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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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票据理财业务管理办法1.目的为进一步促进我行理财业务发展,规范我行票据投资型人民币理财业务,防范票据理财业务风险,保证票据理财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辖营业机构。2.2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在全行范围内开展的票据理财业务。2.3 本办法适用于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3.定义3.1票据投资型人民币理财业务(以下简称“票据理财业务”)是指我行作为理财计划管理人,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代理客户买入已贴

2、现的商业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我行只收取管理费。3.2理财计划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是指理财计划受托管理人,即银行。3.3 保管专户:为保证理财计划的资金安全并与我行自有资金隔离,银行为理财计划开立专用银行账户,作为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保管专户(简称“保管专户”),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未运用部分资金存储、票据到期托收回的款项和票据卖出收到款项的归集等,均须通过该保管专户操作。3.4 主办分行:理财票据资产的组织行。4.职责与权限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4.1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核票据理财项下

3、的法律文本。4.2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商业汇票转贴现申请人及承兑人同业信用额度的审查。的审批。4.3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负责商业汇票转贴现申请人及承兑人同业信用额度的审批。4.5 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管理票据理财业务,具体包括票据理财产品开发、产品发行组织、理财票据资产组织、产品管理、负责商业汇票转贴现申请人及承兑人同业信用额度的用信管理、业务合规监督检查等,并代表银行行使理财计划“管理人”职责。4.6 总行资金营运部负责票据理财业务主办行的票据转贴现业务准入管理。4.7 总行个人金融部/公司金融部负责票据理财产品销售。4.8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票据理财业务会计柜台操作管理规定、商业汇票实务保

4、管规定。4.9总行集中作业中心负责为票据理财业务提供支付结算支持。4.10 主办分行负责制定分行票据理财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负责根据理财方案组织合格商业汇票;负责票据审核、票据实物保管、办理票据实物交接手续、到期托收、回收票款等相关处理;负责票据理财业务所涉及的合同、档案的整理、保管和传递。5.政策(无)6.规范要求6.1 票据选择标准。6.1.1具备转贴现业务经营资格的非我行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原则上为非我行的其他金融机构。6.1.2具备转贴现业务经营资格的非我行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并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或保证人需具有银行保贴授信额度,并且主

5、办分行必须采取明确的风险控制措施。 6.1.3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相关规定的其它商业汇票。6.2 保管专户管理。6.2.1 在票据理财产品发行前,总行科技发展部根据总行投资银行部提请的业务需求进行理财产品系统设置,开立票据理财保管专户。6.2.2 主办分行对应总行票据保管专户开设二级专户,用于当期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保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未运用部分资金存储、票据到期托收回的款项和票据卖出收到款项的归集等,均需通过该保管专户操作。6.3 风险管理。6.3.1 交易对手管理。6.3.1.1票据理财计划项下涉及的商业汇票的转贴现申请人应是具备转贴现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总行规定的票据理

6、财转贴现申请人准入条件。不在准入范围的业务,应报总行投资银行部审批同意后在核准额度内办理。6.3.1.2票据理财计划项下转贴现申请人的选择标准为: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大型股份制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除以上五家大型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一级分行及以上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实际控制人为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的城商行和农商行本部或其授权机构;经总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6.3.1.3票据理财计划项下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承兑人必须具备总行规定的承兑人准入条件。不在准入范围的业务,应报总行投资银行部审批同意后在核准额度内办理。6.3.1.

7、4票据理财计划项下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承兑人的选择范围为: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大型股份制银行具有大额支付行号的机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除以上五家大型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支行及以上机构;实际控制人为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的城商行和农商行支行及以上机构;经总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6.3.1.5票据理财计划项下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或保证人需具有银行保贴授信额度,该保贴行必须符合6.3.1.2中的规定条件。不在准入范围的业务,应报总行投资银行部审批同意后在核准额度内办理。6.3.2 票据理财转贴现项下同业授信额度管理。票据理财计划项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占用转贴现申

8、请人或承兑人的同业授信额度,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占用贴现申请人同业授信额度。6.3.3 操作风险管理。 主办分行票据理财计划项下的票据转贴现操作严格按照银行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执行,视同自营转贴现业务管理。6.3.4 市场风险管理。总行投资银行部、主办分行紧密关注票据市场转贴现利率走势,并根据理财计划拟发行日期、募集规模、投资期限等因素预测、评估理财到期日票据资产的收益情况。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评估情况择机发行票据理财计划。6.4授权管理。主办分行必须按照银行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取得总行授权。6.5 理财产品发行。6.5.1 总行投资银行部设计票据理财方案,拟定发行

9、规模,采用择机分批发行方式发行。6.5.2 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发行方案后,向主办分行发出票据理财需求函(记录一)。6.5.3 主办分行根据票据理财需求情况确定是否可以组织到符合条件的票据资产,并填写票据理财需求函复函复函总行投资银行部。6.5.4 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复函确定理财产品发行方案,启动产品发行程序,同时向主办分行发出票据理财发行函(记录二),并通知总行个人金融部、总行公司金融部组织理财产品销售。6.5.5 主办分行根据票据理财发行函组织票据资产。6.6 发行结束投资票据资产。6.6.1票据理财产品发行结束日的T+1日,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理财产品实际发行额度,与主办分行签署

10、当期票据理财项下的票据资产委托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委托转让合同”,记录三),通过票据资产委托转让合同的附件票据资产转让清单明确拟买入的票据资产,该清单由双方共同确认,并以该委托转让合同及附件确定票据权利的转让。6.6.1.1 根据委托转让合同,主办分行对拟买入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本期理财对应的票据瑕疵给理财计划投资人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以及确保理财产品本息在理财产品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完成上划;理财计划投资人承担受让票据的信用风险。6.6.2 总行投资银行部与主办分行签署本期票据理财项下票据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记录四),总行投资银行部委托主办分行保管本期理财计划下的票据资产实物

11、。主办分行需将理财计划票据资产单独保管、验收和盖章封存,未经总行投资银行部同意,不得擅自拆包和擅自处分票据资产及对应的票据(含法律处分和物理处分);主办分行由分行票据业务经办人员和分行会计部门经办人员双人办理票据出入库手续,票据实物由主办分行会计部门保管。6.6.3 理财产品起息当日,总行投资银行部将理财产品资金划转审批单提交总行集中作业中心,清单中需注明主办分行根据本期理财开立的二级专户或投资银行部制定的理财专户。总行集中作业中心根据理财产品资金划转审批单于同日从本期理财保管专户向主办分行划付受让票据资产资金,完成理财计划资金的票据投资,未投资运用的剩余资金在“保管专户”存储。总行向主办分行

12、划入本期票据理财受让资产资金,主办分行通过系统内往来接收:会计分录:借:系统内往来407/26102 贷:40306发行理财产品(募集金额)6.6.4 理财产品起息当日,主办分行收到受让票据资产资金后,比照自营商业汇票转贴现操作流程办理相关票据买入手续。主办分行负责将交易资金划入贴现申请人指定账户。会计分录:借:40306发行理财产品-发行本金(实付金额) 贷:26102待划转款项/407等(实付金额)6.6.4.1由于贴息后本期票据理财受让资产资金与实付资金之间存在差额,主办分行根据总行投资银行部的划款指令将差额划回总行保管专户:会计分录:借:40306发行理财产品-发行本金(差额) 贷:系

13、统内往来407/26102(差额)-划给总行保管专户6.6.4.2 主办分行票据部门按照票据资产转让清单列明的票据,与分行会计部办理理财票据保管交接手续,并填写理财票据资产保管交接单(记录五),签章后递交分行会计业务人员处理。分行会计业务人员根据签章完整的票据资产转让清单复核票据,与分行票据业务经办人一起将理财票据实物单独保管,验收并按照票据到期日盖章封存,同时在理财票据资产保管交接单上签章。分行票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将签章完整的理财票据资产保管交接单扫描件发至总行备案,原件分行存档。主办分行按照封包份数记表外收入账。会计分录:收:703代保管有价值品(封包份数)6.6.4.3主办分行应于投资日

14、次日将贴现申请人应提供的本次转贴现业务涉及的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原件提供给总行投资银行部,复印件主办分行留存。总行投资银行部将原件作为本期理财档案专夹保管。6.7 到期还本付息。6.7.1 理财产品到期前,根据市场情况,总行投资银行部填制授权委托书(记录六)委托票据保管分行于票据到期前五个工作日,代总行投资银行部办理委托收款工作,收取到期票款;或于理财产品到期前三个工作日,主办分行接受总行投资银行部指令,将票据资产卖出。收到的款项由主办分行于收款当日划付至本期理财“保管专户”,同时制作划付款项通知书(记录七)发至总行投资银行部,通知总行投资银行部查收票款。委托托收时,主办分行填制托收凭证,发出委

15、托收款,登记发出委托收款登记薄,营业终了前做表外业务账务处理。会计分录:收:804发出异地结算凭证(票面金额) 付:703代保管有价值品(按照付出封包份数记账)承兑行付款,主办分行通过CNAPS系统或交换系统收到票面金额。会计分录:付:804发出异地结算凭证(票面金额)借:26102待划转款项/407等 (承兑行划回的票面金额) 贷:40306发行理财产品-兑付本金(票面金额) 委托卖出票据资产时,主办分行应根据理财产品开发初期总行投资银行部向分行发出的票据理财发行函中的规定收益率为准,于不低于该收益率的价格卖出票据。会计分录:付:703代保管有价值品(按照付出封包份数记账)收到票据卖出款项:

16、借:26102待划转款项/407等 (票据卖出金额) 贷:40306发行理财产品-兑付本金(票据卖出金额)由于当期票据理财产品项下的票据到期托收和卖出不一定是同一交易日完成,主办分行应于每笔票据托收或卖出资金到账时,按照本条规定,于收款当日将资金划付至本期理财总行“保管专户”。会计分录:借:40306发行理财产品-兑付本金(托书或卖出的实际金额) 贷:系统内往来407/26102等 划给总行保管专户 6.7.2 票据到期日早于理财到期日,总行投资银行部委托主办分行代办委托收款工作,主办分行理财业务主管部门应随时关注理财计划收购票据的到期情况,按总行投资银行部的规定进行理财票据包拆封并提前做好票

17、据的收款工作。分行会计人员在款项收妥后通知分行理财业务主管人员,并将该款项划入“保管专户”,同时制作划付款项通知书发至总行投资银行部,通知总行查收票款。 6.7.3 票据到期日晚于理财到期日,分行根据总行投资银行部出具的理财计划票据委托转卖清单(记录八),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票据转卖手续。6.8 理财产品到期前一日,总行投资银行部按照与理财计划投资客户约定的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制作理财产品到期全额兑付函,向总行集中作业中心发出划款指令。集中作业中心对理财产品到期全额兑付函复核无误后按照总行投资银行部的划款指令将理财计划客户收益和管理费分别划付至指定账户,保证按期兑付理财客户本金及收益。6.9 票

18、据到期前承兑人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及汇票到期时被无理由拒绝提示付款的,银行将代为追偿,但涉及票据的信用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7.检查监督7.1 总行投资银行部对主办分行票据理财计划项下涉及的票据业务进行定期检查。7.2 主办分行按照票据理财业务管理要求,认真组织对本行的票据理财业务进行定期自查。8.依据文件8.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8.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8.3银行丁香花理财业务管理办法。8.4银行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8.5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9.附录9.1 本办法由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解释、修订。9.2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循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执行。9.3 如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有所变更,则按新规定执行。9.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9.5本制度为三级制度。10.记录记录一:票据理财需求函记录二:票据理财发行函记录三:票据资产委托转让合同记录四:票据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记录五:理财票据资产保管交接单记录六:授权委托书记录七:划付款项通知书记录八:理财计划票据委托转卖清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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