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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审批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保证本行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本行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银行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市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以下所列关联方与本行产生的交易行为均应遵照本制度的审批程序办理。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行及控股子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一)授信;(二)资产转移;(三)提供服务;(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2、。第四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认定,并公布关联交易关联方名录。第五条 本行关联交易的认定,由各经营单位依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公布的关联交易关联方名录对交易方身份进行确认。对属于关联交易名录的交易方的交易行为,按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办理;对不属于关联交易名录的交易方的交易行为,按本行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办理。第六条 本行关联交易包括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一般关联交易由相关部门按照本行
3、一般业务授权审批程序办理审查、批准(附:关联交易审查审批表)。关联交易业务完成后,由业务交易处理的相关部门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将交易业务的申请、审批资料报送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由相关业务部门按照本行内部程序审查和批准后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第九条 第八条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凡涉及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存单质押贷款两项业务的,不再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董事会审批,均特别授权董事
4、长进行最终审批。第十条 重大的关联交易由相关业务部门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本行监事会。第十一条 与本行董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经办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交易的跟踪、监测与管理,严格实施风险控制,确保本行资金财产的安全和收益的稳定。第十三条 本行与关联方的交易发生损失或交易失败的,在两年内不得再与该关联方发生此类交易,但为减少该交易的损失,经本行董事会批准的除外。第十四条 本行的某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再提起申请、审查、审批程序和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其以上提起复议。第十五条 本行各级从事关联交易活动的经办部门和人员,以及参与关联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应本着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的原则处理本行的关联交易,不得以优于市场交易条件或违规办理和降低监管条件。第十六条 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营管理层。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上季末资本净额。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