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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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障道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有关规范及国家、省市相关法规,结合我市道路建设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工程是指公路与城市道路及其附属工程。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区域内新建和改扩建的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养护、综治、应急、抢险救灾等道路工程的验收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执行。第四条 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应按本办法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第五条 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初验和终验两

2、个阶段。 初验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车要求。 终验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确定工程质量等级。第六条初验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终验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第七条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项目以及含有大型桥梁工程或隧道工程的城市次干道及以下等级道路项目,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终验。其它项目由建设单位(业主)负责组织竣工终验,终验合格后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 初 验第九条道路工程初验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

3、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及职能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道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第十条 道路工程(合同段)进行初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施工资料齐全;(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六)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出具了检测意见。 第十一条初验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

4、(检)测报告;(四)是否满足通车条件。 第十二条道路工程各合同段满足初验条件后,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核验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包括燃气、给排水、园林绿化、照明、监控及消防等分项工程验收)。初验工作流程: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提供材料监理单位组织核验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整改监理单位复验后形成验收报告(意见)并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并办理相关许可申报(如有)。分项工程在初验阶段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先行组织办理照明、监控等工程的移交手续。第三章 终 验第十三条道路工程进行竣工终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分项(给排水电力、通信、照明、燃气、交通监控、园林绿化等工程)工程已通

5、过验收,项目整体初验合格; (二)初验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提供初验验收报告(意见); (三)竣工文件已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内容并符合深圳市档案管理有关要求编制完成(除结算文件外);(四)对必须进行消防、环评等专项验收的项目,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五)各参建单位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六)质量监督机构已按相关规定的道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第十四条道路工程符合终验条件后,需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终验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终验条件的,应当及时退

6、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终验条件的,应及时组织竣工终验。 由建设单位组织终验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查材料及相关工作。第十五条终验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终验委员会; (二)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五)按相关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相关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七)听取接管养护施工企业意见;(八)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九)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第十六条竣工终验委员会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

7、理机构等相关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相关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由建设单位组织终验的竣工终验委员会由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代表组成。第十七条参加终验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 竣工终验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相关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建设单位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终验委员会开展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提交勘察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

8、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竣工终验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初验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终验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竣工终验委员会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条竣工终验建设项目

9、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终验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终验的建设项目参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要求签发道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由建设单位组织终验的,由建设单位签发道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竣工终验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参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四章 接管(养)第二十二条 工程终

10、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各接管(养)单位办理移交工作(含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应按照相关归档要求整理,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移交。第二十三条 各项工程接管单位为(按照深圳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1.道路、桥涵、隧道及交通设施等工程: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为接收主体,各辖区交通运输局为项目管养管理单位。2.照明、绿化工程:市城市管理局3.排水工程(新建):市(或区)水务局供水工程(新建):辖区水司(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供排水工程(原有管道改扩建):原维护管理单位(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4

11、.燃气工程: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交通监控工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6.电力工程:市(或区)供电局7.通信管道(使用):待定 如个别分项工程暂无接管单位的,先由施工单位暂时负责管理,建设单位负责协调明确后,再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四条 新增道路项目(标段工程)计划完工前6个月,由建设单位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标段工程)管养需求,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管养单位下达养护管理任务,管养单位应根据道路养护委托的相关规定,提前开展工作,在项目(标段工程)竣工前按规定程序确定具体养护施工企业。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前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或验收合格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项目,该项目的管养工作由相应施工单位负责;验

12、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后,由相应接管(养)单位负责管养。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接管(养)单位仍不接管的,或其它需协调的事项,由建设单位上报市交通运输委协调处理。交接未协调处理前,该项目的管养工作仍暂时由相应施工单位负责管养。第二十七条 特殊需要先行通车的项目(标段),由建设单位与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研究其通车可行性,并提出申请,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相关事宜。第二十八条 道路工程缺陷责任期(保修)为1年,自交接之日起计算。工程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施工质量缺陷问题,由质量缺陷相应责任单位负责;为明确各方责任和相关工作,由建设单位、管养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项目交接前签订三方协议。质量缺

13、陷问题处理原则及工作流程: 养护施工企业向管养单位书面提出质量缺陷问题及提供材料或社会、媒体等提出的质量缺陷问题2个工作日内,管养单位负责核实确认,并向建设单位发函提出确认责任单位及修复等事宜建设单位收到函件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施工等相关单位确认责任问题,无异议的,由建设单位责令施工单位限期修复并函复管养单位;5个工作日内无任何答复的,由养护施工企业负责修复,费用按照三方协议在施工保证金中支付,单价按本项目结算审计单价计取;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牵头厘清责任、明确修复工作;对影响安全、急需处理的,建设单位应采取应急措施,原则上由养护施工企业负责先行修复,修复费用由质量缺陷责任单位承担

14、,按照三方协议约定支付,单价按本项目结算审计单价计取。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单位负责预留各施工标段保证金,直至工程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期满后再返还剩余施工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牵头厘清责任。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对初验工作负直接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并入诚信不良记录。第三十条 对竣工验收提出的问题,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按期整改到位,列入不良记录并承担相应的整改费用。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对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道路工程组织竣工或申请终验的,验收无效,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殉私舞弊的,

15、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 第三十四条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接管养护施工企业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为深圳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产权登记单位,负责产权登记和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 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项目以及含有大型桥梁工程或隧道工程的城市次干道及以下等级道路项目竣工验收流程: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提供材料监理组织核验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组

16、织初验初验合格、相关问题已整改建设单位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终验)申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签发道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建设单位组织办理交接手续、备案及竣工决算等工作。其它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流程: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提供材料监理组织核验提出整改意见复验后报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相关问题已整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终验)签发道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建设单位组织办理交接手续、备案及竣工决算等工作。第三十七条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验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执行;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交通监控工程、电力及通信管道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等按照国家、省市相应行业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第三十八条 决算审计后,建设单位将决(结)算文件补报(送)相关部门存档。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6个月,自印发之日计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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