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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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1.版,年)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合作,规范和引导我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确保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有序、健康开展,防范、规避各类风险,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号)、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2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资料文件银发*256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2、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号)等资料文件,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所有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

3、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备付金合作银行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

4、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备付金存管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汇缴账户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

5、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为零余额账户。第六条 备付金存管业务为属地管理制,总行授权各分行与本地注册的支付机构开展备付金存管业务,无需另行授权。分行在有关业务正式开展前将*银行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支付机构调查报告报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备案。对于以下两种情形,分行必须单独向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申请审批。(一)跨、跨分行开展备付金存管业务,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在地与分行所在地不一致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我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账户分布在两家或以上分行;(二)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范围包含预付卡业务。若在业务合作过程中,由于支付机构业务范围变更或合作分行变更出现以上两种情形,需重新填写*银行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支付机构调查报

6、告并向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申请审批。第二章 准入条件、服务方式和服务范围第七条 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业务准入条件:(一)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具备完善的组织结构、风险防控体系和反洗钱措施;(二)信誉良好,支付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无重大违规事件;(三)技术实力能够确保系统运营的安全、稳定;(四)支付机构设立及备付金业务运营时间超过六个月,期间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内部管理完善,财务制度健全。第八条 对于没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不得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备付金存管业务。第九条 我行为支付机构提供柜台、银企直联和企业网银三种服务渠道。第十条

7、银行柜台提供如下服务,备付金存管业务签约、注销、柜面支付应急处理、备付金业务报表上传。第十一条我行备付金存管系统通过银企直联平台向支付机构开放备付金专用接口。支付机构交易平台与我行备付金存管系统实现技术无缝联接和功能接口对接后,能够提供账户信息查询、账户明细查询、资金清算、头寸调拨、利息转出、手续费转出、备付金业务报表上传及勾稽关系查询等服务功能。第十二条 企业网上银行提供账户信息查询、账户明细查询、资金清算、头寸调拨、利息转出、手续费转出、备付金业务报表上传及勾稽关系查询等服务功能。第十三条 我行不得与支付机构合作发行预付卡,不得授权支付机构在预付卡业务中使用我行品牌标识。第三章 备付金专用

8、存款账户的开立与管理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与经总行授权的分行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商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五条 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需提供的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如下:(一)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资料文件。(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四)备付金协议。第十六条 开户银行需严格审核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性,确定其在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示的支付机构名单中,且支付业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或该公司能够提供人民银行有关的批复资料文件,否则不予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在我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须标明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且不得以支付机

9、构分公司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在满足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前提下,可开立备付金定时账户用于存放客户备付金,该账户应当标明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且只能由同一开户银行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备付金收付账户转存,到期后转回至原账户。其中通过备付金收付账户转存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该账户视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第十九条 依据有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所有、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等15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关于规定的通知(公通字*

10、30号)规定,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费用不得冻结,客户备付金账户不得整体冻结。第二十条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与支付机构自有资金账户实行分户管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不得以客户备付金办理担保或质押业务。第四章 备付金存管银行有关账户的签约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我行备付金存管系统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第一次签约需签约如下账户:(一)备付金存管授权账户,该账户为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协议签订的分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客户备付金的接收、存放及清算。该账户每个支付机构只能签约一个。(二)特定自有资金账户,该账户原则上应为支付机构的基本结算账户,用于客户备付金现金赎回、手续费收入结转、银行手续费扣收等业

11、务。该账户每个支付机构只能签约一个。(三)风险筹备金账户,按季计提风险筹备金,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该账户每个支付机构只能签约一个。第二十二条 经支付机构申请可增加如下账户:(一)备付金存管账户,用于客户备付金的接收、存放、退款及清算。支付机构在同一个*(自治区、直辖*、计划单列*),最多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二)备付金汇缴账户(存管行),用于客户备付金的接收和非现金形式的退款,支付机构可以通过该账户将客户备付金直接退回至原资金转出账户。该账户为零余额账户,支付机构可指定我行任意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含备付金存管授权账户)作为每天日终全额归集的最终账户

12、。支付机构可依据有关需要在我行开立多个备付金汇缴账户。(三)备付金定时账户(存管行),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该账户只能由同一开户银行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备付金收付账户转存,到期后转回至原账户。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每月在我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日终余额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日终余额合计数的5%。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季计提风险筹备金,存放在风险筹备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风险筹备金依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少于4 家(含)时,计提比例为0%。支付机构增加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

13、作银行的,计提比例动态提升。或按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复比例为准。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书面告知备付金存管协议签订分行,并于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额转入承接账户后,办理销户手续。其中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存管账户的,承接账户为备付金存管授权账户;拟撤销备付金汇缴账户的,承接账户为备付金存管账户(含备付金存管授权账户)。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拟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并撤销所有备付金存管账户的,应当提前5 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以及承接账户信息等事项。我行应于资金划转结清当天,撤销支付机构在我行开

14、立的所有备付金存管账户。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终止支付业务的,我行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资料文件、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或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备付金划转及办理销户手续。第五章 备付金合作银行有关账户的签约与管理第二十八条 我行备付金存管系统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合作服务第一次签约需签约如下账户:(一)备付金收付账户,该账户为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协议签订分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现金、同行内的客户备付金的接收,存放及同行内的清算(如支付机构经营预付卡业务,则该业务项下的备付金清算只能通过其存管银行办理)。该账户每个支付机构只能签约一个。(二)自有资金账户,该账户为支付机

15、构的一般结算账户,用于银行手续费扣收及支付机构自有资金的结算。第二十九条 经支付机构申请可增加如下账户:(一)备付金汇缴账户(合作行),用于现金及同行客户备付金的接收和非现金形式的退款,支付机构可以通过该账户将客户备付金直接退回至原资金转出账户。该账户为零余额账户,每天日终全额归集到备付金收付账户。支付机构可依据有关需要在我行开立多个备付金汇缴账户。(二)备付金定时账户(合作行),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该账户只能由备付金收付账户在同一开户银行进行转存,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到期后转回至原账户。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书面告知备付金合作协议签订分行,并于拟撤销账户内

16、的资金全额转入承接账户后,办理销户手续。其中支付机构拟撤销备付金收付账户的,承接账户为该机构在其存管银行开立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拟撤销备付金汇缴账户的,承接账户为备付金收付账户。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终止支付业务的,我行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资料文件、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或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备付金划转及办理销户手续。第三十二条 我行应当在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当天书面告知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第六章 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第三十三条 我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可办理客户委托的跨行付款业务,调整不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头寸,不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账

17、户间不得相互划转。第三十四条 我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不得办理客户委托的跨行付款业务,依照存管银行要求向存管银行备付金账户进行备付金头寸调拨及客户委托的同行付款业务(如支付机构经营预付卡业务,该业务项下的备付金清算只能通过其存管银行办理),不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账户间不得相互划转。第三十五条 支付机构向我行发送的客户支付指令需记载下列事项:(一)付款人名称。(二)确定的金额。(三)收款人名称。(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七)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

18、支付的,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第三十六条 我行严格依照支付机构系统发起的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办理资金划转业务。支付机构未按备付金协议商定发送支付指令或指令记载不全的,或涉及不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之间进行备付金的划转的,我行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客户备付金的划转。第三十七条 支付机构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特定自有资金账户办理,再从其备付金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特定自有资金账户。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中包含其应收取的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我行

19、作为存管银行时,可以依照支付机构指令将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划转至其在我行签约的特定自有资金账户。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办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整、结转手续费收入及其备付金利息划转等资金划转业务或因账户管理等业务所造成或产生的所有费用,我行通过其自有资金账户扣划,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第四十条 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预付卡资金结算时,应通过其客户备付金存管银行直接向特约商户划转结算资金,合作银行不得参加资金结算。我行作为存管银行时,支付机构应向我行提供特约商户清单,每个商户只能指定其一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收款。第四十一条 支付机构办理备付金资金结算业务应符合我行反洗钱有关要求。第四十二条 因电

20、子渠道无法使用,支付机构到柜面做应急支付时,由分行公司网络金融职能部门对支付机构支付指令进行审核。第七章 信息核对及校验第四十三条我行与支付机构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逐日核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重点审核因办理现金赎回、结转手续费收入等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向支付机构自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的有关业务的合规性,并保存核对记录。第四十四条 支付机构的交易系统应与我行备付金存管系统实现自动对账,保证交易系统的账户余额与我行备付金存管系统中余额信息完全一致,并依此更新我行备付金存管系统的交易信息。第四十五条 对于系统未能联机进行支付机构商流信息和我行系统资金流信息自动匹配的,支付机构每

21、天向我行发送客户交易明细留存报备。第四十六条 各分行对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形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向本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总行网络金融事业部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形等信息资料文件资料。第四十七条 各分行应当与支付机构定时或不定时核对账务,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形的,应当立即督促支付机构更正纠正,并立即报告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总行网络金融事业部,并有权暂停其支付行为。第八章 监管报送第四十八条 备付金协议签订分行应当自备付金协议签订及变更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第四十九条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分行应当在备付金专

22、用存款账户开立起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起2 个工作日内,特定自有资金账户确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第五十条备付金协议签订分行与支付机构不在同一*(自治区、直辖、计划单列*)的,除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各类信息、材料时,还应当抄送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第五十一条 各分行应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提交上一年度分行备付金存管业务专项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备付金存放、归集、使用、上一年度总交易量及金额、年终余额、近90日日均余额、全年日均余额、对支付机构业务合规性评估等内容。如中国人民银行有另行要求除外。第五十二条 公

23、司网络金融事业部应当于每年第一个季度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上年度与我行合作的所有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专项报告,包括备付金存放、归集、使用、年终余额以及对支付机构业务合规性评估等内容。第九章 备付金业务日常监督第五十三条 分行应对支付机构经营范围、业务开展情形、备付金专用账户使用情形、自有资金账户使用情形进行定时检查,并填写*银行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支付机构日常巡检报告上报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原则上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若支付机构经营范围包含预付卡业务,检查及报告频率不得低于每月一次。第五十四条 分行应对支付机构备付金专用账户、自有资金账户交易情形进行监控,若发现以下情形应立即与支付机构联系

24、核实,并及时向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总行运营管理部报告。(一)单笔大额转出交易;(二)多笔频繁向同一账户/客户转出交易;(三)其他可疑交易。第十章 备付金业务的终止 第五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分行应与客户协商终止备付金存管业务合作,并报告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总行运营管理部。(一)支付机构拟终止开展支付业务或其他原因,主动提出终止合作;(二)支付机构或其法人出现重大风险或违法行为,包括经营性风险、声誉风险等;(三)支付机构备付金业务出现严重违反人行备付金业务有关管理办法的行为;(四)支付机构不履行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中有关商定,严重影响我行履行备付金业务监督职责的(五)支付机构出现第五十四条中规

25、定的可疑交易;(六)其他情形。第十一章 管理职责分工第五十六条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其主要职责是:(一)产品功能的设计与维护。(二)拟定业务管理制度。(三)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进行本业务的报备工作。(四)营销推广过程中的问题指导、业务培训和情形通报。(五)客户申请、使用过程中各种重大问题的沟通协调解决。(六)产品后评估及跟踪管理,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七)依据有关客户使用反馈提出产品升级和完善计划,并组织实施业务系统测试。(八)负责报送本办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的专项报告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的报告。第五十七条 总行运营管理

26、部负责备付金存管业务的运营支持,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依据有关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拟定行内运营操作规程。(二)负责行内分支机构关于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运营操作指导工作。(三)协助配合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报送本办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的专项报告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的报告。(四)负责对全行运营人员的培训工作。第五十八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备付金存管业务系统的开发,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有关公司产品管理部的产品升级和完善计划,进行系统升级开发。(二)负责系统日常优化技术支持。第五十九条 总行科技运营部负责备付金存管业务系统的维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备付金存管

27、业务系统的生产运营情形进行监控。(二)负责系统的正常运行、定时维护及一线技术支持。第六十条 分行公司网络金融职能部门负责客户日常运营维护,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备付金存款业务的营销推广、客户洽谈和签订备付金协议。(二)协助总行做好客户申请、使用过程中各种重大问题的解决沟通协调。(三)负责收集、整理客户使用反馈提出产品升级和完善计划。(四)负责将备付金协议及时提交至分行运营管理部门,由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五)负责与支付机构沟通协调客户关系,协助配合履行信息核对校验工作。(六)负责报送本办法第五十一条中规定的专项报告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28、提交的报告。第六十一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备付金存管业务的运营支持及报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受理、审核支付机构提交的申请表和有关申请资料文件资料。(二)按月对支付机构备付金信息进行核对校验,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三)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及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四)协助配合分行公司网络金融职能部门报送本办法第五十一条中规定的专项报告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的报告。第十二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负责说明和修订。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客户备付金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四条 我行与支付机构签订的备付金存管协议或备付金合作协议中另有商定的,依照协议商定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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