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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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xx总发xx153号,xx年7月25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对开户企业的结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结售付汇的制度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结汇是指银行按一定的人民币汇率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外汇,并支付相应的人民币的外汇业务。结汇原则:对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必须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自愿保留外汇或结汇;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须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验资等手续并经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才可结汇。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售汇是

2、指银行按一定的人民币汇率卖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外汇,并收取相应的人民币的外汇业务。付汇是指银行根据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要求,将外汇支付到境外的外汇业务。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等境内机构,居民个人及非居民个人的结售付汇管理按照xx银行外汇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五条我行结售汇业务目前既可选择即期交易,也可选择远期交易,远期交易目前仅限于我行与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合作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相关业务;经办行与客户、我行与经办行系统内即期交易均实行当天交割,远期交易的交割按照xx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结售汇业务可受理的币种为我行可进行清算的币种。我行

3、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大额业务的事前内部逐级审批制度,事中的复核制度及事后的监督核查制度。第六条对于结售汇、付汇交易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相关法规及时做好外汇账户结售汇申报与国际收支申报工作。第七条及时、准确地向外汇管理局报送结售汇报表及周转头寸等数据,并遵照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管理规定,对超限额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及时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补。第二章 结汇业务第一节 经常项目结汇第八条 境内机构下列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结汇,也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款;转

4、口贸易项下收款;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款。(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

5、资产收入的外汇。(十)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十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十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十三)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十四)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第九条 我行在收到收汇单位的境外汇款后,应当根据汇款指示认真审核汇款性质,属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根据货物贸

6、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和现行收汇、结汇管理规定为收汇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具体按照如下规定办理:(一)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我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待核查账户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它外汇支出。(二)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企业需向我行提交加盖公章的结汇或划出申请资料。(三)企业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时,我行经办人员应查询企业名录及分类信息后,区分以下情况办

7、理:1、不在名录的企业,不得办理结汇或划出手续。2、对A类企业,可直接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划出手续。3、对B类企业,我行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并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方可为其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我行应当依据B类企业填写的收入申报单,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出口可收汇余额,并在出口收汇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结汇或划出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度。B类企业出口可收汇额度不足的,我行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的结汇或划出手续。B类企业应当在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办理相应转口贸易收入的结汇或划转,办理时应当向银行

8、提交转口贸易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我行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的结汇或划出手续。4、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前,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我行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出手续,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第十条 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的免税商品,可以人民币或外币标价和结算。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免税商店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

9、账户用于免税商品结算,其限额按企业实际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100核定。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除因资金周转需要保留适当规模的库存找零备用金外,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不得持有大量外币现钞。第十一条 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收汇。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外汇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第十二条 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因汇路不畅确实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时应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

10、应提交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第十三条 我行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凭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对于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贸易项下结汇基本单据和凭证的审核要点。除须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的内容外,通过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算的,国际业务部应审核:境外银行贷记报单上引用的我行业务编号与留底未收汇的业务编号情况一致;收汇金额与

11、议付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金额一致,如有差额要审核相关的单证,差额超过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标准的,应为客户出具扣费说明。第十五条 非贸易项下结汇操作。我行按下列不同类型的业务办理服务贸易项下结汇。(一)非贸易项下的结汇的基本单据、凭证与审核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的结汇:项目批文。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的结汇:批文及有关凭证。3、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结汇:相关的投标书或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合同。4、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外汇的结汇:中标书。5、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12、的结汇:外经贸部门出具的经营免税商品的批文、免税商品进口及销售发票。6、交通运输(名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外汇的结汇:有关合同、收汇通知书。7、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的结汇:有关部门收汇决定书、收据。8、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上述无形资产属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的结汇: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9、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的结汇:利润收入分配证明、有关合同。10、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

13、、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的结汇:索赔文件及原汇出汇款凭证。11、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的结汇:租赁合同、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12、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的外汇收入的结汇:提供保险费收据。13、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的结汇:提供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14、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外汇的结汇: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出具的批文。15、境内机构从事非贸易活动一般不得收取外币现钞,如因特殊情况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报外汇局核准后向银行办理结汇。 (二)结汇手续在单据、凭证、文件上批注结汇日期、结汇金额;出具结汇水单供企事业单位记账使用。第二节 资本项目结汇第十六条 对所有

14、资本项目下的结汇,需要外汇局核准的业务,我行应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核准件进行核注;不需要核准但需要登记的业务,我行须根据企业的“业务登记凭证”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询控制信息后,在控制信息许可范围内办理。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下列外汇收入,可以申请结汇:(一)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三)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四)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的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五)境内机构对外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六)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的除股票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七)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

15、收入。(八)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九)出口押汇。第十八条 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视同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第十九条 除非外汇管理部门另有规定,以下资本项目不得结汇:(一)除出口押汇以外的国内外汇贷款。(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一)审核的依据为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xx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x

16、x142号)及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zz88号)的规定。(二)需审核以下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申请表(注明企业资本金账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 2、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3、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4、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本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

17、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6、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应要求企业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行提交前述材料。7、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8、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三)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企业无需提供第本条(二)4、6、7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四)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对价”),

18、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资产变现专用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五) 境内机构或个人将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的,我行应当按照支付结汇制度的有关要求,审核以下材料:1、境内机构(个人)资产变现专用账户资金结汇申请表。2、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3、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4、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含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机构公章(个人印鉴)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应要求机构或个人于结汇

19、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行提交前述材料。5、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六)资本金结汇的审核要点:1、申请结汇资本金来自资本金账户,资本金账户入账最高限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限额。2、结汇金额不得超过账户余额。3、结汇申请应加盖公章,各项要素填写齐全;结汇资金只能用于经营范围内的支出,超出企业经营范围不予结汇;书面支付命令应与结汇用途一致;视情况可要求企业补充其他材料。4、外汇登记证年检核证情况:对未参加上年度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不予结汇,该情况下结汇业务仍由外汇局审核。5、结汇资本金应已办理验资手续,未办理验资的不予结汇

20、;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未使用的人民币贷款的不予结汇。6、经办、复核、审批人员应根据上述第(二)条或第(五)条规定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相互印证或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七)资本金结汇台账、企业的结汇申请表、已记账的书面支付命令复印件以及有关的证明材料要单独保管,保存期三年。第三章 售付汇第一节 贸易项下售付汇第二十一条 贸易项下售付汇对应的外汇支出包括:(一)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付款。(四)转口贸易项下付款。(五)其他

21、与贸易相关的付款。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我行为境内机构办理贸易项下售付汇时,应查询企业名录及分类信息,并审核相应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后办理。第二十三条 对于A类企业贸易项下的售付汇业务,我行经办人员应审核相关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后办理:(一)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审核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审核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属于代理进口项下的,还应审核代理方与委托方的代理协议。(二)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属于代理

22、进口项下的,还应审核代理方与委托方的代理协议。(三)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四)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第二十四条 对于B类企业贸易项下的售付汇业务,我行经办人员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我行经办人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口合同;对于以预付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口合同和发票。(二)我行经办人员应当对其贸易外汇支出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出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三)对

23、于转口贸易外汇支出,我行经办人员应当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支出业务,应当凭登记表办理。(四)我行不得为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为企业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第二十五条 对C类企业贸易项下的售付汇业务,我行经办人员应当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外汇管理局出具的登记表逐笔办理。第二十六条 贸易项下售付汇业务的注意事项:(一)我行经办人员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支出的一致性进行合理

24、审查。(二)我行经办人员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公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三)我行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对于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汇凭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四)代理进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办理购汇。(五)现钞售付汇时,境内机构单笔提取不超过

25、等值一万美元的现钞,凭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办理;等值一万美元以上(含一万美元)的现钞提取或支付,凭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对于贸易项下银行汇路畅通的,原则上不得支付外币现钞,境内机构出口贸易项下佣金(含回扣)不得支付外币现钞;(六)办理售付汇业务时,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当地外汇管理局。异常情况包括:1、国内单位售付汇金额突然增大,售付汇频率加快或者结、售汇金额明显超过其正常经营水平。2、购汇单位使用巨额人民币现钞购汇。3、购汇单位月累计提取现钞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4、购汇单位在规定比例内频繁预付货款和支付大额佣金。5、国际业务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异常情况。(七)办理贸易项下售付汇后,国

26、际业务部或外汇经办行(部)应当按外汇管理局要求留存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正本或复印件5年备查;(八)外汇法规中没有列明的售付汇项目,需经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后,我行经办人员方可办理售付汇。第二十七条 贸易从属费用的售付汇。(一)进口或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国际业务部凭进口或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或保险费收据办理。1、运费收据应审核:A、一般注有“运费通知”字样;B、进口/出口单位名称;C、运费金额、币别;D、运输公司签章。2、保费收据应审核:A、一般注有“保费收据”字样;B、被保险人单位名称;C、保单号码、保险金额;D、保险费币别、金额;E、保险公司签章。(二)出口项下的佣金,

27、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或者虽超过这一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佣金,国际业务部凭出口合同、发票、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并在确认出口单位收汇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符后方可办理售付汇。若超过上述比例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国际业务部需凭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办理。佣金协议审核:A、双方名称、地址;B、有关合同号码及内容(合同金额、品名等);C、佣金条款;D、双方签章。(三)进口项下的尾款。国际业务部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验货合格证明须有明确货物质量合格的字句并有有关单位的签章。(四)进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服务费,在进口货物价款外单列,并单独对外支付的,有进口报关单的

28、,凭书面申请、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报关单、发票或支付通知办理。 第二节 服务贸易售付汇第二十八条 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下(含)服务贸易项下资金,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还应提交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二)在办理服务贸易售付汇业务审核时,应当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明确指明复印件的除外),并在原件上注明售付汇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公章,留存复印件三年备查。(三)服务贸易售付汇材料审核原则1、认真审核客户递交的售付汇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2、若申请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的

29、“合营合同批准文件”中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名称的,可以“合营合同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其他审核凭证不变。3、对于在1999年9月28日以前已经批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售付汇,凡原规定需审核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的,一律改为审核商务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确认函(确认函中须注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他审核凭证不变。4、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

30、,办理购付汇手续。5、在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报告。 (四)基本服务贸易售付汇类型及审核材料1、无形资产售付汇审核要点:(1)专利权许可用汇A. 书面申请B. 合同或协议C. 发票或支付通知D. 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E. 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F.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G.税务凭证(2)专利权转让的用汇A.书面申请B.合同或协议C.发票或支付通知D.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E.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中华人民

31、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F.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G.税务凭证(3)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A.书面申请B.合同或协议C.发票或支付通知D.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E.税务凭证(4)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A.书面申请B.合同或协议C.发票或支付通知D.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E.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F.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G.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H.税务凭证(5)不包含专利、专有

32、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A.书面申请B.合同或协议C.发票或支付通知D.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E.税务凭证(6)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A.书面申请B.合同或协议C.发票或支付通知D.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E.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F.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G.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H.税务凭证(7)取得境外授权,以图书形式翻译或重印境外作品(包括配合图书出版的音像制品)的用汇A.书面申请B.合同或协议C.发票或支付通知D.国家版

33、权局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E.税务凭证(8)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的用汇A.书面申请B.合同或协议C.发票或支付通知D.国家版权局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E.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F.税务凭证(9)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的用汇A.书面申请B.合同或协议C.发票或支付通知D.国家版权局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E.税务凭证(10)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的用汇A.书面申请B.合同或协议C.发票或支付通知D.国家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E.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F.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G.税务凭证(11)专有技术的许可和

34、转让的用汇A.书面申请B.合同或协议C.发票或支付通知D.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E.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F.税务凭证(12)技术进口项下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用汇A.书面申请B.合同或协议C.发票或支付通知D.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E.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F.税务凭证(13)无形资产售付汇注意事项A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务时,留存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35、原件;B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性的证明。C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类技术)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D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2、因公出国用汇的审核要点(1)临时出国的审核材料A书面申请B出国任务批件,或者赴港澳任务批件C出国团组用汇预算表(2)注意事项A售汇应在出国前办理,事后不补办;B组团单位统一购汇;C混合团组的售汇,应由财政预算内单位持出

36、国任务批件,或者赴港澳任务批件先到财政部门批汇,并加盖出国用汇专用章。财政部门留复印件,原件退给混合团组,作为国际业务部办理其余人员售汇凭证,国际业务部留存原件;D“多次往返”的出国批件,按每次出境天数、每次出境前办理售汇,并审核上次出境的纪录。3、国际海运类售付汇的审核要点(1)货主购买国际海运运费A书面申请B进口合同或出口合同C国际运输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2)进口项下的海运运费支付A书面申请B与境外船运公司签定的运输合同或协议C境外船运公司提供的发票D提单正本(或副本)4、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类售付汇审核要点(1)域名注册费A书面申请B合同或协议C发票或支付通知D公安部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

37、统国际联网备案证E行业主管部门批件(2)信息服务费A书面申请B合同或协议C发票或支付通知D业务对口主管部门批件E税务凭证5、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审核要点A书面申请B进口合同C进口付汇核销单D进口报关单E发票或支付通知F税务凭证6外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人民币收入的兑付A书面申请B本人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明和雇佣证明(包括:社保局颁发的就业证或外事办颁发的专家证,以及雇佣合同等)C人民币收入清单D税务凭证7、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外汇支付行为的审核要点(1)外商投资企业从外汇账户中提取员工境外差旅费A书面申请B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的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港澳通行证C出国用汇预算表D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等

38、值1万美元以上,须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审核。(2)利润、股息、红利汇出A书面申请B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C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D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E税务凭证8、咨询服务(不含技术咨询)A书面申请B合同或协议C发票或支付通知D税务凭证9、境外广告、展览类支付的审核要点(1)境外广告费A书面申请B合同或协议C发票或支付通知 D税务凭证(2)境外举办展览费A书面申请B贸促会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件C因公出国任务批件D展览组委会的摊位确认书E境外支付通知书或发票(如展览摊位是从地区代理商取得的,还需审核地区代理商的展览组委会授权书)F支付搭建费还需提供搭

39、建协议(四)未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售付汇项目的审核注意事项1、对于对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10万(含)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项目售付汇,对企业递交的相关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对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项目售付汇,凭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为企业办理售付汇手续。2、对未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售付汇项目的审核材料为: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税务凭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国际业务部或外汇经办行(部)应将所办理的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项目售付汇业务逐笔进行登记,填报特殊非贸易项目售付汇登记表,在每季度初的5个工作日内报

40、送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 企业办理结汇或售付汇业务时,我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本行反洗钱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未及事项或条款与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如遇外汇管理部门调整相关政策的,按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国际业务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操作规程(xx银xx103号文件)同时废止。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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