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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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村镇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以及x省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反洗钱业务应用内控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防止违

2、法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相关防范措施的行为。第三条 严格执行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除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禁止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第四条 总行各相关部门、营业部及各支行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第五条 总行各相关部门、营业部及各支行应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第二章 反洗钱管理

3、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全行反洗钱工作的管理机构,由总行行长任组长,分管运营结算的副行长任副组长,总行其他各部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第七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监管下,负责组织、协调全行的反洗钱工作; (二)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反洗钱计划,审议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管理规定及内控制度;(三)督促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四)研究本行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确定解决方案与对策; (五)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六)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管理职责。第八条 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负责全

4、行的反洗钱日常工作,日常办公机构设在总行计财运营部。办公室主任由计财运营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反洗钱计划;(二)拟定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三)联系协调全行的反洗钱工作,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沟通有关情况;(四)对营业部及各支行(以下简称各营业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五)提请召开反洗钱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及其他有关反洗钱工作的会议;(六)组织开发大额与可疑交易数据报送系统,按规定报送数据。(七)建立本行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实现与人民银行支付交易监测系统的连接,对支付交易进行有

5、效监测;(八)负责组织反洗钱的培训工作,对各营业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有效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九)收集本行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积极参与反洗钱国内外合作;(十一)建立对新业务模块或业务系统反洗钱监测要求的流程审核,确保各业务模块或业务系统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反洗钱报表和数据;(十二)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各营业机构还应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人员包括:各营业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及会计主管指定的专门从事反洗钱上报工作的人员。反洗钱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 负责组织反洗钱工作

6、,落实各项反洗钱工作措施;(二) 指导本机构工作人员甄别可疑支付交易,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上报,配合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反洗钱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三) 收集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沟通。第九条 各营业机构应设立反洗钱监测岗,按照规定的岗位职责,具体负责对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及时报告等工作。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十条 各营业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

7、实际受益人。第十一条 各营业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要认真审查身份证件的真伪,根据身份证照片及号码规则确定持证人对应特征,使用身份证鉴别仪对身份证防伪细节进行仔细鉴别,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第十二条 各营业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机构客户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应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系统进行查询比对。如查询不一致,需按照“勤勉尽职”的原则采取进一步措施核查,并按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办法的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报告异议信息。第十三条 开

8、立账户及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身份识别规定。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及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含)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如客户为对公客户,还需核对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证,登记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如客户为外国政要,各营业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本条中“开立账户”是指在我行开立的本外币个人定期、活期储

9、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个人理财账户、对公定期账户、对公结算账户等各类账户,代理第三方机构开立如第三方存管账户、公积金账户等其他账户,从其协议规定。第十四条 自然人现金存取业务身份识别规定。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 万美元(含)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五条 提供保管箱服务身份识别规定。各营业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的身份基本信息。第十六条 与境外汇兑业务身份识别规定。(一)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和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

10、,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行开户,本行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本行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二)本行接收境外汇入款时,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营业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要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在办理跨境汇入款业务时,如因有关信息缺失不能完整登

11、记本条规定信息的,可先将汇款入账,再向境外金融机构要求补充信息。如下列境外金融机构未向本行提供本条规定的汇款人账号、汇款人住所等信息的,可直接登记业务标识号、境外金融机构所在地等替代性信息,不再要求境外金融机构逐笔补充信息。1已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以下简称FATF)的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2未加入FATF但承诺严格执行FATF“409”项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标准的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第十七条 非柜台服务方式的身份识别规定。(一)利用自动柜员机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于开立银行卡时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核实客户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之后办理业务。(二)利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

12、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与网银、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使用者本人进行签约,并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核实客户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之后才可提供相应服务。(三)利用除以上方式的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强化内部管理程序,核实客户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之后办理业务。第十八条 信托财产的身份识别规定。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第十九条 代理方式下的身份识别规定。(一)各营业机构应采取查看身份证与本人核对、询问等合理的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

13、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二)对于代理他人开立账户或代办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含)以上的,除识别被代理客户的身份,核对被代理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被代理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外,同时应识别代理人的身份,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

14、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三)对于代他人取款的,当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现金业务的,应严格按照本条规定核对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同时识别代理取款人身份,核对存款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四)对于代他人存款的,当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现金业务的,只对代存款人采取相关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第二十条 客

15、户风险等级划分。总行按照本行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制定了划分风险等级的标准,具体内容见xxx村镇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各营业机构要严格执行风险等级标准,并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本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第二十一条 持续识别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各营业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一)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各营业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

16、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各营业机构应采取审核单据、询问等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二)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各营业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合理期限指针对每个具体个案,合理确定某个客户能够及时更新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期限。(三)留存的机构客户的信用代码信息如有变更或失效,应及时提示客户按规定更新机构信用代码证及机构信用代码应用服务系统的对应信息,如发现机构客户出示的机构信用代码仍在有效期内,但未按规定提交征信中心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认效力的,应要求客户办理相关效力确认

17、手续。第二十二条 重新识别规定。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本行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五)新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证件、机构信用代码及其机构信用代码证等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七)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

18、身份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身份识别补充措施。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回访客户。(三)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六)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第二十四条 委托金融机构销售金融产品的身份识别规定。本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下列条件时,本行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

19、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二)本行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第二十五条 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规定。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二)第三方为本行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三)各营业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

20、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各营业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各营业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身份证件、机构信用代码信息等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

21、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营业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xxx村镇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第二十七条 各营业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营业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一) 办理与结算账户有关的业务而留存的客户身份资料、联网核查记录、登录人民银行机构信用代码系统进行查询比对的记录,随结算账户开户资料共同保管;(二) 办理需签约

22、业务留存的客户身份资料以及联网核查记录,随合同、协议共同保管; (三) 办理其他业务留存的客户身份影印资料随相关业务凭证共同保管,并按xxx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存档、保管和销毁。(四) 各营业机构需于日末在联网核查系统中打印联网核查日志,作为开展客户身份联网核查的记录单独保管。客户身份联网核查记录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后反馈的核查结果或进行核查后留存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中的联网核查日志,在客户身份识别系统建立之前,需按(一)至(四)的要求,以纸质的形式,保存客户身份联网核查记录,该系统建成后,不需打印纸质的客户身份联网核查记录,以电子档案的方式进行保存。第二

23、十八条 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期限规定。(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24、机构撤并时,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与其他档案一并移交接受机构。第五章 其他管理要求第三十条 各营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第三十一条 各营业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十二条 总、支行各级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一)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二)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第三十三条 总行相关部室应当按照所属地区

25、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或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第三十四条 各营业机构及相关部室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对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可疑交易,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第三十五条 各营业机构应当不断加强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自觉性,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范内部或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洗钱犯罪活动。第三十六条 总行计财运营部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有计划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员工的反洗

26、钱知识培训,确保员工掌握有关反洗钱操作程序、可疑资金的甄别和分析等知识,熟悉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规定、反洗钱操作规程,以及发现、处理可疑交易的措施。第三十七条 各营业机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宣传反洗钱基本知识,介绍有关洗钱的特征、危害以及做好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提高社会反洗钱的影响力。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第三十八条 对反洗钱工作的检查要求。总行计财运营部应在反洗钱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全面检查等检查形式,每年至少对下属营业机构开展一次反洗钱内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结果。第三十九条 反洗钱检查内容

27、。(一) 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的记录的管理,有效落实个人账户实名制,确保对公结算账户真实、有效,把好洗钱入口关。 检查各营业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进行有效保存,账户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和合法。(二) 落实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检查是否按照xxx村镇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效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甄别,是否按时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防止瞒报和漏报。(三) 加强现金管理,堵塞洗钱的基础渠道。检查各机构是否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对大额现金的提取是否按规定办理。(四) 加强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检查各营业机构是否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认真

28、、客观、审慎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客户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风险。第四十条 总行计财运营部要对各营业机构的反洗钱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纳入经营管理考核内容,对因不认真执行反洗钱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造成损失和发生洗钱行为的,要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对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做出贡献的机构给予适当的奖励。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一)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法人、其他组织和个

29、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机构信用代码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二)有效身份证件包含: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

30、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除出具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各行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另外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三)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计财运营部制定、修改、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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