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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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cc村镇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规范不良资产转让工作,增强抵御风险能力,防范处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中国银监会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xxccxx村镇银行内部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xxccxx村镇银行信贷资产十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暂行)认定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信贷资产和已核销资产,以及按xxccxx村镇银行非信贷资产质量分类管理办法认定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其他非信贷资产。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批量转让是指我行对一定规模的

2、不良资产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原则上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含)以上,取得银监 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第五条 风险合规部是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批量转让方案的拟定、报批和执行工作。第六条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遵循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原则和办法,由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或抵债资产管理委员会)及xxccxx村镇

3、银行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审批,并向银监部门报备。对拟转让不良资产批量处置应及时进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属地银监局等部门。第七条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二)公开透明原则。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三)竞争择优原则。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四)价值最大化原则。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

4、大化。第二章转让范围第八条 我行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二)已核销的帐销案存资产;(三)抵债资产;(四)其他不良资产。第九条 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四)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第三章 转让程序第十

5、条 总行风险合规部应根据不良资产管理要求及市场情况确定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和标准,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对一定户数和金额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根据资产分布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批量转让资产的规模。第十一条 尽职调查。转让不良资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不良资产转让的卖方尽职调查工作。(一)通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方式,客观公正的反映不良资产状况,充分披露资产风险。审阅不良资产档案中的要点应包括:贷款、保证和抵(质)押物法律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核查(合同,相关登记文件、评估报告等)以及债务人基本资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和贷后检查资料、诉讼资料及破产资料等)。现场

6、调查要点应包括:债务人目前经营、财务、资产及关联企业的情况。(二)应按照地域、行业、金额等特点确定样本资产,样本资产金额(债权为本金金额)应不低于每批次资产的80%。(三)应真实记录卖方尽职调查过程,建立卖方尽职调查数据库,撰写卖方尽职调查报告。第十二条 资产估值。对拟转让不良资产的定价应以卖方尽职调查情况和计提拨备为基准,在进行充分的分析研究后,采取科学估值方法,逐户进行债权价值分析。通过预测不良资产回收等情况,合理估算资产价值,作为资产转让定价的依据。资产估值也可聘请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基准日对拟转让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评估报告,评估费用按我行费用审批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7、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案应对资产状况、尽职调查情况、估值方法和结果、预计的转让方式、公告情况、受让方的确定过程、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措施、处置回收和损失费用支出等进行阐述和论证。该方案应附卖方尽职调查报告和转让协议文本。第十四条 转让方案审批。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须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先由贷款审查委员会(或抵债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通过后,再报总行审批。第十五条 发出要约邀请。批量转让不良资产可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向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邀请函或公告内容应包括资产金额、交易基准日、五级分类、资产分布、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报价日、邀请或公

8、告日期、有效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第十六条 组织买方尽职调查。转让不良资产应组织接受邀请并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买方尽职调查。(一)应在买方尽职调查前,向已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资产权属文件、档案资料和相应电子信息数据,至少应包括不良资产重要档案复印件或扫描文件、贷款五级分类结果等。(二)应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买方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合理的现场尽职调查时间,对于资产金额和户数较大的资产包,应适当延长尽职调查时间。第十七条 确定受让方。应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

9、确定受让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所属分支行应将确定受让方的原则提前告知已注册的资产管理公司。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应遵守国家及我行有关招标、拍卖的法律法规。采取竞价方式可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成立评价工作小组。负责转让资产评价工作,组成包括信贷管理、计财、稽核、监察部门有关人员(4-5人),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二)制作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竞争性出售处置公告”、“投资者邀请函”、“保密信息备忘录”、“投资者阅读文档”、“资产公开竞争性出售交易报价指引”、“资产转让协议”等)(三)发出要约邀请,接受投资者注册,根据竞价方式向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四)组织买方尽职调查和投

10、资者问答。应组织接受邀请并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买方尽职调查。 (五)报价接收、确定竞价时间、地点和竞价须知等。交纳保证金,报价说明书等。 (六)组织竞价、议价。确定竞价成功人。第十八条 签订转让协议。总行应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明确约定交易基准日、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收款账户、资产清单、资产交割日、资产交接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及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转让协议双方签署后生效。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总行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发布转让公告。转让债权资产的,

11、总行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要在约定时间内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通知债务人和相应的担保人。公告费用由双方商定后确定具体承担金额,一般采取各自承担费用50%,也可采取其他合法方式通知债务人。第二十一条 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价款划至分支行指定账户,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和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首次支付比例不低于全部价款的30%。采取分期付款的,资产权证移交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前应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 总行应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完成资产档案的整理、组卷和移交工作。

12、对移交的档案等资料做好复印备份,按行内的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保管。(一)移交的档案资料原则上应为原件(电子信息资料除外),其中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和产权关系的法律文件资料必须移交原件。(二)将资产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时,对双方共有债权的档案资料,由双方协商确定档案资料原件的保管方,并在协议中进行约定,确保其他方需要使用原件时,原件保管方及时提供。(三)应确保移交档案资料和信息披露资料(债权利息除外)的一致性,严格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受让资产管理公司移交不良资产的档案资料。第二十三条 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内,总行应继续负责转让资产的管理和维护,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丧失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权利。

13、第二十四条 总行应按照国家、苏州银行有关规定,对资产转让成交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核销,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第四章 转让管理第二十五条 批量转让不良资产应报村镇银行董事会审批,充分发挥拟转让不良资产分支行清收小组和分支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或抵债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对负责不良资产批量处置的人员,应遵循岗位分离,人员独立、职能制衡的原则。第二十六条 总行风险合规部应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的项目台账(附件6),对每一个资产处置项目应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加强对回收资产、处置费用及处置损益的计划管理,并持续的跟踪、检测项目进展。第二十七条 总行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

14、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对资产处置的贷款审查委员会(或抵债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权审批机构审查意见和表决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 总行应在每批次不良资产转让工作结束后(即向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完成档案移交)3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银监局等报告转让方案及处置结果。同一报价日发生的批量转让行为作为一个批次。第二十九条 总行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属地银监局等报送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情况报告。第三十条 总行的相关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受托中介机构等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资产转让和收购工作中应予以回避。第三十一条 按我行对外信息披

15、露相关制度要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时披露资产转让的有关信息,同时充分披露参与不良资产转让关联方的相关信息,提高转让工作的透明度。第三十二条 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擅自放弃与批量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转让不良资产。(三)与债务人串通,转移资产,逃废债务。(四)抽调、隐匿原始不良资产资料,编造修改、伪造档资料或其他数据、资料。(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三条 应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单笔债权转让可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参照本办法操作。本办法附件1、2、3、4为参考文本,具体内容根据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协商确定,并在签章前按行内规定进行法律审查。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风险合规部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 1.xxccxx村镇银行批量转让不良资产买卖协议(参考文本)2.卖方尽职调查工作表(参考文本) 3.拟处置批量转让项目报备表 4.批量转让不良资产台账c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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