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永续债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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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编号:XXX XX信托XX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23委 托 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住 所:X联系地址: X邮政编码:X经 办 人:X联系电话:X传真:受 托 人: 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住 所: X联系地址: X邮政编码: X经 办 人: X联系电话: X传真: X 委托资金总额不超过:大写:人民币【贰拾】亿元

2、整,小写¥【2,000,000,000.00】元。 受益人利益分配账户:(委托人承诺:其向受托人所交付的信托资金非银行理财资金,且以下受益人利益分配账户非银行理财账户)账户名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 号:【X】开 户 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额支付号:【X】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释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 受托人:指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

3、继人。2. 受益人:指信托受益权的合法持有人,信托生效时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合法承继人。3.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XX信托XX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XX)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4. 本信托或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XX信托XX号单一资金信托”。5.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6.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及损益的总和。7. XX地铁:指XX地铁集团有限公司。8.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享有受

4、益权而获得的利益,是信托财产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报酬等信托费用后的余额。9. 信托收益:指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即信托利益扣除信托资金的部分。10. 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指受托人和XX地铁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X的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1. 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指受托人和XX地铁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X的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2. 委托人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资金:在本信托项下指委托人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资金。委托人承诺其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本信托,该等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合

5、同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13. 信托相关法律文件或信托文件:指本合同、XX信托XX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及上述合同的相关附件和对上述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4.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15. 可续期债权投资:指本信托以发放可续期信托贷款的形式向XX地铁进行的可续期债权式权益性投资。16. 可续期信托贷款:指受托人以信托资金向XX地铁发放可续期信托贷款。17. 结息日:指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项下约定的结息日,即指信托资金以可续期信托贷款的形式发放至XX地铁银行账户之日起的每年的6月20日与12月20日。18. 核算日:指受托人对某个核

6、算期间内信托利益进行核算之日:(1)每个结息日;(2)本信托终止日。19. 分配日:指每个核算日后【3】个工作日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但如核算日为本信托终止日的,则分配日亦为本信托终止日。20. 信托相关法律文件或信托文件:指本合同及上述合同的相关附件和对上述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1. 管理服务合同:指编号为X的XX信托XX号单一资金信托资产管理服务合同。22. 管理服务机构:系指根据XX信托XX号单一资金信托资产管理服务合同,为受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机构,即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第二条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

7、本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将由此产生的信托利益分配给本信托的受益人。第三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内部管理机构1、受托人按照信托目的持有、管理信托财产,直到本信托终止。2、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3、受托人办理本信托事务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其他部门共享,受托人固有财产运用部门与

8、本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4、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执行经理处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事务。第四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及处分的具体方法1、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信托资金按照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及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之条件以发放可续期信托贷款的形式向XX地铁进行可续期债权式权益性投资,并指定由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担任本信托信托财产的托管人。2、受托人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为受益人的利益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处理信托事务,并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3、受托人依据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及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获得的信息,委托人/

9、受益人可随时要求查阅或复制或要求受托人提供其已获得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受托人应按受益人的要求向其提供可续期债权式权益性投资的相关信息以及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及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执行中的相关信息。4、受托人为信托财产设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单独记账,单独核算,独立管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财产相区别。5、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未经受益人同意,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第五条 信托资金进行可续期债权式权益性投资的基本条件1、在信托资金向XX地铁进行可续期债权式权益性投资前,受托人应当与XX地铁签订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

10、及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与保证人(如有)、抵押人(如有)、质押人(如有)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及质押合同,并办理完毕抵押物/质押物的抵/质押登记手续。2、受托人与XX地铁签订的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的相关条款应遵循本合同关于信托资金以发放可续期信托贷款的形式进行可续期债权式权益性投资基本条件的约定。进行可续期债权式权益性投资的基本条件如下:(1)交易对手为:XX地铁; (2)投资期限:本信托资金进行投资的期限为无固定期限,从本信托提供的投资资金到达XX地铁指定的接收投资资金的银行账户之日(即为“起息日”)起算;初始投资期限为七年(以下简称“初始投资期限”,同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项下的“初始投资期限”)

11、, 初始投资期限届满以后每三年为一个延续投资期限(以下简称“延续投资期限”, 同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项下的“延续投资期限”)。在每个投资期限(包括初始投资期限及延续投资期限,下同)届满前一个月,XX地铁有权选择将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项下投资期限延续一年,或者选择在每个投资期限届满之日向受托人全额归还全部投资资金本金余额及所有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资金成本(包括利息、孳息、罚息及其他费用,以下统称“资金成本”)。有关本信托资金进行可续期债权式权益性投资到期则应以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的约定为准。(3)投资资金金额及发放方式本合同项下预计投资资金金额人民币贰拾亿元整(大写),(小写:2,000,000,000

12、 元),具体金额以委托人向受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并由受托人以发放可续期信托贷款的形式将信托资金发放至XX地铁银行账户。(4)投资收益投资资金按日计提投资收益,从本信托提供的投资资金到达XX地铁指定的接收投资资金的银行账户之日(即为“起息日”)计算,日投资收益率=月投资收益率/30=年投资收益率/360。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项下双方明确:投资收益率由初始投资收益率及重置投资收益率组成,在每个投资期限届满后,投资收益率将根据该协议约定发生重置,具体约定为:(A)初始投资收益率:初始投资期限的投资收益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确定;

13、及(B)重置投资收益率:每个投资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重置日”)起(含当日),投资收益率即应按照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约定发生重置,每次重置后的年化投资收益率应在前一个投资期限届满之日所适用的年投资收益率的基础上跃升230个基点(即2.3%)。初始投资期限内如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初始投资收益率应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调整:(A)实际投资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则按照约定的初始投资收益率计算投资收益,不分段计算;(B)实际投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如贷款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贷款基准

14、利率为准)【上浮10%】确定新的初始投资收益率并计算投资收益,此种情况下的初始投资期限内的投资收益应当分段计算并累计相加。如果XX地铁按照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的约定选择递延支付当期投资收益的,则每笔递延投资收益在递延期间应按该递延期间对应计息周期的投资收益率累计计息,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孳息,该等孳息同样作为投资收益。(5)投资资金的偿还本信托投资资金的偿还时间以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的约定为准。(6)投资收益的支付每半年为一个计息周期,即每个自然年度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应为结息日。如自起息日起至首个结息日时该计息周期不足半年,则应根据该计息周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算投资收益。如起息日迟于当年度

15、12月20日的,则应以次年度的6月20日为首个结息日。XX地铁应在结息日次日(即“付息日”,如结息日次日非银行工作日,则应以紧邻的下一工作日为付息日)向受托人支付该计息周期投资收益和已经递延的所有投资收益及其孳息,在投资到期日支付最后一个计息周期的投资收益和已经递延的所有投资收益及其孳息。若XX地铁在结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之一的(以下简称为“强制付息事件”),则应当支付该结息日应付投资收益以及依据本条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投资收益及其孽息:(1)向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XX地铁于结息日前十日书面通知受托人,可将该计息周期的投资收益以及按照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约定

16、已经递延的所有投资收益及其孳息递延支付,且该递延支付不受任何递延支付次数的限制;前述投资收益及其孳息的递延支付不构成XX地铁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投资收益的违约事件。在上述约定基础上,受托人可在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中对XX地铁违反约定逾期支付投资收益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7)投资资金的用途本信托资金将以可续期债权式权益性投资资金的形式发放给XX地铁,XX地铁用于XX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建设。(8)担保方式为:本信托投资无担保。(9)可续期债权投资之管理人受托人为本信托项下可续期债权投资之管理人,负责进行投后管理。受托人有权聘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作为本信托计划的管理服务机构并签署XX信

17、托XX号单一资金信托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管理服务机构职责的具体事宜以该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准。受托人负责妥善保管与XX地铁签订的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等合同原件;在委托人向受托人划付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应将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正本交付委托人;根据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的规定按时向XX地铁催收投资收益和到期投资资金本金;监督XX地铁按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信托资金,监督信托资金是否正常运行;通过信托财产管理报告书,定期向受益人汇报本次投资的运行情况;如出现XX地铁逾期归还信托投资本金或逾期支付应付投资收益或有其他违反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项下XX地铁义务或其他违约情形发生时,受托人应在知悉该情形发生后5

18、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受托人根据受益人的书面指令积极行使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项下投资人的有关权利。(10)出于保障本信托投资资金安全的目的,在不违反本合同、信托目的以及其他信托相关法律文件有关事宜规定的前提下,受托人在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在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中约定具体投资事项、签署补充协议或与之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11)未经受益人书面同意,在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未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受托人不得同意XX地铁提前归还投资资金,且不得变更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的内容。本合同下的事项变更,受托人应提前书面征求受益人的意见并按受益人的指示执行。(12)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对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

19、项下的事项有其他书面指示的,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人应按照该书面指示行事。3、受托人应基于上述关于信托资金以发放可续期信托贷款的形式进行可续期债权式权益性投资基本条件的约定与XX地铁另行签订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且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的核心条款内容应与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项下的核心条款内容保持一致,包括: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项下投资资金即为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信托贷款;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项下投资利息即为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信托贷款利息;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项下投资收益率(包括初始投资收益率及重置投资收益率)即为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信托贷款利率(包括初始贷款利率及重置贷款利率);可续

20、期债权投资协议项下投资资金的资金成本(包括利息、孳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即为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信托贷款的资金成本(包括利息、孳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项下投资期限(包括初始及延续)即为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信托贷款期限(包括初始及延续);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项下投资到期即为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信托贷款到期;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项下投资起息日、结息日、付息日、到期日(包括自然到期日、视为到期日、宣布到期日)即为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信托贷款起息日、结息日、付息日、到期日(包括自然到期日、视为到期日、宣布到期日);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项下投资担保措施即为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信托贷款

21、担保措施;XX地铁于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项下所作的陈述及保证即为其于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及保证。第六条 信托类型本信托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委托人/受益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由受托人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的单一资金信托。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和管理方式的单一资金信托。委托人自主决定本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受托人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第七条 信托资金的交付为接收信托资金及独立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受托人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保管人”,如有)签订信托资金保管协议。受托人开设的本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为(以下简称“信

22、托专户”): 开户银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账户名称: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银行账号:X上述信托专户未经受益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变更。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由委托人于【 】年【 】月【 】日交付。委托人应于【 】年【 】月【 】日将该信托资金划至信托专户;具体金额以该日委托人划付至信托专户的金额为准。受托人应于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当日将信托资金划付到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受托人将信托资金划付到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应向受益人提供资金划付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受托人或信托财产保管人(如有)印章。第八条 信托期限本合同项下信托期限自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含)起至本信托按照

23、本合同约定终止之日止。第九条 信托成立及生效本信托自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成立并生效,即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为信托成立日、信托生效日。第十条 受益人本信托设立时的受益人是指委托人本人。受益人享有本合同项下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信托文件另有约定除外。第十一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 委托人的权利(1)同时作为本信托受益人的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2)同时作为本信托受益人的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 委托人的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

24、给受托人,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未违法或违规汇集他人资金;(2)委托人承诺并保证:委托人签订本信托合同及设立本信托,已取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委托人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资金。因委托人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而导致信托无效或被撤销,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3)对受托人披露或提交的有关受托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或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受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得向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 受托人的权利(1)自本信托成立之日起,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

25、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2)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信托费用或因支付信托费用而对第三人负有债务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经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因正当理由而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的情况下,可以辞任。继任受托人由受益人负责寻找和确定,原受托人在继任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 受托人的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应履行各项社会责任;(2)受托人除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信托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

26、己谋取利益,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3)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4)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信托终止时以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信托期限届满之日,若本信托仍存在未变现的信托财产的,及时进行处置变现;(6)未经受益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项下的任何权益; (7)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8)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

27、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9)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确认该等事项发生后尽快报告受益人;(10)受托人必须妥善保管本信托业务的全部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11)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1受益人的权利(1)享有信托受益权,并因此取得信托利益;(2)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和相关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

28、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4)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5)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本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但信托相关法律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6)经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修改本合同,无需经委托人同意。(7)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受益人的义务(1)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有关税、费;(2)对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和

29、受托人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人透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承担和享有信托期内信托财产产生的风险或收益。第十四条 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被投资主体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分配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托利益实现时间不确定的风险、受托人运作风险、本金损失风险、不可抗力风险:(1)法律与政策风险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利率政策、宏观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会影响基础资产的运营及盈利能力,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入。(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包括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市场风险

30、会影响可续期债权投资所投资资产的运营和盈利能力。(3)被投资主体风险受益人的利益主要来源于可续期债权投资所投资资产项下主体对投资资金本息的偿还,XX地铁的经营投资情况和信用状况可能因市场变化等多方面因素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信托利益,可能对受益人的利益造成影响或损害。(4)信用风险如可续期债权投资所投资资产项下主体未按约定履行其义务,将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5)提前分配风险可续期债权投资项下财产全部变现的,包括但不限于所投资资产项下承担偿付/支付义务的主体主动提前还款/支付相应款项,或者可续期债权投资所投资资产项下有权机构按照相关约定行使提前收回债权权利的,受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分配信托利益

31、。(6)流动性风险可续期债权投资所投资资产的相关交易主体发生违约行为,则受托人处置变现信托财产需要相应时间,将造成信托财产存在流动性风险,受益人可能无法及时取得信托利益。(7)信托利益实现时间不确定的风险根据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的规定,XX地铁有权在每个投资期限届满前一个月选择将投资期限延续三年,从而导致信托期限相应延续;而且根据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的规定,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XX地铁还有权选择将投资利息及已经递延的所有投资利息及其孳息递延支付。因存在投资期限延续及投资利息递延的可能,故可能将导致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实现时间存在不确定性。(8)受托人运作风险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发生受托人

32、因所获取的信息不全或存在误差,或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或外部事件对经济形势等判断有误,影响信托收益。(9)本金损失风险信托存续期间,在包括但不限于可续期债权投资所投资资产的相关交易主体发生违约行为等情形下,现金形式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后的余额可能无法实现预期信托收益,进而造成部分或全部信托资金损失。(10)不可抗力风险1、战争、动乱、地震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可能影响信托财产的收入。2、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3、根据监管

33、要求和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及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受托人将按照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及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能否保值增值取决于受托人的投资管理能力,由于可续期债权投资产生的损失将由本信托财产承担。4、受托人因违背本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第十五条 信托费用1、 下述信托报酬、保管费、账户监管费等各项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1)信托报酬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及处分,有权收取信托报酬。本信托存续期内,信托资金余额发生变化的,信托报酬应当分段计算并累计相加。信托存续期间内,受托人每年按信托资金的0.15收取信托报酬,自

34、信托成立日(含)起每年的6月20日与12月20日以及本信托终止日为核算日,每个核算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的计算公式如下:当期信托报酬=该核算期间起始日信托资金金额(即初始信托资金扣除已分配的信托资金本金后的余额)0.15%该核算期实际天数360最后一个核算日(即信托终止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为该核算期间每日信托报酬之和,每日信托报酬的计算公式如下:每日信托报酬=当日信托资金金额(初始信托资金扣除已分配的信托资金本金后的余额)0.15%360。核算期间是指上一个核算日(不含)至当个核算日(含)之间的期间,其中,首个核算期间为信托生效日(含)至第一个核算日(含),最后一个核算期间为上一个核算日(不含)至

35、信托终止日(不含)。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资金划付、结算等银行费用以及印花税直接从信托专户扣划,但该等费用属于受托人的信托报酬的一部分,由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承担,即当期应付信托报酬应扣除当期已扣划支付的资金划付、结算等银行费用以及印花税。(2)保管费(如有)信托财产保管人每年按信托资金的0.1收取保管费,于每个分配日收取,于每个核算日应计提的保管费的计算公式如下:当期保管费=该核算期间起始日信托资金余额(即初始信托资金扣除已分配的信托资金本金的余额)0.1%该核算期实际天数360最后一个核算日(即信托终止日)应计提的保管费为该核算期间每日保管费之和,每日保管费的计算公式如下:每日保管费=当日信

36、托资金余额(初始信托资金扣除已分配的信托资金本金后的余额)0.1%360。核算期间是指上一个核算日(不含)至当个核算日(含)之间的期间,其中,首个核算期间为信托生效日(含)至第一个核算日(含),最后一个核算期间为上一个核算日(不含)至信托终止日(不含)。(3)账户监管费(如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作为监管银行,为本信托提供资金监管服务,并收取资金监管费,具体事宜以编号为X的资金监管协议约定为准。(4)信托成立后运行时,因处理信托事务,经受益人书面同意而聘用会计师、财务顾问、管理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合理费用。(5)信托成立后,经受益人书面确认的、因处理本合同项下信托事务而发生的律师费、诉

37、讼费、仲裁费等费用,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产生的相关费用除外。(6)本合同约定以及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而必须列入的税费(不包括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资金划付、结算等银行费用以及印花税)。2、信托费用的支付:各项信托费用列入当期费用,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支付。各项信托费用由受托人于每个分配日从信托财产中提取。所提取的信托费用应先支付本条第1款第(2)项至第(6)项信托费用,剩余部分再作为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收取。如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当期各项信托费用的,则未支付部分顺延至下一个分配日支付。3、除本合同规定的信托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除受益人另行书面同意或与受托人

38、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约定以外,均已包含在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内。4、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本合同规定的信托费用,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5、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信托报酬。 第十六条 信托税费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信托利益及其分配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应根据本信托所投资的可续期债权投资资产取得投资收益、本金等现金形式收益安排,并于每个分配日将该货币资金扣除当期应

39、付未付的各项信托费用后的余额全部划至本合同指定的受益人账户。若当期未有可供分配的信托投资收益,则信托利益分配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1、本合同受益人依法享有信托受益权,受益人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合同的约定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新受益人享有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2、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及新受益人应联合通知受托人,并将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原件壹份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交予受托人留存,受托人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托受益权转让备案手续,并向新受益人交付加盖受托人公章的信托受益人变更通知书,受托人不对此收取转让登记费等形式的费用。未将前述信托受益权转让要件送达受托人的,其转

40、让行为不得对抗受托人,受托人仍将视原受益人为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且毋需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及责任。3、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均相应转让给受让人。4、新受益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他人向受托人下达合法的各种书面指令;有权与受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各类本信托所衍生的法律文本、信托终止协议等书面法律合同,无需经委托人或原受益人同意。 第十九条 受托人的变更1、若本合同的受托人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的责任,或违反受益人指令,或有任何行为损害受益人的利益,由受益人选任新受托人。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规约定外,受托人

41、变更时,受益人应结清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及其以固有资产垫付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3、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向受益人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信托资料的移交手续;上述报告经受益人认可,原受托人就报告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原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4、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下列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1)变更新受托人的通知;(2)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信托项下原受托人义务与职责的确认书。 第二十条 信托合同的挂失本合同和取得信托受益权的相关法律文件为信托受益权凭证,信托期间,受益人遇有合同遗失情形的,应及时带上相关证件到受托人处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受托人对挂失内容

42、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挂失手续。由于受益人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其信托受益权受到侵害的,由受益人自负。 第二十一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本信托设立后,未经受益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信托。2、信托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1)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且已向受益人分配完毕的;(2)信托被解除或被撤销;(3)信托收到XX地铁返还的全部投资资金本金和投资收益且已向受益人分配完毕,并取得受益人书面认可的;(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5)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6)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终止;(7)本合同与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发生。

43、3、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返还信托财产。 第二十二条 信托财产的归属1、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费用后归属于受益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分配最后一次信托利益;2、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完成信托财产的清算,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清算报告交给受益人,受益人自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清算报告存在错误、虚假、遗漏、误导情形或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1、信息披露的形式本信托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信息披露:(1)受托人办公场所存放备查;(2)来函索取后以邮寄方式寄送;(3)受托人网站内公布。2、本信托的信

44、息披露包括信托成立的通知、信托财产运作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和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3、信托确认成立或不成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就本信托是否成立事项通知受益人。4、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应根据受益人的书面要求向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报告书,披露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总额及收益情况、当期投资情况分析及信托经理重大变更的说明以及管理情况。5、在信托存续期间发生信托终止、信托目的已不能实现,或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务等特殊事项时,受托人在确认该等事项发生之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告受益人。6、信托终止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受益人报告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披露信托财产的运用情况及收益、信托的全

45、部收入、信托资产承担的税费、信托财产期末余额、信托收益、信托年收益率、信托费用的计算、信托财产的分配安排等。7、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如受益人要求,受托人应提交经审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应在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1、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信托文件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由于前述行为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赔

46、偿归入信托财产。3、受托人未经委托人或受益人同意擅自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受托人应当赔偿其违反本合同、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的损失。5、受托人有本条2、3、4三款行为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信托报酬。6、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不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补偿或赔偿。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

47、罢工或其他类似性质事件。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六条 司法强制措施遇有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本信托资金之外的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而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受益人。如受托人未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并告知受益人,信托财产因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发生的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法律适用与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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