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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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办法)等公司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司投行系统业务部门、中小企业投融资

2、事业部系统业务部门及分公司企业融资部(以下统称“相关业务部门”)在股转系统开展挂牌公司股票(含优先股)发行业务的,适用本细则。第二章 投资者分类与转化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两大类,分类标准按照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第四条 专业投资者细分为法定类专业投资者和转化类专业投资者,分类标准按照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第五条 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仅面向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和风险测评等级为C4或C5的普通投资者销售。参与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所有投资者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投资者(1)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3、(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3)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机构投资者。(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投资者(1)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2)具有2年以上证券、

4、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具有前款所称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人员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投资经历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股转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特定机构或者自然人: (1)拟发行股票公司股东; (2)拟发行股票公司的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一)、(二)以及(三)款第(2)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六条 参与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为C1、C2、C3的,公司不得向其销售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第三章 产品定级第七条 根据公司产品及服务定级规定,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风险等级为R4,具体分类标准和依据参照公司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 操作流程第八条 参与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投资者,按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应参加

6、适当性管理风险测评的投资者,若未在我司开立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账户且未在公司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测评的情况,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该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风险测评;在我司已开立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账户的投资者,参与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应提供所在开户证券营业部的风险测评报告。第九条 相关业务部门对于评定结果为普通投资者或需要从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情况,评估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所有评定文件及录音由相关业务部门上传至公司适当性管理的风险测评系统存档备查。具体录音标准及流程参照公司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 对参与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测评的时间要求为:对于挂

7、牌公司已确定发行对象的,应在挂牌公司与相关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前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测评;对于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询价对象应当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应当在对询价对象进行询价前,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测评。第五章 投资者管理的归属第十一条 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风险测评系统的评定结果,判断投资者是否可参与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业务。对于尚未在公司完成分类评级的投资者,相关业务部门应当督促投资者按照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则和流程完成分类评级工作。第六章 禁止性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活动:(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二)向投

8、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七章 内控责任机制第十三条 针对因参与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业务而进行风险测评的投资者,相关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客户分类、产品分级,定期汇总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禁止对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投资者参与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业务。相关业务部门应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普通投资者进行回访,具体参照公司管理办法执行。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业务属于单笔事件性业务,由相关业务部门发起适当性管理风险评定的投资者,超过两年且再次参与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业务的普通投资者,其风险承受能力由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后续评估或重新测评,并更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年终考评时对相关业务部门员工的适当性管理工作开展和执行的情况进行统一考量,作为年终绩效分配的依据之一。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参照公司管理办法执行。第八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小企业投融资事业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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