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知识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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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业务知识培训担保业务是银行应某一交易中一方的申请,允诺当申请人不能 履约时由银行承当对另一方的全部义务的行为。下面是为大家采集 的信贷业务相关内容知识,望对大家有所匡助。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那末规定了担保法律制度, 1995年担保法发布和实施,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 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xx年10月1 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也对担保法律制度发展了比拟详细的规定。民法通那末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 从原那末规定到法律的详细合用,共同形成为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 保法律制度。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

2、财产或者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分为人 的担保、物的担保和定金担保。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物权法通过总那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等专篇对物权有关内容作了系统标准,其中有关物权确实立、变更 以及担保物权的诸多新规定对担保法做了重大的修正。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 定。”物权法第171条进一步肯定了担保物权的法定原那末, 即“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 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物权法就设立担保物权的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的关系问题作 了明确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

3、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 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 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 权利,但是也规定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担保物权人在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 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该条规定说明: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并非绝对的,可能受 到法律另有规定的挑战,这里的“法律”应该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物权法第 176条确立了三个层次的规那末:其一,允许债权人按照约

4、定的机 制来处理物保与人保并存的问题,并且如有约定那末必须按照约定 实现债权;其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 行;其三,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那末由债权人选择。很显然,前述 规 定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有明显的好处。5.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 不一致的,合用本法。”担保法的规定与物权法不一致的,应该合用后者的 规定。物权法未作规定的问题,担保法有关规定仍然可以 合用担保法司法解释有不同于物权法规定的,应该合用后者O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 占有,将该财产设定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 事人

5、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以抵押方式设 定的担保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不转移财产的占有。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在抵押物范围的规定上有以下几个变 化:作为抵押物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使用权”改 为“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列举的可抵押动产范围拓展(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 品),并且将半成品也纳入。正在建造的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也归人可抵押物。确立了非常广泛的可抵押的“其他财产”,即只要法律和行 政法规没有制止的财产均可抵押。物权法明确要求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 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普通包括以下条款

6、: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 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 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担保的范围。物权法建立抵押合同成立与抵押权设立别离的机制,即抵 押合同可以先生效,而抵押权设立那末需经过一定的法定手续前方 能生效。对于动产抵押,物权法要求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的实现是通过抵押物的处分获得优先受偿权而实现的。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 的价款依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 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

7、先于未 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时限,即抵押权 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 保护。物权法相对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在最高额抵押权规定 上有较大的突破,表现在:放宽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 围。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未确定情形,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 转让或者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额债权额 等。规定了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事由。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 占有或者将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依法发展登记,将该动产或 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

8、法就该动产或者权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两类质押,一是动产质押;二是权利质 押。物权法还明确肯定了最高额质权,即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 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 产时设立。”这意味着物权法试图区分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 的设立,即质押财产的交付是质权设立的前提条件,而不是质押合 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我国法律规定,在质押合同的内容中不得约定:质权人在债务 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 产归债权人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人的主要权利有: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

9、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 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孳 息应率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可以抛却质权。债务人以自 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抛却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 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 保的除外。质权人的主要义务有: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 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伤害的,应当承当赔 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导致质押 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

10、能使质押 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 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 的以下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商标专 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当责任的行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普通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 保证承当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担保

11、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 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 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 不彻底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的期限范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普通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 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 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 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

12、同约定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直至 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问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 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 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当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 书面允许,保证人对未经其允许转让的债务,再也不承当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 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允许的,保证人再也不承当保证责任。保证合 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3、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作了较 多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 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发展转贷的除 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 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 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 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并有权 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人的主要权利: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 息应率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 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 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留置权人的主要义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导致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 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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