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违规问责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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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违规问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管理,惩戒违规失职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违规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已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退休人员,经查实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存在违规失职行为且应予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对于在本公司内无法落实执行的问责措施,可将处罚意见告知其现所在单位,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并在本公司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的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失职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外部监管规定或本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第四

2、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问责,是指对涉嫌违规失职的行为及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予以处理。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在依据本办法给予追究的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违规失职行为责任人不因已被国家机关追究责任而免除根据本办法应当受到的内部问责。对于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严重违规失职行为,情况复杂、性质严重且本公司缺乏手段难以查清全部事实的,应提请国家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对象,是指与违规失职行为的发生或造成的后果有关,需要在问责程序中认定是否应追究责任的人员。对于有证据表明已充分履行岗

3、位职责要求,或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可免于责任追究。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经调查核实,应对违规失职行为承担相关责任的人员,包括违规失职行为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违规失职行为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对违规失职行为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是指虽未直接实施或参与违规失职行为,但因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领导、监督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违规失职行为发生的人员。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后果包括经济损失、经营风险、声誉损害、案件或差错事故发生、受到外部处罚及其他不良影响。第八条 本公司问责工作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坚持违规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二)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

4、原则,问责工作应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规范;(三)坚持客观公正、宽严适度的原则,处理的轻重应当与责任人违规失职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四)坚持惩戒与预防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九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事业(业务)部。第二章 问责机构及职责第十条 公司问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公司违规问责工作的议事和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违规问责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和监督公司违规问责工作的开展;审议并作出提交委员会审议的问责决定;组织开展需由委员会实施的问责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公司总部风险合规部,负责委员会

5、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需由委员会实施的问责工作,风险合规部总监兼任办公室主任。第十一条 委员会办公室下设问责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问责小组”),负责需由委员会实施问责事项的具体责任认定调查及初步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根据当期问责工作量大小、涉及问责类型等确定问责小组人数。问责小组成员除风险合规部成员外,可根据项目情况联合公司总部其他部门及事业部成员共同组成。问责小组还可组织2名(含)以上问责对象同级人员作为陪审人员,该同级人员可由问责小组通过指定部门选派,也可由问责小组直接指定,且应熟悉自身岗位业务、有较高的责任心。根据责任认定操作情况,委员会办公室可建立各岗位责任认定陪审人员名单库,并随机指定

6、具体认定项目陪审人员。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开展违规问责管理工作需要,公司各部门主要职责分工如下:(一)总部风险合规部作为委员会办公室所在部门,负责对公司违规问责工作的检查、监督和后评价;负责本部门权限内的违规问责工作;组织开展需由委员会实施的问责事项的发起、调查及初步问责认定工作,并接受委员会的领导与监督。(二)总部运营管理部负责问责决定的执行工作,落实问责决定,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作出问责决定的问责机构及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部门权限内的违规问责工作,并将问责情况及时反馈委员会办公室;超出本部门权限的,针对本部门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委员会办公室提起问责,并配合相关调查取证工作。(三)总部市场拓展部、

7、各事业部负责本部门权限内的违规问责工作,并将问责情况及时反馈委员会办公室;超出本部门权限的,针对本部门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委员会办公室提起问责,配合责任追究的调查、取证及相关工作。第三章 违规失职行为的划分第十三条 根据行为性质及危害程度,违规失职行为分为严重违规失职行为及一般违规失职行为。严重违规失职行为是指性质、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失职行为。一般违规失职行为是指性质与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失职行为。第十四条 性质严重的违规失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决策原则和程序,擅自决定本机构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大宗物品采购等重大事项,擅自干预相关部门讨论和

8、决定有关业务经营事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经办人员实施违规失职行为;(二)超越授权权限或者采取化整为零、隐瞒相关信息等方式逃避授权权限控制;(三)违规向交易对手出具担保、回购、远期购买、贷款承诺、备用贷款支持、资信证明等任何显性或隐性担保安排;(四)恶意欺诈、内外勾结、串通合谋,违规协助不符合融资条件的客户取得本公司融资,伪造、变造资料骗取本公司融资;(五)直接或变相参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借用本公司名义参与民间借贷、融资担保、高利贷等;(六)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记账、登记或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真实业务情况,将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或者未将经营收入列入会计账册等账外经营行为,金

9、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七)违反财务制度规定设立小金库; (八)丢失、伪造、挪用、盗用本公司重要资料、数据、账册、库存现金、重要文件、印鉴、密押、重要凭证、代保管物品等重要物品,伪造、私刻、盗盖印章或伪造、私用证照原件/复印件;(九)泄露国家秘密、本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客户重要商业秘密,违反征信管理条例等管理规范,并造成不良后果;(十)违反反洗钱制度规定,明知或应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转移资金等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十一)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为本人、亲友或其他关系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本公司利益;(十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的行为;(

10、十三)外部监管规定、本公司规章制度或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性质严重的违规失职行为。第十五条 情节严重的违规失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涉及金额特别巨大的;(二)拒不整改或屡查屡犯的;(三)阻挠、抗拒调查或问责,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或串供的;(四)故意隐瞒或迟报已经发现的严重违规失职行为、重大事件,或导致不良后果扩大的;(五)国家法律法规、外部监管规定、本公司规章制度或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违规失职行为。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失职行为是指该违规失职行为是导致严重后果的主要因素,其中,“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一)造成或可能造成本公司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经济损失或资产

11、流失;(二)导致本公司被外部监管机构处以警告、暂停业务办理资格、暂停受理行政许可事项或罚款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等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对本公司声誉或业务造成负面影响; (三)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或办公、营业场所秩序混乱;(四)发生人员伤亡或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损失的责任事故;(五)发生案件;(六)发生*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办法等公司相关制度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级)、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级)、较大突发(风险)事件(级);(七)发生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规定的重大操作风险事件;(八)发生影响公司重大声誉

12、风险的事件;(九)国家法律法规、外部监管规定、本公司规章制度或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后果。第十七条 在管理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违规失职行为,应提起对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一) 越权决策;(二) 权限范围内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三) 对监管规定和上级的规章制度、决定、检查意见(审计意见)、整改要求等无故或故意拖延传达、执行或执行不力,或对下级反映的情况未及时解决或答复造成不良后果;(四) 所负责领域制度存在较大漏洞或内控管理混乱,存在经外部审计或监管机构认定的重大或重要缺陷。(五) 所负责领域发生本办法规定严重违规失职行为;(六) 国家法律法规、外部监管规定、本公司规章制度或委员会认为的应

13、予追究的其他管理事项。第四章 问责主要措施与应用第十八条 违规问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经济处理,包括收缴违规所得、经济处罚、责令经济赔偿等。(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开除等。其中,降职(级)处分包括降低行政职务和职级、员工职等以及根据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定的其他级别。责任人有行政职务和职级的,降职(级)处分应首先降低其行政职务和职级。(三)其他处理,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以上问责措施可以独立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对于应当予以纪律处分的,原则上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处理代替纪律处分,因特殊情况经委员会主任同意的除

14、外。第十九条 对于违规所得的不当得利,应全部予以收缴;对于违规所得的绩效奖金或其他财务资源,应予以追索、扣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第二十条 因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责令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在问责决定生效起三年内,经济损失全部或部分收回的,可按比例退回已缴交的经济赔偿款项。第二十一条 经济处理款项缴纳应在保障责任人最低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开展,原则上应一次性缴纳。责任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委员会同意,可以酌情通过采取扣减绩效奖金、工资薪酬的方式分期缴纳。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在离职前应缴清尚未缴纳的经济处理款项。未能缴纳的,应扣除其未发放的风险金、绩效奖金及工资薪酬等。责任人确有经济困难的,

15、经委员会同意,可予减免或分期缴纳。第二十三条 经济处理款项应根据财务相关制度进行专户管理,并做好缴款凭证存档备案工作,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挪用。第二十四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责任人,在纪律处分期限内不得晋升行政职务职级、员工职等以及根据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定的其他级别,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各类纪律处分的期限如下:(一)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二)记过处分期限为12个月;(三)记大过处分期限为18个月;(四)降职(级)、撤职处分期限为24个月;(五)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录用、聘用。纪律处分的期限,自作出正式问责决定之日起算。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受到责令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

16、同处理的责任人,原则上不得重新录用、聘用。第二十六条 责任人在纪律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未发现其他违规失职行为的,纪律处分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降职(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对原岗位职务、职级的恢复。第二十七条 在纪律处分期限内责任人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 期限届满解除纪律处分或提前申请解除纪律处分,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委员会办公室应向责任人所在部门核实责任人在纪律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审核后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报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后,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决定解除的,应通知执行部门办理解除处分相关手续。第二十九条 责

17、任人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两个及以上违规失职行为的,应按其中处理最重的违规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第三十条 责任人同时有两个及以上违规失职行为应予追究的,应按各个违规失职行为分别认定,并按以下原则合并执行:(一)按经济处理、纪律处分、其他问责措施分类合并执行。(二)经济处理的合并执行原则:经济处罚按各个违规失职行为的处罚标准累加执行;收缴违规所得、责令经济赔偿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三)纪律处分的合并执行原则:处分措施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处分措施相同的,执行该处分,执行期限在一个处分期限以上、多个处分期限之和以下确定。如责任人同时有三个及以上需要予以纪律处分的违规失职行为,在根据上述原则确

18、定处分措施的基础上,可延长处分期限或加重一档处分。(四)其他处理的合并执行原则:处理措施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理措施;处理措施相同的,执行该处理措施。如责任人同时有三个及以上需要予以其他处理的违规失职行为,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处理措施的基础上,可加重一档处理。第三十一条 责任人在纪律处分期限内受到新的纪律处分的,其处分期限为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纪律处分期限进行合并或延长执行的,纪律处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第五章 问责认定与处理标准第三十二条 根据责任人履职情况以及与造成的损失或后果的关联程度,违规责任人可以分为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是指

19、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员。管理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虽未直接实施或参与违规失职行为,但其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领导、监督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员。其他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但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不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第三十三条 根据违规失职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的不同,分别采取管理措施或问责措施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对于一般违规失职行为的责任人,如性质与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各部门应积极采用员工考核、谈话教育等管理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其余的原则上采用经济处

20、理、责令限期整改、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问责措施进行处理。 对于严重违规失职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原则上以纪律处分、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问责措施进行处理,并根据本办法规定予以经济处理。对于严重违规失职行为的管理责任人,应根据管理责任大小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对于发现存在严重违规失职行为的责任人,为避免不良后果的进一步蔓延,在责任调查完成前,可先行对问责对象采用调离原岗位、待岗、暂停办理离职手续、限制业务办理权限等管理措施予以处理。其中,对于公司高中层管理干部,委员会应在调查开始一个月内,初步认定其行为性质,并按照本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干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干部管理部门按照本公

21、司工作流程,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研究后采取组织措施;免去其现任职的所有党内、行政职务,降级,并下调至相应职级薪酬待遇(高层下调至中层,中层下调至普通员工)。调查结束后,委员会应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提交干部管理部门,干部管理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决定组织措施的调整意见(包括扣罚或补发相关薪酬待遇等),报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研究后作出决定。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其中,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事处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应予以开除处分。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免于责任追究:(一)责任人在

22、业务流程当中按照有效的内外部规章制度履行了本岗位职责的;(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风险的。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一)故意违规,且情节恶劣的;(二)授意、指使、教唆、胁迫他人违规的;(三)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含)同一类型违规失职行为的; (四)态度恶劣拒不承认违规失职行为的;(五)推卸责任,诬陷他人的;(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问责工作成员打击报复的;(七)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八)在共同故意违规中起主导作用的;(九)国家法律法规、外部监管规定、本公司规章制度或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标准范围内,依照处罚较

23、重或最重的规定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标准范围外,予以增加一档处理。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一)过失违规或初次违规、情节显著轻微的;(二)违规失职行为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显著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三)主动全额赔偿违规所造成损失,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四)认识问题态度较好,违规后主动说明问题、上交违纪所得的;(五)主动检举他人违法或严重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六)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违规失职行为的;(七)有立功表现的;(八)有证据证明对上级违规操作的决定或指示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失职行为,或事后及时上报、积极采取

24、补救措施的;(九)对于所负责领域发生的严重违规失职行为,任职不足3个月,且到职后认真履行职责的;(十)经委员会认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其他情形。从轻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标准范围内,按照处罚较轻或最轻的规定处理;减轻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标准范围外,予以降低一档处理。根据本办法规定应予以警告处分的,但存在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理可以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免于处理;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只有开除处分一个档次的,不适用减轻处理。对责任人免于处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三十八条 对经责任认定,责任认定对象存在不当得利的,除全部追缴不当得利款项外,还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不当得利金额2倍及以上的经

25、济处罚。第三十九条 对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司损失(以下简称“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责令其按损失或者可能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且全部赔偿金额原则上应在损失或可能损失金额的0.5%-15%之间,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全部赔偿金额的60%。第六章 问责基本要求及工作程序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四十条 问责工作人员开展问责工作,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问责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问责工作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委员会委员、问责机构工作人员、责任调查人员、问责执行人员等。第四十一条 问责工作人员在办理的问责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与办理的问责事项有其他关系并可能影响问责事项公正处理时,应当回避。责任人、检

26、举人及与问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或其他组织有权申请问责工作人员回避。在问责机构决定问责工作人员是否应当回避前,问责工作人员不能停止办理问责事项。第四十二条 在问责机构作出问责决定之前,除责任人逃匿、被羁押等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外,应将违规事实告知责任人,责任人可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问责机构应充分听取责任人的意见,并且记录在案,认真核实责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综合考虑调查情况、责任人申辩意见及核实情况等作出问责决定,不得因责任人申辩而对其加重处理。第四十三条 涉及事业部负责人、总部各级管理干部的问责决定,应报经公司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定后作出。问责决定应载明责任人

27、的姓名及身份信息、违规事实、问责依据、处理意见、执行要求、复议途径及期限等内容,并正式通知责任人、责任人所在部门、问责提起部门及问责执行部门。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送达、委托送达、OA系统送达、邮寄送达等。第四十四条 在问责机构作出问责决定之后,责任人有权提供新证据对问责决定申请复议。第四十五条 问责决定自生效日起,原则上应在一年内执行完毕。问责执行部门应定期向作出问责决定的问责机构及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执行进度。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的,问责执行部门应向作出问责决定的问责机构及委员会办公室说明原因。第四十六条 问责事项办理结束后,应按规定办理立卷、归档、呈报、备案等工作。第二节 问责程序第四

28、十七条 问责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定程序,各部门对于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违规失职行为的,应尽可能查清违规事项,理清责任,使用一般程序开展问责;发现违规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影响重大时,应根据公司工作程序,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启动特定程序。第四十八条 一般程序是指各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规失职行为,对于事实清楚、责任界定清晰、依据明确充分的,应结合违规失职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自违规失职行为确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照工作程序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各部门如检查发现的违规事项及涉及人员较多,检查期间确实难以完成责任界定的,可以在调查

29、结束后以书面方式提请委员会办公室完成责任追究。外部检查发现违规失职行为,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由配合外部检查的内部牵头管理部门开展问责。第四十九条 特定程序是指各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影响重大的违规失职行为,应将初步调查、了解的违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立项开展责任调查。第三节 特定程序第五十条 特定程序包括提起、调查、审议、决定流程。第五十一条 提起。相关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中发现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影响重大的违规失职行为后,应当在确认违规失职行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司工作程序,报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以问责提起单(参考格式详见附件1)形

30、式向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立项开展责任调查。问责提起单应载明初步确认的违规具体情况、问责对象范围、问责依据等内容。外部检查发现的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影响重大的违规失职行为的,由配合外部检查的内部牵头部门负责违规问责的提起。确认违规失职行为之日是指载明违规失职行为的相关审计、检查、自查、排查等报告或其他相关材料正式发布之日;未出具正式报告的,为检查、自查、排查等管理监督工作结束之日。问责对象包括违规失职行为实施人及其直接负责人、参与人、违规失职行为发生领域的主管人员以及部门负责人。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也应纳入问责对象范围:1、有证据证明经上级指令或经他人授意、教唆、胁迫实施违规失职行为的,发

31、出指令或进行授意、教唆、胁迫的人员;2、违规失职行为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参与集体研究但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人员;3、国家法律法规、外部监管规定或本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应予追究的人员。(二)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提起单后,对事项进行初步核查,对于适用特定程序的问责事项,经委员会主任审批后立项开展调查工作。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分别处理:1、问责对象已因同一事项同一违规失职行为被内部问责的,原则上不再实施问责。2、不适用特定程序处理的责任追究事项,原则上应要求提起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开展问责工作。3、问责对象涉及事业部负责人、总部管理干部的,还须报经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研究批准后立项开展调查工作。第五十

32、二条 调查。(一)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决定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牵头成立问责小组开展调查工作。问责小组进行调查前,应向违规失职行为发生部门送达调查通知书(参考格式详见附件2),载明调查事项等内容。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调查,不得阻挠、抗拒,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参加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工作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二)违规事项调查完成后,问责小组应以事实确认书(参考格式详见附件3)形式将违规事实及认定依据、申辩时限及受理部门等发送问责对象或其所在部门。问责对象应在收到事实确认书3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或提出书面申辩,根据当事人申请,可适

33、当延长申辩期限,但不超过7个工作日。当事人在申辩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申辩的,视同同意。事实确认书因客观原因无法送达或问责对象拒收的,不影响调查结果,调查人员应在确认书上签注说明。问责对象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的,问责小组应核实问责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如有必要,可补充调查。(三)委员会办公室应综合考虑调查组的调查情况、问责对象申辩意见及核实情况等,将违规事实、初步责任认定结果及问责建议形成初步责任认定报告(参考格式详见附件4)提交委员会审议。第五十三条 审议。 委员会应对调查结果及问责建议进行审议,并形成责任认定报告(参考格式详见附件4)。发现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应要求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第五十

34、四条 决定。审议通过后,委员会应作出问责决定(参考格式详见附件5)。问责决定送达责任人之后,原则上应当对责任人进行面谈。问责决定原则上应在调查核实后三个月内作出,情况复杂的,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第三节 复议第五十五条 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且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理不当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构或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详细说明复议理由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第五十六条 作出问责决定的机构或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复议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回复申请人。第五十七条 经作出问责决定的机构或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决定受理的复议

35、事项,原则上应在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复议意见,报有权决定机构或人员审议。第五十八条 有权决定机构或人员审议后,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复议决定:(一)问责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的,维持原问责决定;(二)问责决定所列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违反规定程序的,发回调查机构重新调查;(三)问责决定显失公平的,撤销或变更原问责决定。第五十九条 复议决定(参考格式详见附件6)应正式通知申请复议的责任人及作出问责决定的问责机构。经复议决定撤销或变更原问责决定的,复议决定一并抄送风险合规部、运营管理部、责任人所在部门及问责提起部门,运营管理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整原处理措施。第

36、六十条 复议只能进行一次。复议期间,原问责决定照常执行。第七章 问责监督第六十一条 各问责机构应定期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违规问责情况,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对公司违规问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第六十二条 委员会发现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总部部门、事业部负责人及其他问责工作人员提起责任追究:(一)对于已发现的严重违规失职行为,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进行问责的;(二)违规问责工作开展不及时、问责处理措施不到位或问责决定不落实的。第六十三条 委员会在管理监督过程中发现问责机构作出的问责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规定程序的,可要求其重新调查并在规定时限内

37、作出问责决定,发现处理措施不当的,可责令其撤销或变更原问责决定。第六十四条 问责提起部门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提起事项的问责决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机构或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重新开展问责:(一)责任认定错误的;(二)问责力度明显不当的;(三)问责机构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问责机构或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问责决定进行审查,经查实存在问题的,应作出重新开展调查的决定或要求变更问责决定。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制定,由总部风险合规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为本公司问责体系的上位制度,公司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

38、板块的违规问责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有关责任认定和处罚措施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违规失职行为尚未作出问责决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附件1:问责提起单问责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违规问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提起对 (违规事项)进行责任追究。有关情况如下:一、 违规事项: 二、问责对象建议名单:1、姓名: ,所属单位: ,职务: 提起理由: 2、姓名: ,所属单位: ,职务: 提起理由: xx部年 月 日29附件2: 编号:年度 委员会通第号附件2:调查通知书 (被调查单位):根据*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违规问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39、问责委员会决定成立工作小组,自 年 月 日起,对你单位 (违规事项)进行责任调查。为保证责任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请予配合,妥善做好调查涉及部门及人员在调查期间的工作安排,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问责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附件3:事实确认书 (责任人、所在部门名称): 经调查核实,在 (违规事项)中,你个人存在的违规事实如下:一、违规事实二、认定依据 如你对本确认书无异议,请签字确认。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确认书3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同无意见。 问责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附件4:关于对(事项)的(初步)责任认定报告根据编号为 的问责提起单,经问责委员会批

40、准,我们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 (违规事项)进行了调查,依据*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违规问责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责任认定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二、责任事项与(初步)责任认定三、(初步)处理意见根据*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违规问责究管理暂行办法第条,等规定,对该项目责任人进行以下处理:问责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5:关于对(事项)的问责决定 (责任人、所在部门名称):根据编号为 的责任认定报告和各责任人的申辩或确认意见,经问责委员会审定, 对 (违规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理意见决定如下:1、责任人: ,职务: 应负责任: 处理意见及依据: (处理依据应明确具体条款及内容;责

41、任人受到纪律处分的,应注明处分有效期、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等等内容)。2、 如不服本问责决定,可自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问责委员会申请复议。 问责委员会 年 月 日抄送: 部门、 部门附件6:复议决定 (责任人及原问责部门):根据编号为 的关于对(事项)的问责决定和责任人的复议申请,经问责委员会复议,对 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理意见决定如下(选择一项决定):选项一:维持编号为 的关于对(事项)的问责决定所作的处理决定。选项二:1、责任人: ,职务: 应负责任: 处理意见及依据: (处理依据应明确具体条款及内容;责任人受到纪律处分的,应注明处分有效期、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等等内容)。 2、3、 问责委员会 年 月 日抄送: 部门、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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