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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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试行)为强化校规校纪,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维护学校正常 的教学、生活秩序,净化校园环境,保证学生的安全和学校 的安定,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 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和XX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一条学生违纪分为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两类。一般 违纪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严重违纪,视其情节轻重给 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 开除学籍第二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公布后,将存入学生档案,

2、并 通知学生家长。第三条受纪律处分后的其它处理。1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其本学期的操行评定不能评为优 秀和良好;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的学生,其操行等级评 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并记入学生档案。同时本年度不得参 加各级评优活动。2 .毕业前未撤销纪律处分者,毕业证一律缓发。受警告 以上处分。16 .在教学楼、宿舍楼或主干道上踢球、玩球者,除没 收球外,第一次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 三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17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包裹,以及写匿名信 威胁他人安全的,给予警告处分。18 .严禁传阅淫秽物品、观看淫秽影视,违反者给予记 过及以上处分。19 .严禁登录非法、色情网

3、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 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或发表攻击 性、侮辱性言论;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 络系统。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20 .故意撕毁处分布告或重要文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被处分的本人撕毁处分布告,加重处分。21 .不按规定出入校门者,第一次给予说服教育,第二 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不按要求登记者, 给予通报批评,顶撞管理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22 .严禁攀折花木,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 分。23 .严禁翻墙出入校园,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由 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等意外伤害由学生本

4、人负责。不服从值班 人员的管理,引起争执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24 .严禁私自离校,私自离校者给予警告处分,给学校 造成影响者加重处分。25 .严禁集邀校外人员到校参与学生纠纷处理,一经发 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重一级处分1 .违纪后,认识态度差且表现恶劣者。2 .受处分后,再次违反校规校纪者。3 .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威胁他人或不准他人检举 者。4 .违纪后,威胁、胁迫他人作伪证者。第二十二条 以上条款未尽事宜,参照本条例其他相近 条款执行。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政教处负责解释。处分的,毕业证缓发三个月;受严重警告处分的,毕业证

5、缓 发六个月;受记过处分的,毕业证缓发九个月;受留校察看 处分的,毕业证缓发一年。第四条撤销处分1 .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满六个月的学生,视其表现,经 本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可撤销处分。2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 留校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的,经 学生处研究,可提前解除。3 .被处分学生期末综合评定成绩在本班前五名或学年 末在本班前十名,按程序报批,可撤销处分。4 .在受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不得申请撤销原有处 分。第五条处分执行程序1 .给予学生处分,由班主任填写XXXX中学违纪处分 审批表,并附违纪材料交政教处核实。政教处界定学生

6、违 纪性质,根据本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留校察看(含留校 察看)以下处分由政教处报分管领导审批;留校察看以上处 分由政教处报请学校审批。2 .处分以文件形式在全校通报,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并 记入学生档案。第六条 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按以下处分1 .情节较轻的,经教育劝说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 .情节严重的,经教育劝说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第七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扰乱社会治安,受到 司法机关处罚者,按以下处分1 .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2 .被处以拘留、收容审查或被判劳改、拘役、管制者, 给

7、予开除学籍处分。3 .触犯国家刑律者,开除学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 对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1 .提供赌具者,给予警告处分;2 .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参与者第一次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三次以上者开除学籍。3 .禁止学生打麻将、扑克。一经发现,没收麻将、扑克, 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九条对偷盗、诈骗者,给予下列处分1 .有偷盗、诈骗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2 .偷盗、诈骗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 .偷盗、诈骗价值100元至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4 .偷盗、诈骗价值5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 .以上

8、条款限额内,认错态度不好的可加重处分,直 至开除学籍;6 .知情不报者或作伪证者,一经查出给予同等处分;7 .偷盗后栽赃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8 .冒领他人汇票、包裹单、助学金卡者,给予记过及 以上处分。第十条 对敲诈别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1 .以借钱、过生日等为名敲诈他人财物者,给予严重 警告处分;2 .强行命令他人给自己买饭、提水、洗衣服者,视情 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3 .与校外人员勾结,联合敲诈本校同学财物者,视其 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十一条对故意损坏公物者,按实际价值赔偿,并给 予下列处分1 .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2 .损坏公

9、物价值在100元至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 处分;3 .损坏公物价值在200元至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4 .损坏公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二条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从重处理,除承担经济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1 .打架者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受 伤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首先动手打 人或参与校外斗殴,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 .策划者策划打架,造成紧张气氛者,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 籍;3 .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4 .参与者未动手打人,但挑

10、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 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5 .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导致调查 困难者,给予警告处分;(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6 .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三条对于携带、藏匿管制刀具和危险品者,给予 下列处分携带、藏匿管制刀具和危险品者,给予警告处分;带砍 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或仿手真枪等具有杀伤性器具进入校园者,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使用者直接开除学籍。第十四条学校禁止谈恋爱。对男女生交往不当者,给 予下列处分1 .交往过分亲密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 记过

11、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2 .因男女生交往不当引起的打架、擅自离校等违纪行 为,给予双方记过及以上处分。3 .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对喝酒及贩卖烟酒者,给予下列处分1 .严禁喝酒,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2 .因喝酒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人以上团伙喝酒,邀请人和出资者加重处分。3 .喝酒闹事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4 .贩卖烟酒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对吸烟者,给予下列处分1 .吸烟者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 分;第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回家反

12、省一周;屡教不改者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2 .因吸烟引发火灾等其他责任事故,除赔偿所有损失 以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对吸毒者一经发现劝其退学,拒不执行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 每天按八学时计算(上午四学时,下午二学 时,晚自习二学时)。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累记达到下列 学时(次数)者,分别给予以下处理1. 一学期迟到、早退五次以上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十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2. 一学期旷课六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旷课二十学 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三十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 十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五十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十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

13、. 寒、暑假和重大节假日开学或放假时,不遵守学校 考勤制度,提前离校或迟到超过二学时,予以通报批评,超 过四学时,予以警告处分。第十九条 对起哄、喧哗等妨碍他人休息、学习者,给 予下列处分1 .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公共学习场所,吹拉弹 唱、高声谈笑及大声吵闹,影响他人正常学习者,第一次给 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及以上 处分。2 .熄灯后在寝室吵闹、谈笑、点蜡烛、迟返校(宿舍) 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 者给予警告处分。3 .带头起哄的,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4 .未经班主任或公寓管理人员批准,擅自

14、夜不归宿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学校造成影响者,加重处分。第二十条其它违纪行为处分1 .学生在校期间不按规定穿校服、佩戴校徽或校牌者, 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2 .纹身、非疾病因素剃光头、染发、烫发、长发(男 生)、留怪发、浓妆、穿奇装异服、美甲者,在教学区等公 共场所赤膊、穿背心、穿吊带背心(女生)、拖鞋、鞋拖者(女 生),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3 .扰乱会场、课堂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 处分,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 .禁止在教室内打牌、下棋等娱乐性的活动;一经发 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罚。5 .不尊重、顶撞、不服从

15、管理人员管理者,给予记过 处分;威胁、辱骂管理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殴打教 师或管理人员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6 .严禁上课和考试时睡觉。上课睡觉者,第一次给予 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班级内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全校通 报批评,三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考试期间睡觉者,一律给 予警告处分。7 .严禁无故延迟离开宿舍,或不按规定整理个人内务、 打扫教室和卫生区卫生,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 警告及以上处分。8 .严禁学生将个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带进学 校。带入校园者,实行统一保管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上交 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强制保管至学期末由家长领回。9 .不遵守公共卫生秩序、随地大

16、小便者,第一次给予 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10 .在教学楼、宿舍楼内污损墙壁、公物或从窗户、走 廊往下倒水、扔物品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多次违犯者 给予警告处分。n.私接电源、违规使用电器、酒精炉、电褥子者,一 经发现,予以没收,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除包赔 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2 .宿舍、教室内严禁给电子设备充电,一经发现,第 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并没收电子设备, 由学生处保管至学期末返还。13 .严禁宿舍私自留、宿外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14 .不按时值日或不按要求整理内务者,第一次给予通 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15 .严禁到江、河、水库游泳,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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