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上传人:知****量 文档编号:95474314 上传时间:2023-08-23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32.9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操作行为,加强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类贷款。 第三条 本行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固定资

2、产贷款包括以下两种: (一) 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企(事)业法人单位、行政单位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贷款; (二) 更新改造贷款:是指用于企(事)业法人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项目的贷款。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应符合本行有关区域、行业及产品品种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制定和修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负责本行非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推动;对非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七条 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本行小企业固定资

3、产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推动:负责授权范围内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对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信贷管理系统进行完善和优化;按照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制定固定资产贷款标准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核、修改。 第九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完善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流程及评审标准,完善相应的评审指引。 第十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固定资产贷款的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总行营运管理部负责地区固定资产贷款的放款审查。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固定资产贷款受理、调查、实施和管理,并对借款人支付情况进行审核和定期

4、检查,对辖内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章 贷款要素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是指从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本行应综合考虑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行业特性、项目类别、地区区别、项目规模,以及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并根据项目的建设期、达产期和还贷期,与借款人合理协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在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内,贷款可以分次发放。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并结合本行相关规定,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和相关凭证中载明。在确定利率水平时,应充分考

5、虑借款人风险程度、综合贡献度和经济资本回报要求等因素。 贷款利率设置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两种方式。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为基准,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的范围内浮动,一年以上贷款原则上采取浮动利率方式。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依照贷款发放时国内外资金市场情况和我行的资金成本而定。 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采用按季结息方式,对于风险程度较高的客户应按月结息。 第十五条 担保方式。固定资产贷款应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保证人及抵质押物应符合本行相关规定。对于综合贡献度较大的A级(含)以上客户可发放信用贷款。 第十六条 支付方式。固定资产贷款的支付方式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借

6、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一)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二)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本行应与借款人约定触发受托支付的金额,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借款人单笔提款金额未超过约定的金额时,可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借款人单笔提款金额超过约定的金额时,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对于审批决策意见明确要求采用受托支付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固定资产贷款触发受托支付的金额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且不得高于500万元。具体

7、为: (一) 项目总投资的 5%500 万元,则触发受托支付的金额500万元; (二) 50 万元项目总投资的 5%500 万元,则触发受托支付的金额项目总投资的5%; (三) 项目总投资的 5%50万元,则触发受托支付的金额50万元; 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贷款资金账户滞留期控制在两个工作日之内。 第十七条 还款方式。 (一) 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在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内可一次性收回,也可分次收回; (二) 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必须实行分期还款,不得集中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行要依据贷款项目的建设期、达产期、还贷期和总贷款期限,合理确定贷款的还款方式,原则上

8、项目技术建成进入还款期后,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有条件的可按季度进行偿还。 第四章 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十八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通称借款人),均可按照本办法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客户基本条件。 1.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本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2.需持有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3.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4.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年

9、检合格的贷款卡; 6.新设项目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7.新设法人的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二) 限制性条件。申请人及其股东存在违反国家规定、违反金融及外汇管理政策,存在股份制改造或产权变更中有未清偿债务,或载入监管部门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本行原则上不接受其申请。 第十九条 按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同的管理模式,申请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二) 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 (三) 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四)

10、 对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已获得有权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五) 对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核准受理通知书。项目虽在核准制目录内,但特大型集团企业编制的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六) 对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已完成由本行认可的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对企业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借款人向本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必须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包括: (一) 向本行申请出具贷款意向书及意向性贷款

11、承诺书的借款人应提供: 1.借款人书面申请; 2.借款人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有关批复文件; 3.与借款人申请项目有关的背景材料; 4.借款人基本情况、项目概况和项目有关的背景材料。 (二) 向本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除需按照本行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基本材料,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新设项目借款人和主要股东的法律证明文件; 2.新设项目主要股东的经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股东成立期限不满两年的提供最近两期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3.项目报批材料,根据国家投资管理体制相关要求落实审批、核准、备案的不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需提供: A

12、.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B.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C.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资料; D.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出具的关于城市规划、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明确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E.企业自筹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 (2)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提供: A.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特大型集团企业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 B.项目申请报告; C.核准受理通知书; D.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出具的关于城市规划、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明确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3、E.企业自筹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 (3)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需提供: A.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特大型集团企业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 B.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出具的关于城市规划、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明确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C.企业自筹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 D.拟争取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符合政府相关政策的证明材料。 2.贷款担保(第三方保证人或抵、质押物)的相关资料; 3.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三) 向本行申请出具固定资产贷款承诺书的,如该固

14、定资产贷款已经本行审批并通过,只需借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如该固定资产贷款未经本行审批同意,则借款人应比照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向本行提供相关资料,所需提供的资料与本办法上一项的规定一致。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开展项目评估和风险评价,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估评价: (一) 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评价,评价借款人以及项目发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象及基本条件; (二) 项目合规性评价,评价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本行的信贷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在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审批、核准及备案的相关条件; (三) 项目概况评价,评价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

15、、建设及生产条件、工艺技术和设备等方面; (四) 产品及市场分析评价,在分析项目产品特性的基础上,对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特别是产品目标市场上的供求状况及价格走势进行预测,分析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及项目产品的市场营销策略,综合评价项目产品的销售潜力和前景; (五) 投资估算与融资方案评价,评估项目投资估算和融资方案中各项资金来源和使用的合理性、可靠性; (六) 财务效益评价,在分析测算基础财务数据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及有关规定,测算项目的财务效益指标,评估项目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七) 不确定性分析评价,包括盈亏平衡分析评价和敏感性分析评价; (八) 担保能力分析评价,评价保证人主体

16、资格及偿债能力,抵、质押物的合法有效性; (九) 银行效益与风险评价,在合理预测项目贷款收益的基础上,就项目贷款对本行相关效益大小进行评价;并在分析项目自身存在的风险的基础上,分析和判断本行贷款潜在的风险,并针对风险因素提出分散、转移、化解或减轻贷款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十) 总评价,在对项目情况进行逐项分析并分别得出分项结论的基础上,对各分项论证结果进行全面的归纳总结,形成总体评价结论,并提出贷款调查意见,包括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结息方式、担保方式、发放方式、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 调查人应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章 贷款项目评审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按照规定

17、的信贷审批流程报批固定资产贷款,各级项目评审与审批决策人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信贷政策,依据但不限于贷款申报材料,从本行利益出发,独立进行项目评审、审批决策,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第二十三条 对于借款人申请出具贷款意向书或意向性贷款承诺书的,应审查意向借款人资格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四条 对于借款人申请出具贷款承诺书的,应比照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审、审批决策流程及权限办理,经审批同意,根据审批意见对外出具贷款承诺书。贷款承诺一般不予撤销,如发现借款人或贷款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贷款安全时,本行有权依约撤销贷款承诺。 第二十五条 对于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

18、目评审人员应以申报的客户申请资料和贷款调查报告为基础,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重点审查或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借款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 贷款项目合规性。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在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方面的政策规定,项目报批手续是否齐备; (三) 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工艺技术、装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项目产品的国内外市场供求现状、竞争力及其发展趋势等; (四) 项目资金筹措。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当前政策要求,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项目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 (五) 贷款效益与风险。贷款项目运营后的

19、经济效益、偿债能力、贷款项目综合效益;贷款风险评估及规避措施; (六) 担保能力。保证人主体资格及偿债能力;抵押物的合法有效性,抵押物是否足值,抵押物变现能力;质押物或权利的合法有效性、变现能力,我行对质押物和权利的控制能力; (七) 报批材料齐全性、信息充分性、内容一致性、格式规范性等; (八) 风险评估。在分析项目自身存在的风险的基础上分析和判断本行贷款潜在的风险,并针对风险因素提出分散、转移、化解或减轻贷款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九) 还款方式。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分期还款,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确定分期还款金额和分期还款频率,至少每半年还本付息一次; (十) 触发受托支付的金额

20、。依据贷款项目的总投资情况和本行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项目贷款触发受托支付的金额。 项目评审后,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受托支付触发金额、风险提示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批决策人员应在本行授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决策,不得超越权限进行审批,不得逆程序或减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决策后,出具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受托支付触发金额、放款条件等内容。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审批意见,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取得借款人及担保人有权决策者或上级部

21、门等有权机构的书面授权,确保各类合同文本的签订合法有效。 分支机构应根据审批意见,或根据借款人的资金用途、信用状况等,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准备金账户的监管条款。 第二十八条 合同一般应采用本行格式合同,特殊情况下需对本行格式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应按照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非格式合同法律审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填写、审核、签订等具体要求,按照银行合同管理系统操作规定、银行格式合同使用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贷款发放、支付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按项目工程进度和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发放和使用贷款; (二) 按约定的项目资本金和其他资金到位比例分期发放和使

22、用贷款。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必须经过放款合规审查。放款合规审查的具体要求,按照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合规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本行有权审批部门对贷款的批准文件; (二) 固定资产贷款相关电子授信合同的完整、合规性,重点对电子授信合同要素填写的正确性、完整性、表面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查验抵质押合同记载事项与借款合同记载事项是否一致; (三) 相关担保的落实情况,重点查验固定资产贷款抵质押相关手续办理是否合法、合规,查验房地产、土地抵押登记相关登记凭证的规范和完整; (四) 项目是否按照审批要求或者授信合同约定要求购买了相关保险,并将保险权益转让我行,审核保险单据,

23、判断投保金额、受益人、保险期间等要素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五) 授信审批条件及授信合同约定的其他放款条件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于后续提款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查的内容包括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审查要点,重点审查项目工程进度与资金投入是否同步及贷款用途的合理性,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复查:(一) 借款人条件是否变化; (二) 评估测算指标是否变动; (三) 保证、抵押、质押是否合法有效并已落实。 对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停止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向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分支机构均应为借款人开设贷款发放专门账户,贷款的发放和支付通过该账户办理

24、。贷款发放专门账户仅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不得用于其他资金往来。贷款资金的支付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不得用于支付贷款利息。贷款资金未使用部分可用于归还本笔贷款本金。 对于客户无法开立贷款发放专门账户的,应报总行条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固定资产贷款支用必须经过信贷审查。信贷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授信审批条件要求取得的有关项目报批材料是否完备、合规; (二) 授信审批条件中贷款用途情况,重点审查贷款用途与审批意见及合同约定是否一致; (三) 项目资本金到位证明和使用情况,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要求借款人提供验资报告、入账凭证、发票、支付和缴纳凭证等,查验项目资本

25、金是否按照计划足额或者按比例到位; (四) 项目其他资金来源是否已按照审批要求全部到位或按照批复要求的进度和比例到位; (五) 项目是否已按照审批要求落实了相关配套条件; (六) 提款时间、金额与授信审批意见或授信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是否一致。提款计划有变更的,应取得有权决策人的同意证明; (七) 借款人提供的资金支付凭证上所列支的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支付审核单相符; (八) 其他条件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分支机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报

26、告。 (一) 信用状况下降; (二)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 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 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五) 未遵守承诺事项; (六) 申贷文件信息失真; (七) 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 (八) 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本行贷后管理的制度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对固定资产贷款开展贷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除本行贷后管理的制度规定的检查内容,公司业务经营部门检查内容还应包括: (一) 对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贷款发放后的 3

27、0 日之内发起首次资金用途检查,补登或关联资金支付信息,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并填写资金用途检查报告。对于分次发放的贷款,自第二次起借款人应提供前次自主支付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作为提款的必备资料; (二) 对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必须在贷款发放后的 5 日之内发起首次资金用途检查,核对资金支付信息并填写资金用途检查报告; (三) 根据相应的检查间隔期,定期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监测检查,对项目建设期 1 年以上的,每季进行一次全面监测;对项目建设期 1 年以内的,原则上每 2 个月进行一次全面监测,最长间隔期不超过3个月。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

28、建设期检查。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本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与项目贷款配比使用;项目的建设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有无建设期延长情况及延长原因;项目建设总投资是否突破,突破原因及金额;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等是否出现较大变化;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与项目财务支出数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项目承建方建设能力和项目建设质量情况,有无发生较大工程事故等; 2.项目生产期检查。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为经营性项目,项目建成投入生产、运营后,检查生产、经营是否正常,由项目产生的还贷资金是否能达到原来项目评估的要求。非经营性项目的还贷资金是否按期、足额拨付到位; 3.借款项目现金流

29、监测。现金流入包括建设期项目资本金、项目贷款及其他资金来源,现金流出包括受托支付部分及自主支付部分;根据借款合同中还款准备金账户监管条款,监控固定资产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情况;根据固定资产贷款全面监测频次动态监测借款人整体现金流; 4.抵押、质押物价值、担保人担保能力的变化情况。 (四) 固定资产贷款年审。对贷款项目当前建设进度、资金使用、产品市场等基本情况与上一年度的分析、测算进行比较,如因外部经济、政策环境或借款人本身因素导致项目情况异常,应重新调整授信方案并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第三十八条 除本行贷后管理的制度规定的检查内容,风险管理部门或公司业

30、务管理部门检查内容还应包括: (一) 对公司业务经营部门固定资产贷款贷后检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 对认为有必要的固定资产贷款直接进行贷后检查,并提出防范化解贷款风险的措施建议。 第三十九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部和风险管理部可从自身不同侧重点,选择部分固定资产贷款进行贷款后评价,贷款后评价的项目可以选择: (一) 投资额较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 (二) 全部项目贷款由我行发放或我行贷款占比较高的贷款; (三) 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 (四) 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 (五) 其他能提供经验教训的项目。 第四十条 对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分支机构应与

31、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退回被挪用信贷资金,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出现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时,应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对借款人发生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重大事项时,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积极参与其中,维护本行债权。 对于符合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界定的信贷风险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开展贷款风险分类工作。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因项目概算调

32、整确需追加的,应由借款人重新提出申请,原申报分支机构应详细陈述理由,报有权机构审批。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因故未能按期完工,形成生产效益或非经营项目的还贷资金因故未能及时拨付到位,造成固定资产贷款不能按期归还,需要展期的,分支机构应在贷款到期日前 10 个工作日将展期申请及调查报告报有权机构审批。重点审查贷款展期原因、展期后还款来源的落实以及展期后贷款风险情况,决定是否展期,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金额、利率、展期后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 原贷款为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应取得原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的同意,或重新落实本行认可的担保。 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

33、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全面检查间隔期不超过一个月。 第四十四条 对到期或展期后仍不能按期还款,或由于市场竞争需要的,由借款人提出贷款重组申请,分支机构调查重组原因,分析贷款重组后还款来源的落实以及贷款风险情况,提出重组方案,报有权机构审批。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资产贷款形成不良的,按本行不良贷款处置相关规定办理。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分支机构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按照本行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

34、和处罚: (一) 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 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 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 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 (五) 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 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八) 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九) 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 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行现行的其他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合同协议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