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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法的规定 解答:依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全部人对房屋进展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见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削减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全部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第6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全部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打算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
2、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问题:该法实行制止性方式,规定了制止出租的房屋类型,以以上房屋出租的合同效力如何? 解答: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法是建立部公布的行政规章。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
3、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以上述房屋为标的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非无效。 三、第7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协商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问题:可否租用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解答:“住改商”给生活带来便利,但也带来噪声、气味等环境污染。物权法没有完全制止“住改商”,而是将选择权交给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第77条规定:“业主将住宅转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治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是,怎样确定是否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全体业主的范围如何定,如何算征得了业主同意等问题在
4、物权法中并没有规定。加上客观现实状况,这就很简单产生一系列冲突。期盼以后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四、第11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全部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连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连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连续承租 问题:转让房屋全部权的范围?家庭成员的范围? 解答:1、城市房地产转让治理规定2023年8月15日建立部修正,第3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2)一方供应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供应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