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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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秉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施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秉水务 公司)的请示,鉴于施秉县城镇供水需求不断增加,供水投入 不断加大,供水成本不断上升,为保障施秉县城镇优质安全供 水,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等规定,我局按程序开展施秉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工作,依据 施秉县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结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 本方案。一、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施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秉公司”)由 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占股85%)和

2、施秉县水务投资开 发有限公司(占股15%)出资成立,于2018年10月19日经施 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MA6HAB0G9W),法人:安国胜,注 册资金:1000万元,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中沙社区柳塘堡。施秉公司于2021年11 月吸收合并贵州省施秉县供水公司,施秉县自来水公司始建于 1976年,1999年通过工商注册正式更名为贵州省施秉县供水公 司,企业性质:国有企业。经营范围:水生产、水供应、供水2.64元/nP,增幅为29%;第二级水价:由现行18.00元/m3调至为23.34元ArP,调

3、增 金额5.34元/m3,增幅为30%;第三级水价:由现行30.00元/rrP调至为38.94元/nP,调增 金额8.94元/nP,增幅为30%o按以上方案调整平均供水价格为:3.06元/立方米(含税价), 较现行平均供水价格2.52元/nP上调幅度为21%,未超过规定的 30% o因价格调整上限控制,调整后平均供水价格为3.06元/m3, 供水企业的收益率为1.6%,调整后的价格仅对供水企业债务资 本的收益进行少量补偿,难以达到核定准许收益率3.96%。本次 因价格调整上限控制导致供水企业无法足额获取的准许收益将 在下一监管周期进行调整。以上方案调整的水价均不含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按施 秉

4、县发展和改革局规定的施秉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相关通 知执行。六、价格调整后的影响(一)对居民的影响。如执行上述调价方案,第一档用水 价格将比现行价格每立方米上涨0.37元,涨幅17%。按居民每 户每月实际用水11.08m3测算,每户每月增加水费4.1元。(二)对非居民用水户的影响。2021年非居民用水户2577 户,按基本水量测算,按照此方案执行一,非居民用水价格调增 0.99元/nP,月户均增加支出20.79元左右(月户均用水约21m3)o(三)对特种用水户的影响。现特种用水户14户,按照该 方案执行,特种用水价格调增1.74元/m3,月户均增加支出107.88 元左右(月户均用水约62m

5、3)。七、建立城镇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联动机制为及时反映水资源费的刚性影响和疏导供水企业成本,根 据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 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发改价格2021 868号)文件要求,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 即将城镇供水价格与原水采购成本实行同向联动调整,因执行 联动机制而产生的价格水平变动不再举行听证会。(一)价格构成。城镇供水价格联动额=原水费平均采购单 价变动值:(1-核定自来水厂自用水率):(1-核定管网漏损率) x (1+销售自来水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水源地至自来水厂输 水动力费单位变动值。原水费平均采购单价变动值=(Z原

6、水费价格调整后的价格X 各水源地核定取水量-本个监管周期原水费):本个监管周期核定 年平均取水量。当水源地发生局部或全部调整时,水源地至自来水厂输水 动力费单位变动值=水源地部分或全部调整后至自来水厂输水 单位动力费-本个监管周期核定的水源地至自来水厂输水单位动 力费;当水源地未发生调整时,水源地至自来水厂输水动力费 单位变动值为0o(二)调价周期。建立城镇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联动机制 的,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三)启动条件。当原水费平均采购单价变动幅度高于20% 时可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四)调价幅度。为避免完全疏导原水采购成本会较大幅 度推升城镇供水价格,对联动额上限进行必要控制:因城镇

7、供 水价格与原水采购成本同向联动调整时,综合水价调整幅度原 则上不超过30%,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 20% (不含污水处理费)。(五)公众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定价权限,遵循定 价规则,严格履行定价程序,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水资源 禀赋、供需关系、促进供水行业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合理制定城 镇供水价格,保证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定价文件应及 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施秉县发展和改革局2023年6月25日管道安装及维修。贵州省施秉县供水公司1976年至2001年底主管单位为建 设局;2002年至2016年主管单位为市政局;2017年至今主管 单位为水务局。施秉公司现有

8、两座水厂,分别是大石板水厂和王家坡水厂, 大石板水厂始建于1994年,设计生产能力0.3万立方米/日,占 地面积1904平方米,取水方式为自流水,厂内设备有:反应池、 循环池、沉淀池、清水池、二氧化氯发生器一台等供水及水处 理设备。王家坡水处理厂建于2003年,全城供水主要由王家坡水处 理厂供应,水处理厂占地6283平方米,日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 /日,又名万吨水厂。厂内的主要设施有:反应池、循环池、沉 淀池、过滤池、清水池、二氧化氯发生器一台等系列的水供应、 处理设备,王家坡水处理厂的原(2017年前)取水源口为平宁 村上舞阳河段,取水方式为提水式河床取水,因取水口上游两 公里内有两个自然村居

9、住,不适宜作为取水点,后经县政府批 准和大力支持,水源口重设建在上舞阳观音岩水库区域内名为 观音岩取水点。观音岩取水点于2016年底建成,取水方式为浮 船取水,设计日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日,水经6.8公里的敷设 管道输送到王家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2017年初开始试运行, 这标志着观音岩取水点正式取代平宁泵房。施秉公司现有正式在岗职工37人、劳务派遣1人和退休职 工2人,共40人。内设执行董事长1名、总经理1名、副总经 理4名,另设综合事务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营销服务部、 多种经营部、安全监督办共6个部室。二、城镇现行供水价格情况现我县城镇供水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 种用水3类

10、。(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关于调整施秉县城居民生 活用水阶梯价格的通知(施发改价费20166号)文件。居 民用水2.15元/nR 2016年11月起执行阶梯水价制度,即:第 一级水价为2.15元/nP (水量基数为24m3/户月或6m3/人月),第二级水价为3.23元/m3 (水量基数24m3-32m3/户月或6-8m3/人 月),第三级水价为6.45元/nP (32m3/户月或8m3/人月以上)。(二)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执行关于调整施秉县城居 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的通知(施发改价费20166号)文件。 非居民用水价格为3.5元/nP,特种用水为6.0元/nP。2016年11 月起非居民用水

11、价格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加价制度;超定额 20%以下(含2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1.5倍计收;超定额 20%-50%(含5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3倍计收;超定额100% 以上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5倍计收。二、调价依据和调价原因(一)调价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3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4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5 .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6 .贵州省定价听证目录(2016年版);7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财政厅 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二)调价主要原因施秉县供水由于城镇扩容及管道老化、水表超期,供水的

12、人工成本、维修费、材料费等主要成本逐年上升。根据成本监 审结果,施秉公司核定供水定价总成本为7,887,560.34元,核定 单位供水定价成本为2.50元/n?,施秉公司执行的现行水价标准 已不能满足供水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需求,缺乏扩大再生产能力。 随着我县用水需求日益增大,供水紧张,为不断满足城镇发展 和城乡一体化建设,提高社会节水意识,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十 分迫切。四、供水成本及调整平均供水价格情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2021年8月发布的城镇供 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我局依法 对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施秉有限公司2019-2021年城镇供水定价 成本进行监审。设计供水能力1.

13、3万m3/日,实际供水能力0.9 万m3/日,实际供水能力大于设计供水能力的65%。施秉县城镇 近三年核定供水量为3,150,789.00m3/年、准许成本为 7,887,560.34 元、有效资产为 64,293,220.39 元。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由准许成 本、准许收益和税金三部分构成。经核定,施秉公司2019-2021 年准许成本为7,887,560.34元,准许收益为2,546,011.53元。计算过程如下:准许成本:7,887,560.34元(成本监审得到)准许收益:2,546,011.53元1 .有效资产(1)固定资产净值:63,406,888.13元;(2)无

14、形资产净值:72,303.45元;(3)营运资本:814,028.81元;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按照不高于成本监审期间运行维 护费年平均值的1/6核定。营运资本=4,884,172.85/6二814,028.81 元;(4)有效资产:64,293,220.39 元有效资产=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营运资本=64,293,220.39 元2 .准许收益率:3.96%(1)权益资本收益率:2.74%按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2022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 均收益率2.74%核定。(2)监审期间三年平均资产负债率:71.98%资产负债率二总负债/总资产=(20,836,691.75/32,728

15、,775.06+20,923,964.90/31,293,104.78+57,968,632.90/67,860,127.47)/3=71.98%(3)债务资本收益率:4.44%按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2022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44% (LPR)确定。(4)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x (1 资产负债率)+债 务资本收益率x资产负债率=3.96%。3 .准许收益:2,546,011.53元准许收益二有效资产x准许收益率=64,293,220.39x3.96%=2,546,011.53 元平均每吨水准许收益=2,546,011.53-3,150,789.00=0.81元/吨4 .税金:1

16、96,678.91 元税金二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1)所得税:164,788.16元,所得税=有效资产x (1-资产 负债率)x权益资本收益率:(1一所得税率)x所得税率,所得税 税率为25%;(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31,890.75元,增值税按 简易征收方式,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二(不含增值税的准 许收入x增值税征收率)x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附加计增 比率),增值税征收率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5%,教育附 加税税率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2%。5 .准许收入:10,630,250.78元(不含增值税)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7,887,560.

17、34+ 2,546,011.53+ 196,678.91=10,630,250.78 元6 .平均供水价格:3.4751 (元/m3)(含增值税)平均供水价格二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即:10,630,250.783,150,789.00=3.3738 (元/nP)增值税:0.1012元/ri?。增值税=平均供水价格x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为3%。即:3.3738x3%=0.1012 (元/nP)含增值税的平均供水价格为:3.3738+0.1012=3.48 (元/m3) 五、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情况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应以核定的平均供 水价格和用水结构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以本次成

18、本监审结果核定的平均供水价格为3.48元/立方米,高于现行平 均供水价格(2.52元/立方米)的30%。以平均供水价格3.48元 /立方米分类核定的用户用水价格已超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 革的实施意见(黔发改价格2021) 868号)关于“综合水价 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30%,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幅度原则 上不超过20%”的规定。综合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 承受能力,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 原则,本次调价对价格调整上限进行必要控制,并在下一价格 调整周期逐步调整到位。综上,提出以下价格调整方案(含税价):(一)

19、居民生活用水价格1 .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 水价,阶梯水价分为三阶梯,比价关系为1:1.5:3,第一阶梯水 价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阶梯水量按照一阶梯满足居民基 本生活用水需求、二阶梯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 求的原则确定。阶梯水量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3-5年校核一次。第一阶梯水价:由现行2.15元/irP调整为2.52元/rrP,调增 金额0.37元/up,增幅为17%,水量基数为6m3/人月。第二阶梯水价:由现行3.23元/irP调整为3.81元/irP,调增 金额0.58元/nP,增幅为18%,水量基数6-8m3/人月。第三阶梯水价:由现行6.45

20、元/nP调整为7.68元/nP,调增 金额1.23元/nP,增幅为19%,水量基数为8m3/人月以上。执行周期。兼顾季节性用水差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以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执行周期,未超出第 一阶梯水量的部分年度内可以跨月结转计算,保证居民用水户 第一阶梯水量的充分使用。“户的认定。居民用户原则上按4人确认为一户。并以住宅 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 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家庭人口在4人及以下 的,按户确认其阶梯水量;超过4人的家庭,经向供水企业办 理申报手续后,可按实际经常居住人口数确认其阶梯水量。2 .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

21、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按第一、二阶梯价格算术平均值确定。3 .为保证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降低, 供水部门要与民政部门配合,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 力,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或增 加补贴等方式,由本级财政对供水企业实施的水费减免进行补 偿。(二)非居民用水价格和特种用水价格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 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 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据此,本次非居民用

22、水价格和特种 用水价格的调整如下:1 .非居民用水价格基准水价由现行3.5元/nP调整为4.49元/nP,调增金额0.99 %/m3,增幅为28%;第一级水价:超定额20%以内(含20%)的部分由现行5.25 元/nP调整为6.77元/nP,调增金额1.52元/nP,增幅为29%;第二级水价:超定额20%-50% (含50%)的部分由现行10.5 元/nP调整为13.59元/nP,调增金额3.09元/m3,增幅为29%;第三级水价: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由现行17.5元/nP调整 为22.69元/nR 调增金额5.19元/nP,增幅为30%0计划用水量的核定。由用水户以年为单位,向水务公司申 报;由水务公司按照用水户所属行业类别、运营规模,根据贵 州省行业用水定额等规定的行业用水标准进行核定。计费方式。非居民用水户按月抄表并结算水费,当累计水 量达到每年计划用水量后,开始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2 .特种用水价格基准水价由现行6.00元ArP调整为7.74元/nP,调增金额1.74 元/rrP,增幅为29%;第一级水价:由现行9.00元/ni3调至11.64元/n。调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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