信托单位单笔认购/申购资金的金额大小,T类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 率和预计存续期限可与A类或B类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相同或不同;(3)每份T类信托单位与每份A类及B类信托单位享有相同的表决权。13信托税费和信托费用13.1 信托税费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 的相关税费、规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13.2 本信托计划信托费用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信托费用) 由信托财产承担:(1

40、)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2)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3)信息披露费;(4)为信托计划成立及运营所发生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咨询服务费(如有)、财务顾问费(如有)及顾问费(如有)等费用;(5)信托计划成立后所需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通讯费、 差旅费、保险费、审计费、银行代理收付费(如有)等费用;(6)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交通费、餐饮费等费用;(7)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8)资金汇划费;(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10)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受托

41、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 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 中支付。受托人没有以固有财产垫付的义务,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信托 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 述费用由信托报酬承担:(1)信托计划成立所需律师费;(2)信托文件、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13.3 信托报酬13.3.1 受托人受托管理信托财产,收取信托报酬。信托报酬由保管人根据受 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该笔资金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除,并向受托人指定账户 划拨。受托人指定收取信托报酬的

42、账户信息为:户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账 号:020000030923911494813.3.2 受托人信托报酬支付方式13.3.2.1 固定信托报酬(1)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托人的固定信托报酬年化费率为0.85%0信 托计划成立日、申购开放日、信托计划成立后每满1个信托年度之日为固定信托 报酬核算日。除信托计划成立后满2个信托年度之日外,每期固定信托报酬于每 一固定信托报酬核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满2个信托年度 之日即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无需核算固定信托报酬。受托人在扣除应 由信托报酬支付的费用(如有)后将各期固定信托报酬划入受

43、托人指定账户。当 期固定信托报酬计算方式如下:A.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收取一笔固定信托报酬,金 额=信托计划计划成立日有效存续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单位总份数X 1元X固 定信托报酬年化费率又该等信托单位的本固定信托报酬核算日(含)至下一个固 定信托报酬核算日之日(不含)之间的天数: 365 应由固定信托报酬承担的费 用(如有)。上述公式中“本固定信托报酬核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下一个固定 信托报酬核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满1个信托年度之日”。B.信托计划成立满1个信托年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收取一笔固定 信托报酬,金额=本固定信托报酬核算日有效存续的信托单位

44、对应的信托单位总 份数XI元X固定信托报酬年化费率X该等信托单位的本固定信托报酬核算日 (含)至下一个固定信托报酬核算日(不含)之间的天数:365 应由固定信托 报酬承担的费用(如有,已扣除的不加计扣除)。上述公式中“本固定信托报酬核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满1个信托年度 之日,下一个固定信托报酬核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满2个信托年度之日”。C.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如受托人在信托计划项下设置申购开放日,开放信 托单位的申购,受托人于每次申购开放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取一笔固定信托 报酬,金额=(该次申购开放日取得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义1元一 该次申购开放时同时赎回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

45、托单位总份数X 1元)义固定信托 报酬年化费率X该次申购开放日取得的信托单位的本固定信托报酬核算日(含) 至下一个固定信托报酬核算日(不含)之间的天数:365 应由固定信托报酬承 担的费用(如有,已扣除的不加计扣除)。若某次申购开放日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1个信托年度之前,则上述公式 中的“本固定信托报酬核算日”为“该次申购开放日”,“下一个固定信托报酬核 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满1个信托年度之日”;若某次申购开放日在信托计 划成立之日起满1个信托年度之后,则上述公式中的“本固定信托报酬核算日” 为“该次申购开放日”,“下一个固定信托报酬核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满2 个信托年度之日二如上述

46、公式的计算结果为零或为负数的,受托人不收取该笔固定信托报酬, 亦无需返还任何固定信托报酬。(2)如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受托人仍按0.85%的固定信托报酬年化费率 收取延长期固定信托报酬,延长期固定信托报酬于延长期内信托单位注销日后5 个工作日内支付。延长期固定信托报酬计算方式如下:延长期固定信托报酬上截至信托单位注销日有效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XI 元X自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或者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决定信 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之日(含)至信托单位注销日(不含)之间的实际 天数: 365义固定信托报酬年化费率一应由固定信托报酬承担的费用(如有,已 扣除的不加计扣除)。13.3.2

47、.2 浮动信托报酬浮动信托报酬于信托计划终止日核算,于信托计划终止后5日内一次性从信 托财产中支付,浮动信托报酬计算方式如下:浮动信托报酬上截至信托计划终止 日实际可供分配的信托财产及该等财产在信托计划清算期间产生的孳息一信托 计划项下全部受益人根据第条计算的预期信托利益一信托计划项下应付 和已付的除浮动信托报酬外的其他信托费用和税费。如果根据本条所述公式计算 所得值小于或等于零,则受托人不收取浮动信托报酬。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信托计划提前 终止时,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无需返还。13.4 银行保管费13.4.1 为设立和运营信托计划,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保管协议,由保管 人按保管协议提供本信托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保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保管费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除并支付 给保管人。保管人指定收取保管费的账户信息为:户名:【】开户行:【】账号:【】1342保管费支付方式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保管人的保管费年化费率为0.05%,信托计划成立后 每满6个信托月度之日、信托单位注销日(含提前注销日、如期注销日和延期注 销日)为保管费核算日,不同期数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保管费分别计算后予以累加, 每期保管费于每一保管费核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保管费计算方式如下: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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