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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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做好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是 指在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章的 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社会影响、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 、评价,为规章的适时修改、废止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市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 法。第四条【评估原则】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 正、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

2、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 估工作的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市政府规章 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由负责政府规章执行的部门实施。 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以及规范政府 共同行为的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门实施。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第六条【委托评估】评估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 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单位具体实施评估 工作或者评估工作中的部分事项。第七条【评估范围】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 估:(一)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

3、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影响面 广、社会关注度高,且实施已满三年的;(二)调整对象发生改变,规章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的要求尚不明确的;(三)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以及社会公众提出较 多意见的;(四)市人民政府及市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需要对规章进行修 改、废止或者有紧急情况需要进行修改、废止的,可以不进行 评估。第八条【编制评估计划】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 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经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列入立法后评估年度计划的项目,评估所需经费应当纳入 评估实施机关的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第九条【评估模式

4、】评估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实 际需要,从立法内容、立法技术和实施绩效等方面,对规章的 全部内容进行整体评估,或者对其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评估实施单位应当重点对规章涉及的机构职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救助、行 政给付等事项进行评估。第十条【评估内容】政府规章立法内容评估主要包括:(一)合法性标准,即规章的制定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程 序,是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法保持一致;(二)合理性标准,即规章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规 定的各项制度、措施、方法是否必要、适当,设定职权与责任 是否相统一;(三)科学性标准, ,是否具有适当前瞻性, 要,是否符合人民意愿,

5、 (四)协调性标准,即规章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是否体现规律要求,是否适应时代需 是否解决实际问题;即规章的各项制度之间衔接是否协调 一致,与同位阶规章之间是否存在冲突,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完 备;(五)规范性标准,即规章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 是否严谨,概念界定是否清晰,语言表达是否准确、是否影响 到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六)操作性标准,即规定的制度及其程序是否符合本市 实际且易于操作,措施是否高效便民;(七)实效性标准,即政府规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 ,是否实现预期目的。第十一条【评估程序】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按下列程序进 行:(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实施单位自行组织,也

6、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众代表、法 律工作者等参加。评估小组具体承办评估工作。(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 内容和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经费和组织保 障等。评估方案报评估实施单位同意后实施。(三)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会、问卷调查 、专题调研、专家论证等方法,收集实施机关、管理对象和社 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四)进行分析评价。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提 出初步评估结论。(五)形成评估报告。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进一步研究和 论证,提出规章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 度、改进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评估意见,形成正式的评估报告。

7、第十二条【评估报告内容】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评估过程、评估方式方 法、评估时间,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二)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情况的分析和评价;(三)评估结论和建议;(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三条【公众参与】评估工作应当保障社会公众有效参 与。评估实施单位应当在其门户网站登载规章全文和评估相关 事项等信息,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第十四条【评估时间】评估工作应当自评估小组成立后3 个月内完成,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同意 可以延长1个月。第十五条【评估报告的公开】由市人民政府有关

8、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实施的评估,评估报告经市司法行政部门评审后,报 送市人民政府。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直接组织实施评估的,评估 报告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通报。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评估报告的运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评估报 告是修改、废止规章,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评估报告建议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有关行政机关应 当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市人民政府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根 据立法后评估报告修改规章的,应当采纳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 ,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评估报告建议规章的配套制度需要完善或者实施情况需 要改进的,规章实施机关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参照适用】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后评估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月 日施行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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