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制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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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5篇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必需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与诊治科目相应的规划生育手术许可证、整形手术许可证、性病诊治许可证的正本、诊疗科目及收费标准悬挂在其执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资格证书、规划生育手术许可证、整形手术许可证和性病诊治许可证。 制止转承包医疗机构及其科室。 第十七条 制止医疗机构张贴、登载、播放医疗效果广告;制止医疗机构张贴、登载、播放诊治性病、人工流产手术的广告。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需建立健全行医技术档案,妥当保存病历、处方、住院全程病志、诊断结论、收费单据以及疾病

2、诊断证明。诞生、死亡证明存根须永久保存,其他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市卫生行政治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病历、诊疗手册、处方笺、报告书、证明书和市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收费凭证。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不得聘用以下人员为其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一)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因医疗事故、医疗作风恶劣、道德败坏被取消行医资格的人员; (三)身体安康状况不相宜行医的人员。 其次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催促卫生技术人员遵守医德、救死扶伤,并对患者担当诊治责任,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其次十一条 医院必需严格执行患者住院的出入院制度,制止用不正值手段促使患者住院或者延长本可出院的患者的住

3、院时间。 其次十二条 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必需根据市卫生行政治理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治理部门确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执行。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增立收费工程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其次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患者施行手术、特别检查或者特别治疗时,必需征得患者或者其亲属(或者监护人,下同)的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或者其亲属的签字时,负责治疗的医师应当提出医疗方案,在获得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实施。 其次十四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或者其他需要实行紧急救治措施的患者,必需准时实行救治措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实行不负责任的态度。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准时转诊。 其次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

4、病、精神病等患者的特别诊治和处理以及施行规划生育手术、医学整形手术,必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严禁医疗机构以任何形式进展胎儿性别鉴定。 其次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需对其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其他专业性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出具内容失实或者导人误会或者导人躲避法律责任的各种专业性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有关责任人员和医疗机构负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与其执业科目无关的药品。确为诊治所需使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用毒品等国家管制药品的,须经市卫生行政治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使用。 严格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过期失效药和禁药。 医疗机构没有领取药品生产

5、、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生产、经销药品。 其次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科学有效的消毒、隔离、处理污水和废弃物等措施,积极预防医源性感染和疾病传播。 其次十九条 在发生重大灾难、事故时,医疗机构必需听从卫生行政治理部门安排,参加防病治病、抢救伤病员等救灾工作。 医疗机构参加救灾工作所受经济损失,可根据有关规定得到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其他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必需准时报告卫生行政治理部门,并实行有效措施封存、保存现场实物和资料,不得伪造、涂改、破坏、销毁、隐匿证据及采纳其他方式躲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参与深圳市卫生工协会,承受其业务指导和行业监视。 第三十二条

6、 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治理部门交纳治理费。 医疗机构治理制度 篇二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把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各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承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病症的识别力量。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根据护理级别落实巡察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察。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治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别时,医护人员必需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

7、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丧失,应当准时补办,并仔细核对,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展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展有效识别。 八、标准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2人员对某陪护家属身份进展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治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诮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要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

8、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治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协作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殡葬治理条例等妥当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担当相应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治理制度 篇三 一、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底垫、货架及避光、通风调温等药品储存设施,在库药品应堆放整齐,离地距离不小于10cm,离墙顶、散热器及墙壁距离不少于30cm。 二、在柜(架)药品应分品种按批号分开堆放。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

9、开存放,易串味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急品等应分开存放。 三、二类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别治理的药品应专柜存放,专人上锁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 四、应设置与其开展的。诊疗业务相适应的药房、药库,并依据药品储存要求逐步做到设置常温库(0-30摄氏度)、阴凉库(不高于20摄氏度)、冷库(柜台)(2-10摄氏度);药房、药库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药房、药库应配备温湿度检测设备。药品养护人员,每天上下午应对药房、药库各进展一次巡行,并仔细做好温、湿度记录。发觉温、湿度特别,应马上实行措施进展调整。 五、药房应做好防尘、防潮、防污染及防虫、防鼠等相应的治理工作。 医疗机构治

10、理制度 篇四 一、购进药品时应选择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治理标准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供给商;参与药品集中招标的医疗机构应在中标企业购进药品。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应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质进展验证。应索取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授权托付书”。并对供货企业销售人员进展网上核查。 三、应有明确的书面质量条款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四、购进药品应索取合法票据(发票、供货清单),并做到票、帐、货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五、购进药品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

11、记录应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六、购进进口药品应同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治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购进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应同时索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七、购进胶囊制剂应根据政策要求向供货企业索取电子版质量检验报告书。 章 罚则 篇五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 六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卫生行政治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药品、器械和非法所得,并处以

12、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 十四条,医疗机构未取得规划生育手术许可证、整形手术许可证或者性病诊治许可证,擅自开展相应业务的,由规划生育行政治理部门、卫生行政治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峻后果的,由卫生行政治理部门撤消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 十六条,医疗机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医疗机构有关批准书、许可证、资格证书和转承包的,由卫生行政治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撤消其相关的”证照,或者取消行医资格,并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 十七

13、条,医疗机构张贴、登载、播放医疗效果广告和作诊治性病、人工流产手术广告的,卫生行政治理部门可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撤消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 十九条,医疗机构聘用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卫生行政治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撤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 二十一条,医疗机构以不正值手段促使患者住院或者延长应当出院患者的住院时间而猎取的收入应当返还患者,卫生行政治理部门还可赐予批判教育、警告或者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 二十二条

14、,医疗机构擅自增立收费工程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卫生行政治理部门会同物价行政治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 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负责任,发生医疗事故,给就医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受损害人负赔偿责任。卫生行政治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赐予批判、通报、取消执业资格,或者撤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节严峻造成就医者残废、死亡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 二十五条其次款,医疗机构从事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治理部门或者规划生育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设备,并处以五千至二万元罚款;拒不改正

15、的,由卫生行政治理部门撤消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 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卫生行政治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罚款;造成危害结果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或者撤消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 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过期失效药和禁药或者未经批准使用国家管制药品或者经销药品的,由卫生行政治理部门根据国家药品治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 三十条,医疗机构有躲避责任行为的,由卫生行政治理部门视情节轻重,赐予批判教育,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撤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市财政。

16、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治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治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撤消或者拒绝颁发医疗机构有关证书、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罚款等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区行政治理部门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自接到正式答复或者惩罚打算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行政治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市行政治理部门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应自接到正式答复或者惩罚打算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打算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打算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详细行政惩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面内容就是差异网为您整理出来的5篇医疗机构治理制度,您可以复制其中的精彩段落、语句,也可以下载DOC格式的文档以便编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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