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自筹经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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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自筹经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经费管理,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科研工作,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参照同类院校做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立项和经费资助第二条自筹经费科研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向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报。未经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的科研项目,学院不资助项目经费。第三条为鼓励教职工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学院对获准正式立项的各级自筹经费项目(不含挂靠的各级子课题)资助部分经费。资助标准如下:国家级、部级自然科学自筹经费项目配套资助2.0万元/项,国家级、部级人文社科自筹经费项目配套资

2、助1.0万元/项;省、厅级自然科学自筹经费项目配套资助1.2万元/项,省、厅级人文社科自筹经费项目配套资助0.6万元/项;地市级自然科学自筹经费项目配套资助0.3万元/项,地市级人文社科自筹经费项目配套资助0.15万元/项。第四条资助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在上级下达立项正式通知后,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开展情况在核定的资助范围内申请经费开支,并在结题后及时进行经费结算。经费报销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和财务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挤占。第五条资助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有权按申请计划所列经费预算开支使用。科研处和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监督,对不

3、按规定使用经费者,有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项目负责人应合理安排,保证完成科研任务。对于因项目经费开支不当而导致研究无法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参照职业技术学院院级课题管理办法所列经费开支范围执行(自筹经费科研项目不提取劳务费)。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七条自筹经费项目的管理参照立项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上级下达立项通知后,项目负责人在一个月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学院科研处审核后报课题立项部门。第八条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内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报立项部门审批:l、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2、改变项目名称;3、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4、变更项目管理单位;5、延期或多次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6、改变最终成果形式;7、撤销项目;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第九条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并按要求将相关情况报课题立项部门。第十条项目的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按照课题立项部门的要求进行。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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