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论文法律法律文书论文法律文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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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论文 一、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构成 学生伤害事故乂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 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 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把学生伤害事故仅仅理解 为“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 故”或者“就是校园内发生的事故”等等,都是不全面因而也是不科学的。学生 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署

2、假期间,关键要看是不是 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对学生伤害事故在 认识上产生错误和混乱,必然不利于确定当事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以 及责任认定后赔偿原则的适用,不利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科学合理解决。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从责任主体角度可以将学生伤 害事故分为:(1)学校责任事故。它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 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 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 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学 校组织课外活

3、动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统一提供的食 品、饮用水不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等等。(2)学校意外事故。它是指学生在正 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它包括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 伤害事故;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学校和学生自身不了解或难以了解而引发的事 故;等等。(3)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教育教学 过程没有问题,而是山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它包括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明显违反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 伤害事故等等。另外,从事故原因角度也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及学生间事故。学生伤

4、害事故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劳动安全事故等相比,具有自身的特 点:1.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学生;2.事故 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 门等多方关系;3.独生子女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4、教 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从法律角度分析,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具备五个构成要件:(1)受害方必须是 学生。即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包括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和高等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幼儿园内的幼儿、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 及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发生伤害事故,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学生伤害事

5、故,但可以参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2)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类伤害结果是指身体的直接创伤或死亡,不包括仅仅是精 神上的伤害。(3)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导致伤害结果 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但更多的是行为,既包括学校领导、教师或者其他管理 人员的行为,也可以是学生自身及其他学生的行为,同时,来自校外突发性、偶 发性或者其他形式的侵害也是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4)主观方面,绝 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惜况下也可以是故意。(5)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 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 期间和地域范

6、围。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 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不应属于学生伤害事故范畴。另外,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 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 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以及其他在学校管 理职责范用外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事故,是不是属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存在着 不同的意见,但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学生事故的 界定和理解,这类事故属于一般的人身伤害事故,而不应该列入学生伤害事故范 围。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7、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对其违法或违约行为依法应承受的 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违法 行为就不会发生法律责任问题。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 类。对于以积极或者消极方式实施了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的主体,都可 能涉及这三类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但是,相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方而言,主要是指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或者说是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所以这里 着重论述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如何认定各方的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或者其它民事责 任。侵权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

8、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把学生伤害事故仅都是不全面因而也是不科学的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署假期间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定后赔偿则的适用不利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科学合理解决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从责任主体角度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它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包括学校的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

9、和人身权(在学生伤 害事故中仅指人身权而不包括财产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 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学生伤害事故 责任认定当中,依据已有法律的规定,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比如,最高院关于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 160 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 当给予赔偿。教育法第 73 和 81 条、义务教育法第 16 条及教师法第 37 条等等,都有类似于过错责任的规定。2002 年 9 月 1 日,教育部出台的学 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在办法有关条文中明确规定适用

10、过错责任 原则。同时,办法把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主体分为三类,即学校、学生 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第三人,并分别规定了三类主体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范围。1、学校责任 学校责任是指山于学校或者从事职务行为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行 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直以来,山于 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对学校责任理解的泛化,一旦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往往被认 为是由于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并不“尽善尽美”所致,并山此认定学校应对此承担 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学校事故责任认定不清,不论对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 性,对教育改革和发展,还是对法律精神的捍卫和法治国家建设都将带来

11、严重的 消极影响。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和赔偿范圉作科学界定,即对校方 过错作科学认定,已成为正确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一个核心问题。可喜的是,学 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后,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作了规定,基本上明 确了学校的责任范用。依据规定,下列行为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的校 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 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 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

12、、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 必要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 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把学生伤害事故仅都是不全面因而也是不科学的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

13、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署假期间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定后赔偿则的适用不利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科学合理解决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从责任主体角度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它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包括学校参加 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在校 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

14、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 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 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 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 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有未依法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另外,在发生不可抗力、校外侵害、学生自杀、自伤、及具有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没有 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为措施存在不当等情况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学校对其他学生伤害事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一来,以往那种凡是出现学

15、生 伤害事故学校无一例外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观念和做法可望得到较大改善,从而 有利于学校的生存与发展。2、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 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曲于过错 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儿个方面:学生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 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学生行为具有危险 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生或者其 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未成年学 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悄绪等有异常惜况,监护人知道或

16、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 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学生自杀、自伤的。从法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当中的法律责任,既有利于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提高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 生,也有利于发生事故后责任的认定,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另外,某些学生伤害事故既不是学校造成的,也不是学生方面或校外主体造 成的,而是山于不可抗力、具有对抗性或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或者其它意外因 素造成的,就无法律责任可言,在这种情况下,既不适用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 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实也没有法律依据可以适用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所造 成的损失只能山受害方自己

17、承担。学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把学生伤害事故仅都是不全面因而也是不科学的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署假期间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定后赔偿则的适用不利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科学合理解决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从责任主体角度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它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

18、害事故包括学校校如果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 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经济及其他方面的帮助。3、第三 人责任 第三人责任是指学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体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 承担的责任。第三人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学校安排学生参加的活动中,因 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 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在校学生山于过错给其 他学生造成伤害事故而应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的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其责任并非一定是某类责任主体单独 承担的,也可能是两类其至三类主体共同承担。这就涉及到责任的有无及

19、责任的 大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根据三类主体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 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来分担。其他主体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及其行为有 过错,就成为自己法定的减责或免责条件,即法律责任免除的合法条件。对于其 他主体的减责或免责条件这里不加赘述,作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具有特殊地位的 主体即学校而言,其减责或免责条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的过 错。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的力量,它 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不可抗力 作为免责条件的依据是,让人们承担与其行为无关而乂无法控制的事故后果,不 仅对责任的承担者

20、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能起到教育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积极后 果。但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必须是不可抗力构成了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只有在损害完全是山不可抗力引起的惜况下,才表明学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无因果关系,同时表明学校没有过错,因此应被免除责任。意外事件是指非当事 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不可预见性、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是意外 事故的基本条件。对于这类事件,学校尽到合理注意也难以预见到。因此,学校 没有过错,可以使其免除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学校和受害学生之外的第三 人,对学生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例如,学校 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在玩耍时被打伤,作为

21、打架一方的肇事学生就是第三人。在这类案件中,第三人的过错是减轻或者免除学校责任的依据。三、学生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对策 不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看,学生伤害事故大多是山于各方的过错造成的。既然存在过错,就存在减少其至消除过错的可能;即使是没有过错方的学生意外 伤害事件,也在一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把学生伤害事故仅都是不全面因而也是不科学的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还可能

22、发生在寒假署假期间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定后赔偿则的适用不利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科学合理解决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从责任主体角度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它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包括学校定程度上存在防范意外发生的可能。因此,全面、深入地剖析 学校事故的防范举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当前,山于存在教育法律体系不够健 全、教育普法力度不够大、伤害事故防范知识教育缺乏以及教育工作者在教育实 践中对自己权利义务的界限认识模糊、教育监督不力等缺陷,导致法律的导向功 能弱化,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处理能力偏低。教育执法机关

23、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在 善后处理、事故责任认定、赔偿途径等等一系列问题上,也经常显得茫然和消极。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解除 H 前普遍存在的遭遇学生伤害事故时的困境,就成为当务之急。(-)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处理方针。鉴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对学生本人及 学生家庭所带来的巨大不幸和对学校、对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一定要把立足点 放在事故的防范上,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具体对策包括:1.要在 学校、教师、家长中大力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2.增 加教育投入,改善学校设备。很多事故的发生,都与学校的设备陈旧有关。然而 解决这一问题,只有通过增加教育投入的方式才能解决。3.加强

24、教师工作责任 心,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选择正确的教育方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二)理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是妥善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确定学校事故责任的法律基础,但这一法律关系性质争议颇大。主要有四种不同观点:一是监护关系,认为未成年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 关系,但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 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学校 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观点一直以来都占居主导地 位但乂同时引发出诸多争议,随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的出台,这一观点

25、 应该可以退出历史舞台。二是准行政关系,持此观点者提出,学校对学生承担着 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是一种社会责任,在山国家提供经费的义务教育阶 段,这一责任的社会性尤为明显,类似于行政管理,属于准行政关系。三是民事 关系,因为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应为民事 法律关系。四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 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我们 认为,第四种观点是科学的,它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相对而言争议较少,也越来越被社会各方所接受。(三)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应坚持依法、

26、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和及时、妥 善处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把学生伤害事故仅都是不全面因而也是不科学的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署假期间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定后赔偿则的适用不利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科学合理解决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从责任主体角度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它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

27、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包括学校理原则。如前所述,学生伤害事故难以避免,一旦事故发生后,在处理过程 中只有坚持一些基本原则才更有利于事故的解决,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对学校教育 教学秩序的影响。首先是依法处理原则,依法处理是当今社会处理一切事务必须 遵守的原则,也是做到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在学生 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责任承担、赔偿标准、处理方式等等,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民法通则、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等都有相应的或 类似的规定,办法的出台更为事故处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二是客观公 正原则。即事故处理要求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认定造成事故的原因,同时在依

28、法保 护学生合法权益之时也不能要求学校履行法律规定以外的职责。应实事求是地评 价学校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和学生自身的行为以及第三人的行为。三是合理适当 原则。主要是指在赔偿问题上,要根据责任认定依法赔偿,不能脱离损害后果的 实际需要而提出不切实际的巨额索赔,也不应超出责任方的实际能力。四是及时 妥善处理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救治受伤害学生,把伤害后果降到 最低限度;要及时处理事故善后。久拖不决,只会增加事故处理难度,不利于恢 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受伤害学生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四)争取社会支持和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学校事故的发生以及不能妥善处 理,有时也与社会对学校的关心、支持程度有关

29、。如学校的周围环境不当,就很 可能会引发事故;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消极介入其至坐视不管,会给事故的解决 增加难度。在事故发生前与社会各方面充分沟通预防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及时 沟通以防止事态扩大,都是十分必要的。另外,由于学校一直以来办学经费都比 较紧张,而有些学生伤害事故所引发的巨额赔偿直接影响到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 的生存与发展。因此,有必要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把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造成的 学生的人身损害,在法律上应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转移学校教育风险,是走出学校面临的学生伤害事故困境 的一条出路。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把学生伤害事故仅都是不全面因而也是不科学的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署假期间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定后赔偿则的适用不利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科学合理解决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从责任主体角度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它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包括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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