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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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奖励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 和个人,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根据 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相关单位和个人申请江苏省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 省级教学成果奖),以及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批准、授予 和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省教育行 政部门负责。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指经过教育教学实践证明,具有 实用性、创新性、示范性,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育人目标产生明显 效果的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包括课程、教学、评价、资源建设、教师 发展等,主要

2、形式包括实施方案、研究报告、课程资源、论文著作 等。省级教学成果奖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本科)、 高等教育(研究生)四类,基础教育类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 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含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含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和本科 层次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本科)类、高等教育(研究生)类含高 等教育阶段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可根据其实 施的教育层次,申请相应类别的教学成果奖。第五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 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教

3、学改革,突出先进性、实践性和创新性的导 向;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鼓励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坚持公开、公 平、公正,确保评审结果科学、客观。第六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1次,设特等奖、一等奖、 二等奖3个等级。奖项数量依据江苏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实际,参照国 家级教学成果奖项设置情况,在每届教学成果奖评选前由省教育行政 部门研究确定,其中特等奖和一等奖一般不超过奖项总数的50%o坚 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允许各个等级奖项有空缺。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育人 导向突出,聚焦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价值导向,聚焦落实立德树人根 本任务;注重解决问题,关注破解各级各类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4、,贴近 一线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实践,关注内涵建设和教学质量提高;推进理 论创新,具有原创性,教育理念先进,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学校教学 规律和学生培养规律,在省内外处于领先水平;经过实践检验,具有 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申报成果应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 验,其中特等奖和一等奖一般不少于4年的实践检验,且取得显著成 效;示范作用明显,具有推广价值,取得较高认同度,在省内外产生 积极影响。第八条 申报对象以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和教师为主体,取得重大 教育教学成果的科研院所、学术团体、社会组织、行业企业、其他机 构等单位和个人也可相应申报。国家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原则上不 得申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个

5、人,应当为主持和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 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者。所有成果的主持 者、参与者均应政治过硬、师德表现过硬。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应当为派员主持成果的方案设计、 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提供主要物质技术条件保障者。教学成果由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可联合申请。第九条 中等及以下学校(教育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教学成 果,向所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 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高等学校和其他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教学成 果,由持有单位及相关人员所在单位择优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第十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应填写江苏省教学成果奖申请 表,提交教学

6、成果报告、教学成果应用和效果证明材料以及规定的 其他材料。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网站上将所有申请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予以公 示,公示期为30日。对经公示无异议,以及异议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 的成果项目,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第十一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评审前聘请专家,组建省级教学 成果奖总评审委员会(简称总评委会)和基础教育类、职业教育类、 高等教育(本科)类、高等教育(研究生)类教学成果奖分评审委员 会(简称分评委会)。分评委会负责相应类别教学成果奖的初评,提出获奖项目与奖励 等级建议。总评委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议。分评委会可根据本领域教学成果特点,设立若干学科专业组,负 责相关学科或专业申请材料

7、评议工作。第十二条总评委会和分评委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论证评 审。分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初评。其中,二等奖须有分评委会 全体委员1/2以上(不含本数,下同)赞成,一等奖须有2/3以上赞 成,特等奖须有3/4以上赞成。总评委会对分评委会提出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议。 总评委会到会委员不少于11人,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须有总评委 会到会委员2/3以上赞成。第十三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总评委会提出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 级建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获奖项目,应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 公示30Ho第十四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

8、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等。单位提出异议的, 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异议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核实处理情 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第十五条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总评委会和分评 委会成员本人为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人的,或与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 人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第十六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不得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收取 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省教育行政部门年度预算统筹安排。第十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 人名单,并由批准授予单位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其中,特等奖由

9、省 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数额为:特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一等奖 每项奖励1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000元。奖金标准根据本省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及时调整。省级教学成果奖奖励经费纳入省教育行政部门年度预算统筹安 排。奖金归获奖单位或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第十八条 个人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 岗位聘任、绩效考核、职务评聘的重要参考。省教育行政部门将省级教学成果奖择优向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广交流工作,把获奖成 果的实践成效纳入教育质量监测范围,不断强化后续评价。第十九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人存在政治问题、师德师风问题、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在批准授予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 格,已经批准授予的由批准授予单位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 责成有关单位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撤销的省级教学成果奖,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公布。第二十条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相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 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第二十一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3 年5月4日。2013年1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教学成 果奖励办法(苏政办发2013 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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