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权益类证券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与风险控制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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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与风险监控制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与风险监控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主承销的 IPO 项目顺利发行,确保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质量要求,防范公司投行、研究、销售等部门在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依据有关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内部监控指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关于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监控制度的有关规定,特拟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主承销的 IPO 发行过程中,在询价推介时可以向符合事先公告中界定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第三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

2、告应当由公司研究所行业分析师或承销团其他成员的行业分析师独立撰写并署名,公司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第四条 公司行业分析师参加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有关工作,需事先履行跨墙审批手续。实施跨墙管理时,应当保证跨墙人员的相对稳定,维护跨墙工作流程的严肃性,保证信息隔离制度的有效贯彻。参加跨墙的证券分析师一经确认,不得随意调整。跨墙期间,证券分析师应当严格遵守信息保密的要求,将跨墙参加的工作与其它工作有效隔离。证券分析师履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有关工作后,应及时履行回墙审批手续,手续履行完毕后方可回墙工作。第二章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要求和内容第五条 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

3、基本原则:1、独立、审慎、客观;2、资料文件资料来源具备权威性;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与风险监控制度3、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评估具备一致性和连贯性;4、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条 公司研究所应设立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专门模版,其中应附有免责声明,表明此报告仅向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提供,任何人不得转载公开。第七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发行人的行业分类、行业政策,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的比较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2、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3、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4、发行人募集资

4、金投资项目分析;5、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公司(如有)的投资价值比较;6、其他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内容不得超出招股意愿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的范围。第八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上*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拟定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发行人行业归属,并说明依据,不得随意选择行业归属。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选择可比公司应客观、全面,并说明选择可比公司的依据,不得随意选择可比公司。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使用的参数和估值方法应客观、专业,并分析说明选择参数和估值方法的依据,不得随意调整参数和估值方法。第九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可以提供发行人整体*值区间

5、和*盈率等估值区间,不得对每股估值区间、发行价格进行建议或对二级*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第十条 证券分析师应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中显著位置进行充份的风险提示。证券分析师应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做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证券分析师应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中醒目位置提示投资者自主作出投资决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与风险监控制度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三章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出具程序第十一条 在 IPO 项目通过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后,投行业务部门可通过公司公文系统填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申请表。第十二条 申请表审批通过后,交由资本*场部备案,并由资本*场部信

6、息隔离墙经办人在公司协同工作平台的跨回墙申请流程中发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跨墙申请。资本*场部信息隔离墙经办人应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跨墙申请中明确协作内容、方式方法、可能掌握的内幕信息、敏感信息情形、跨墙理由、协作时间等信息,详细经办分析师应当签署跨墙承诺(包括保密义务、遵纪守法和自律承诺等)。第十三条 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撰写之前,资本*场部应沟通协调分析师对发行人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师在调查前须依据有关本制度第七条的内容要求拟定调查提纲。分析师必须(但不限于)同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在内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沟通。第十四条 投行业务部门应协助配合行业分析师,做好下列工作:1、在调查前向分析师提

7、供最新的招股意愿书,并在招股意愿书范围内接受分析师的咨询;2、沟通协调发行人,向分析师提供公司高管的联系方式,并提供分析师与高管会谈和参观生产厂房的机会;不得限制分析师拜访发行人高管和参观生产设备;3、沟通协调发行人,不得通过其它关系对分析师施加压力,试图影响分析师的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第十五条 分析师原则上应在调查后依照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履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初稿,并交资本*场部、投行业务部门与发行人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分析师须在报送发行方案前履行终稿,并填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备查表。第十六条 资本*场部、投行业务部门与发行人可对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提出修改建议,分析师有权保留建议或意

8、见,不做修改。3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与风险监控制度第十七条 分析师履行跨墙协作后,应由资本*场部信息隔离墙经办人发起分析师回墙申请。第四章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风险监控第十八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履行研究所内部质量监控程序。第十九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仅限于在刊登招股意愿书后向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推介使用。公司不得在刊登招股意愿书之前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其内容,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从组织设置、人员职责及工作流程等方面保证证券分析师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独立性。第二十一条 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有关人员的薪酬不得与有关项目的业务收入挂钩。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负责说明。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发布之日起实施。4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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