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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zz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旗下受托管理基金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zz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筒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二章定期报告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定期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股东、基金公司和基金投资者提交受托管理的基金资产管理报告,主要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第四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2、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五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汇总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四)报告期内重大事项及对基金的影响;(五)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根据需要,公司定期向基金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书面沟通投资进度和所投项目投后进展情况。第七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信息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八条公司董事长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三章临时报告第九条发生可能影响投资管理业务
3、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股东、基金公司和投资者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十条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修改基金章程;(二)管理人、主托管人发生变更;(三)基金增减资本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四)公司分立与合并;(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六)公司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
4、、财务负责人、投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长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zz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托管理的基金。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