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B2B电子商务业务流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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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B2B电子商务业务流程1 总则1.1为规范办理B2B电子商务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依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20065号令)、XX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流程。1.2 业务概念(1)B2B(Business to Business)电子商务: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或专线等其他网络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进而完成商务交易的过程,包括:供求信息的发布与交易的协商、电子单据的传输、款项的网上支付与结算、货物配送以及售后服务等。(2)B2B电子商务平台:是指我行建立B2B系统,通过因特网媒介或专线连接,为参与电子商务的各方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清算、资金存管、

2、信息查询等服务的平台。(3)特约商户:简称商户,是指与我行合作,使用我行B2B电子商务平台为其用户的交易活动完成在线转账支付、资金结算、资金清算、资金存管等业务的电子商务运营商。某些情况下,商户也称作交易平台、交易市场。(4)交易客户:简称客户,属于商户服务平台上的用户,我行通过B2B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服务,包括单位和个人。某些情况下,客户也称作交易会员、交易商。(5)主办支行:是指与商户签约的支行,其所属的分行为主办分行。(6)辅办支行:是指除主办支行外的,与客户签约的支行,一般为客户的开户支行。辅办支行所属的分行为辅办分行。(7)根据款项在交易各方账户的转移方式不同,我行B2B电子商务业

3、务可分为“直接支付模式”、“冻结支付模式”、“商户保证金模式”、“银行保证金模式”、“批量支付模式”、 “资金清算模式”、“电子商务三方存管模式”、“产权交易模式”八种。其中,前五种合称为“支付模式”。直接支付模式:是指买方客户在商户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意向后,通过我行系统将相应款项从买方账户划转至商户(即商户作为卖方)账户的支付方式。冻结支付模式:是指买卖双方客户在商户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意向后,买方客户通过我行系统将相应款项先冻结,待交易结束后,再由商户将原冻结资金执行解冻支付交易,划转至作为卖方客户账户的支付方式。商户保证金模式:是指买卖双方客户在商户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意向后,买方客户

4、通过我行系统先将相应款项从其账户划转到商户账户,待交易结束后,再由商户将款项从商户账户划转到作为卖方客户账户的支付方式。在该模式中,买方和卖方由订单进行关联,即买方资金必须定向划付到该订单下的卖方账户中。银行保证金模式:是指买卖双方客户在商户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意向后,买方客户通过我行系统先将相应款项从其账户划转到我行资金存管账户,待交易结束后,再由商户将款项从资金存管账户划转到作为卖方客户账户的支付方式。在该模式中,买方和卖方由订单进行关联,即买方资金必须定向划付到该订单下的卖方账户中。批量支付模式:是指买卖双方客户在商户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意向后,买方客户通过我行系统先将相应款项从其账户划

5、转到商户账户,待交易结束后,再由商户将款项批量划付到作为卖方客户账户的支付方式。在该模式中,买方和卖方没有任何关联,买方资金最终划付给某个卖方由商户确定。资金清算模式:是指商户在我行开立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客户交易资金的存放和管理。我行系统为商户和每个客户设立一个子账户(虚拟账户),用于记录商户的收益及客户交易资金的余额。所有子账户余额之和等于专用资金账户余额。我行系统不与商户系统直接对接,出入金通过其他渠道完成。该模式不负责监管客户的交易资金。电子商务三方存管模式(简称资金存管模式):是指在资金清算模式的基础上,我行与商户系统直接对接,实行自动出入金,客户的交易资金存放在资金存管账户中。该模式

6、由商户、客户和银行共同对客户的交易资金实行三方存管。产权交易模式:是指通过与商户系统对接,我行协助商户和客户对资金进行在线收付、监管、对账、查询、差错处理等服务。(8)网上签约:是指交易客户通过商户网站、客户端等渠道与我行签订的服务协议。网上签约方式包括一般业务流程和代理业务流程两种(下文非特指时包括两种方式),前者是指客户登录商户网站或商户交易客户端等电子渠道,通过我行与商户之间的接口完成网上签约的过程;后者是指客户在线下签署申请资料后,由商户代理客户在商户服务平台录入相关客户信息,通过系统接口发送给我行B2B系统,同时由商户将客户纸质申请材料传递给我行,我行核对无误后完成签约的过程。两种方

7、式的区别为:一般业务流程由商户将XX银行电子商务业务(交易客户)网上服务协议(见附件13)链接于商户网站或商户交易客户端供客户阅读和签署,无需客户提供纸质申请材料;代理业务流程是商户将客户填写完整的附件8XX银行电子商务交易客户申请表及附件9XX银行电子商务业务(交易客户)服务协议提供给我行,我行登录B2B系统核对无误后完成签约的过程。两种方式的共同点:一,商户必须按照本次修订后的附件4与我行签订XX银行电子商务业务(特约商户)合作协议;二,客户在签约成功后,绑定的子账户未正式开通,只有客户首次汇款成功后,才可正式开通该子账户。1.3本业务流程适用于XX银行全行各级经营单位B2B电子商务操作和

8、运营管理操作。1.4本业务流程由总行制定、修改,电子银行部门管理。1.5本业务流程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原XX银行B2B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华银制201394号)同日废止。2 流程岗位及所属条线机构层级条线名称流程岗位总行电子银行条线部门负责人总行电子银行条线B2B业务管理岗总行电子银行条线B2B系统管理岗分行电子银行条线B2B业务管理岗分行电子银行条线部门负责人分行电子银行条线B2B系统管理岗分行会计条线经办岗支行个人业务条线大堂经理支行公司业务条线客户经理岗支行会计条线主管岗支行会计条线复核岗支行会计条线经办岗支行会计条线反洗钱监测岗3 管理要求3.1各级B2B操作员必须由不同的人员担

9、任;子流程中,某控制节点涉及经办岗位与复核(授权)岗位的,经办岗位与复核(授权)岗位不得兼岗;必须妥善保管各自用户代码和登录密码,并定期修改密码,按照我行计算机安全管理要求,妥善使用登录B2B系统的电脑设备,防止病毒入侵或恶意攻击,杜绝安全隐患。3.2总分支行操作员岗位并非单独设岗,可由其他行员兼任,但经办岗位与复核(授权)岗位必须分离。分支行操作员岗位均要求通过我行电子银行上岗考试或营业柜台会计上岗考试后方可具备上岗资格。3.3 B2B总行及分支行操作员用户的新增及维护统一调用XX银行网银运营业务流程中的电子银行管理系统用户管理总行用户新增及维护子流程、电子银行管理系统用户管理分行用户新增及

10、维护子流程、电子银行管理系统用户管理支行用户新增及维护子流程。3.4 B2B系统机构及卡BIN的管理统一调用XX银行电子银行运营业务流程中的支行机构信息新增及维护子流程、新分行申请开通电子银行业务子流程。3.5 B2B系统参数维护,包括总行操作员角色管理、分支行操作员角色管理、修改密码错误次数限制、修改日切时间、修改用户初始密码、修改商户验证密码、修改商户服务费标准、修改操作日志监控页面刷新时间、修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出金监控金额起点、修改出金落地金额、修改B2B手续费标准、手动进行B2B工作日维护及其他参数维护统一调用XX银行电子银行运营业务流程中的其他参数维护总行级其他参数维护子流程。3.6

11、 B2B手续费减免调用XX银行电子银行运营业务流程中的手续费参数维护单一客户手续费优惠参数维护子流程。3.7 电子银行业务产生的会计档案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前永久保存,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其他监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3.8商户与我行开展交易客户网上签约的,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1)存量商户及新商户应按照本业务流程修订后的合作协议中(附件4)签署,并在第四条“(二)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网上签约服务”勾选“接受”,并遵守相关协议的约定。(2)开展网上签约一般业务流程的,商户应在商户网站或商户交易客户端等电子渠道将我

12、行提供的标准化“网签协议”(附件13)在签约环节进行链接,供客户在签约环节阅读、同意并接受该协议的所有条款。(3)客户适用于哪种网上签约的方式,由商户根据自身平台建设情况决定,并在商户网站或商户交易客户端进行明确。(4)网上签约及后续的签约资料修改、解约均由交易客户向商户提出申请,由商户审核完毕后发至我行完成最终业务办理。我行根据商户交易指令办理相应业务,不负责核实该交易指令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由此导致的任何风险我行不承担责任。(5)交易客户网上签约的原则:我行完全按照商户服务平台发送至我行B2B系统的交易客户签约信息办理相关业务,商户对发送到我行的交易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交

13、易客户签约信息不实、差错、违法等原因导致的一切风险或责任均由商户和/或交易客户自行承担。(6)分行应在向总行请示的文件内容中列明,并审核商户取得开办业务的资质,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等,尤其是商户端系统网签协议操作环节和信息传递环节的安全性、真实性。(7)由于每个商户的交易规则及要求各不相同,分行应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的交易客户网上签约的方式和流程。(8)分行应将交易客户网上签约一般流程的每个步骤进行“拷屏”保存,并将电子版打印由商户加盖公章后,作为商户签约档案的必要资料,由主办支行负责将其与其他商户签约资料共同保管。(9)分行在与商户合作前及合作中,应检查商户与交易客户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等文档

14、,是否与“我行与商户签订的协议”或“我行与交易客户签订的协议”关键条款相冲突。如有冲突的,必须以我行提供的协议条款为准。(10)分行应定期通过B2B系统“交易查询”及“出金监控”菜单查询和监控商户下的交易流水,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处理异常情况。3.9商户因业务需要提出变更B2B电子商务模式的,视同新申请,按照商户签约流程执行。开通新业务模式前,分支行须对商户原有业务进行必要的清算和后续处理,方可关闭原有业务。3.10产权交易模式国库或专户出金的,同城票交系统提出后,若发生退票,由分行会计部作业中心处理,作业中心与交易所开户支行联系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提或转提,如需退入客户帐的,应先退入交易所开户

15、支行“其他暂收款项-电子商务暂收款”暂收户(7+四位机构码+001+29019926)中,再由支行根据交换来的实物退票及退票理由书,入银行内部账户。3.11总行已制定了相关合作协议参考版本(见附件4),供分行参考执行,分行如需对总行制定的参考版本协议更改的,必须经过分行法律事务部门的批准。3.12XX银行电子商务业务(交易客户)服务协议(见附件9)由总行统一制定。3.13商户回访为全面掌握商户的实际情况,分行B2B业务管理岗应联合客户经理对商户的运营状况每月进行实地巡检,并如实填写XX银行电子商务B2B特约商户回访记录(见附件14),一旦发现有套现、洗钱、大额异常交易、商户的经营及财务状况有影

16、响的负面信息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时,需向商户提出警告并协助其立即改正,并将异常情况通过书面方式及时上报总行。发现严重违规行为时应根据与商户签署的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我行不受损失,终止商户交易,并将相关情况通过书面方式及时上报总行。3.14分支行应关注已合作商户交易平台运营的规范,如存在以下行为的,应采取有效措施终止商户与我行的合作,并追究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1)商户营销人员过度营销或存在虚假宣传和诱导客户;(2)商户发展交易会员,利用XX银行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和材料;(3)商户委托代理商发展下级交易会员的,未和代理商签订相关协议,或未明确要求代理商不得利用XX银行名义进行

17、虚假宣传;(4)商户的宣传材料利用XX银行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包括明示或暗示交易资金由XX银行监管、第三方监管、第三方存管;交易品种是商户与XX银行合作的产品等)。3.15分支行应定期对商户管理会员客户的情况进行跟踪,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具体应关注:(1)交易会员与商户签约应有单独的风险提示书或客户风险评估报告;(2)商户与交易会员已签订了相关协议,并进行了明确的风险提示或交易会员手工抄录风险自行承担的条款;(3)商户在宣传资料、网站等有相关投资者教育内容。3.16对于正式上线2个月及以上无有效交易(仅有清算笔数,清算金额为0。或仅有清算笔数金额,没有交易金额的)、无新增交易

18、会员的商户,分行要进一步核实商户的经营状况,对于经营状况不佳或与我行合作状况恶化的,可按照协议要求,停止与其合作B2B业务。3.17分支行人员应及时处理B2B系统待复核及待同步记录,处理日期与申请日期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3.18分行应定期了解商户的系统运行情况,对商户和我行的接入方式、系统安全、交易频次、交易报文规范性、交易压力等系统安全情况进行检查,防范系统风险。3.19各分行应将存量商户下非本行客户逐步地转化为我行客户,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审核客户申请资料,核查身份证件等信息,做好风险提示工作。3.20各分行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营业网点出现的与我行B2B商户及我行有关的负面信息和异常客户,及时

19、发现和防控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3.21分行应与辖内所有的商户建立双方联系人制度,将商户联系人在我行95577客服中心备案,如商户联系人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发送到总行业务联系人OA邮箱。3.22对于已发生客户通过95577咨询、投诉形成客服工单的,分行应指定专人跟踪处理,并及时协调商户尽快解决。3.23对于需要退出的且与我行独家合作的B2B商户,分行应制定积极稳妥的退出方案,并以适当方式建议其引入其他银行或其他电子商务解决方案供应商进行合作,确保商户稳妥退出。3.24分支行对已合作的商户进行后续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终止与商户合作,上报总行电子银行部门,并视其情节追

20、偿由此产生的损失:(1)商品质量低劣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或对客户存在其他欺诈行为的。(2)挪用客户资金或与客户串通诈骗我行或其他客户资金的。(3)销售国家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商品或为赌博、淫秽色情等违法活动提供网上支付便利的。(4)故意诋毁或损害我行声誉的。(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已无经营资格的。(6)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有权部门要求需调整、取消商户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导致我行无法履行合作协议或交易客户服务协议各项义务的。(7)违反合作协议约定的。(8)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风险发生事项的。3.25终止合作后果及流程(1)审核资金存管模式商

21、户子账户出金时,须检查所有交易客户子账户已出金完毕。(2)根据实际需要由分行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启动损失追偿工作,分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予以配合。(3)对于实际已停止与商户B2B业务合作的,分行应及时更新B2B系统,并通知总行在B2B系统进行复核,防范由于商户问题而引发的信息不一致导致客户投诉甚至声誉风险发生。3.26我行不介入参与交易各方之间的商务纠纷,仅根据商户或客户发出的符合我行业务规则及安全要求的有效交易指令进行账务处理。3.27当分行在经过调查研究后,认为商户可能产生各种资金风险时,可通过B2B系统设置出金暂停、入金暂停、清算暂停等各种功能,防止发生风险。当风险解除时,可将上述状态改为

22、正常。无法解除风险的,应终止与商户的合作。3.28本行客户建议不颁发XX盾数字证书,他行客户不得颁发XX盾数字证书。3.29主办分行及支行应充分掌握商户的营销推广情况,一旦有大规模的推广可能会给系统或签约营业网点造成压力的,应及时通知总行及可能的辅办分行,提前做好预案。3.30辅办分行应定期对营业网点柜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做好下属支行签约的具体工作指导。辅办支行在执行具体的客户签约过程中,不得由于不了解、不熟悉、不清楚等理由拒绝客户签约,或者让客户无故长时间等待。3.31结算费和服务费记入“B2B网上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 60220901科目。3.32 对于因老弱病残、出国、意外事件等特殊原因,无法办理须由客户本人亲自办理业务的特殊客户,各分行应开设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做好柜台延伸服务,必要时可提供上门服务。(具体参见XX银行服务特殊人群柜台延伸工作指导意见)。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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