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贷款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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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信托xx*号*普惠单一资金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ZHRSD20【 】-【 】-【 】-01 信托贷款合同借款人1: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借款人1配偶: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借款人2: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借款人2配偶: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借款人3: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借款人3配偶: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借款人4: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借款人4配偶: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借款人5: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借款人5配偶: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以上借款人在本协议中统一称为“借款人”,须在本协议签

2、章处共同签字确认,如无借款人2、借款人3、借款人4、借款人5或配偶的,须在内填充“”。贷 款 人: 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贷款人”)法定代表人:x法定地址:x联系地址:xxx联 系 人:xx 邮政编码:100000联系电话:xx 传 真:xx 电子邮箱:xx鉴于:1. 贷款人同意按本合同的规定,以编号为x的“xx信托xx*号*普惠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信托”)的信托资金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2.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所用词语与信托项下的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中的词语具有相同含义。借款人、贷款人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

3、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1条 贷款金额1.1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大写)人民币_ _元整(小写:¥_ _.00)。若实际发放贷款金额与本合同约定不符,则以实际发放贷款金额为准。1.2 如信托项下委托人缴付的用于发放信托贷款的信托资金未达到本合同第1.1条约定的贷款金额时,贷款人仅以实际募集到的相应信托资金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对不足部分,贷款人不负有补足义务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2条 贷款用途2.1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 。2.2 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除本合同第2.1款规定之范围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或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

4、规定投资于有价证券、期货或金融衍生产品风险投资等领域。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第3条 贷款期限如无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贷款期限为_个月。自贷款人将贷款划付至本合同第5.3条约定的借款账户之日(以下简称“实际放款日”,实际放款日以具体的划款凭证为准)起开始计算。第4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4.1 贷款利率(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月利率=年利率/12(月),年利率为固定利率,即 %,在贷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 借款人按照以下公式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内,每月支付的利息 = 贷款本金 %(月利率)4.2 罚息利率4.2.1借款人未按约定用

5、途使用贷款资金的,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贷款金额,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100%,并自违约日之起(含该日)开始计算至借款人已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之日止。4.2.2贷款人对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或利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并自逾期之日起(含该日)计算至逾期应付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4.2.3借款人既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又发生逾期的,应择其重计收罚息。4.3 计息方法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贷款人实际放款日作为起息日。4.4 结息每自然月实际放款日的对应日为结息日(实际放款日以具体的划款凭证为准),如结息日恰逢29日、30日或31日

6、,当月有此日期,则以此日期为准,当月无此日期,则结息日为当月最后一日。第5条 贷款的发放5.1 贷款人确定,贷款人按照一次性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贷款的发放金额为实际募集到的用于发放信托贷款的信托资金。5.2 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5.2.1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当且仅当下列各前提条件全部持续满足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一次性发放适用):(1) 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现行有效的身份证件及配偶身份证件证复印件、借款人及其配偶人行征信报告以及贷款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2) 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文件已生效且持续有效,担保文件规定的各项担保登记手续均已完成(包括取得担保

7、登记主管部门核发的表明担保登记手续已经完成的回执文件,且担保人已出具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有);(3) 本合同设有抵押担保的,抵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的70%;(4) 本合同、相关担保合同(如有)以及借款人委托贷款人处置抵押房产的授权委托书已经办理了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手续;(5) 借款人已经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结算账户;(6) 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形;(7) 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贷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8) 信托已成立并生效,并且信托募集的用于发放信托贷款的信托资金已达到预期

8、规模;(9) 受托人已收到委托人发出的指令受托人发放信托贷款的书面指令;(10) 贷款人要求的发放贷款的其他前提条件。5.2.2除非本合同第5.2.1条所规定的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已获全部满足或已被贷款人以书面形式放弃,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贷款。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本合同第5.2.1条所规定的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未全部满足的情况下向借款人发放相应信托贷款,但该等发放信托贷款的行为,不得推定为贷款人对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行为的认可或豁免,也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5.3 贷款人应将贷款划付至如下借款账户:账户名: 账 号: 开户行: 具体的贷款金额和发放时间以贷款人持有的

9、银行划款凭证为准。5.4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以信托成立并生效、信托资金已足额划至信托财产专户和信托委托人发出放款指令为前提。如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颁布、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贷款人监管部门提出新的监管要求、信托未成立并生效、委托人未发出放款指令等原因致使贷款人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或实现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目的,则本合同自动解除,贷款人不再负有对借款人的放款义务,且贷款人对借款人不负有违约责任及其他任何赔偿责任。若信托后续未能募集足额资金,或者借款人存在本合同项下任何违约情形,则贷款人不再负有对借款人发放后续各笔信托贷款的义务,且贷款人对借款人不负有违约责任及其他任何赔偿责任。 第6条 还款6.1

10、 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权:(1)损害赔偿金;(2)违约金;(3)罚息;(4)利息;(5)贷款本金。贷款人有权变更上述顺序。6.2 付息6.2.1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第4.4条规定的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以后每个结息日的当日均应结清当期利息。每次还本时,利随本清。6.2.2如遇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该付息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的后的第一个工作日。6.2.3借款人应于付息日前将当期利息足额款项存入5

11、.3款所约定的银行账户,并通过该银行账户转账至本合同6.4款所约定的贷款人收款账户。6.2.4借款人、贷款人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项下信托贷款无论因何等原因提前到期的,贷款人已收取的利息不予退还,也不得冲抵借款人的其他应付款项。6.3 还本计划一次性还本,即在贷款到期日(含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日)一次性还本。如遇还本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该还本日顺延至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相应的利息应计算至顺延前的还本日。6.4 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足额支付当期应付之全部款项至贷款人以下账户(以下简称“贷款人收款账户”):户 名: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 账 号: 6.5 提前还款6.5.1借

12、款人提前还息或提前还本时,需取得信托委托人书面同意并通知贷款人。6.5.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提前还本的,借款人应当按照提前偿还本金金额提前偿还本金金额的自前一个付息日(含)至提前还本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存续天数月利率30提前支付相应的利息。6.5.3 若借款人提前还款(包括提前还本和提前还息)系借款人自行汇划至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的,借款人还应当在汇款时备注“xxx(借款人姓名)提前还款”。提前还息根据本协议6.2.3款的约定付息。6.5.4如借款人或担保人出现任何违反本合同或有关还款保障措施的文件的行为、事项,对信托的受益人的权益可能造成损害、威胁的,贷款人有权宣布信托贷款提前到期,

13、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借款人。自该通知送达借款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借款人应提前偿还剩余贷款全部本金及利息。6.6 延期还款。借款人不能在贷款到期前偿还贷款的,其应不晚于贷款到期前3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贷款展期申请,贷款人书面同意的,双方应另行签署贷款展期协议。在签署展期协议前,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展期协议签署日前30日内的征信报告。6.7 本合同附件一借款人还款计划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借款人的还款时间、金额受附件一约束。第7条 借款的担保7.1 抵押。 作为抵押人,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将本合同附件二之“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具体抵押担保事项

14、以贷款人与抵押人签署的编号为ZHRSD20【 】-【 】-【 】-02的房产抵押合同为准。7.2 如发生任何使贷款人认为前述任何担保措施将受到不利影响的情形,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消除该等不利情形或补充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其他担保措施。第8条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8.1 借款人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向贷款人做出如下陈述并保证:(1) 借款人系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合同;(2) 借款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3)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报告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4) 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15、后,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借款本息;(5) 本合同存续期间,借款人如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自身债务清偿能力的,借款人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6) 在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借款人应当在变化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7) 借款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快递等事项的费用;(8) 借款人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经营事项、经济状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相关收入证明、最近半年内的银行流水记录、水电费付款凭证等资料;(9) 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经

16、营事项或工作单位等事项时,借款人应于有关事项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10) 借款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现在和将来均不会违反其签署的或对其本身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违反任何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行政安排、政府命令、司法裁决或与第三人的合同;(11) 借款人保证其提供给贷款人的全部资料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借款人未遗漏和隐瞒任何重要的事实;(12) 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婚姻状况变化、陷入经济纠纷、辞(退)职、开除、除名、解雇、重大违纪事件时,借款人应于事件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13) 借款人未涉入

17、任何可能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借款人涉入该等程序的纠纷或潜在纠纷;(14) 借款人的任何重要资产均未涉及强制执行、财产保全、查封、扣押、留置或其他限制措施,亦未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涉及该等措施的事件;(15) 借款人不存在任何未向贷款人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负债;(16)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同意贷款人将借款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借款人并同意,贷款人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借款人信息;(1

18、7) 本合同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借款人的,每个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8.2 借款人确认以上陈述与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且借款人知悉以上陈述和保证系贷款人同意其贷款申请并签署本合同的依据。第9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9.1 借款人的权利(1) 有权要求贷款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2)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9.2 借款人的义务(1)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除非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有价证券或特定有价证券投资、期货等投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并自觉接受贷款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对本合同

19、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2)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3) 借款人同意接受并承诺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人发放的贷款进行日常管理以及具体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4) 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5) 在未还清贷款人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6) 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7) 确保在全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前,不存在任何违反本合同第8.1条陈述与保证的事由发生;(8) 贷款人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及其相关权益

20、的,借款人应当无条件配合。第10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0.1 贷款人的权利(1) 贷款人有权收取任何依据本合同发生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各种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等;(2) 贷款人有权取得担保人以保证或(和)其他形式为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贷款提供的担保,并另行签订担保合同或收取其他担保性文件和凭证;(3) 贷款人有权亲自或聘任其他第三方对贷款人发放的贷款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个人财务状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交易文件、合同资料、财务会计报表、财务凭证等文件资料;(4)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相关的全部资

21、料;(5) 贷款人应依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 贷款人有权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收取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贷款人有权了解、核实有关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7)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贷款人为本合同之目的或办理个人征信之目的披露给保证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个人征信机构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 贷款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9) 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

22、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使其已经不再符合贷款人借款条件的,贷款人有权以书面形势要求借款提前到期;(10) 对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采取救济措施,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11)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10.2 贷款人的义务(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1条 违约责任11.1 违约情形11.1.1借

23、款人的违约(1) 未按双方约定用途使用贷款;(2) 未按期足额归还债务本金或利息;(3) 未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个人财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4) 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5) 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6) 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婚姻状况变化、陷入经济纠纷、辞(退)职、开除、除名、解雇、重大违纪事件,致使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已经或可能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7) 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的履行;(

24、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已经或可能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如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已经或可能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10) 贷款人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11)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1.2抵押人出现以下情形,借款人未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借款人违约:(1) 抵押人(未按贷款人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2) 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抵押人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3

25、)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赠予、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4) 抵押人经贷款人同意处分抵押物,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未按抵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5) 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未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6) 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人其他违约情形。11.1.3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务,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视为借款人违约。11.2违约救济措施11.2.1出现本合同第11.1款的违约情形,贷款人可单方面采取下

26、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应补偿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1) 停止发放贷款;(2) 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费用;(3) 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4) 要求担保人立即承担担保责任;(5) 按照不低于贷款本金的10%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11.1.1款的(1)(2)依据本协议4.2款的约定收取罚息);(6) 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计提贷款利息、罚息;(7) 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11.2.2 出现本合同第11.1.1款第(1)项借款人未按约定

27、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贷款人除有权单方面采取第11.2.1款约定一种或数种措施外,还有权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按本合同第4.2.1款约定罚息利率向借款人计收罚息。罚息计取期间为自借款人违约日起至足额偿还了本金和利息日止(罚息=挪用金额按第4.2.1款约定的罚息利率本款所确定的罚息计取期间365)。11.2.3出现本合同第11.1.1款第(2)项下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归还债务本金或利息的,贷款人除有权单方面采取第11.2.1款约定一种或数种措施外,还有权按照本合同第4.2.2款约定的罚息利率向借款人计收罚息,罚息计取期间为自逾期日起至逾期应付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罚息=逾期金额本合同第4.2.2款约

28、定的罚息利率本款确定的罚息计取期间365)。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2条 强制执行公证12.1 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到贷款人指定的公证机关对本合同申请进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相关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12.2 双方在此确认,双方对本合同中有关借款人义务的约定无疑义。借款人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借款人承诺其不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借款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根据贷款人的申请,公证机关可以签发执行证书,借款人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12.3 一旦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本合同项下

29、的债权即立刻具有可执行性。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具有可执行性后的任何时间内,贷款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行使、实现债权。12.4 为使贷款人能够实现债权,借款人应当采取贷款人可能要求的所有合法且适当的行动。为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之目的,借款人应签署所有该等协议、通知、授权、指示、承诺及其他文件并采取贷款人可能要求的所有行动。12.5 在债权具有可执行性之时及之后,贷款人可以借款人的名义(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贷款人的名义),行使与借款人有关的权力和权利,以及行使相关的任何追索权和受偿权;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行使上述权利。12.6 借款人、

30、贷款人双方确认,关于强制执行的约定优先于本合同第17.2条规定执行。12.7 本合同生效后,若借款人和贷款人签署新的信托贷款展期协议的,则该信托贷款展期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且借款人和贷款人一致确认信托贷款展期协议受双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的强制执行公证的约束,双方不必就信托贷款展期协议另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第13条 通知和送达13.1 双方之间的一切商业文件信函、通知和诉讼文书均以书面形式作为最终的送达方式,可由专人递送、挂号信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应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13.2 商业文件信函、通知和诉讼文书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1) 专人递

31、送: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2) 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5个工作日;(3) 特快专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4个工作日;(4) 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当日。13.3 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合同各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首部中记载的各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向其他方送交商业文件函信、通知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向各方送达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13.4 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期间。本合同首部中记载的各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除非各方依下款告知变更。13

32、.5 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变更。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合同其他方和司法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函(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13.6 合同各方均承诺:本合同首部中填写的各方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填写错误或未填写,导致的商业信函、通知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13.7 合同各方均明知:因各方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各方和司法机关,导致商业文件信函、通知和诉讼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或送达人当场记明情况即为送达,邮寄送达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第14条 保密14.1 本合同双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

33、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合同及各方签署的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合同所含信息(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14.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合同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但以下情况除外:(1) 向信托的委托人、管理服务商自然日自然然日披露;(2) 为进行本合同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3) 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合同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4)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14.3 在任何情

34、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第15条 不可抗力15.1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重大传染病、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新法律法规颁布或对原法律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15.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其他方,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双方协商延期履行或终止本合同。任何一方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均不承担赔偿责任。15

35、.3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对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相应责任。第16条 合同的生效、补充、变更和转让16.1 本合同经贷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房屋贷款抵押业务专用章、借款人及其配偶(如有)签字并加摁手印后生效。16.2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补充合同内容。若本合同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悖时,在保证贷款人贷款安全和效益的前提下,应及时商签补充合同予以完善。16.3 本合同生效后,合同条款的变更及补充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书面形式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好有

36、关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16.4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16.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可将本合同项下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第13条规定的通知和送达方式或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转让事宜。为进行上述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将另行签署书面转让文件,如有必要,受让方还将另行签署贷款合同及变更有关债权担保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并相应办理贷款合同及其他文件所需的各类批准、登记、备案手续,借款人应当无条件配合办理。第17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7.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

37、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17.2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未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诉讼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但法院判决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协商或诉讼期间,对于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第18条 其它事项18.1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有权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贷款人内部征信管理制度的规定查询、使用、报送借款人全部或部分信息,并有权对查询到的借款人信息进行打印、保存和使用。借款人同时授权并同意贷款人将收集的借款人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提供给信

38、托项下之委托人。借款人同时承诺借款人发生本协议项下的违约时,贷款人有权根据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借款人的违约信息,并可以根据欠款催收、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外包等需要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外包公司等第三方机构。18.2 信托成立后,贷款人以信托受托人身份,而非以固有财产所有人身份履行本合同。18.3 本合同一式伍份,借款人、贷款人各执壹份,其余叁份用于办理相关手续,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4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以下无正文,签字页附后) 16 / 19 19 / 19(本页为xx信托xx*号*普惠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的签字页,无正文)借款人1 (签章并摁手印):借款人1配偶 (签章并摁手印):借款人2 (签章并摁手印):借款人2配偶 (签章并摁手印):借款人3 (签章并摁手印):借款人3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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