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燃煤电厂项目辅机设备采购合同-经典完整(通用格式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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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XXXXSUMSEL-5(2150MW)坑口燃煤电厂 XXXXXXXX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INA-SUMSEL5-HT-SB-FJ02-XX-XXXXXXXXXXSUMSEL(苏姆赛尔)-52150MW坑口燃煤电厂项目 XXXXXXXX设备采购合同需方: XX工程有限公司供方: XXXXXXXXXXXXXXXX公司签约时间: 2023年8月21日签约地点: 北 京目 录合同协议书41 主合同概况42 本合同标的43 交货期44 标准及语言45 合同价格56 合同文件的构成和优先顺序57 适用法律68 合同生效6合同条件81 总则82 合同标的123 合同价格134 付款方式和付款

2、比例145 包装及运输176 交货207 保函258 质量控制与检验269 技术服务3110 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保证试验及验收3411 保险与商品检验3612 保证与索赔3613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3914 合同的变更和修改、中止和终止4015 生产进度计划/报告4216 暂停4317 缺陷保证4318 所有权4419 不可抗力4420 知识产权及保密4521 合同争议的解决4622 合同生效及其他事项4623 合同附件47合同协议书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需方),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公司,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已和印尼XX公司(以下简称业主)签订E

3、PC总承包合同,拟在XX共和国XX岛建一座2150MW(净出力)坑口燃煤电厂。 (以下称供方),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公司,主要营业地位于 ,经考察具有合格的供应或生产、制造本合同设备/材料的资质,由需方确定作为本项目的设备供货商。供需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合同条款并共同遵守。1 主合同概况项目名称:印尼XXSUMSEL(苏姆赛尔)-5(2150MW)坑口燃煤电厂项目。项目地点:印尼南XX省的MUSI BANYUASIN自治区的BAYUNG LE

4、NCIR,PULAI GADIN村。2 本合同标的供方为印尼XXSUMSEL(苏姆赛尔)-5(2150MW)坑口燃煤电厂项目提供本合同及合同附件中所规定的XXXXXXXX设备及全部相关技术文件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本合同供货范围内的所有设备、配套系统、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货物;提供含有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产品的使用权;提供设计和技术文件;提供指导安装调试指导和人员培训等技术服务。3 交货期本合同交货日期为:从20XX年XX月XX日开始或按需方要求的时间分批次发货,详见合同附件4。4 标准及语言4.1 本合同适用XX国家标准、规范、印尼国家电力公司(PLN)标准和规范,以及业主认可的国际标

5、准、规范,或等同的中国标准,具体见合同附件2。4.2 合同的主导语言为中文,但合同附件2使用英文时,以英文为准。4.3 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双方往来信函、邮件、传真、文件、图纸、资料、标识均应使用中、英文对照。当需方特别要求时,供方应单独提交英文文件。5 合同价格本合同总价共计RMB¥_万元,人民币大写:_元整,该价格为不变价格。该价格包括完成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供方为提供所有合同设备、技术文件和服务及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所需发生的设计、制造及所需材料和部件的采购、成套、工厂试验、装配、包装、保管、运输(包括合同设备自供方制造工厂或其分包商(如有)制造工厂至上海港/天津港

6、需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保险费、各种杂费、设备运输过程中所需采取的一切安全保护措施费用(含大件运输措施费);包括专用工具、易耗品和备品备件费及交货、工地开箱检验、技术文件、设计联络会、工厂见证、出厂验收、安装指导、现场调试试验指导、试运行指导、性能保证试验指导、质量保证、技术服务费用;包括供方人员签证费、差旅费、食宿费、补助费、各项保险费、业主运行人员培训费(如有)、协调(包括与合同设备相关配套设备的全部接口)等费用,并包括合同规定由供方承担的一切风险(包括物价的变化)所需的全部费用。6 合同文件的构成和优先顺序6.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和优先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2) 合同条件(3)

7、合同附件(4) 本合同签署后需方与供方签署的任何协议或备忘录(5) 本合同标的招标文件(6) 供方提交的关于合同标的的投标书及澄清文件(7) 技术标准、规范文件6.2 合同文件的优先效力上述合同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万一发生歧义,效力按照下列顺序:(1)本合同签署后需方与供方签署的任何协议或备忘录(2)合同协议书(3)合同条款(4)合同附件(5)本合同标的的招标文件(6)供方提交的有关本合同标的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7)技术标准、规范文件7 适用法律本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签署,受其调整和制约。8 合同生效8.1 本合同于2023年8月21日在北京签订,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后生效。8.

8、2 本合同正本一(1)式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一(1)式4份,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页)需方:XX工程有限公司(盖章)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名):_供方: (盖章)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_XX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XX邮编:X法定代表人:X开户行: 账 号:税 号:电 话:X传 真:X日 期:2023年8月21日_公司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开户行:账 号:税 号:电 话:传 真:日 期:2023年8月21日合同条件1 总则1.1 定义本合同条款和附件中所用的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1 “主合同”是指XX(以下称为:“业主”)和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总承包商”

9、),于2012年2月11日签署的印尼XXSUMSEL(苏姆赛尔)-5 (2150MW)坑口燃煤电厂工程总承包合同。1.1.2 “本合同”是指需方与供方签订的、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所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1.3 “业主”是指XX。1.1.4 “需方”是指“XX工程有限公司”。1.1.5 “供方”是指“XXXXXXXXXX公司”。1.1.6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的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1.1.7 “技术资料”或“文件”是指供方所供设备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试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保证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及国内外培训等文件(包括图纸

10、、资料和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及软件),以及供电厂正确运行、维护和维修的所有相关文件。1.1.8 “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要求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装置、材料、测试仪器、维修工具、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包括为了确保本合同设备达到设计能力而必须的任何部件。1.1.9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或业主委托的驻厂代表或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包括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等。该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1.10 “现场”是指业主用以建造XXXXSUMSEL(苏姆赛尔)-5(2150MW)坑口燃煤电厂工程项目的所有土地、场所以及相关的

11、临时性办公室和设施,为需方安装合同设备的所在地,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1.1.11 “电厂/工程”是指由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在所有公共水、油、电、气、煤及备品备件齐全情况下一个完整的处于待安全正常运行的二台150MW(净出力)机组设备。1.1.12 “批准”、“认可”、“指示”合同文件中的“批准”、“认可”、“指示”等诸如此类的字词应意指为书面的批准、认可和指示。此类批准并不免除供方严格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义务。1.1.13 “技术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接口设计、监造、检验、试验、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保证

12、试验、国内外人员培训、运行维护指导、技术指导、设备清点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的全过程的服务,包括设计联络会、技术交底和技术澄清和售后服务等。1.1.14 “商业运行”是指本燃煤电厂每台机组已成功完成了“可靠性试运行”和“性能保证试验”。业主已经接管相应的机组及其直接相关的系统和子系统,整套机组进入稳定可靠的运行状态。1.1.15 “性能保证试验”是指业主在临时接收之前对机组/电厂的实际性能进行的各项测试。1.1.16 “临时接收”是指机组/电厂设备安装、测试、调试、可靠性试运行以及性能保证试验全部圆满完成,业主接管电厂并投入商业运行。1.1.17 “临时接收证书”(Taking-ove

13、r Certificate)在得到业主签发的机组“临时接收证书”后,需方将向供方签发本合同项下设备的“临时接收证书”。“临时接收证书”是指供方完成了下述服务并且所供设备满足下述条件后由需方出具的证明文件:1)通过了安装、调试、检验试验、调试、试运行和测试;2)通过了本合同要求的性能保证试验和现场验收;3)提交了合同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手册;4)移交了合同要求的备品备件、消耗性材料以及专用工具;在需方向供方签署最后一台设备的临时接收证书(Taking-Over Certificate)之前,供方还应向需方提交具有下述内容的文件:由供方和/或他的分包商签发的,声明其合法有效地放弃所有因本合同而产生的、

14、针对业主/需方或工程的索赔和留置的权利; 1.1.18 “合同价格”、“合同总价”是指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本合同价格的总额。1.1.19 “变更”是指经需方批准的、对可能导致履行合同或合同的某一部分的变化而对合同进行的修改。1.1.20 “质保期”是指从需方签发临时接收证书之日起到需方向供方签发的该合同设备最终接收证书之日止,时间为两(2)年。如由于设备质量原因导致设备在质保期内进行了维修或更换,则该设备的质保期将从设备维修或更换后投入运行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详见本合同第12条。1.1.21 “最终接收证书(Fin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最终接收证书”是指本合同项下

15、所供全部设备的质保期结束后,由需方向供方签发的对合同设备最终接收的证书。在电厂达到如下条件时,需方将向供方签发本合同项下设备的“最终接收证书”:(1)需方已经得到业主签发的电厂“最终接收证书”;(2)供方已经完成了所有未完的工作;(3)供方已提交了合同设备的竣工资料;(4)供方已经支付所有损失赔偿和其它应支付的款项。1.1.22 “合同方”是指需方和供方,“合同一方”指需方或供方。1.1.23 “日(天)”是指一个日历日。1.2 相互性约定1.2.1 需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及所涉及的本合同的任何协议、确认或谅解备忘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若需方与项目业主的合同条款作出

16、修改或者补充影响到本合同,双方应该协商修改本合同。1.2.2 供方将被认为已对合同签订时,合同文件清单中所列的合同文件以及构成本合同的价格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条件、使用环境、资料、信息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认可,并已认真考虑了影响履行本合同义务和责任的全部风险,任何误解或资料或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均由供方自行负责。1.2.3 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本合同中的任何权益、利益、责任或义务进行分割、分包给第三方。并且供方应对其分包商的过失、疏忽或其它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供方不得将其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其关联机构)。1.2.4 供方须将本合同设备中关键、重要的零

17、部件或外购件供货商的名单及其有关资料提交需方确认,但需方的这些行为并不减轻供方在此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1.2.5 本合同中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同意、批准或决定均指书面的通知。若通知要求答复的,任何一方应及时予以答复,不得拖延或延误。如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视同对上述书面文件的认可。除非书面通知或其他文件中有特殊约定,双方同意应在收到对方文件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1.3 合同标准及语言1.3.1 本合同适用国际标准、XX国家标准及等同的中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详见合同附件 2 XXXXXXXX设备技术协议的相关内容。1.3.2 本合同主导语言为中文,但合同附件中仅使用英文的内容以英文为准

18、。1.3.3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往来的通知、函件、邮件、传真、文件、图纸、资料、标识应使用中、英文对照。但是,各类进度计划、报告、报表、安装说明书、运行和维护手册等均应采用中文和英文单独编写,并同时提供中文和英文版本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应提交中英文对照版本。另外,当需方有特别要求时,供方应单独提交英文版文件。1.3.4本合同、附件、图纸以及规范规定的所有尺寸和物件均采用国际标准单位(SI)。除非另有说明,语言均按照众所周知的和普遍接受的技术或贸易的意思加以理解。1.4 解释除非根据上下文要求有其他的解释:1.4.1 所涉主合同中英文词语的表述不论以单数和复数形式出现,均可相互指代。1.4.

19、2 对于对工程的一般监督、图纸及规范的审查、进入现场以及业主的其他类似权利,“业主”一词应包括业主代表及独立工程师。1.4.3 本合同指本合同及所有附件,包括对其进行修订、增补和修改的文件,或根据其条款签订的文件。1.4.4 “在此”、“于此”、“据此”、“关于此”及相似的词语指整个合同,并不单指合同、附件的具体某条某款。提到“条”或“附件”应指本合同的“条”和“附件”。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具体规定,“包括”在任何时候应被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1.4.5 “合同生效日期”指本合同第22条规定的合同生效日期。2 合同标的供方为需方提供 台/套用于XXXXSUMSEL(苏姆赛尔)-5(2150MW

20、)坑口燃煤电厂项目的XXXXXXXX设备、技术资料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22.1 供货范围 2.1.1 设备名称:XXXXXXXX设备型 号: 数 量: 台/套供货范围:包括XXXXXXXX设备本体、附属设施、所有必要的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设计、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等,详见合同附件 2 XXXXXXXX设备技术协议中 “供货范围”部分。2.1.2 全部的技术资料及操作软件(如有),详见合同附件 2 。2.1.3 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两(2)年质保期正常运行备品备件,详见合同附件 2 。2.1.4 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试验、安装、调试、试运行和性能保证试验所需的全部

21、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接口设计配合、工厂监造服务、现场安装及调试指导、设计联络会和技术澄清等,以及国内外人员培训(如有)、质保期内维护和维修的指导及服务等。详见合同第9条及合同附件 2 。2.2 供方应负责合同设备的国内运输并办理运输一切险。2.3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合同设备的设计、供货范围和原产地、技术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标按照本合同附件 2 “XXXXXXXX设备技术协议”执行。除非本合同附件 2明确排除在外,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技术部分对合同设备

22、的可靠性、可用率和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且不调整合同总价。2.4 供方应根据需方要求,在合同有效期满后至少二十五(25)年内,以最优惠的价格提供给业主用于合同设备修理和维护的零备件。如在上述期限期满前,供方停止合同设备的生产,供方应提前 六(6) 个月通知业主,以便业主采购足够的备品备件。如果业主要求,供方须在停止备件生产时,免费将备件的蓝图,图纸和技术规范资料等提供给业主。2.5 供方应根据需方的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包括质量保证期),应将合同供货范围内的设备改

23、进所有相关的技术文件免费提供给需方。合同有效期满后,如有某设备设计错误,需要改正,供方应免费提供用于改进的技术文件。2.6 对本章的第2.4款、第2.5款和合同中己明示其有效期条款一直有效到该条款有效期结束,不因本合同的有效期满而失效。3 合同价格3.1 供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合同总价格为 RMB¥ 万元(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元整)。(详见合同附件1“分项价格表”)3.2 供方履行合同所需一切费用(包括全部成本,合理利润,税费及风险等)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本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供方为提供所有合同设备、技术文件和服务及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所需发生的设计、制造及所需

24、材料和部件的采购、成套、工厂试验、装配、包装、保管、运输(包括合同设备自供方制造工厂或其分包商(如有)制造工厂至上海港/天津港(或其他指定港口)需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保险费、各种杂费、设备运输过程中所需采取的一切安全保护措施费用(含大件运输措施费);包括专用工具、易耗品和备品备件费及交货、工地开箱检验、技术文件、设计联络会、工厂见证、出厂验收、安装指导、现场调试试验指导、试运行指导、性能保证试验指导、质量保证、技术服务费用;包括供方人员签证费、差旅费、食宿费、补助费、各项保险费、业主运行人员培训费、协调(包括与合同设备相关配套设备的全部接口)等费用,并包括合同规定由供方承担的一切风险(包括物价

25、的变化)所需的全部费用。3.3 本合同价为含税价。已包括供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包括运输)、需进/转口的设备/材料配套件价格及相关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等所有税费(转口设备(如有)的价格为CIFXX港口的价格)。供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进口材料配套件的交换、质量和服务的责任。出口退税属于需方,供方须协助需方办理退税手续(如果需要)。3.4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不变价格。供方根据合同所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列金额所承担的义务,如果有),以及正确设计、实施和完成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的费用都已包括在本合同价中。供方无权向需方要求本合同价外的任何额外款项以及针对合同项下货物的任何涨价款项。

26、3.5 如果供方未能按要求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需方有权将部分的合同转交其它方,合同金额将相应减少。3.6 如果业主要求减少主合同项下涉及本合同范围的部分设备和/或材料,则本合同范围减小、本合同金额相应减少。价格的变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4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4.1 本合同支付货币为人民币。4.2 付款方式:银行转帐或电汇。 4.3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及主合同支付进度,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4.3.1 预付款本合同生效后,供方已提交了下列文件经需方审核无误后三十(30)天内,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的 10 ,计RMB¥ 万元(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元整)作为预付

27、款:(1)金额为合同总价 10 的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企业统一收款收据(盖有税务局或当地财政局监制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一份;(2)按照本合同附件6规定的履约保函格式,出具的履约保函正本。保函由需方接受的银行开立,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履约保函有效期覆盖至业主签发电厂临时接收证书之日;(3)按合同附件2的要求,应提供的满足基本设计图纸及资料;(4)供方的付款申请;(5)合同规定的设备制造计划、检验及监造计划等文件。(6)供业主办理设备进口审批手续用的合同设备说明书、照片和相关技术资料,电子文档一(1)式两(2)份。4.3.2 交货款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次将货物交付至上海港/天津港

28、需方指定的地点,并将下列文件提供给需方,需方审核无误后,三十(30)天内需方支付相应设备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六十(60%),交完一批支付一批: (1) 由需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该批次设备的交货完成证明;(2) 对应该批次设备应提交的全部技术文件和资料的清单;(3) 100%该批次设备合同价格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应按需方的要求开具;(4) 需方监造人员见证签字的出厂检验报告;(5) 装箱清单(包括电子版);(6) 需方指定收货人出具的货物接收单原件;(7) 质量证明书;(8) 原产地证书;(9) 商检证书或换证凭单。当供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下列文件或工作时,需方有权延付或拒付上述合同价款: 全额

29、增值税发票; 技术文件、资料的签收回执; 设备到需方指定交货地点的货物接收单; 付款前应完成的技术服务工作; 付款前应提交的技术资料。4.3.3 设备性能验收付款在设备通过性能验收且需方取得了业主签发的临时接收证书后,需方将向供方签发临时接收证书,并在供方向需方提交了与合同设备价格20%相对应的、注明应付金额的合法财务收据后,在三十(30)天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 20 %,计RMB¥ 万元(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元整)。4.3.4 质量保证金合同总价格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且没有质量问题,需方收到业主签发的最终接收证书并收到业主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30、,证明供方的设备性能试验合格,并在供方提交了与合同价格10%相对应的、注明应付金额的合法财务收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在三十(30)天内需方向供方支付该合同设备价格的 10%,计RMB¥ 万元(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元整)。业主虽签发最终接收证书,但列明供方部分设备的质保期需要延长,则需方有权按此比例扣留相应部分的质保金,直至该部分设备符合质保期的质量要求。4.3.5 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开具前,需方将书面提出对供方开出增值税发票的具体要求。供方应在需方提出开票要求后 五(5)日内,按需方要求填写与该批设备等值的增值税发票并传真需方确认,在需方确认后方能正式盖章并用快递方式邮寄需方;如

31、供方在需方确认之前,擅自开出增值税发票,不符合需方要求的,供方应及时更换符合需方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如产生严重后果,给需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应全额补偿需方的损失。供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每笔增值税发票金额,应按即期发运设备的汇总价格填报;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六十(60)天内共同协商确认“设备标价表”,供方须根据此表确定每批发运设备的价格并据此填列增值税发票金额,此表作为合同补充文件仅用于与增值税有关事宜。 供方应协助需方办理退税手续,并提供与国家规定与退税有关其他票据、文件。4.4 合同签订时,供方应按照需方的要求,在当地经需方认可的中资银行开具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32、“履约保函格式”见合同附件 6 ),履约保函有效期应覆盖至电厂临时接收证书签发之日。如果供方提交的履约保函在电厂临时接收证书签发之前期满,供方应办理展期手续;如果供方未能在履约保函期满前三十( 30 )天办理保函展期手续并向需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需方有权提前索赔保函项下全额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5 包装及运输5.1 供方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出口机械、电工、仪器仪表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框架木箱和合同附件 5 “设备和材料包装储运的一般规定”的要求,对所提供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工具和备品备件等进行包装,使其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及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具有减震、防冲击措施

33、,不得造成运输过程中的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根据设备本身和施工现场的特点,包装应分别具有防雨、防震、防晒、防霉、防摔、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对精密部件的包装,应考虑其在运输和吊装过程中的受力不会对其造成不良影响。供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有效可靠的防锈防腐和加固防护处理,以适应远途运输条件和多次装卸、长期露天堆放以及实际运行时的需要,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设备运抵现场时,包装和防护应该完好,表面清洁、内无异物,零部件、装箱单和技术资料齐全。供方应承担产品因不充分或不适当包装造成的产品损害或灭失的责任。

34、5.2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并注明设备名称、部件名称及该部件的零件号。对于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单独采用木箱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注明“随机备品备件”、“两(2)年质保期正常运行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试验仪器仪表”(如有)等字样。同时,在箱内附两(2)份详细的中英文对照装箱单。对于非捆装物,上述内容应清晰标志于金属标牌上。设备铭牌应为金属铭牌,上面应用中英文两种文字表明:设备名称、主要参数、型号、制造厂和原产地等信息。(1)所有的标签、铭牌、标记、说明、警告牌均应用不锈钢铆钉或电镀的自攻丝螺丝钉及其他被允许的方法安装,不允许用黏贴方式安装。(2)

35、所有铭牌必须由经抛光处理的或亚光的不锈钢制成,并铭刻黑色的文字,字体的大小应能满足在工作区清晰可见。(3)所有警告牌必须由经抛光处理的或亚光的不锈钢制成,并铭刻红色的文字,安装在能最大限度保证人身安全的位置。(4)所有安装在盘或操作台内的设备必须单独安装由经抛光处理的或亚光的不锈钢制成的识别标签,或层压的塑料识别标签及经需方认可的制造厂商标准的识别标签。5.3 运输标志及唛头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黑色油漆以至少30毫米高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唛头(根据需方提供的样式)(1)项目名称;(2)合同号;(3)交货地点;(4)收货单位名称;(5)设备名称;(6)箱(件)

36、序号、箱(件)总数;(7)毛重/净重(公斤);(8)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9)制造厂及项目总承包商名称。凡重量大于等于2吨的货物,均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中心及起吊点挂绳位置,以便装卸搬运。对于形状或重心不规则正常吊装困难的货物,应免费提供专用起吊工具及说明文件。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印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防潮”、“远离放射源及热源”、“温度极限”、“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等字样。5.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5.5 供方应在交

37、货前三十(30)天,向需方提交中英文对照的装箱清单、工具清单、备品备件清单的电子版。在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装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一式两(2)份,同时快递邮寄需方两(2)份,如果需方要求,供方应同时提供质量合格证明书和技术说明的电子文档。装箱清单与装箱状态必须完全一致,否则造成清点上的延误按供方交货拖期处理。5.6 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内。5.7 对于木质包装,供方应根据中国和进口国有关出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的管理规定,取得熏蒸证明并在合同货物木质包装上标注除害处理标识。5.8 格栅式箱子及类似的包装,应

38、用于盛装不至于被盗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5.9 对于易变形、易腐蚀物品的包装,应按照船(陆)运和保险组织要求做好相应的标志。5.10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对需要充气保护运输的设备则应施行充干燥气体保护,并配备带有指示仪表的气瓶。5.11 对于袋装、捆装和散件等不便于在实际的外包装上做标志的,应在袋装、捆装和散件上用大于1.6mm粗的铁丝系紧两个金属标签。在每个金属标签上压印出标志。金属标签上有两个孔分布在两端。用铁丝系紧标签,铁丝应穿过金属标签的两个孔,铁丝在每个孔上系紧。5.12 供方及其分包商(如有)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

39、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5.13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具有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5.14 特殊设备要求5.14.1螺栓(主要是指地脚螺栓及高强螺栓):外包装应采用铁箱或木箱,内包装应采用较好的PVC塑料盒或其他较好的防水材料制作,丝扣应添加防锈油、脂等。5.14.2管道及弯头:采取框架或铁箱包装,所有的管道或弯头必须封堵头。5.14.3小件(易散落件)必须用铁箱包装或木箱(不可用框架包装),超过5吨的设备亦必须用铁箱或铁框架(适用于不易因吊装等因素而散落的设备)包装

40、。所有的框架包装或捆装,必须在包装框架与设备之间、设备与设备之间增加衬胶皮或麻袋片等衬垫物,以免因磨擦而损伤设备。框架的各个面必须添加辅助支撑,以增加框架的强度。5.15 每个木箱、板条箱、桶、筒、捆和散件采用红色油漆在箱子表面沿边刷适当宽度红色油漆条纹一圈。5.16 如果供方负责装载出口集装箱,供方应在装箱以前对集装箱的状况进行检查,以确保用于运输合同货物的集装箱状态良好。集装箱内应备有充足的货物支架和包装垫木,以防止合同货物在集装箱内移动。5.17 包装箱的外面应做好该发货单放在什么位置的标志,标志如下:PACKINGLIST HERE5.18 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

41、运、防雨、防潮和防蛀的包装,在设备发运之前(按照需方的通知)或随设备单独交付需方。每包技术资料封面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件人名称 (3)寄件人名称 (4)目的地 (5)毛重 (6)包装号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至少一式两(2)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5.19 供方需负责按照约定期限将设备运送到需方指定地点,运输、保险及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供方承担设备在运送至需方指定地点之前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凡由于供方原因致使设备在运至需方指定地点之前灭失或损坏,供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2条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由于非供方包装原因发生的设备损

42、坏或灭失,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供方应尽快按照质量程序返修或供应新的设备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并保证需方不因此遭受损失。供方应避免发生为节省运费而过多装载,使设备发生挤压、碰撞导致包装破损的现象。如发生类似情况,供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供方提供需方设备箱单内容务必准确,供方承担因其资料有误造成损失的责任。5.20 如果供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可以在交货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权利的行使不得使需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需方保留对此要求损害赔

43、偿的任何权利。 5.21 关于包装和运输标记的其它要求见合同附件 5 “设备和材料包装储运的一般规定”。5.22 供方对其分包商提供的产品及外购件亦均应严格按本章各款要求执行。6 交货566.1 供方应负责本合同项下全部设备的国内运输和装卸,直至货物在上海港/天津港(以下简称“集货港”)需方指定地点交货,并承担需方或需方代理人在指定地点验货、收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包括货损、包装损坏、货物丢失、短缺等。6.2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供方应保证供货的及时性和设备/部套的完整性。6.3 交货地点及方式:集货港需方指定地点,车板交货。6.4 合同签订后三十(30

44、)天内供方向需方提供设计、制造、检验、试验、培训、交货进度计划表及有关质量文件和现场培训内容。6.5 对于发货计划中没有开列但属于供方范围的货物,供方应当配合需方工程安装进度及时进行交货。6.6 交货日期本合同设备交货期、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具体部套交货日期详见合同附件 4 设备交货进度表。每批次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的收货单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为本合同第12.12款计算延迟交货或违约金的依据。如果需方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要求供方提前或延迟交货,供方应予以配合。在需方要求延迟交货时,供方应按更改的时间交货。在此种情况下,供方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设备不

45、受损害、损失、保证质量及外观。6.7 收货单位:设备包装箱外唛头号、收货单位应按照需方的要求和合同规定书写,但交货时箱件上还需挂上临时吊牌,收货人由需方另行通知。6.8 供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需方提供每批次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并配合需方办理原产地证明或FORM E。在每批货物启运三十(30)天前,供方应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将第6.9款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对于“合同附件 4 设备交货进度表”中没有详细列明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及时进行交货。6.9 在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火车发出 24 小时内,供方应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将该

46、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1) 合同号;2) 设备出厂编号;3) 货物预计运抵日;4) 货物总清单、装箱总清单及编号;5) 货物总毛重;6) 货物总体积;7) 总包装件数和包装方式;8) 重量超过 20 吨或尺寸超过 9米2.2米2.2米 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起吊点挂绳位置;9) 对于特殊物品(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等)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6.10 如果由于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提前交货,供方应尽力予以合作,但需方必须提前通知供方,以便供方有必要的生产和运输时间来满足实际交货的要求。6.11 交货责任供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及时运交设备,交付装运单证、填报批次发运表,并承担设备、材料交接前的一切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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