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实施细则(暂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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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实施细则(暂行)xx总发xx135号,xx年7月8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维护金融秩序,规范我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操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根据有效的身份证

2、明,核实和记录客户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去向,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并按规定期限归档保管。第四条 客户身份识别是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是预防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是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为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和审判提供必要证据。第五条 本细则属于“操作规程”,适用

3、于我行各级机构。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第六条 各营业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客户身份识别基本原则。(一)各营业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签订金融服务合同、发生授信业务往来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如实、准确、完整地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若为机构客户,除按上述要求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外,还应核对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证,登记机构信用代码,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影印件。(二)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主动了解客户

4、是否为外国政要,并在开户申请资料中予以注明。如客户为外国政要,各营业机构应将客户的开户申请、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身份识别情况,由分支行分管行长审查后,交由总行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经总行分管反洗钱的副行长批准,方可予以开户。(三)未按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不得为其开立账户和办理相关业务。(四)不得为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发布的,以及联合国决议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开立账户和提供银行服务。(五)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银行服务或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六)各营业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

5、,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第七条 单位客户新开账户的身份识别。(一)对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核。营业机构为单位客户开立结算账户时,应要求客户按照xx市商业银行单位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提供有效开户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双人审核,同时签章予以确认。开户档案资料由开户行进行专夹保管。 单位客户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将开户证明文件正本原件带到本行开户的情况,营业机构可采取上门的措施进行实地核实,以确保开户资料的真实性。(二)对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正本、机构信用代码证正本及开户许可证正本、法人或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各

6、营业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核实:一是登录“信用浙江”网站,输入营业执照号码,查询并核对单位注册状态等相关信息。同时,分别登陆“机构信用代码管理系统”、“人行账户管理系统”,相关信息核对一致后,将核查结果记录在上述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上,同时签章予以确认,作为开户资料留存。核对不一致时,应采取电话或专人到工商局、当地人民银行进行现场核实,解除疑点后方可开立结算账户;二是通过“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对法人和授权经办人居民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打印核查结果,并将核查结果与法人和授权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开户资料留存。(三)营业机构经办人员核对开户资料时,应要求单位客户在本行所留存的开户资料复印件

7、上加盖公章确认,并在复印件上加盖“该复印件已与原件核对相符”戳记,并由核对人签章确认,经会计主管审批同意后办理开户手续。(四)为切实有效贯彻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单位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前、其他结算账户开立后一个月内,应由客户经理或指定人员实地走访客户,切实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将走访获取的客户联系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信息记录在xx银行单位客户尽职调查表(见附件 1)中并签字确认。客户经理或指定人员核实无误后,会计经办人员办理基本账户开户手续。如对回访客户的经营等状况存在疑虑的,经办人员应及时向支行行长报告,由支行行长根据风险程度进行风险控制。(五)对于同一自然人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办

8、理两个以上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或者同一自然人是两个以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或者两个以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中的联系电话、地址等相同的,银行除审核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采取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一项或多项措施进一步核实存款人身份,并重点关注相关账户的支付交易情况。经甄别后,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明显涉嫌犯罪活动的,应作为重点可疑交易报总行反洗钱职能部门,由总行反洗钱职能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第八条 自然人客户新开账户的身份识别。(一)营业机构为自然人

9、客户开立存款账户时,应严格按照人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要求客户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在开户申请书中完整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二)通过“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对本人、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打印核查结果,留存本人、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核查结果。(三)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客户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四)对于同一自然人在我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10户以上的,应将相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的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

10、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明显涉嫌犯罪活动的,应作为重点可疑交易报总行反洗钱职能部门,由总行反洗钱职能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五)出示临时身份证件办理个人存款账户开立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在开立账户的当日填写xx银行临时身份证登记簿(见附件 2),详细记载客户姓名、联系电话、临时身份证件号码及有效期限等内容。各营业机构需专人保管并定期检查登记簿,通知临时身份证即将到期的客户前来更新证件,登记簿按年打印装订,归档保管。第九条 办理电子银行渠道开立时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在为单位客户办理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开立时,客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

11、件、网上银行操作员加盖公章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经法人签章的授权书等身份证明资料,经核查后打印核查结果由核实人签章,签订网银协议、申请客户证书、确定支付限额等环节需要填写各种业务申请表。(二)在为自然人客户办理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开立时,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要求同时出具本人和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核查本人、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打印核查结果,留存本人、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核查结果。第十条 为客户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的身份识别。一次性金融服务是指:为不在本机

12、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仅限于以现金方式进行票据兑付的业务)等金融业务。当客户通过其在境内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银行卡来本行办理业务时,对这类客户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可以不作为本条所规定的“一次性金融服务”。在为客户提供单笔人民币1万元(含)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含)以上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查客户本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将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联网核查结果、经客户签字确认的交易凭证作为一次性金融服务业务凭证的附件。若为机构客户,除按上述要求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外,

13、还应核对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证,登记机构信用代码,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影印件。第十一条 受理公务卡申请、签约特约商户和保管箱业务时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各营业机构在办理公务卡开卡业务前应严格执行“亲访亲签”等制度,做好开卡前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防范公务卡资金诈骗风险。(二)个金业务部门在推广特约商户业务时,应加强对特约商户管理,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做好收单商户的入网审核,指定收单业务的具体管理人员,严禁将特约商户的个人结算账户设置为信用卡收单账户,不得为经营场所地不在xx的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三)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核对客户的

14、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十二条 营业机构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并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一)单位客户在办理支取现金(5万元及以上)、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等业务时,应核查并登记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对于因涉嫌犯罪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客户,不得向其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如曾出售过,则应收回其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办理变更预留印鉴、电子银行变更业务时,应核查并登记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并留存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核查

15、结果。(二)在日常为单位客户办理授信业务时,信贷部门应对授信企业经营状况、业务发展方向、授信资产投向等情况进行分析,对授信业务真实性进行审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业务时,客户经理应对企业客户提交资料的合规、合法性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三)公司客户经理应全面了解单位法人素质、诚信度、业务经营范围、资金流向、交易目的、交易实际受益人等真实情况,及时掌握客户大额资金支付动态。(四)对于机构客户,应采取合理措施确认其留存的机构信用代码信息的有效性,及时提示客户按规定更新机构信用代码证及机构信用代码应用服务系统的对应信息。若发现客户出示的机构信用代码证仍在有效期内,但未按规定提交征信中心或

16、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认效力的,应要求客户办理相关效力确认手续。(五)自然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理财业务、基金业务、第三方存管签约、贵金属业务、挂失解挂、账户信息变更、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功能变更业务,应核查客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留存客户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核查结果。(六)各营业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现金存取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核查客户本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完整登记客户本人、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进一步分析甄别。(七)个金业务部门应对个人授信业务(含公务卡业务)真实性进行审查,对

17、客户身份做尽职调查。对个人大额贷款的贷款意向、贷款用途真实性进行审查。对还款人提前归还零售大额贷款明显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应重点调查还款人的还款款项来源。(八)客户留存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营业机构应以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客户及时更新,并留存通知记录。客户没有及时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营业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单位客户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营业机构应参照上述要求办理通知、更新和中止业务。(九)各营业机构应重点关注单位客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限和年检记录以及法人或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有效期限

18、。各营业机构应及时通知身份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单位客户尽快提供效期内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留存正副本复印件。第十三条 营业机构采取合理方式确认客户存在代理关系的,在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同时识别代理人的身份,并登记代理人身份基本信息。(一)代理开立个人账户的,应当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完整登记被代理人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1、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

19、结算账户的,应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填写“代办理由”,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2、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并出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3、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二)代理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含)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现金存取款业务的,应当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在业务办理过程

20、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进一步分析甄别。对于代理现金存款业务,如果代理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且单笔存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时,营业机构应按照本细则有关一次性金融服务的客户身份识别规定,核对代理人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第十四条 办理跨境汇款业务时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核查汇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联系电话、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住所等信息,留存汇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1、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机构开户,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用以确定该笔汇款的唯一标识号,如交易流水号、汇款编号等,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二)接收境外汇入款时,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在境外机构补充信息到达之前,可以先办理资金入账。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用以确定该笔汇款的唯一标识号,如交易流水号、汇款编号等,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

22、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如下列境外金融机构未向本行提供汇款人账号、住所等信息的,可直接登记业务标识号、境外金融机构所在地等替代性信息,不再要求境外金融机构逐笔补充信息。1、已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以下简称“FATF”)的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2、未加入FATF但承诺严格执行FATF“40+9”项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标准的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第十五条 本行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要求境外金融机构做好反洗钱问卷,并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

23、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各自需要履行的反洗钱义务。本行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在代理行或类似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我行应定期向境外金融机构发送反洗钱调查问卷。如果与境外金融机构不存在代理行关系,单纯因为SWIFT系统资金汇划渠道的原因而与境外金融机构发生业务联系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营业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包括客户突然发生大额或频繁

24、的支付结算业务,与其实际经营情况、经营规模、业务范围以及正常情况下的交易明显不符的;与走私、贩毒、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发生大额或频繁的支付结算业务的。(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包括发现客户提供虚假或有疑问的身份证明文件的;账户余额在100万元以上客户的对账单等与客户间的往来函件在依照客户

25、身份资料所列地址寄出后被退回,且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交客户的。(七)对机构客户提供的机构信用代码及其机构信用代码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八)营业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客户身份重新识别的处理。(一)单位客户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重要信息的,应提供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核查上述证件并打印核查结果后,留存上述证件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加盖“该复印件已与原件核对真实合法”戳记,并由核对人签章确认。(二)自然人客户变更姓

26、名、身份证件号码的应提供客户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变更证明和变更后的户口簿及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原件,核查客户本人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留存客户本人变更后的户口簿及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核查结果。(三)客户到营业机构更换已过有效期限的身份证件,以及营业机构因第十六条(二)至(八)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的,应核查客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留存客户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核查结果。第十八条 营业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进一步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

27、回访客户。(三)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如要求客户完整填写基本信息、认真填写业务合同、单据、凭证等。第十九条 营业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客户(含对公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一)客户为自然人时,且有效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保存核查记录。若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当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但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不得随意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1、对于联网核查结果中身份证件号码与姓名一致但未反馈照

28、片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业务。2、对于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可采取下列方式对相关居民身份证的真实性进一步核实:(1)要求客户出示居民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其他有效证件。经佐证,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应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继续办理相关业务。(2)对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可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进行鉴别。如经鉴别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应继续办理业务。(3)为客户出具联网核查结果证明,由客户持该证明自行到被核查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实。如经核实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客户可持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实并填写的回执到银行机构申请

29、办理业务,银行机构不得拒绝。(4)可将有疑问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报文格式,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申请核实,也可直接向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服务中心申请核实,如经核实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银行机构应继续办理业务。(5)留存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时,务必复印留存身份证正反两面信息,以便为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工作提供依据。(二)对于机构客户,应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管理系统核对相关信息,并留存核查记录。第二十条 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下列条件时,本行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

30、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人民银行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的要求。(二)本行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第二十一条 营业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三)营业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

31、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营业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营业机构了解或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第二十三条 营业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

32、的。(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第二十四条 营业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第二十五条 营业机构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

33、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xx银行单位客户尽职调查表是开展对公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记录资料,按年度装订、保管。xx银行临时身份证登记簿各营业机构需专人保管并定期检查登记簿,通知临时身份证即将到期的客户前来更新证件,登记簿按年打印装订,归档保管。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一)营业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二)营业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科和交易记录,不得向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二十七条 营业机构应

34、当按照下列要求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三)如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各营业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四)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第

35、二十八条 同一客户连续办理多笔需在凭证上摘录客户信息的业务时,可以仅在该客户办理的第一笔业务凭证上完整摘录客户信息。第四章 违规处理第二十九条 营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试行)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规定审核客户身份证明文件,为客户开立账户,办理一次性金融服务、大额现金存取、跨境汇款、电子银行等业务的。(二)未按规定完整获取客户身份资料、获取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三)未按规定收集客户身份、交易和业务信息,开展洗钱风险分类和客户尽职调查的。(四)未按规定中止身份证明文件过期客户业务的

36、。(五)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六)未按规定报告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发现的可疑行为的。(七)泄漏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八)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造成经营风险或经济损失、声誉损害、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细则用语含义如下:(一)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人员: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二是未被客户披露,但实际控制着金融交易过程或最终享有相关经济利益的人员。对于这类人员,营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询问客户、要求客户提供证明材料、委托有关机构调查等合理手段,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二)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

37、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客户可不要求登记“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四)“外国政要”指外国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

38、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军事高级官员,国有企业高管、政党要员。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本行制定的相关制度、办法与本细则规定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附件:1.xx银行单位客户尽职调查表 2.xx银行临时身份证登记簿附件1 xx银行单位客户尽职调查表单位名称开户日期开户行名称账号账户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授权办理业务人员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实际经营情况账户主要用途调查结论经办(调查)人: 日期:附件2xx银行临时身份证登记簿序号客户姓名临时身份证号码证件有效期限联系电话备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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