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指期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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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指期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指期货业务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控制股指期货业务风险,建立稳健、高效的股指期货业务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指期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投资目的: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

2、在于利用股指期货价格发现功能和套期保值功能,进行风险对冲,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第三条 股指期货业务应建立健全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严格监督的投资决策体系,高效、有序、规范的运作机制以及多层次的投资风险监控体系,对股指期货业务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切实防范和控制风险。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第四条 股指期货业务决策流程依照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权限管理办法(xx版)(xx发xx79号)执行。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指期货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充足率等情况审批股指期货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第六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股指期货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

3、,负责审定股指期货业务总体规模、资产配置及其他重大事项,授权资产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股指期货业务运作和风险管理等相关事宜。第七条 资产管理中心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股指期货业务,超过授权范围的实行逐笔审批制。第八条 资产管理中心投资决策小组负责确定股指期货业务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政策,审议风险对冲方案等,表决方式参照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投资决策小组管理办法。第九条 资产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根据上级决策机构的统一部署,制定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和风险对冲方案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小组审议,方案中需明确对冲工具、对象、规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内容,并负责落实执行。第十条 资

4、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负责股指期货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工作,进行股指期货业务日常风险的跟踪监控、风险评估工作,并对风险对冲方案发表风控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中心运行保障部交易管理室负责股指期货交易的具体操作执行和实现,交易员应当按照交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交易指令,及时有效地完成与交易相关的工作。同时,及时向交易管理室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反馈交易信息和市场信息,按照内部档案管理制度,保管和整理业务凭证,及时做好归档工作。资产管理中心运行保障部运行保障室负责股指期货交易账户的开立、资金划拨、托管银行对接、投资决策文件归档。同时,资产管理中心运行保障部配合总公司计划财务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会

5、计核算工作。第十二条 总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股指期货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第三章 股指期货业务规模和决策权限管理第十三条 股指期货业务的投资规模指投入股指期货业务的资金总量。公司股指期货业务的投资规模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额度为准。 股指期货的保证金准备需符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规则要求。第十四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指期货业务额度范围内,向资产管理中心下达股指期货业务额度,并根据资产管理中心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和市场状况调整股指期货业务额度。第十五条 股指期货业务实施投资额度的分级管理制度,具体决策流程及权限管理依照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权限管理办法(xx版)(xx发xx

6、79号)执行。第四章 股指期货投资操作原则第十六条 股指期货业务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的稳健性原则;(二)投资的流动性原则;(三)投资的合规性原则。第十七条 股指期货投资决策应严格遵守合规管理的原则。(一)公司进行股指期货业务,应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二)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公司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上限。 本条所指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合并轧差计算。(三)公司参

7、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结算后,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银行债券,从而防范强制平仓风险。(四)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持仓比例因市场波动等外部原因,不再符合监管规定的,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并在月度报告中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监管部门对上述风险控制指标进行调整时,公司按监管部门调整后的指标执行。第五章 股指期货业务风险控制第十八条 风险控制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在公司风控合规部的领导下,负责股指期货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风险监控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设

8、置风险监控阀值,与资产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共同对股指期货自营业务的资金、持仓、保证金比例等进行实时监控,对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预警,并将股指期货交易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第二十条 风险报告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在日常监控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业务管理部门进行风险提示和信息反馈,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和风险管理机构提供风险监控报告。第二十一条 止盈止损制度股指期货业务实行组合、项目的止盈、止损管理,资产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应会同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制定股指期货业务止盈、止损制度,确定止盈止损指标。资产

9、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负责跟踪监督止盈、止损管理的执行情况。第六章 股指期货业务信息系统与人员管理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中心应建立符合股指期货业务开展要求的信息系统,包括量化投资系统、交易管理系统、估值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等。第二十三条 信息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量化投资系统可计算对冲资产组合风险所需的股指期货数量,并根据市场变化,动态调整业务规模;(二)股指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和估值系统稳定高效,且能够满足交易和估值需求;(三)风险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股指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各项风险管理指标固化在系统中,并能够及时预警;(四)能够与合作的交易结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并建立相应的备份通道。第二十四条 公司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业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熟悉股指期货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包括风险控制人员。专业人员均应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负责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期货或证券业务经验;业务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期货或证券业务经验。第二十五条 股指期货业务人员在股指期货业务运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第二十六条 股指期货业务人员必须对股指期货业务及其相关的重要信息保守秘密,不得利用职位便利为自己及他人买卖证券/期货或提供咨询意见。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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