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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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各项审计结果的有效、规范运用,加大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提高审计效果, 防止屡审屡犯现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第88号令)等精神,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苏教审2014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各项审计(含内部审计、上级审计及委托的外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管理建议书、移交处理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

2、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学院内相关部门实施:公开审计结果、审计整改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等充分运用审计结果的活动。第四条 审计结果运用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权责对称、以审促建;(三)依法办事、有责必究;(四)惩防结合、重在预防;(五)协调运作、成果共享。第二章 审计结果公开第五条 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规定,按照规定程序,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将可以公开的审计结果主动公开或者依法申请公开。第六条 公开审计结果,一般事项必须经审计处处长审核,二级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报学院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批准发布,重大

3、事项或涉及公开范围较大的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第七条 审计处可向学院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提交特殊事项的专题报告、反映共性问题的综合性报告。审计处可综合利用学院内办公平台、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媒体以及公告、会议等形式公开审计结果,发布审计简报等。第八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第九条 审计处应将有关审计结果发送被审计部门,报送学院党政领导,分类抄送纪检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第十条 被审计部门应及时在其内部,向领导班子、教职工通报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职能部门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审定单或审计报告,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

4、。第三章 审计整改落实第十二条 被审计部门现任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审计发现的问题履行整改职责。原任领导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并须积极配合整改落实工作。第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或原任职部门根据审计结果,须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在部门会议(党政会议)或者董事会(主要指学院投资企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在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决定的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及落实情况及有关责任部门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对因客观原因暂未整改或处理的问题,应说明准备采取

5、的整改措施、方案及整改时限等等。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分析,吸取教训,积极组织整改;要举一反三,注重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及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因客观原因暂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限期整改;对反复出现的问题,应深入分析产生的原因,从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入手,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审计处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整改情况报告,或发现已收到的整改报告不完整、不明确的,应发出督促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的要求和期限,责成被审计部门补报审计整改措施方案。第十四条 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纪检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经营中心

6、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执行,具体负责事项如下:审计处:1、在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部门违反国家、学院规定的财经法纪的行为,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2、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部门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3、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4、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在学院内部公告审计结果;5、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学院党委、院长办公会和相关部门。纪检监察处:1、负责依纪依法受理审计

7、移交的案件线索;2、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3、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要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4、根据学院干部廉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有关资料作为干部廉洁档案。组织部:1、负责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各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2、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部门干部作出处理;3、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将相关材料放入干部档案;4、要求被审计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被审计部门干部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人事处:负责根据审计结果及相关人事管理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人员的考核、

8、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资产经营中心:1、在对学院投资控股与参股企业的管理监督、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要有效运用审计结果;2、负责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业绩考评和被审计内管干部、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3、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其他有关部门、院内各专门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1、负责对审计移交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按规作出处理;2、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部门、机构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同时,各相关部门、机构均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

9、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及时向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及分管院领导报告重大问题的整改落实的跟踪检查情况,内容包括审计整改落实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第十六条 根据被审计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按照重要性原则,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部门或个人存在违反权力运行规定及财经法规的问题,不认真运用审计结果、不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拒绝、阻碍、不配合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等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对拒绝、拖延整改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整改落实的被审计部门,审计处要查明原因,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和主管院领导汇报,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应当协同负责审计整改落实的其他相关各部门、各机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审计处要查明原因,报院纪检监察部门界定责任,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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