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合伙协议(有限合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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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编号: 股权投资合伙协议(有限合伙)甲方: 乙方: 20*年*月27 / 27股权投资合伙协议(有限合伙)年月 目录_ 1-_- 2 -_ -_- -_ - 7 -_ 8 -_ 9 _10 _ - 1 -_ - 16 -_- 17 -_ - 18 -_-19-_ -22 _ - -_ - 1- 合伙协议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合称“合伙人”或“各方”)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经协商一致,共同订立本协议。 第1条合伙企业 1.1 设立(1)合伙人同意依据有

2、关合伙企业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条款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或“本合伙企业”)。(2) 合伙企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设立。 1.2 名称 ()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有限合伙)。 13主要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 1.4 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1 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合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年。 (2)投资期为自合伙企业设立日起年,A类投资人(优先)自投资期满年后退出,B类投资人(劣后)投资期为年,投资期后的剩余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为项目回收期,不得再投资。 1.6 资金用途 合伙企业所募集的所有资金,即各方认缴所

3、有出资所有拟用于项目。如出现【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投资无法进行之】情形,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将认缴的所有或部分出资用于项目或其他备选项目。 第2条合伙人及其出资 1合伙人(1)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在注册的公司,住所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有限合伙人之名称/姓名、住所如本协议有限合伙人名册所列。本协议签署后通过认缴出资或受让合伙企业权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经与普通合伙人协商确定,并依据本协议商定签署协议附件所列确认函后,被列入本协议有限合伙人名册,成为本协议的当事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3)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

4、议另有商定,有限合伙人未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未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2.2认缴出资 (1) 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以最终实际出资额为准。有限合伙人此次认购类别为类,投资金额为元人民币。 (2)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实际出资额的%。 () 每一位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不应低于人民币万元且每一位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以人民币万元的整数倍递增。但普通合伙人可依据有关详细情形调整此最低认缴出资额的要求。有限合伙人应签署如本协议附件所列格式和内容的认缴承诺书,确认其认缴出资额(但通过受让合伙企业权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届时应依照本协议附件所列格式和内容签署受让确认函)。 ()

5、普通合伙人依据有关届时实际募集的总认缴出资额情形,可确认首轮募集履行。普通合伙人就该等情形向有限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为合伙企业的首轮募集履行日。 . 缴付出资 (1) 有限合伙人应依据有关普通合伙人的通知(“缴付出资通知”),于募集履行日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以方式缴付其认缴的所有出资。 () 普通合伙人要求有限合伙人缴付出资时,应当向有限合伙人提前发出缴付出资通知,列明该有限合伙人当期应缴付出资的金额及银行账户指示信息。缴付出资通知发出之日起第个工作日为出资的应缴付出资日(“出资日”)。有限合伙人应于出资日或出资日之前依照通知要求全额缴付出资。 () 普通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按与有限合伙人相同的进

6、度以缴付。 .4逾期缴付出资 (1) 合伙人未能按普通合伙人的缴付出资通知及时足额缴付出资(该合伙人以下简称“逾期合伙人”),应依照如下商定向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延迟履行金(“逾期出资延迟履行金”): () 如逾期合伙人在出资日次日起个工作日内足额缴付出资,并支付逾期出资延迟履行金,将被视同为守约合伙人。该情形下的逾期出资延迟履行金计算方式如下: 逾期出资延迟履行金=逾期缴付的金额【每天万分之】的比例逾期天数(包括出资日,但不包括合伙企业收到费用当天); (b) 如逾期合伙人未能按上述2.4()()的商定在出资日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足额缴付出资和逾期出资延迟履行金,普通合伙人可给予该逾期合伙人自

7、出资日次日起二十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宽限期”)。若逾期合伙人在宽限期内足额缴付逾期出资,并支付逾期出资延迟履行金,将被视同为守约合伙人。该情形下的逾期出资延迟履行金计算方法如下: 逾期出资延迟履行金=逾期缴付的金额【每天千分之】的比例逾期天数(包括出资日,但不包括合伙企业收到费用当天)。(2) 逾期合伙人在宽限期内仍无法足额支付逾期出资和应付逾期出资延迟履行金,或者未取得宽限期的,该逾期合伙人可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该违约合伙人应依照本协议第2条商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普通合伙人有权: (a) 将该违约合伙人尚未缴付的认缴出资额在守约合伙人之间按其实缴出资额比例分配;或 () 由合伙企业接纳

8、新的有限合伙人继续履行该违约合伙人的出资承诺; () 相应缩减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或 (d) 依据有关详细情形采取有利于合伙企业权益的其他处理方法。 第3条 合伙企业的投资 .1投资管理 (1) 除用于支付合伙费用、清偿债务及为合伙企业运营管理之必要所需其他费用外,合伙人缴付的出资应用于依据本协议商定而进行的投资。除非本协议另有商定,合伙企业因投资而取得的可分配收入不得再用于项目投资。 () 合伙人依据本协议第42款商定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应依照本协议商定对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的管理及决策行使职权。 3.2 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在二级*场上以获取短期差价为目的买卖上*股票(但出

9、售投资组合公司股票的不在此限)。 3.3 临时投资 为实现合伙企业权益的最大化,普通合伙人可以存放银行和债券类投资的方式,管理合伙企业的账面现金(包括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等现金)(“临时投资”,因临时投资取得的收入简称为“临时投资收入”)。 3.4 权益冲突和关联交易 (1)权益冲突 普通合伙人可以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与本合伙企业相类似的新的人民币集合投资工具。(2) 关联交易 合伙企业应尽量避免从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或其他关联合伙企业收购投资标的或向其他关联合伙企业出售投资标的,避免投资于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已经投资的项目。如普通合伙人决定从事上述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应符合

10、公平、合理及有利于合伙企业的原则,不得损害合伙企业的权益。 第4条合伙事务的管理与执行 4.1 执行事务合伙人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 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全权负责合伙企业及投资业务以及其他合伙事务之管理、运营、监控、决策的所有职权,该等职权由普通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a) 全面负责合伙企业的所有投资业务及其他业务的管理及决策; (b)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协议及其他资料文件; () 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保持和处分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知识所有权等; (d)

11、 采取所有必要行动以保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身份开展经营活动; (e) 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 ()开立、保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h) 聘请专业人士、中介及咨询顾问机构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i) 向现有有限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继续募集资金; (j) 依照本协议商定决定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权益; (k) 依据有关合伙人的变更情形修改本协议附件;(l)依据有关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m) 为合伙企业的权益提起诉讼仲裁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或和解等,以解决合伙

12、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资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资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n) 依第2.4(2)款认定逾期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o) 从逾期合伙人应分配的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其应缴付的逾期出资延迟履行金,或依第12条从违约合伙人应分配的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其应赔偿的损失。 () 采取其他所需行为以实现、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 (2) 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以书面通知合伙企业的方式委派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能够独立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遵守本协议商定。(3) 执行合伙事务之

13、行为对合伙企业的约束力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所有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关于事项进行交涉、签署资料文件等均对合伙企业具备约束力。 () 有限合伙人之授权全体有限合伙人在此作出一项不可撤销的特别授权,授权普通合伙人代表全体和/或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资料文件上签字:(a) 本协议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协议。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商定的合伙人会议决定事项之有关内容时,普通合伙人凭有限合伙人依据本协议作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出具的书面同意资料文件即可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当修改内容涉及上述第1(1)项下的()、()、(i)、()和/或(k)事项时,普通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

14、合伙人签署,并通知有限合伙人;其他内容普通合伙人凭合计持有合伙企业【%】以上实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出具的书面同意资料文件即可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 (b)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所涉所有企业登记/变更登记资料文件。(c) 当普通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为执行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有关事务而需签署的资料文件。 4.2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为提升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监控投资风险,普通合伙人应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业务的最终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投资专业人士组建,向普通合伙人负责。(2)在合伙企业投资过程中,【管理团队】在投资项目的开发、尽职调查、投资条款谈判、投资项目管理等环节,应及时

15、向投资决策委员会通报。 . 合伙人会议 (1) 年度会议 () 合伙企业每年召开一次合伙人年度会议(“年度会议”),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 年度会议的内容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年度报告。年度会议不讨论合伙企业潜在投资项目。 (2) 临时会议 (a) 经普通合伙人提议或经合计持有【】以上实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合伙企业应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年度会议”统称“合伙人会议”)。(b) 临时会议可以讨论和决议的事项包括:【普通合伙人除名及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本协议商定需要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和决议的有关事项。】 (c) 对于普通合伙人除名及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事项,临时会议由

16、有限合伙人召集并主持,按第8.2(2)项商定作出决议。对于依据本协议商定需由合伙人会议同意的其他事项,临时会议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须经普通合伙人及持有合伙企业【%】以上实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 会议通知 () 合伙人会议的召集人应提前日向全体合伙人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为书面形式,且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会议的时间、地点; II. 会议议程和有关资料文件资料; I.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b)临时会议可以由合伙人以现场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中一种或几种全体参会合伙人均可有效获取信息的方式参加并表决,对于属普通合伙人召集临时会议讨论的事项,普通合伙人亦可决定不召集会议

17、,而以书面形式征求有限合伙人建议或意见,有限合伙人应在收到该等书面资料文件后十五日内书面回复。未以任何方式参加会议或未在商定时限内回复建议或意见的合伙人将被视为对会议讨论事项投弃权票并同意从表决权总数中减去相应份额。 第条 合伙费用 合伙企业的合伙费用包括:【合伙企业自身开销、管理费及投资项目费用(定义见下文)】,详细如下:5合伙企业自身开销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与其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有关的费用和支出(“合伙企业自身开销”),包括(但不限于): () 为组建、设立合伙企业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开办费”)。普通合伙人或者关联人垫付的开办费,由合伙企业在第一次取得项目投资退出资金后立即予以

18、报销或返还; ()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包括制作、印刷和发送成本; (3) 合伙企业的法律、会计和税务咨询顾问费用; (4) 合伙企业募集所支出的合理的财务咨询顾问费或类似费用; (5) 合伙企业的审计费用;(6) 合伙人会议费用;(7)政府部门对合伙企业及其资产、收益、交易或运作收取的税、费及其他费用;() 诉讼费和仲裁费; (9)其他没有在管理费中列支的属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的费用。 5. 管理费 合伙企业不需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合伙企业将直接承担本协议5条款所列自身开销,投资项目费用,及收购、出售和项目投资其它处置过程中造成或产生的成本等。 5.3 投资项目费用 合伙企业为投资项

19、目而发生的法律、会计、审计、托管、投资中介及其他通常无法由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供的专业服务的有关费用,以及为调查、评估及监控投资项目而发生的差旅费、招待费等项目直接费用(“投资项目费用”),应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6条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收益分配合伙企业收到的项目投资收入、临时投资收入、逾期出资延迟履行金及其他应归属于合伙企业的收入,在扣除有关税费、合伙费用及其他费用后(统称“可分配收入”)应依照如下商定分配: (1)分配原则 各方同意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 (a)若有限合伙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足认缴的出资额规定比例,则按各方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

20、人,其享有的收益分配依照本协议第.4(2)条款、12.1条款之商定扣除有关费用及赔偿金后进行分配。 (2)收益分配形式 ()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以人民币进行; ()合伙人共同认可的其他形式。 (3)分配时间 合伙企业的收入,在所适用法律及政府机构允许分配的范围内,合伙企业管理人应在合伙企业收到相应费用后按第本协议.1条款向各合伙人进行分配,分配时间不应迟于收到相应现金后【】个工作日届满之日。 (4)分配条件 (a)有充足的现金供分配; (b)分配不会致使合伙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分配不会使合伙企业剩余的资金或利润不足以履行或支付将来预期的义务、责任或费用。 6. 亏损分担受限于第.1款商定

21、,合伙企业的所有亏损首先由普通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然后在各有限合伙人之间应按其认缴出资额比例分担。 6.3 所得税 依据有关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合伙企业支付给各合伙人的费用,由各合伙人自行申报缴付所得税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第条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7. 资本账户 (1) 合伙企业内部为每个合伙人分别开立一个资本账户。每一个合伙人的资本账户余额应于【每一季度的最后一日】依据有关当期的变化情形应进行调整: () 下列项目应记为资本账户的增项: I合伙企业的收益中该合伙人应得的份额;及 .该合伙人缴付的实缴出资额。 (b) 下列项目应记为资本账户的减

22、项: I. 已支付给该合伙人的现金或非现金的价值; II. 该合伙人所分担的亏损。 (2) 合伙人的资本账户应依据有关本协议的特别商定进行进一步的调整。 7.2 记账 普通合伙人应依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关于规定为合伙企业拟定会计制度和程序。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保留会计账簿,作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依据。这些会计账簿应符合关于法律规定、反映合伙企业经营活动。 7.3 会计年度 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到当年的1月31日止。7. 审计 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终止之后,由独立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首轮募集履行后,审计机构由普通合

23、伙人从具备较高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定。当合计持有合伙企业【%】以上实缴出资额的合伙人提议更换审计机构时,普通合伙人应召集合伙人会议,讨论审计机构的更换事宜。 7. 财务报告 (1) 首轮募集履行日后第一个完整半年度终止时起,普通合伙人应每半年度向有限合伙人提交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 首轮募集履行日后第一个完整年度终止时起,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月日前向有限合伙人提交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出于保护高度秘密以及敏感信息之目的,普通合伙人有权对上述报告进行必要的编辑。. 查阅会计账簿 有限合伙人在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

24、簿。 第条 权益转让及退伙 8.权益转让及出质禁止(1) 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 如有限合伙人(“转让方”)欲将其拥有的合伙企业权益转让或出售(统称“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拟受让方”),转让方应完全遵守本款及本协议其他有关条款之商定,否则可能致使普通合伙人认定该转让方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转让方申请转让其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合伙企业权益的,当下列条件所有满足时方为一项“有效申请”: I. 权益转让不会致使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于转让致使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额外的限制;I. 权益转让不会致使任何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低于人民币【】万元; III. 拟

25、受让方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及 将遵守本协议及转让方与普通合伙人签订的关于认缴本合伙企业出资的入伙协议的商定、承继转让方所有义务的承诺函,以及普通合伙人认为适宜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证件及信息; I. 转让方或拟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合伙企业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b) 转让方就其拟转让合伙企业权益事宜,应与普通合伙人协商一致,并取得普通合伙人确认;但如拟受让方为转让方的关联人且转让方为拟受让方之将来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情形下普通合伙人应予同意。 () 若普通合伙人认为拟议中的转让符合合伙企业的最大权益,则可决定放弃上述8.1()()所列第-项规定的一项或数项

26、条件,认可一项关于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d)在符合上述8.1()所列第(a)至(c)项商定的,转让方应首先向其他有限合伙人(“非转让方”)发出一份书面通知(“转让通知”),列明:I. 拟转让的合伙企业权益(“要约权益”); II. 拟转让价格;II.其他条款和条件;及 V.拟受让方的身份。 ()非转让方享有购买所有或部分要约权益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如在转让方发出转让通知的十五天内,非转让方书面通知转让方其选择购买所有或部分要约权益(“购买通知”),则转让方及非转让方应按以下方式履行对要约权益的购买和出售: . 在收到非转让方的购买通知后的十天内,转让方应将商定的

27、要约权益买卖的交割日(“交割日”)通知非转让方,但交割日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超过转让通知发出后的【七十五天】。但是,上述【七十五天】的期限不包括取得所需取得政府审批登记的时间(如适用)。该项买卖的交割应在合伙企业的主要营业场所进行。 II. 在交割日,非转让方应按转让通知中列明的价格购买其在书面通知中向转让方提出选择购买的那部分要约权益。 (f) 如: I对该部分要约权益的买卖未能按上面第8(1)()项商定的时间履行,且交易未能履行完全是由于非转让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的;和/或 II 任何非转让方未接受转让方的要约,或者如非转让方选择购买部分要约权益 则转让方可以以不优于转让通知中规定的条款和条

28、件,向拟受让方转让要约权益。 () 依据上述8.(1)所列第(a)至(f)项商定受让合伙企业权益的当事方(“受让方”),签署本协议附件所列格式和内容的确认函(“受让确认函”),并经普通合伙人认定后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应在本协议附件一有限合伙人名册上登记、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2) 普通合伙人的权益转让 (a) 除依照本协议之明确商定进行的转让,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拥有的合伙企业权益。 (b) 若出现以下情形,为使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确需转让普通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所有责任和义务,经其他合伙人依据本协议第.2(2)项

29、商定作出决议,普通合伙人方可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否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I. 普通合伙人依据本协议商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的当然退伙,并且有限合伙人决定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和/或 II. 有限合伙人依据本协议商定将普通合伙人除名并决定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 (c)若经合计持有合伙企业【三分之二】以上实缴出资额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可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 出质禁止未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合伙人均不得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出质。82 退伙 (1) 有限合伙人退伙 (a) 有限合伙人可依本协议商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从而退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得要求退伙或

30、提前收回其实缴出资。 (b)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成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II.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I.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 IV发生依据有关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c) 除名退伙:若出现第2.4(2)款商定的逾期合伙人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情形,普通合伙人有权在违约发生后【1】年内将该违约合伙人除名。 (d)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商定退伙时,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 (2) 普通合伙人退伙(a)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商定,在合伙企业依照本协议商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

31、责,不得要求退伙,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也不得采取任何行动解散或终止。(b) 当然退伙: I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成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I. 持有的所有合伙企业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III. 发生依据有关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c) 除名退伙 . 若因普通合伙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经济损失或承担合伙企业无力偿还或解决的重大债务、责任时,经合计持有本合伙企业【%】以上实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可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I 如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下列不正当行为: i. 因其行为致使其自身或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

32、执照; ii. 致使合伙企业受到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以致无法继续营业; iii.其他违反本协议、合伙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合伙企业的损失超过合伙人总实缴出资额【%】的行为。 经持有本合伙企业【】以上实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就将普通合伙人除名达成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可将普通合伙人除名。在此情形下,如合伙企业未能同时安排他人担任新的普通合伙人,则合伙企业即应终止,进入清算程序。(d)更换普通合伙人应履行如下程序: I 合伙人在决定将普通合伙人除名之同时作出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之决定;I 新的普通合伙人签署书面资料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商定的应由普通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II.

33、自上述程序所有履行完毕之日起,普通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停止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并向合伙人同意接纳的新的普通合伙人交接合伙企业合伙事务。 ()被除名的普通合伙人仍有权取得其被除名之前因管理合伙企业合伙事务而应取得的报酬及应分配的收益;如合伙企业在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有权选择以其可接受的第三方评估价值为依据向新的普通合伙人转让其取得上述报酬和分配的权益。 (f) 普通合伙人以上述商定退伙时,除非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第9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 依据本协议第4.1()项商定确认

34、普通合伙人更换的关键人士; (b) 依据本协议第4.3款商定参加合伙人会议;(c)依据本协议第6.1款商定获取收益分配; (d) 依据本协议第.4款商定提议和讨论审计机构更换事宜; (e) 依据本协议第7.5款商定获取合伙企业财务报告; (f) 依据本协议第8.1款商定对有限合伙人拟转让的合伙企业权益享有优先购买权;(g)依据本协议第1款商定分协助配合伙企业清算的剩余资产; () 依据本协议商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2)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依照本协议第2款商定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 ()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加管理或监控合伙企业的投资业

35、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资料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 有限合伙人行使除名、更换、选定普通合伙人权利时,应遵守本协议的明确商定; (d) 依据本协议商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9.2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a) 普通合伙人对于其认缴的出资,享有与有限合伙人相同的财所有权利以及依照本协议商定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b) 依据本协议第3条及第4条商定享有对合伙企业合伙事务(包括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的管理权、决策权及执行权;(c)依据本协议第.款商定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 (d)依据本协议第11.2款商定分协助配合伙企

36、业清算的剩余资产;() 依据本协议商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f)普通合伙人在基金募集期间,有权拒绝拟出资投资人的出资及入伙,并退还其本金。 (2)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a) 依据本协议第2.款商定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 (b) 应基于诚信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权益; (c) 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运营、管理、监控、决策及其他所有合伙事务; (d) 依据本协议第4.2款款邀请专业投资人士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 (e) 依据本协议第7.5款商定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财务报告; (f)依据本协议商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g)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本金

37、;所有出资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第10条 陈述与保证 0.1 合伙人向合伙企业陈述与保证 (1) 该合伙人或者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或者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该合伙人已取得充份授权签署本协议,代表该合伙人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代表; (3) 该合伙人签订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其内部章程和对其具备法律约束力的任何规定或协议项下的义务;(4) 该合伙人是为自己的权益持有合伙企业权益,没有且不会就该合伙企业权益设立委托、信托或代持等法律关系; () 该合伙人已仔细阅读本协议条款,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6)缴付的出资来源合法;() 该合伙人向合伙企

38、业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的关于其主体资格/资质和法律地位的资料文件资料或信息真实、准确,如有变化,会及时通知普通合伙人; (8) 该合伙人不会致使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致使合伙企业受到任何投资或退出的限制(包括投资组合公司公开发行上*的限制)。该项陈述保证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一直有效。 0.2 普通合伙人的特别陈述与保证 (1) 普通合伙人为一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 普通合伙人具备从事资产管理的有关经验;0.3有限合伙人的特别陈述与保证该合伙人仔细阅读了普通合伙人提交的关于合伙企业及投资情形的募集资料文件资料,包括关于风险的内容,理解投资本合伙

39、企业可能需要承担的风险并有相应的承担风险的能力;104第三方为有限合伙人提供的担保 【】为合伙企业所有投资人的本次投资所有本金及收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进行公告。如进行担保需要履行有关批准或备案程序,普通合伙人应当促使并协助【】履行有关批准或备案程序,以保证【】的担保行为合法有效。担保协议详见协议附件。 第11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11解散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合伙企业应被解散并清算: (1)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且未依据本协议取得延长,或者依据本协议商定经延长后的经营期限届满;(2)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计持有本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的守约合伙人表决同意解散;() 普通合伙人依据本协议被

40、除名或退伙且合伙企业未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普通合伙人判断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5) 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 出现合伙企业法规定或本协议商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2清算 (1) 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除非合计持有本合伙企业【三分之二】以上实缴出资额的合伙人决定由普通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担任。 (2) 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合伙企业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但如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帮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行变现。(3) 清算期不超过一年,清算期终止时未能变现的非现金资产依照本协议第6条商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11. 清

41、算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到期或终止清算时,清算剩余资产依据有关本协议第6条商定的分配原则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2) 合伙企业剩余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12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 2. 违约责任(1)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或违反其做出的陈述与保证或承诺,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2) 合伙人如有下列情形,则按下述商定处理: (a)合伙人违反第.3款商定不足额或逾期缴付出资并依据有关第24()项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应依下列商定承担违约责任: I.违约合伙人应就因其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所有损失承

42、担赔偿责任;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i 合伙企业因未能按时履行投资义务、支付费用和偿还债务而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 ii.合伙企业向违约合伙人追索违约金、赔偿金、延迟履行金等所发生的仲裁等司法程序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 II. 违约合伙人对合伙协议项下所有由有限合伙人同意的事项均失去表决权并不应被计入表决基数(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由所有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的事项除外)。I. 自违约合伙人发生违约行为之日起,如合伙企业有可分配收入,合伙企业仅支付应分配给违约合伙人的可分配收入的【%】,保留其余【】的可分配收入。上述保留的可分配收入可用于支付违约合伙人违约日后应支付的合伙费用及其他因其违

43、约行为致使的赔偿等费用,其中合伙费用仍须按违约合伙人违约前认缴出资额计算及承担。 IV普通合伙人除采取上述措施之外,亦可选择采取下列措施: 申请仲裁向违约合伙人追索: 应缴而未缴的出资额; 自出资日起就应缴而未缴的出资额按【每天千分之】计算的逾期出资违约金;以及合伙企业因仲裁程序及其他司法程序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ii 与违约合伙人就违约追责之事宜达成本协议所商定追责方式之外的和解方案。 (b)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10条规定,作出虚假或不准确的陈述和保证,致使合伙企业受到任何投资或退出的限制,遭受损失或索赔、支付费用或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有权认定该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要求该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使合伙企业免受损害,及要求该合伙人将其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给其自选的合格投资人或依照普通合伙人确定的合理价格将其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合格投资人。为本条之目的,合格投资人是指符合本条项下陈述与保证事项、受让权益不会致使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投资人。 2.2免责保证(1) 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致使的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但普通合伙人或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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