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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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治理条例企业环境保护治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加强和标准集团公司境内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治理,提高集团公司本质环保水平和治理力量,制定本方法。1.2. 本方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境内建设工程全过程环境保护治理。1.3. 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治理,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环境影响后评 价,以及工程可行性争论、设计、施工、试生产、竣工验收、退役等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管 理。 本方法所称国家级工程,是指由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工程。 本方法所称一类、二类、三类工程,是指依据各业务板块特点,依据投资额大小划分的固定资产 投资工程

2、类别,具体分类依据企业投资治理方法有关规定确定。 本方法所称试生产是指建设工程生产调试的过程,试生产时间自生产调试开头之日起,至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之 日止。1.4. 集团公司实行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统一治理、分级负责制。1.5. 集团公司在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方面应当遵循“保护优先、源头防控、以带老、增产减污、本质环保”的原则,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强化建设工程前期内控治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工程建设和运营合法守规。1.6. 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必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标准要求。建设工程的选址线、布局和规模,必需遵守“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

3、质量底 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相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总体要求。1.7. 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应落实能源环境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立足于企业内部挖潜,建设工程实施后力争全厂“不增能、不增水、不增污、不增碳”。2. 组织治理与职责2.1. 能源治理与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能源环境部负责制修订集团公司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治理规章制度,对集团公司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治理工作进展指导、监视和考核。2.2. 总部各部门依据本部门环保职责履行建设工程环保治理相应责任。2.3. 事业部、专业公司负责所属企业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治理工作的监视治理。2.4. 企业是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建设工程

4、全过程环境保护治理工作。实行托付代建治理模式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商定履行各方职责。3. 工作内容与要求3.1. 总体要求3.1.1. 集团公司建立建设工程环保合规性分级督查机制,对企业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争论、根底设计、施工建设、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后评价等环保合规性进展监视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督办整改和追究责任。3.1.2. 企业环保治理部门应全过程参与建设工程环保治理,在可行性争论、根底设计、施工建设、试生产等各阶段把关环保手续合规性以及环保措施可行性。企业其他部门依据 “管业务管环保”的原则,履行建设工程环保治理相应责任。3.1.3. 企业应当严格审查工程总承包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承包商的环保业绩,三年内发生一般C 级及以上级突发环境大事的承包商,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被政府部门列入“黑名单”,制止承揽集团公司有关业务。企业应当对承包商进展环保交底或培训,催促承包商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并将承包商环保绩效纳入承包商绩效考核。3.1.4. 企业应选择业绩优良的环保技术询问单位承揽环保技术询问业务。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名单或存在质量问题被屡次通报的单位,制止承揽集团公司环境影响评 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监理、环境影响后评价等环保技术询问业务。3.2. 环境影响评价要求3.2.1. 进入产业园区的工程,

6、应符合园区入园条件,满足依法开展的园区规划环评的要求。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应以园区规划环评为依据,重点分析工程环评与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的符合性。规划环评内包括的建设工程,工程环评可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进展简化。3.2.2. 企业在开展工程可行性争论的同时,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应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展内审把关,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国家级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在送审前应由能源环境部组织内审,事业 部、专业公司参与。3.2.3. 需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对建设

7、工程进展全过程分析,识别碳排放节点, 推测碳排放水平,提出碳减排措施,并将以上内容纳入工程整体环境影响评价中。3.2.4. 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承受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开展变更环境影响分 析;经分析属于环保重大变动的,企业应当在变动内容实施前,重报批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2.5. 企业应在根底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前,取得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 复;不开展根底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可在开工前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工程,应在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对编制环境

8、影响报告书表的以下类别工程,在可行性争论报告和根底设计初步设计环保篇章论证充分、环保措施可行、对环境影响可承受的前提下,经同级环保治理 部门争论同意,可在开工报告批复前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1.技术成熟的安全环保隐患治理类工程;2.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能源安全且对时效要求高的工程。3.2.6. 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打算该工程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2.7.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获得批复或者未经重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复开工报告。3.3. 可研和设计阶段环境保护要求3.3.1. 企业组织编制的可行性争论报告应当设置环境保护专章,落实

9、能源环境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论证建设工程环境可行性,可行性争论报告编制单位对工程环境可行性结论负责。3.3.2. 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根底设计初步设计,应当依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专篇。总体设计、根底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 企业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总承包、专项承包等环境保护工程业务。设计单位承揽的业务范围必需满足环境保护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的规 定以及集团公司行业业绩的要求。3.3.3. 企业应当催促设计单位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开展工程工程设 计,落实关于工程选址线和穿跨越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能源环境总量和强度双控、生态保

10、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有关要求,选择先进设计指标,提升环保设施智能化、自动化水平,保证环保投资,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的真实性、牢靠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规定的建设内容和要求,不得降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标准和要求,企业也不得强行要求工程设计单位变 更。3.3.4. 一类工程可行性争论报告环境可行性论证,由能源环境部依据需要组织审查,事业 部、专业公司参与,出具环境保护专项论证意见;企业应当在论证会完毕后10 个工作日内组织修改完善环境保护专章;询问公司组织工程可行性争论报告综合论证时,应包括环境 可行性论证内容。事业部、专业公司、企业依据治理

11、权限分别组织二类、三类工程可行性 争论报告综合论证时,应包含能源环境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符合性,及环境可行性论证相 关内容。可行性争论报告批复时,应由同级环保治理部门会签。批复合资合作工程可行性 争论报告时,对应开展环境尽职调查的工程,应以环境尽职调查报告结论作为依据。3.3.5. 进展打算部、国际合作部、事业部、专业公司、企业依据治理权限分别组织一类、二类、三类工程总体设计、根底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同步审查环境保护专篇,并将专家意见纳入总体审查意见。环境保护专篇审查时应由同级环保治理部门参与,总体设计、根底设计初步设计批复时应由同级环保治理部门会签。3.3.6. 总体设计、根底设计初步设计文

12、件审查和批复时,应落实环境保护投资,将各项环境保护技术询问费用、施工期环保措施费用、环境保护设施费用纳入总体投资概算。3.4. 建设阶段环境保护要求3.4.1. 企业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建设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建成。 企业应当依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 同步落实各项“以带老”措施。3.4.2. 企业应当依据根底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 制定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方案、细化环保措施。 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各方环境保护责任,并组织落实各项环保措施,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施工工期、区域和方式,依法合 规处理处置废水、废气和

13、固体废物,实行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3.4.3. 工程总体统筹掌握打算应包含环保内容,编制时应考虑环境制约因素,审查时应由同级环保治理部门参与。3.4.4. 企业应当组织依据根底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选择、选购符合环保要求的工艺设备、材料,优先选购本质环保、环境友好型物资装备。3.4.5. 企业应按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工作;未开展环境监理的,应在工程监理中包含环境监理内容。环境监理单位应当监视建设工程环保措施落实状况及环保合规性,按期编制、报送环境监理总结报告。企业应准时组织对环境监理过程中觉察的问题进展整改。3.4.6. 企业应当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

14、批复的要求,组织开展施工期生态环境监测。3.5. 试生产阶段环境保护要求3.5.1. 纳入排污许可治理的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在工程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依据国家排污许可有关治理规定要求,申请或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工程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工程完成验收当年的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3.5.2. 企业应当制定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依据国家及地方规定自行或者托付相应技术机构编制突发环境大事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在建设工程投入试生产前,按要求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3.5.3. 企业编制总体试车方案时,应包括环境保护专题内容,总体试

15、车方案审查时,要同时审查和确认试生产方案的环境保护内容。工程试生产条件检查确认时,应有同级环保治理部门参与,检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意见落实状况,确保与主体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具备投用条件。3.5.4. 需要进展调试的建设工程,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需先于主体工程投入调试,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3.6.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3.6.1.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工程竣工后,企业应当按要求,组织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3.6.2. 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完成后,企业应依据分级验收的要 求,向验收审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审查单位应准时组织审查并出具验收意见。

16、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工程外,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 个月;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 个月。3.6.3. 对于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工程,企业应依据验收意见进展整改,整改完成后重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通过前,主体工程不得投入正式生产或使用。3.6.4.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工程,应依法分期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3.7. 环境影响后评价要求3.7.1. 建设工程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后,企业应当依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3.7.2. 国家级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由能

17、源环境部组织或托付企业组织审查,事业部、专业公司参与,出具审查意见;其余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由企业组织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通过审查后,企业应当依据要求报原审批该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认真落实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中提出的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承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视检查。3.8. 退役期环境保护要求3.8.1. 油气田产能建设及油气长输管道工程在退役期后,企业应当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组织开展生态修复恢复。3.8.2. 排放重金属、长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程关停、异地改造和搬迁的,企业应当依据政府要求,依据需要组织对原有场地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

18、评估,进展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恢复。3.9. 信息公开及上报要求3.9.1. 企业应依据国家及地方政府要求,组织开展建设工程信息公开工作:1.企业应依法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工程开展公众参与,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除涉及国家隐秘、商业隐秘、个人隐私的,企业应按要求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 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公开公众参与相关信息;2.除依据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企业应当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在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调试前公开竣工日期、调试起止日期; 在出具验收意见

19、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20 个工作日。3.9.2. 企业应准时通过集团公司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治理信息系统上报以下信息:1.可行性争论报告会签前,上报建设工程有关根底信息;2.在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5 个工作日内,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状况;3.在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5 个工作日内,上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批复;4.在取得可行性争论报告和根底设计初步设计批复5 个工作日内,上报环境保护专篇专章和批复文件;5.开展环境监理的,按要求上报环境监理月报周报、年报和总报告;6.验收报告公开完毕 5 个工作日内,上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信息。7.在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通过审查后5 个工作日内,上报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及审查意见。4. 检查与监视4.1. 能源环境部会同进展打算部、国际合作部、工程部、事业部、专业公司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治理执行状况,进展监视检查。4.2. 企业违反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消灭违规建设或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惩罚的,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总部有关规定进展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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