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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监督管理,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案件管理制度,更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总部或所属全资、控股(及有实际控制权)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劳动纠纷案件除外。第三条 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件备案、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第五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应当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重视法律风
2、险防范建议,避免或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第二章 备案管理第六条 公司对诉讼、仲裁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第七条 所属企业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所属企业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公司总部备案;所属企业被诉或被申请仲裁的,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公司总部备案。所属企业报公司总部备案的同时应提交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申请。第八条 报送备案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事实,包括诉讼主体、案由、诉讼标的额、争议问题等情况;(二)案件分析预测;(三)处理方案及措施;(四)企业法律事务人员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第九条 重大疑难案件应当向公司总部专门汇报,提交案件
3、详情报告,并附书面证据材料。第十条 重大疑难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一)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二)处理结果可能会使公司的声誉、品牌、制度、业务开展以及股票交易等方面受到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或争议较大不易认定的案件。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对重大疑难案件处理应当提出指导性意见。第十二条 重大疑难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司总部。第十三条 案件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或可能对公司整体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的特别重大案件,由公司总部统一管理,指导、参与处理,跟踪、监督诉讼进程。第十四条 特别重大案件的确认,由公司总部风险控制部审定。第十五条 特别重大或重大疑难案件
4、需聘用律师的,由公司总部和所属企业共同从多家律师事务所中择优确定,原则上由公司总部进行委托。所属企业推荐律师的,应当向公司总部提交聘请律师申请,说明推荐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情况,特别是推荐理由,报请公司总部审核。第三章 协调指导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疑难案件予以协调指导。(一)法律、法规、政策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须专业人士研讨的;(二)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的;(三)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四)公司总部作为出资人需要表明态度的;(五)公司总部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案件。第十七条 案件协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专业、正当的原则。第十八条 报请协调案件应当提
5、交案件协调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可以确认的案件事实;(二)案件分析处理意见;(三)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四)遇到问题及障碍;(五)代理人工作情况;(六)协调建议、要求;(七)案件主要证据和依据。 第四章 执行结案第十九条 所属企业在收到诉讼判决、程序性裁定以及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公司总部备案。第二十条 所属企业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以及特别重大案件在一审后是否上诉、二审后是否申请再审,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并听取公司总部决策意见。第二十一条 在有关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过程中,需我方履行义务的,应积极与对方协商寻求合理解决方案,尽量减少我方损失;需对方履行义务的,应积极督
6、促对方,并视情况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 所属企业应加强对案件终结的管理,拟达成和解协议的需报公司总部进行审查;案件执行完毕应及时办理结案手续,解除强制措施。第五章 奖惩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部、所属企业应当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业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或者对重大法律纠纷疏于管理的,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五条 对法律纠纷案件隐瞒不报或者对重大疑难案件不按期上报的,视情节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追究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务人员、业务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所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自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