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正与效率浅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构3篇.docx

上传人:1513****116 文档编号:95366534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DOCX 页数:57 大小:44.4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从公正与效率浅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构3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7页
从公正与效率浅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构3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从公正与效率浅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构3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从公正与效率浅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构3篇.docx(57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从公正与效率浅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构3篇 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视程序的区分 一、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视程序之间的区分 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视程序尽管有上述的一样之处,但二者之间的差异也是特别明显的,或者说是有本质上的区分的: 1、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视程序启动再审的主体不同。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有四类: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诉讼当事人。概括起来启动再审的主体就是三类,一是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依法律规定是一类,由于本院院长和本院审判委员会都具有审判监视权。但院长只是

2、发觉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争论,是拒绝定再审和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再审的裁定书的是本院审判委员会,而不是院长个人,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完全可以代表人民法院)。二是人民检察院,三是当事人(现实中还有一类法律没有规定的主体,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的批转,通常为:“依据某某的屡次申诉,法院应酌定是否立案复查。”一般称作交督办案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视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是审判监视程序;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是民事再审程序。通常的做法是分为因行使监视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和因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两种。启动主体的明显差异,使得法律规定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 2、民事再审

3、程序和审判监视程序启动再审的目的不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视权而引起的审判监视程序是为了订正错误裁判,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有的学者还认为,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是从“社会本位”动身,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而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民事再审程序是为了到达诉上利益和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重新调整和安排。是以寻求法律上的最终救济为目的。楚雄州法院系统2023年到2023年三年间共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345件,我们对其中法院打算审理的29件案件进展了逐一分析,发觉要求启动再审的目的都是盼望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重新调整和安排。其实,从两者的语义上也应看出目的的不同

4、,“审判监视”顾名思义,就是审判之监视,再审仅仅是到达监视目的的手段而已。 3、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视程序启动再审的法律效力不同。审判监视程序启动主体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是“固然的启动”,法院可以主动发动再审,撤销其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不仅上级法院可以通过再审撤销自己的判决,原审法院也可以通过院长发觉再审撤销自己的判决。检察机关同样可以通过抗诉主动发动再审,法律的规定使法院和检察院在此点上表现得特别默契,是逢抗必再审。而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当事人启动再审是“可能的启动”,其申请再审胜利以否取决于人民法院的打算或指令。法院和检察机关发动再审无期限的限制,使得法院和检察机关只要认为生效裁判确

5、有错误,无论过多长时间都可以发动再审,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是二年(特别状况下是二年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特别状况之日起三个月内)。既然人民法院能够径直打算再审,且无期限限制,那么,当事人在其申请再审期限届满后(有的当事人根本不申请再审,只须申诉,没完没了的申诉),固然地会想到法院打算再审这一途径,于是各个部门递材料,上省进京找领导也就司空见惯,这也是当事人无限申诉、法院无限审理、二审终审不终、再审程序启动泛滥等为难被动局面的缘由之一。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由法院职权发动再审理念的主导影响,使得法院及检察机关享有相当大的程序打算权。 4、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视程序启动再审的权利不同。审判监视程序启动

6、再审是审判监视权和法律监视权等国家公权利在启动再审程序时的表现,遵循了肯定的国家职权主义的诉讼构造模式;民事再审程序启动再审是当事人民事私权利主体在启动再审程序上的表现,表达的是私权自治,两者决然不同。假如把两者视为同一程序的话,固然产生公权同私权、主动再审同不告不理相冲突的问题。 在谈了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视程序的联系和区分后,我们可以给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视程序下这样的定义: 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给予的再审诉权,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协议有错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再审所遵循的诉讼程序,又叫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它同审判监视没有必定的本质的联系(固然公民对司法是有监视权的,这

7、是民主权利的要求,但它广泛而不详细),审判监视程序取代不了民事再审程序。 审判监视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国家的审判监视权和法律监视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协议,发觉错误,依法打算和提起再审以及如何再审适用的诉讼程序。它的特质是国家行使职权对民事审判的监视。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论证,我们有理由认为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视程序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再审制度,只不过由于国家职权主义的影响,民事诉讼立法总是倾斜于公权颜色浓郁的审判监视程序,使得民事再审程序只能在其羽翼下缓慢进展。假如说1991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是一大进步的话,那2023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及其最高人民

8、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视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审判监视程序的修改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化改造,则就是一次非同寻常的跨越。民事再审程序从今将堂堂正正地走上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这一历史舞台,并在其间发挥巨大的作用。 从公正与效率浅谈民事审判监视程序的重构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视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检察委员会1992年4月18日第七十七次会议争论通过,高检发民字19922号)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 第一条 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视,做好民事审判监视程序抗诉工作,依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9、定。 其次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审判监视程序抗诉案件来源为: (一)当事人申诉的;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申诉的; (三)国家权利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其他组织转办的;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觉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时,应当查明有关状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时,应当由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或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并可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帮助调查。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案件

10、,可向人民法院调取案卷材料,调查取证,必要时进展勘验、鉴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行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觉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一)、(二)、(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审判监视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觉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一)、(二)、(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审判监视程序提出抗诉。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打算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

11、书应载明案由、当事人根本状况、抗诉的依据和理由,加盖人民检察院公章。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审判监视程序提出抗诉时,应将抗诉书和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十一条 检察长、检察员出席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抗诉书; (二)参与法庭调查; (三)说明抗诉的依据和理由; (四)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视。 第十二条 抗诉书抄报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假如认为抗诉不当,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审判监视程序抗诉案件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

12、四)项规定,发觉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案件管辖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抗诉案件,实行专人审查、集体争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打算的制度。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判决、裁定,应当进展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行政审判监视程序抗诉工作参照本规定进展。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六月十日起试行。 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法发1993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争论通过) 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收到起诉状经审查立案后,认为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洁的经济纠纷

13、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展审理。 2、原、被告双方同时到庭恳求解决纠纷的,可以当即审理,当即调解。 3、原告到庭恳求解决纠纷,被告在本地的,可以用书面、电话、请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捎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另一方当事人到庭。被告口头辩论的,记入笔录,可以当即审理;被告要求书面辩论的,可以征求其所需辩论期限的意见,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 经询问双方当事人或者被告辩论后,发觉双方争议较大,案情重大、简单的,转入一般程序进展审理。 4、经双方当事人陈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晰,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直接进展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当事人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可将协议记入笔

14、录,不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只是在责任的担当上达不成协议的,开庭审理时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予以确认的根底上,直接进展法庭辩论。 5、双方当事人对主要事实陈述不全都,或者庭前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 6、开庭前,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没有到庭的,应将状况准时报告审判员,由审判员打算是否需要延期或者中止审理。打算延期或者中止审理的,应准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审判员打算如期审理的,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15、7、开庭前书记员先宣布法庭纪律。 8、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9、书记员向审判员报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出庭状况,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当事人身份经审判员核对无误,且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的,审判员宣布到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诉讼。 11、审判员宣布案由、开庭。 12、审判员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13、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恳求、事实和理由。 14、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陈述的事实提出成认或者否认的辩论。 15、当事人对自己的主见有责

16、任供应证据,各方当事人供应的证据,应经对方辩认、相互质证。 16、证人出庭作证的,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对的确不能出庭的证人供应的证言,当庭宣读后,也应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 17、当事人对争议的问题可以相互辩论。审判员对当事人在辩论中与本案无关的言辞应当准时制止。 18、经法庭调查、辩论,事实根本清晰后,审判员按原告、被告的挨次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情愿调解。调解可以当庭进展,也可以休庭后进展。 19、调解可先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意见有分歧的,要讲明道理、分

17、清责任,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审判员也可依据对方当事人的恳求提出初步调解方案,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 20、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取得全都意见,依据协商的内容起草调解协议,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 21、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审判员可以当庭宣判。宣判时,审判员与当事人应当起立。宣判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判决的理由、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的结果、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22、书记员宣读庭审笔录或者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庭审笔录经宣读或阅读,记录无误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

18、章的,记明状况附卷;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过失,申请补正的,允许在笔录后面或另页补正。 庭审笔录,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23、审判员宣布闭庭。 24、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宣判员退庭。 25、审判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等退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适用一般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3年11月16日 法发199334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为改良经济审判工作,提高审判水平,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抓好开庭审理,实现审理案件标准化,现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19、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准时报告我院。 附: 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争论通过) 一、开庭前的工作 1、人民法院对打算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予以告知,假如已经确定开庭日期的,应当一并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开庭的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告知后,因情事变化,必需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应当于调整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前三日内打算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原定的开庭日期应予顺延。 2、合议庭成员应当

20、仔细审核双方供应的诉讼材料,了解案情,审查证据,把握争议的焦点和需要庭审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 3、必需共同进展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与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与诉讼。 4、对特地性问题合议庭认为需要鉴定、审计的,应准时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或者指定有关部门鉴定,托付审计机关审计。 5、开庭前,合议庭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核算帐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开庭审理时如双方当事人不再提出异议,便可予以认定。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条件下,合议庭可以在开庭审理前让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或者双方当事人要求

21、发给调解书的,经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可以裁定准予撤诉,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 6、合议庭审查案卷材料后,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晰,经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在开庭审理前迳行调整。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只是在责任担当上达不成协议的,开庭审理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予以确认的根底下,直接进展法庭辩论。 7、开庭审理前达不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即讨论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和庭审提纲,并明确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 8、开庭日期确定后,书记员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22、、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9、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没有到庭的,应将状况准时报告审判长,并由合议庭确定是否需要延期开庭审理或者中止诉讼。打算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准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打算中止诉讼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发给当事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宣布开庭 10、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11、书记员宣布法庭

23、纪律。 12、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庭。 13、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出庭状况。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当事人的身份经审判长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诉讼。 15、审判长宣布案由及开头庭审,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16、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长可以宣布缺席审理,并说明传票送达合法和缺席审理的依据。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17、

2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18、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的,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院长担当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打算;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打算;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打算。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由审判长在重新开庭时宣布予以驳回,记入笔录;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打算回避的,由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 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打算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打算并通知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在开庭时当庭作出复议打算并告知复议申请人。 三、法庭调查 19、审判长宣布进展法

25、庭调查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见,有责任供应证据,反对对方主见的,也应供应证据或说明理由。 20、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恳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书。 21、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的恳求和理由作出成认或者否认的辩论,对双方确认的事实,应当记入笔录,法院无须再作调查。 22、第三人陈述或辩论。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恳求及理由。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成认或否认的辩论意见。 23、案件有多个诉讼恳求或多个独立存在的事实的,可按每个诉讼恳求、每段事实争议的问题由当事人依次陈述、核对证据。 24、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所供应的书证、物证、视听

26、资料,应经对方识别,相互质证。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隐秘的证据,当事人提交法庭的,法庭不能公开出示,但可以适当提示。 25、但凡知道案件状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其所提交的书面证言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自己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当事人宣读后提交法庭,对方当事人可以质询;人民法院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书记员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以质询。 26、勘验人、鉴定人宣读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后,由双方当事人发表

27、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勘验人、鉴定人发问。 27、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查清后,审判长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提出,原告的诉讼恳求或被告的反诉恳求有无变更。当事人重复陈述的,审判长应当准时提示或制止。 28、案件的事实清晰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完毕。 29、当事人要求供应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重新鉴定、勘验,因而需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告知其在限定期间内供应。 四、法庭辩论 30、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开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本案争议的问题进展辩论。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

28、服人。必要时,审判长可以依据案情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 3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辩论。 3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辩论。 34、第一轮辩论完毕,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意见。当事人要求连续发言的,应当允许,但要提示不行重复。 35、当事人没有补充意见的,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 36、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根据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挨次征询各方最终意见。 五、法庭辩论后的调解 37、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假如事实清晰的,审判长根据原告、被告和有独立恳求权第三人的挨次询问当事人是否情愿调解。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需要担当义务的,在询问原

29、告、被告之后,还应询问其是否情愿调解。 当事人情愿调解的,可以当庭进展,也可以休庭后进展。 38、调解时,可以先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意见不全都的,合议庭要讲清法律规定,分清责任,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必要时,合议庭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恳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考虑;也可以先分别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而后进展调解。 39、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当即履行完毕,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应当记入笔录,在双方当事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0、双方

30、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六、合议庭评议 41、经过开庭审理后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展评议,就案件的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作出结论。 42、评议中如发觉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由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可以打算延期审理,由审判长在连续开庭时宣布延期审理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当事人供应补充证据的期限。 43、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书记员必需照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成员在笔录上签名。 七、宣判 44、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连续开庭并宣读

31、裁判。宣判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应当起立。宣判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45、不能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当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46、由书记员宣读庭审笔录,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庭审笔录经宣读或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状况附卷;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过失,申请补正的,允许在笔录后面或另页补正。 庭审笔录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 八、闭庭 47、审判长宣布闭庭。 48、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合议庭成

32、员等退庭。 49、合议庭成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1994年12月22日法发199429号) 为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其他有关司法解释,严厉审判纪律,进一步标准诉讼活动,保障和推动经济审判工作安康进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管辖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并已分别立案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状况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

33、立案的人民法院。对为争管辖权而将立案日期提前的,该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订正。 2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恳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状况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对地域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有关人民法院均应当马上停顿进展实体审理,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36条的规定解决管辖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下级人民法院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打算。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

34、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已提审。 5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仔细进展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其次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6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局部实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 7各高级人民法院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的关于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能作为

35、级别管辖的依据;已经批准公布实施的,应当仔细执行,不得随便更改。 8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得自行作出地域管辖的规定,已作规定的,一律无效。 二、关于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 9.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 10 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商定仲裁或有商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与诉讼。 10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供应了合同商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

36、作为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与诉讼。 11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与诉讼。 三、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2人民法院实行诉前财产保全,必需由申请人供应相当于恳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担保的条件,依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查打算。 13人民法院对财产实行诉讼保全措施,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有毁损、灭失等危急,或者有证据说明被申请人可能实行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实行财产保全措施。 14人民法院实行财产保全措施

37、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实行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实行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供应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时解除财产保全。 15人民法院对有归还力量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得实行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已实行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的,如该企业法人供应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或者可以实行其他方式保全的,应当准时予以解封、解冻。 16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入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状况下,不得裁定先予执行。 17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只有在案件的根本事

38、实清晰,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负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义务,先予执行的财产为申请人生产、生活所急需,不先予执行会造成更大损失的状况下,才能实行先予执行的措施。 18人民法院实行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前,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及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 19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觉实行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根据审判监视程序马上订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实行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

39、,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四、关于审限 20各级人民法院必需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审限的规定。在法定审限内没有特别状况不能审结的案件,本院院长应当责令审判人员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在一个月内审结。 21上级人民法院打算调卷审查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上级人民法院调卷函后的15日内将全部案卷报送上级人民法院。如有特别状况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准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 22.上级人民法院发函要求下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展审查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报送审查结果或者审查状况。 23上级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在调卷函或要求审查的函件中提出暂

40、缓执行的意见,有关人民法院对此如有异议,应当准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接到下级人民法院审查报告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调卷打算或者通知恢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打算调卷的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后三个月内向下级人民法院发出中止执行的裁定或恢复执行的通知。 24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审判监视程序,打算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提审或者再审的人民法院除有特别状况外,适用第一审程序的,应当在六个月内结案;适用其次审程序的,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打算提审的,审限自裁定提审的次日起计算。指令再审的,自下级人民法院接到

41、指令再审的裁定的次日起计算。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结后,应当将裁判结果报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829号,1998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2月5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863号收悉。经讨论,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根据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打算实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实行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觉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

42、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连续有效。 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准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阅历,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

43、构及其职责 1人民法院依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特地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以下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打算、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惩罚打算、行政处理打算;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给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成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44、。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简单、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争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依据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一十七条或其次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展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展。 7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准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与。 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

45、统一制发。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视、指导和协调。 二、执行管辖 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给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 14 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宅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11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宅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2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宅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3专利治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打算和惩罚打算,由被执行人住宅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4国务院各部门、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高考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