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协议补充协议-对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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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上海签订。投资方:投资方【】,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xx,身份证号码:x住所为x。标的公司:xx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x室。鉴于1、xx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标的公司”或“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xx是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2015年11月【】日,投资方与公司及其现有股东(本协议所述现有股东,指于本次投资完

2、成前、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为标的公司股东的主体)签署xx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称“增资协议”),约定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73,534,483】元增加至人民币【100,255,963】元;(上述增资,以下称“本次投资”);3、本次投资中,投资方对标的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210,765,000.00】元,其中人民币【14,079,158.00】元计入注册资本;人民币【196,685,842.00】元计入资本公积;除外,投资方还应另行向控股股东提供【73,610,061】元的借款,合计投资方支付【284,375,061】元。4、本次投资完成后,投资方持有标的公司【14.0432

3、】%股权比例;5、xx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依法享有对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资等事务的决策权。控股股东同意投资方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向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并按照此协议的约定保障投资方在本次投资完成后的相关权益。为此,经本协议各方友好协商,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供遵守。第一条 协议承继1.1 本协议为投资方、控股股东、标的公司及其他现有股东于【】年【】月【】日签订的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增资协议所约定的全部条款对本协议的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1.2如果本协议的约定与增资协议不一致,则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增资协议约定执行。第二条利润经协议各方协商确

4、认,控股股东在此向投资方承诺并保证:2.1标的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本协议中所称净利润均指税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下同)不低于人民币壹亿叁仟伍佰万元(RMB 135,000,000.00);标的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总额较2015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总额增长不低于20%;标的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总额较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总额增长不低于20%。2.2前款所述经审计净利润,应以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并为投资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结果为准。第三条补偿及回购条款3.1经本协议各方确认,如果公司未能达到本协议2.1款约定的承诺净利润,则控股股东同意无条

5、件按照本协议条款的约定向投资方以第3.1.1条约定的方式进行现金补偿或以第3.1.2条约定的方式进行股份补偿。实际补偿方式(即现金补偿或股份补偿)由投资方自行决定。3.1.1控股股东对投资方的现金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Cn(现金补偿金额)= NPSn(承诺净利润)NPn(实际净利润) PES-以前年度累计已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其中,Cn为现金补偿金额;NPSn为公司N年度承诺的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NPn为标的公司N年度实际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PE为本此增资作价的市盈率【15】;S分别为本次投资后的甲方投资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14.0432%】%。在任何情况下,现金补偿金额不得为负。如在任

6、何一个年度,投资方选用股份补偿的, 双方仍应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如采取现金方式补偿,控股股东应向投资方支付的补偿金额,并以该等金额作为计算后续年度现金补偿金额(如有)时已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的计算依据。经本协议各方确认,当投资方根据上述约定要求控股股东进行现金补偿时,控股股东或其指定主体必须于控股股东收到投资方要求补偿的书面通知后十五(15)日内,一次性向投资方支付现金补偿金额。3.1.2控股股东对投资方的股份补偿的计算公式为:股份补偿比例=【284,375,061元】/该补偿年度调整后增资估值*100%以前年度累计已支付的股份补偿比例上述公式中:该补偿年度调整后增资估值=【2,025,000,00

7、0元】*该补偿年度实际净利润该补偿年度承诺净利润在任何情况下,股份补偿比例不得为负。经本协议各方确认,当投资方根据上述约定要求控股股东进行股份补偿时,控股股东或其指定主体必须于控股股东收到投资方要求补偿的书面通知后十五(15)日内,依据本协议约定履行完毕股份补偿义务,办理完毕股份转让登记,且所涉及税收由控股股东承担。如因公司合格上市后,控股股东对公司持有的股份因在法律规定的禁售期内无法转让的,或因公司向证监会递交上市申报材料至上市期间,控股股东的股份无法转让的,各方应在投资方发出股份补偿通知之日确认补偿股份对应的现金价值(公司股票单价以投资方发出股份补偿通知日的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为准)

8、,并由控股股东以现金对投资方进行补偿。3.2 各方确认,如目标公司未能达到第2.1条约定,控股股东在本第3条项下对投资方的现金补偿或股份补偿义务不因公司合格上市而解除。3.3 控股股东无法在上述时间内及时予以补偿的,则在投资方仍然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应当使目标公司的股东会通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分红的决议,并同意以其自己所取得的分红扣除相关税费后优先保证补偿投资方。如在公司合格上市后,控股股东需向投资方履行本协议第3条项下付款义务但无力支付的,控股股东应向投资方届时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银行贷款用于向投资方履行本协议第3条项下的付款义务,并以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向金融机构提供

9、股权质押。3.4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公司股份:(1)标的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正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递交上市申报材料(上市指公司的股票在中国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A股市场、深圳创业板市场或其他国际公认的交易所上市,下同)。(2)在宏观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恶化情况下,标的公司【2015】年到【2017】年中任意一年净利润未达到第2.1款中承诺净利润的【80】%;(3)标的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未能成功在国内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将上市期限延长至【

10、2019】年【12】月【31】日前。如投资方延长上市期限的,在延长的期限届满、公司未实现上市的,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按照本第3.4条约定回购投资方对公司持有的全部股份。(4)标的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商业贿赂或遭受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导致标的公司上市存在实质性障碍。(5)标的公司自本次投资完成后存在重大人为调整净利润情况。(6)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未经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而发生重大变化;(7)未经投资方书面同意,目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对标的公司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关联交易或担保行为;(8)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投资方事先同意,标的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资产被变卖、抵押、质押、严重

11、毁损、灭失、扣押、或被第三方主张所有权等;(9)未经投资方事先同意,标的公司的控制权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10)控股股东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已实际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告知或威胁不履行义务、或存在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形超过6个月;(11)标的公司满足投资方认可的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挂牌或上市条件,但控股股东或现有股东不同意进行上市的。3.5经本协议各方确认,当投资方根据第3.4款的规定而要求控股股东回购股份时,控股股东或其指定主体必须于控股股东收到投资方要求回购的书面通知后三个月内按照以下计算方法回购股份,其中包括支付回购价款和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5.1经本协议各方确认,控股股东依据

12、本协议规定回购投资方所持标的标的公司股份的价格计算公式为: P(回购价格)=M(投资方对标的公司投资总额)(1+10%T)其中,P为回购价格;M为投资方对标的公司投资总额(RMB 【210,765,000.00】);T为自交割日至执行选择赎回权之日的自然天数除以365;3.5.2 如控股股东对投资方有现金补偿时,则上述回购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P(回购价格)=M(投资方对标的公司投资总额)(1+10%T)-以前年度累计已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其中,P为回购价格;M为投资方对标的公司投资总额(RMB 210,765,000.00);T为自交割日至执行选择赎回权之日的自然天数除以365;3.6 自标的公

13、司完成上市之日起,第3.4条及第3.5条不再适用。3.7 如发生本第3.4条投资方要求控股股东回购但控股股东并没有按本第3.5条进行回购的情况下,若投资方根据测算认为减少注册资本或清算不足于实现投资方在回购情形下的所有权益或尚未实现的权益,则投资方有权选择要求控股股东将其在标的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中的投票表决权委托给【投资方】行使;3.9控股股东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41,084,151】万股股份(占本轮增资后目标公司总股本的【40.9793】%)及其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股票应得股息、红利、配股、送股及其他收益)质押给投资方,以担保控股股东及时、完全的向投资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包

14、括但不限于支付现金补偿金额、回购价款、违约金等),具体双方签订专门的质押担保协议约定。各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第四条控股股东及标的公司承诺4.1标的公司于【】年【】月【】日的资产负债表所列可分配利润金额,在本次投资交易完成前不进行分配,由标的公司增资完成后的全部股东按股份比例共同享有。4.2 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诺未来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也不得向标的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服务或进行任何交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诺减少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关联交

15、易如涉及相关董事或股东,需对该事项进行回避表决。控股股东承诺标的公司的核心人员不发生影响公司正常运转的重大变动。4.3投资方入资后至公司向证监会递交IPO申报材料前,如控股股东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出售给第三方(无论通过合并、股票出售或类似交易),投资方有权以相同的条件优先受让该股权,或以相同条件优先向同一第三方转让同比例股权。4.4在【】年【】月【】日前,标的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取得全部与主营业务相关之资质、许可、批准或备案。4.5本协议签署后,标的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改善财务、会计及信息披露体系,规范财务管理,提升成本核算、绩效考核等管理水平,并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予以规范;如存在未经股东

16、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或者关联交易,若届时标的公司需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或导致任何损失,在公司履行赔偿、补偿义务后,由控股股东对公司进行赔偿;4.6 积极配合投资方提供每月的投后管理所需资料,积极主动与投资方沟通,双方共同实现公司的长足发展。4.7 如控股股东或公司违反第4.1条至第4.16条承诺,投资方有权按照3.5条款约定行使要求控股股东回购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权利。4.8本次投资完成后至标的公司成功上市前,如果标的公司欲再次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引进新股东,或通过其他途径可能导致投资方股权比例被摊薄时,则(i)该增资价格不低于此次增资价格:(ii)投资方享有优先认购权,以保持投资方所持股权比例不变。

17、4.9除已披露情况外,公司不存在违反工商、建设、劳动、社会保险、税收、环境、商标、专利、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命令、条例、通知或指导的情形,不存在已发生或潜在的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关系纠纷或侵权纠纷,未有潜在的或正在提起的针对公司的重大诉讼、法律程序、索赔或行政处罚;如公司因本次投资工商登记完成日前事宜导致被主管部门处罚或被第三方追究侵权或违约责任,在公司履行赔偿、补偿义务或缴纳罚金后,由控股股东对公司进行赔偿;4.10如公司需要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为其聘用的员工补缴任何在本次投资工商登记完成日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补缴本次投资工商登记完成日前应计提未计提的税

18、费,或取得任何本次投资工商登记完成日前应取得之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或其他任何对主营业务或本次投资估值及方案确定产生重大影响的、于本次投资工商登记完成日前应尽而未尽事宜的补正,则该等义务将全部由控股股东承担,相关成本、费用由控股股东负担;4.11 标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已根据投资方委托中介机构要求,完整、真实、准确的向投资方及其委托中介披露所有与本次投资相关的一切资料和事实,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伪造之情形;不存在标的公司及控股股东知晓的,会给公司事业、财务状况、业绩、事业前景及信用带来负面影响或可合理遇见将带来负面影响的事实;4.12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本次投资工商登记完成日期间,除本协议另有约定

19、或为本协议履行之目的,或投资方事先书面同意外,控股股东应和其他现有股东协商一致,不得进行影响公司资产价值或影响本次投资目标实现、影响投资方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修订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转让或质押公司的股权、处置公司资产或债权、投资或收购第三方企业、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或抵押、宣告进行利润分配、主动申请破产或解散公司。4.13公司应将其所获得的增资资金,用于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扩展公司业务并作为主营业务的一般运营资本为了改善资产负债结构而归还部分银行借款,不得挪作他用。4.14公司的运营承诺与保证如下:4.14.1在公司向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未经投资方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

20、投赞成票或投资方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视各事项所涉及的审批权限而定),公司不得进行下述事项:4.14.2向任何董事、监事、管理人员、雇员、股东或其各自的关联方或为了前述任何人的利益,提供或作出任何重大承诺,向其提供任何重大贷款、保证或其他信贷安排,按以往的一贯做法向管理人员或雇员提供或承诺有关薪金、福利、搬迁、调任和差旅费用的贷款、保证、信贷及类似安排除外;4.14.3质押、出售、或同意质押其所持的任何股权;4.14.4在正常经营过程之外出售、转让、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在本协议签署日正在使用的任何涉及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或以上的资产(包括房地产)或权利,或在其上设立他方权利;4.14.

21、5修改、终止、重新议定任何涉及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或以上的协议或订立任何会构成涉及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或以上的协议,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按以往一贯做法行动的除外;4.14.6主动或同意承担任何涉及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或以上的债务或其他涉及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或以上的义务或责任(实际或或有的),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按以往的一贯做法发生的除外;4.14.7与标的公司的股权相关的重大收购、兼并与任何第三方达成任何协议。为免疑义,上述协议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协议。4.14.8本协议中没有约定的事项参照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4.15控股股东

22、所持标的公司股份进行质押或就该等股份为第三方设定任何权利负担的需经投资方书面同意;4.16对本协议项下投资方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优先权、特权或权力的修改、变更、减损、删除、取消的,需经投资方书面同意;第五条投资方承诺本协议中相关约定不符合上市规则或挂牌规则的条款,自标的公司向中国证监会递交正式申报材料之日起自动中止,或由各方经协商进行调整变更,以满足有关上市规则或挂牌规则的要求。若标的公司如期上市或挂牌成功,该等条款自中止之日起即自然失效;若目标公司上市或挂牌申请被否决或目标公司上市或挂牌申报材料被撤回,则自否决之日或撤回之日起该等条款的效力即自行恢复履行,且对中止期间的投资方的相关权益具有追溯

23、权,有关期间自动顺延。第六条 控股股东借款6.1 本协议签署后【】日内,投资方同意向控股股东提供一笔金额为人民币【】元的借款,用于控股股东认购公司的新增股份。6.2 借款期限自投资方向控股股东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至公司上市之日或发生本协议约定的、控股股东应回购投资方对公司持有的股份之日(以孰在先者为准)止。6.3 投资方向控股股东提供借款的年利率为【10%】。控股股东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当日,一次性向投资方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6.4 如控股股东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未能及时、足额向投资方支付借款利息或本金的,就逾期支付的本金;控股股东除按本协议约定的利息标准在逾期偿还的期间继续支付利息外,还应以【】的

24、标准支付罚息;就逾期支付的利息,控股股东还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6.5 双方确认,如目标公司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进度实现上市的,投资方豁免控股股东在本协议项下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第七条违约责任7.1本协议各方应诚信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如果出现违约情形,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7.2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两(2)年内(任何有关税项的陈述和保证应为五(5)年),任何一方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被证明不准确或有遗漏,或没有履行其承诺,即构成违约,该方应按本协议和适用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7.3若标的公司因本次投资前的事由产生违规而遭受行政机关或司法机

25、关的重大处罚,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控股股东承担。第八条生效和文本8.1 本协议经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各方各执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2本协议在不与标的公司章程明文冲突的情况下,视为对标的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解释,并具有最高效力。8.3若本协议中一项或多项条款,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在任何一方面被视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不因此在任何方面受影响或受损害。各方应通过诚意磋商,努力以有效的条款取代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而该等有效的条款所产生的经济效果应尽可能与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所产生的经济效果相似。第九条保

26、密除非法律强制规定以及满足标的公司上市的强制要求,本协议各方对协议签署、协议执行、本协议的条款和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和内容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否则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而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实际损失。第十条协议修订和争议解决10.1本协议不得口头修改。本协议任何修改均须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达成一致后方可生效。10.2如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并购)的要求而需要修改本次交易签署的文件,本协议各方同意根据证监会届时的明确要求,配合修改前述相关条款。10.3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约束。10.4 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议各方先协商解决,如在15日内协商未果,则提出争议的一方可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解决。第十一条未尽事宜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此页无正文,为下为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之签字页投资方:【】(盖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控股股东:xx(签字):标的公司:xx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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